① 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廢止後,各金融機構按照什麼規章制度執行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儲蓄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正,於2011年1月8日經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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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國家對銀行存款管理的有關規定拜託了各位 謝謝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准。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③ 儲蓄存款管理辦法 轉存
你好朋友,銀行存款管理辦法轉存,這是根據你自己定的,有的轉存是可以自動轉存的,也有的是自己到營業廳轉存。
④ 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廢止後,現行按照什麼規定執行
請仔細拜讀文件內容,文件並沒有說 將什麼什麼文件廢止,而是說哪些文件由哪個部門來解釋,修改,廢止,是一個權力劃分文件。
⑤ 銀行存款的管理辦法
另外,需要提請注意的是,為了加強銀行卡業務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又於1999年1月5日發布了應於下發《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9]17號),規定該辦法於199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6]27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該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⑴該辦法規定,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同發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晶元(IC)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准貸記卡兩類。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准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賬卡(含儲蓄卡,下同)、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轉賬卡是實時扣賬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功能。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
⑵銀行卡的計息包括計收利息和計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發卡銀行對准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⑶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賬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二是其外匯賬戶收支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個人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的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個人外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從其外匯賬戶(含外銷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的轉賬及存款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辦理。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銷時應按照中國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范圍和區域外,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辦理外幣計價結算。
⑷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 000元人民幣。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ATM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 000元人民幣。
⑸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發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額不得超過月均總透支余額的15%。准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⑥ 企業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認真及時辦理資金收支結算業務,不錯不漏。
2、認真做好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工作,經常核實存款余額,做好未達帳項調節表,並及時查對未達帳項,避免錯賬損失。
3、不得將貨款用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不得利用本單位帳戶為他人和外單位轉帳或套取現金。
⑦ 個人賬戶管理辦法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而制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經批准設立,可經營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和其他合法手段,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實施監控和管理。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賬戶;
(二)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
(三)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以下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戶」)。
上述銀行結算賬戶統稱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
第六條《辦法》中「開戶登記證」全部改為開戶許可證。開戶許可證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准予申請人在銀行開立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行政許可證件,是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合法性的有效證明。
中國人民銀行在核准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QFII專用存款賬戶時分別頒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附式1)。
第七條人民銀行在頒發開戶許可證時,應在開戶許可證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戶許可證」字樣;
(二)開戶許可證編號;
(三)開戶核准號;
(四)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賬戶管理專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稱;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
(八)開戶銀行名稱;
(九)賬戶性質;
(十)賬號。
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除記載上述事項外,還應記載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限。
第八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注冊地」是指存款人的營業執照等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住所地。
第二章 開戶
第九條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並對其出具的開戶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中國人民銀行應負責對銀行報送的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以及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唯一性進行審核。
第十條境外(含港澳台地區)機構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或境內單位在異地從事臨時活動的,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其從事該項活動的證明文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後可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第十一條單位存款人因增資驗資需要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應持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等證明文件,在銀行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的使用和撤銷比照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管理。
第十二條存款人為臨時機構的,只能在其駐在地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不得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在異地從事臨時活動的,只能在其臨時活動地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
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企業在異地同時承建多個項目的,可根據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開立不超過項目合同個數的臨時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七條所稱「稅務登記證」是指國稅登記證或地稅登記證。
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無法取得稅務登記證的,在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可不出具稅務登記證。
第十四條存款人憑《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同一證明文件,只能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申請開立QFII專用存款賬戶應根據《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出具證明文件,無須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第十五條自然人除可憑《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外,還可憑下列證明文件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可出具戶口簿或護照。
(二)軍隊(警察)離退休幹部以及在解放軍軍事院校學習的現役軍人,可出具離休幹部榮譽證、軍官退休證、文職幹部退休證或軍事院校學員證。
(三)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中國籍的華僑,可出具中國護照。
(四)外國邊民在我國邊境地區的銀行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可出具所在國制發的《邊民出入境通行證》。
(五)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可出具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十六條《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出具「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附式2)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一)注冊地已運行賬戶管理系統,但經營地尚未運行賬戶管理系統的;
(二)經營地已運行賬戶管理系統,但注冊地尚未運行賬戶管理系統的;
(三)注冊地和經營地均未運行賬戶管理系統的。
第十七條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註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二)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
(三)沒有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第十九條存款人因注冊驗資或增資驗資開立臨時存款賬戶後,需要在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屆滿前退還資金的,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無法出具證明的,應於賬戶有效期屆滿後辦理銷戶退款手續。
第二十條《辦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填制開戶申請書」是指,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附式3),並加蓋單位公章。存款人有組織機構代碼、上級法人或主管單位的,應在「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上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存款人有關聯企業的,應填寫「關聯企業登記表」(附式4)。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附式5),並加其個人簽章。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後,應為存款人列印初始密碼,由開戶銀行轉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提交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使用密碼查詢其已經開立的所有銀行結算賬戶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開戶銀行和存款人簽訂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的內容可在開戶申請書中列明,也可由開戶銀行與存款人另行約定。
第二十三條存款人符合《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開戶條件的,銀行應為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三章 結算賬戶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辦法》第三十六條所稱「臨時存款賬戶展期」的具體辦理程序是,存款人在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屆滿前申請辦理展期時,應填寫「臨時存款賬戶展期申請書」(附式6),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及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時需要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一並通過開戶銀行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符合展期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核准其展期,收回原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並頒發新的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不符合展期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請,存款人應及時辦理該臨時存款賬戶的撤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辦法》第三十八條所稱「正式開立之日」具體是指:對於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對於非核准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手續的日期。
第二十六條當存款人在同一銀行營業機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後重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重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可自開立之日起辦理付款業務。
第二十七條《辦法》第四十一條所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辦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是指:對於《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認真審查付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對於《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認真審查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
存款人應對其提供的收款依據或付款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保管收款依據、付款依據的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個人持出票人(或申請人)為單位且一手或多手背書人為單位的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並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按照《辦法》第四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開戶銀行出具最後一手背書人為單位且被背書人為個人的收款依據。
第三十條《辦法》第四十四條所稱「規定期限」是指銀行與存款人約定的期限。
第三十七條《辦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交回「開戶登記證」是指存款人撤銷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時應交回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存款人申請臨時存款賬戶展期,變更、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補(換)發開戶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三十九條對於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應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五章 賬戶的管理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通過賬戶管理系統與支付系統、同城票據交換系統等系統的連接,實現相關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比對,依法監測和查處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十一條賬戶管理系統中的銀行機構代碼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編碼規則為銀行編制的,用於識別銀行身份的唯一標識,是賬戶管理系統的基礎數據。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維護。銀行應按要求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報銀行機構代碼信息。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將開戶許可證作為重要空白憑證進行管理,建立健全開戶許可證的印製、保管、領用、頒發、收繳和銷毀制度。
第四十三條開戶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存款人應填寫「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申請書」(附式10),並加蓋單位公章,比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有關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規定,通過開戶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的申請。申請換發開戶許可證的,存款人應繳回原開戶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簽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五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該單位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六條存款人應妥善保管其密碼。存款人在收到開戶銀行轉交的初始密碼之後,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辦理密碼變更手續。
存款人遺失密碼的,應持其開戶時需要出具的證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請重置密碼。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各類申請書,可由銀行參照本實施細則所附申請書式樣,結合本行的需要印製,但必須包含本實施細則所附申請書式樣中列明的記載事項。
第四十八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身份證件,是指符合《辦法》第二十二條和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五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⑧ 儲蓄管理條例: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哪些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規定的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證件為實名有效證件:
(一)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為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為護照。
前款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