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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0-18 00:21:36

『壹』 保險公司營業區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的支公司和營銷部的區別主要是工作職能不一樣,二者是上下級關系,營銷服務部隸屬於支公司,營銷服務部主要就是做銷售,支公司架構要全一些,有理賠、客服等職能崗位。
第一,保險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級機構,中心支公司是三級機構,支公司和營銷服務部都是四級機構。
第二,根據保監會《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保監發〔2013〕20號)的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分兩個步驟:籌建和開業。
(一)籌建申報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保險公司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3、保險公司總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
4、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5、申請人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6、申請人內控制度清單;人身保險公司還須就《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情況作出說明;
7、申請人作出的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情況的說明;
8、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提供學歷原件、學歷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教育部學信網電子注冊表,沒有學歷原件或教育部學信網電子注冊表的,由申請人出具學歷真實性與否的承諾);
9、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說明,並就是否存在《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做出聲明;
10、籌建機構電子數據客戶端;
11、保險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錄逐一蓋印,每份材料加蓋騎縫章;制度類可報送光碟。材料中有復制資料的,應當簽注「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字樣,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二)籌建注意事項
1、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申請人自身發展規劃;
(二)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Ⅰ類;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B類,且省級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C類;
(四)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五)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在保險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的,當地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七)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開業滿三個月。省級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此限制;
(八)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內控健全;
(九)有符合擬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2、《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請人或者擬設機構所屬省級分公司最近兩年內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三)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六個月內受到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
(四)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最近一年內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機構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五)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最近六個月內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3、《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無主要負責人或者臨時負責人超期的;
(二)無穩定、規范的營業場所的;
(三)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停業情形已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內撤銷分支機構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內同一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兩次以上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個月內發生過五十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響較為惡劣的;
(八)保險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人身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有下列內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其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
(一)未建立健全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業務系統、銀(郵)保通系統等有關業務系統不具備客戶信息欄位完整性和邏輯准確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將客戶信息真實性納入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和公司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體系,並建立相應的懲戒機制。
5、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機構。
6、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重新提出設立申請。
7、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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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叄』 保險公司的支公司和營銷服務部的區別

一、業務范圍不同

支公司的業務范圍是人身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各類人身保險業務;各類人身保險服務、咨詢和代理業務;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營銷服務部的營業范圍是對營銷員開展培訓及日常管理;收取營銷員代收的保險費、投保單等單證;分發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保險收據等相關單證;接受客戶的咨詢和投訴;經保險公司核保,營銷服務部可以列印保單。

二、機構級別不同

支公司是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分支機構;而營銷服務部是分公司或支公司的分支機構。

三、辦理許可類型不同。

支公司辦理《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營銷服務部辦理《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

自《規定》施行之日起,營銷服務部納入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進行監管,適用《規定》和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保險機構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按照《規定》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當地保監局申請設立營銷服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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