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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基金管理辦法最新

發布時間:2021-10-17 15:26:55

①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的辦法正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促進礦業和地質勘查行業的發展,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74號)和《關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綜字〔1999〕18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礦業企業和地勘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在申請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將應繳的探礦權采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
(一)勘查、開采國家緊缺礦產資源的;
(二)在國家確定的貧困地區和重點開發地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大中型礦山企業因資源枯竭,勘查接替資源的;
(四)國有礦業企業經批准進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資經營時,國有資本持有單位以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入股的;
(五)國有礦業企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
上述國家緊缺礦產資源和國家重點開發區,由國土資源部確定並定期發布。
國有地勘單位轉讓國有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申請人轉增國家資本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必須經有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按規定報經國土資源部確認。
第四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向財政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
(二)經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或者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復的事業單位年度會計報表;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四)申請人屬於股份制企業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還應提交有關批准文件,以及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轉增國家資本的決議文件;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的申請,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依據各自職責范圍予以審核,聯合發文批復,並同時通知原登記管理機關和申請人的國家資本持有單位。
第六條 直接持有國家資本的申請人收到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同意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的批復後,應按規定在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手續辦妥後增加國家資本,其中國有礦業企業增加國有資本金,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作中方資本項下的國有資本金,股份制企業增作國有股,事業單位增加國家基金。同時,及時辦理國有資產變更登記。
不屬於直接持有國家資本的申請人,其國家資本持有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的批復和申請人的有關資料增加國家資本和對申請人的長期投資,並辦理國有資產變更登記。 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的申報材料一式兩份,主送財政部,抄送國土資源部。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請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的正式文件;
(二)評估結果確認、核准或備案文件以及評估報告;
(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四)其價款申請轉增國家資本的探礦權采礦權所對應的探礦權采礦權人證明文件;
(五)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機構資質證明以及礦業權評估師資質證明;
(六) 經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或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復的事業單位上年度決算報表;
(七)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八)申請人屬於股份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提交有關批准文件,以及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轉增國家資本的決議文件;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對符合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有關規定的申請,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自受理之日起45日內依據各自職責予以審核並聯合批復。
對不符合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有關規定的申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對申請人說明理由並以書面回復。
第九條
經批准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的財務會計處理,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批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後,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內按規定及時辦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手續。在依法辦理國有資產變更登記後,到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進行探礦權采礦權登記。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按照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權屬的規定報批。其中中央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批。
第十三條
地方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管理辦法》(財建〔2000〕439號)同時廢止。

②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需要簽訂三方協議嗎

可以簽三方協議的單位是外企、合資企業、私企等等。
一、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二、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大學生簽三方協議前,須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
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方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

③ 我委託天津萬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了准備在境外上市的境內礦山企業,上市後我能提到股權證,但我

如果是以股權投資公司的名義間接買了要上市公司的股份,那應該既沒有要上市的公司給的股權證,也沒法直接出售股票。因為股份是在股權投資公司名下的,股權證也只發給投資公司,如果想出售,只能讓投資公司把股票賣了,把錢給你。
如果只是委託投資公司去幫忙干這個事,而您是直接入股的,那就會有股權證,然後看上市所在地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上市一段時間以後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賣出股票。但是上市前個人能通過公開途徑買到原始股的情況極少,騙局居多。

④ 永利高盛(深圳)綠色礦山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永利高盛(深圳)綠色礦山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12月11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等。
法定代表人:王磊
成立時間:2013-12-11
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0848558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⑤ 政府的礦業政策

一、實現礦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這一政策早在20世紀80年代末就已提出。80年代末以來,加拿大政府每兩年對礦產資源政策進行修訂和完善,使礦產資源可持續發展內涵更適應本國的需要。加拿大政府為實現礦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提出了6大任務:

1)在聯邦政府就有關礦產工業的決策中完善可持續發展的概念;

2)確保加拿大礦業在開放和自由的全球貿易和投資框架下的國際競爭能力;

3)在國際級的層次上,通過與其他國家、礦權擁有者和各類機構等建立夥伴關系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4)在推動礦物和金屬及其產品的安全使用上建立加拿大的全球領導地位;

5)推動土著人參與與礦產資源有關的活動;

6)在增強工業競爭能力和環境改善方面,提供科學技術發展和應用的框架。

由於加拿大擁有礦業國際金融中心、完善的礦業交易市場、強大的礦業隊伍和出口驅動型的礦業,加拿大政府另一項重要的礦業政策就是建立立足北美面向全球的礦業開發和礦產品供應政策。

加拿大政府礦產和金屬的可持續發展政策從1996年開始實施。該政策認識到礦產開發所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不能全部被當代人消耗掉。由於礦山項目壽命長及在反復使用過程中礦產和金屬仍保持它們自然屬性的原因,目前在人力和有形資本方面的投資不僅使當代人受益而且也使後代人受益。

五項主要原則奠定了加拿大礦產和金屬政策的基礎:生產壽命周期管理,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安全使用,科學和技術,回收利用。

1.生產壽命周期管理

生產壽命周期管理是環境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它提供了實現該政策其他方面的中心框架,與風險評估和安全使用原則密切相關。在管理與礦產和金屬有關的健康和環境問題時,生產壽命周期管理的原則對過程和產品壽命周期兩者來說都起著必不可少的作用。

過程壽命周期管理適用於具體企業及與礦產、金屬生產有關的風險,如勘查、提取、選礦、熔煉和提純,也包括廢物管理和場地恢復。

產品壽命周期管理適用於具體元素、物質或產品以及與其相關的風險,基於對製造、使用、再使用、再回收使用和處理此種特別元素、物質或產品周期的所有階段的評估。

2.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

應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方法是在礦產和金屬的生產壽命周期管理中固有的方法。風險評估要估計因暴露了所生產的物質而產生不利影響的程度和可能性;風險管理則是對所評估的風險決定做什麼的過程,考慮評估的結果和經濟、社會及法律因素。

3.安全使用

安全使用原則要求負責任地使用、管理及與礦產品和金屬生產、利用、再利用、再回收利用和處理等有關的環境和人類健康因素,應用生產壽命周期、風險評估和管理原則有密切聯系。

安全使用也是基於包含在加拿大毒性物質管理政策(1995)中的兩個前提:承認自然界中產出的物質——礦產和金屬實際上不能從環境中消除;某些含有礦產和金屬的產品或其使用構成了無法應付的風險,因此有待逐漸停止、禁止使用或完全從人為因素中消除。

安全使用原則指導了制定有規章或無規章的戰略,並通過對某種特殊產品在生產、使用、再使用、回收使用和返回環境的風險評估結果,來進行風險管理。通過堅持安全使用原則,政府將確保社會繼續從使用礦產和金屬的產品中受益,同時,以與可持續發展一致的方式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

4.科學和技術

加拿大礦產和金屬政策承認科學和技術在取得可持續發展目標中的重要作用。加拿大政府致力於發展科學和技術,並通過自己的努力和鼓勵信息交流以及建立國際合作實現。它推動有關方面的合作關系和網路聯系,建立知識庫,特別是地球科學方面(地球科學對可持續土地管理的貢獻在地球科學對可持續土地和資源管理的貢獻一段中敘述)。

加拿大的礦產和金屬政策提倡采礦、選冶、廢料回收再利用以及從提取到處理所有礦產和金屬利用方面的技術創新。它也對政府承諾提高加拿大人民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加拿大國家的環境質量以及提高加拿大礦產和金屬行業的競爭力,回應日益增強的環境和社會憂慮,開發新材料和選冶方法,增加自然資源的價值,提高行業的競爭力和生產率。

這些承諾是通過加拿大礦產和能源技術中心(CANMET)聯合工業界、政府、大學和其他有關方面向外公布的。CANMET提供了一個范圍廣泛的科學技術計劃(一個技術專長的關鍵來源)和進行研究的獨特機構。

CANMET從事與礦業有關的環境、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一些工作,包括下列問題的研究:

1)車輛使用的輕型材料,其能幫助減少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

2)提高礦山空氣質量,開發自動的、節能的全礦山范圍的地下通風系統;

3)新的低水平的柴油廢氣排放標准,減少柴油廢氣污染物和油煙對地下礦山的影響;

4)在深處進行岩石性能處理,開發最大限度地優化深部礦井的安全性和生存性的手段。

CANMET也就一系列國際合作項目與加拿大國際開發署(CIDA)密切合作,轉讓加拿大技術和向外國學習。與CIDA合作項目已集中在加強技術和環境管理能力、轉讓礦山閉坑技術方面。

CANMET與加拿大礦業界合作,也開發了成本低收效大的技術,減少了礦山廢物、污水處理和廢物管理對環境的潛在負面影響。兩個有關污水與尾礦和廢棄岩石的CANMET項目是成功研究的例子。這兩個項目主要研究礦山生產和閉坑過程中采礦工業對環境挑戰的選擇和答案。

5.回收使用

由於許多礦產品和所有的金屬產品的價值、一致的性能特點、耐用性、化學特性以及多用性等,它們幾乎可以沒有限制地被再利用。回收使用是礦產和金屬可持續發展的關鍵部分,提供了環境和經濟效益。與從原始礦石中生產金屬相比,它增加了礦產和金屬的有效使用,減少了對土地的壓力,節省了能源,並為後代子孫開發利用礦物資源提供了潛力。

為了挖掘回收利用的全部潛力,審查現有的國內和國際法規,消除可能過度限制合法且必需的原材料「流動」的障礙是十分重要的,特別是在這種「流動」與進行各個可回收利用的物質所引起的風險不相稱的情況下。當打算進行回收利用的物質被規定為需要進行處理的廢物時(根據巴塞爾公約),會產生回收利用的額外障礙。必須區別對待可合法回收的可回收利用的物質和需要進行處置的廢物,並在每種情況下應用合適的風險管理控制。

鼓勵回收利用的其他步驟可能包括改進收集方法,支持進行分開回收的技術革新,鼓勵開發利用可回收利用的礦產和金屬的產品,區別可回收利用的物質和需進行最後處理的物質。

在加拿大礦產和金屬的可持續發展方面工業界應當承擔必要的義務。加拿大采礦工業界承諾提高環境績效,支持研究與合作,以提高有關礦物和金屬對健康和環境潛在影響的了解。

環境中的金屬研究網路(MITE)是公共和私人部門共同進行科學研究的一個例子。它成立於1998年,旨在提高加拿大對環境中金屬的來源、路徑、去向以及對環境和健康影響的了解。MITE得到了加拿大礦山聯合會、安大略水文水利部門和聯邦政府的支持。

加拿大礦業協會的會員和其他工業組織也積極參與多種自願活動,支持可持續發展。從1992年到1995年,協會與聯邦和省級礦業部門(懷特豪斯礦業協商委員會,簡稱WMl)共同倡議了一個廣泛的多方議事程序,制定可持續礦業發展的戰略。土地准入和使用(特別是被保護的地區),礦產開采權和制定土地使用規劃是WMI主要工作之一,強調各有關方面參與隨後的政策走向和公司決策的重要性。

加速減少/消除毒性物質(ARET)計劃是成功的自願倡議的例子。該計劃由一個以協商一致為基礎的多方集團執行,目標是應用先進科學減少50%毒性物質的排放量。到1996年,31個加拿大礦業公司提前5年達到減少68%的排放量(以1988為基準年),2000年的目標是進一步減少19%的排放量。此外,在減少50%排放ARET規定的100多種毒性物質中,大部分的原定目標也已經實現或超過。

1998年,加拿大礦業協會發表了《尾礦設施管理指南》,鼓勵發展按具體位置的管理體系,從環境角度負責任地管理尾礦設施。

其他自願倡議包括工業界支持《加拿大水影響技術評價計劃》,修訂《金屬礦山液體排放規則》,不斷參加《礦山環境酸性廢水中和計劃(MEND)》和它的後繼項目,MEND2000。

加拿大礦產和金屬業也支持通過商品協會如國際鉛管理中心進行產品管理。國際鉛管理中心的職能是與各國政府、工業以及國際社會一道工作,以控制鉛暴露的風險。

礦業開發的可持續發展與地方社區的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只要進行負責任的管理,礦產開發活動就會對地方社區,特別是邊遠地方的社區的社會和經濟福利做出有價值的貢獻。可持續發展承認需要與各有關方面一起工作以解決與土地和資源使用有關的問題,增加他們對經濟活動的參與,確保自然資源開發的利益均等分享。

土著居民在這些問題上有特殊的利益,因為他們常常居住在開采礦產的地方。加拿大政府通過它的礦產和金屬政策,鼓勵土著社區和工業界的合作。現有的礦山和將要上馬的礦山項目,針對附近的土著社區,要幫助它們及早了解這些項目可能給這些社區帶來的潛在機會和利益。還要進行統計工作,以幫助政府、土著社區和工業界更好地了解土著居民參與礦業項目的機會和障礙以及工業界參與土著社區發展的機會和障礙。

政府的政策是要加強少數民族組織對當地礦山開發監管的參與程度。特別是在加拿大北方地區,這里是少數民族聚集的地方,在礦業開發中為確保當地人的利益,政府要求開發方要與當地土著組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簽署相關協議,以此加強少數民族組織對當地礦山開發監管的參與程度。例如目前加拿大的金剛石開采活動主要集中在北方少數民族地區,兩個正在開發中的金剛石礦山都簽署了相應的協定。加拿大Diavik金剛石礦山環境協定規定了設立一個咨詢委員會及相關的條款和條件。該咨詢委員會的任務有:①確保土著人民和受影響社區能夠參與培訓和監督方案的設計及其他研究;②讓土著人民在評估和執行環境監督計劃中發揮有益作用。同樣,對於Ekati金剛石礦山,開發商與4個當地土著組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簽署了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和執行議定書。該議定書規定了共同努力建立一個監督機構的辦法。

二、外 資 政 策

加拿大對外資持歡迎態度,加拿大政府制定《加拿大投資法》的目的是鼓勵加拿大公民以及非加拿大公民對加拿大進行投資。根據《加拿大投資法》的規定,任何一項外國投資都需要向加拿大政府備案或者通過加拿大政府的審核。政府審核的門檻比較復雜,但主要取決於投資項目及其金額。加拿大政府每年對WTO成員直接投資的審核門檻進行調整,政府必須在每年1月1日前決定並公布當年的審核門檻。以2005年為例,WTO成員國直接並購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額在2.5億加元以上的,需要經過加拿大政府審核;所涉金額在2.5億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審核,只需向加拿大政府備案(敏感經濟領域除外)。2004年的審核門檻為2.37億加元。非WTO成員的直接投資在500萬加元以上的需要經過政府審核;500萬加元以下的只需向政府備案。

鈾礦業屬於敏感經濟領域,投資法有專門的規定:在核能領域,外國投資必須得到加拿大原子能委員會的批准。外商在加拿大鈾礦開采和加工企業中所佔股份不能超過49%,但如果確能證明企業在加拿大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則可例外。

三、礦產勘查與開發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稅收優惠

在加拿大從事礦業活動,可享受聯邦和省區政府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包括資本成本補貼、資源補貼、勘查開發稅收減免、全部通過股票(Flow-Through Shares)等。這些政策使得礦山企業的稅率和應稅收入大為降低,從而有效降低風險,保障礦業投資權人的正常獲利。

(1)資本成本補貼

資本成本補貼實際上就是資本資產的折舊。基於礦業投資的高投資及高風險性,允許新礦山從礦山收入中快速扣除用於礦產開采經營的機器、選廠設施、基礎設施及礦山開拓等的投入,包括建築物及其他建築設施(位於礦山以外的辦公樓除外);為礦山運行提供動力的電廠和變電站;直接為礦山生產服務的交通設施等。折舊年限一般4~5年;這有效地消除了經營一個新礦山需繳的任何聯邦所得稅,直至經營收入償付了資本投資。

(2)資源補貼(Allowance)

這是基於資源的有限性的消耗補貼,是一種計算所得收入時的折扣。這項補貼幾經修改,1972年以前按經營利潤的33%扣除,後來被「投資掙得」所代替;1990年1月1日起執行以25%的資源利潤(礦產品的銷售收入-經營成本-資本成本補貼)作為抵扣額,從礦山開采經營收入中扣除。但在加拿大,對國外金屬礦石進行初始加工的收入可以納入采礦收入,以便獲得損耗折扣,但不能納入資源利潤以獲得資源補貼。這種收入不可作為製造和加工收入減稅。

(3)勘查和開發稅收減免

在計算聯邦所得稅時,所有的勘查和開採的成本可按一定比例進行扣除。可減免的風險投資稅費取決於可覺察的風險程度和政府鼓勵投資的類型。如砂、礫石、泥炭和石灰石等普通礦產工業被認為是低風險的,不予以減免稅費;對新礦床的勘查投入被認為是高風險投入,予以鼓勵,減免率通常為投入當年的100%;在礦山投產進行生產後的投入被認為是低風險的,每年的減免稅率通常為30%。

省一級計算所得稅基時同樣有鼓勵措施。安大略采礦稅收法提出:在安大略省內進行的勘探和開發費用可100%的扣除;對於新礦山和礦山擴大部分有三年的免稅期;研究開發費用可100%的扣除。

省一級的鼓勵措施還有:加工補貼,稅收免除(Tax Holiday)等。開采稅的優惠主要用以刺激企業優先選擇在本省進行深加工,各省開采稅一般在18%~20%之間。各省對加工補貼優惠水平不同,以安大略省為例,對投入於礦石選冶的投資,基於經營活動內容和經營地點,具體為:如果僅從事選礦,補貼率為8%;如果含冶煉,則為12%;含精煉,則為16%;如果在安大略省的北部並含精煉、加工,補貼率高達20%。

另外,加拿大政府還設法幫助收益低於15%的礦山企業,使其達到最低盈利水平。

由於有各種有效的稅收激勵政策,使得加拿大礦業的平均有效稅率較低,從而確保其成為世界上有競爭力的礦產開發大國。

2.近年來的稅收優惠新政策

進入21世紀以來,加拿大礦產勘查投資持續增長,政府的稅收鼓勵政策是重要原因之一。為鼓勵礦產勘查和開發,政府不斷推出吸引礦業投資的稅收和金融政策。

在2000年全球礦業勘探市場處於蕭條時期,加拿大的礦產勘探投入也降到了1992年來的歷史新低。為應對這一形勢,加拿大聯邦政府出台了新的礦產勘探稅收減免激勵政策,2000年10月19日,聯邦政府引入15%不可償還的稅收抵免(該項稅收減免是針對個人購買「全部通過股票」(FTS)的),到2004年有效,後來又規定政策延期到2005年底。這種減稅加上現有的可以從所得稅中的聯邦部分100%扣除合格的勘探費用,相當於勘探費用136.7%的扣減。這種稅收鼓勵政策是通過允許公司把未使用的所得稅扣除優惠轉移給投資者,即全部通過股票是允許向公司提供勘查資金的個人投資者(購買全部通過股票的個人)從其個人收入中100%地扣除其投資(即這部分收入不需交個人所得稅),因此,它是為高風險的礦產勘查籌資的一種重要方式。「全部通過股票」機制促進了勘探業的融資。這種優惠是多年來加拿大礦業稅制中的一個重要特徵,只是不同時期出現的形式不同,包括執行的時間、抵免的比例、資金使用的范圍(勘查對象)等。

2003年,加拿大礦業市場通過「全部通過股票」機制,籌集了3億加元資金。

對於全部通過股票,除聯邦政府給予的稅收抵免政策外,一些省政府也有相應稅收鼓勵政策。其中魁北克省為FTS進行稅收抵免的比例最大,其次是育空地區、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安大略省、薩斯喀徹溫省。該項政策對草根勘查非常有利。

2002年8月,魁北克省宣布了一項針對礦產資源開發的全部通過股票(FTS)稅收抵免政策,到2007年有效,大小公司可允許60%的勘探費用進行稅收抵免。同年育空地區也允許25%的勘探費用進行稅收抵免,該項政策到2004年3月31日有效。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可抵免20%,僅限於草根勘查的融資。薩斯喀徹溫是一項臨時政策,對合格的公司可抵免10%的勘查費用,僅限於本省的金剛石和鈾礦勘探。

2003年以來,加拿大政府在礦業稅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新的鼓勵措施,包括把能源業的公司稅率從28%降至21%(2003~2007年);分階段給予能源業補貼(2003~2007年)等。

四、加強廢棄礦山的恢復治理

加拿大政府比較重視廢棄礦山的恢復治理,各省政府都制定了專門的法律,通常要求經營者必須提交礦山復墾計劃,包括礦山閉坑階段將要採取的恢復治理措施和步驟。為保證復墾方案得以落實,礦業公司從取得第一筆礦產品銷售款開始,就要提取復墾基金(或保證金)。此外,為加強廢棄礦山的恢復治理,一些省政府還採取其他積極的措施。以安大略省為例,從以下幾方面加強這項工作。

1.政府劃撥專款設立廢棄礦山的恢復治理基金

由於從企業收入中提取礦山復墾基金是後來的事,此前政府收回大量的廢棄礦山沒有專門的恢復治理費,為解決這些廢棄礦山的恢復治理問題,1999年安大略政府籌集了一項為期4年(1999~2003)總額為2700萬加元的基金,第一年為200萬加元,第二年為500萬加元,第三年和第四年均為1000萬加元。目前利用這筆基金已經成功完成了55個治理項目和3800份評價報告。

2.建立廢棄礦山信息系統

為全面掌握廢棄礦山的情況,安大略省於1991年開始建立廢棄礦山信息系統。該系統收集了省內所有已知的廢棄礦山的有關情況,通過對歷史文件的調查,整理出了6000多座礦山的18500多個礦山遺址。其中已經回歸政府的廢棄礦山佔全省總量的30%~40%。系統中的數據資料不僅包括存儲在信息系統中的數字信息,而且還有多種紙介質資料,如調查報告、各類件和備忘錄,以及已經發生治理活動的文件或偶然的治理計劃。

系統中關於每個廢棄礦山遺址的信息主要包括:①地理信息;②廢棄礦山主要組成部分的情況描述,及有何種防護措施;③推薦治理恢復方案的可能的成本;④需要治理程度的排序等。

通過對該信息系統所採集廢棄礦山信息的評述,恢復治理安大略省全部廢棄礦山大約需要3億加元。其中政府已經收回的廢棄礦山的恢復治理費大約需要1.2億加元。

為使公眾盡快便捷地獲得廢棄礦山的信息,政府正在設法藉助省自然資源部的安大略地理信息系統,使廢棄礦山信息系統能通過Internet提供直接的在線服務。

⑥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一、設計和運用礦山環境保護經濟政策的原則

1.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

1972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並採用了污染者支付原則,並把它作為制定環境政策的基本經濟原則。近年來,人們把該原則擴展到:由於環境質量是一種稀缺的資源,污染者不僅要支付達到環境質量的「可接受狀態」的污染削減成本,還應該支付由於其污染所造成的損害成本;同時,還要進一步把資源利用也納入到污染者支付原則,並提出「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該原則將使用者成本納入到價格體系中,使得價格更合理。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在確定和選擇具體的環境經濟政策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2.預防和預警原則

從側重治理政策向預防政策的轉變是環境管理的發展趨勢和必然,該原則要求在設計經濟政策過程中,在意識到環境問題和資源利用問題以及與此相應的社會後果存在不確定性的條件下,通過一定的經濟手段來避免那些可能發生的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包括從源頭控制廢物的產生並繼續保留末端治理措施。

3.經濟效率或費用有效性原則

在環境經濟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其所要達到的環境和資源保護目標以及手段實施的相應成本之間的關系。同時,在不產生顯著的負外部性的前提下,把環境決策和強制執行設定在社會能夠接受的水平。

4.政策一體化原則

環境經濟政策並非是萬能的,每一種經濟手段都有其固有的缺陷,應當進行各種手段的組合,尋求一種揚長避短基礎上的優勢互補。由於環境政策會影響其他因素的變化,具體的經濟手段與其他手段或不同經濟手段之間組合應用能夠產生更有效率的結果。政策一體化的趨勢會使不同政策部門、不同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經濟政策與政府幹預的其他領域的政策相協調,並有利於開發新的、基礎更廣泛的經濟政策。

二、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一)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制度

(1)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全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國務院批准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環境調查評價結果和上一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送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備案。編制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城鎮規劃》等相銜接。

(2)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和要求:①從礦山環境保護角度,劃分出宜采區、限采區和禁采區。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水水源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采礦;嚴格控制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和鐵路、主要公路兩側以及海岸線的可視范圍內露天采礦;限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過渡區)、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土流失嚴重區域從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采礦,要有保障生態環境質量的可靠措施。②礦山開采區應與工業區、商業區、居民生活區以及重要交通干線、水利工程設施相分離,並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

(3)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①礦山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②礦山環境保護的原則、目標和主要任務;③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分區;④礦山環境治理的重點工程;⑤保證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制度

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定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未經審批或者經審批不合格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不頒發采礦許可證。已建和在建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補充編制,並報原采礦許可機關重新審批後實施。

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資質證書。編制方案應按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規范的要求執行,編制方案要根據編制規范確定礦山環境影響評估的級別。一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甲級資質;二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乙級以上資質;三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丙級以上資質。

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①礦山概況及礦區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狀況;②礦山開發的技術、方法及其開采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③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及保障措施;④礦山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三)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

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向采礦許可證的頒發機關一次性或分期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未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的礦山企業或者個體的采礦申請,不予采礦登記,不頒發采礦許可證。

采礦權人履行了批準的「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所確定的環境治理任務,經驗收合格後,保證金及利息全部返還給采礦權人。需要變更開采范圍的,經采礦許可證發證單位復核並變更後,相應調整交納的保證金數額。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采礦權人必須有政府主管部門證明,礦山環境治理義務已由提交相同保證金的受讓方承擔時,才可以依法批准將采礦權轉讓他人。礦山環境治理工作未達到批準的綜合治理方案要求的,責令采礦權人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負責收取保證金的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組織設計施工單位使用保證金進行治理。

1.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徵收標準的探討

國內有關省市礦山環境保證金的徵收方式

國內目前已有12個省(市)出台了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從有關省市制定的辦法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的徵收方式有以下幾種形式。

(1)以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礦山開發利用方案所確定的礦山環境治理工作量為依據,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協商確定保證金數額。此種方式可稱為「一礦一收式」,它是以礦山企業與行政管理部門的類似於協定的形式確定礦山應繳納的環境治理保證金。其優點是針對每一個礦山的具體情況,保證徵收的金額能滿足礦山環境治理的實際需要,既避免多收增加企業的困難,又避免少收以致今後治理有可能不能得到資金保障;缺點是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

(2)「定量計演算法」。其要點是根據礦種和治理強度的不同,確定不同礦山的基價(或標准)、影響系數,按照時間、空間考慮的角度不同,計算方法不同。

從時間范圍考慮:環境保證金=基價×礦山規模×采礦許可證有效使用年限。式中,基價為不同礦種每生產一噸礦石提取的環境保證金。

從空間范圍考慮:環境保證金=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式中,標准為單位治理面積(m2)治理費用,視礦種和治理類型而定,影響系數由治理難度和破壞程度而定。這兩個參數均由政府管理部門規定。

(3)按礦山企業銷售收入的某一比例提取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此種方法較為簡便,缺點是沒有考慮不同種類礦山治理難度、破壞程度的不同,有可能使收取的保證金出現「兩極分化」的現象,使各個礦山的保證金與實際需要不符合(或多,或少)。因此,這種方式也較少採用。

2.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應考慮的幾個問題

(1)礦山數量的變化。總體上,礦山數量呈不斷下降趨勢,礦山產值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會越來越小。這一特點確定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收取礦山環境保證金,其管理的工作量和難度都不會很大。

(2)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要求。要保證經濟社會、生態環境、人居環境的和諧發展,對於環境問題比較突出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就需要加快治理。如果設定,在2015年以前實現礦山環境的根本好轉,則必須在此之前加大治理力度,強化環境保證金的收取。

(3)轉產礦山企業的環境治理問題。由於社會經濟發展和市鎮建設的需要,有些礦山企業可能需要關閉,但采礦權沒到期,企業轉產,法人沒變,其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如何解決,需有特定的政策。

3.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建議

礦山環境保證金的徵收應採取多種形式的收取方式,以適應不同省份、不同情況下礦山的環境治理。下面分生產礦山和新建礦山兩種情況論述。

(1)生產礦山的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在生產礦山,應從「時、空」兩個方面進行徵收。在生產礦山已有的環境問題沒有進行治理的,需一次繳清該部分治理的保證金,剩餘生產年份根據環評和開采方式,對可能形成的環境問題進行預測,估算剩餘生產年份治理保證金。其公式為:

生產礦山環境保證金=累計待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預測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

或:生產礦山環境保證金=累計待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生產規模×基價×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2)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根據環評報告書(表)和礦山開采方式預測的環境問題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礦山生產規模×基價×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或: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預測環境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

(3)非正常關閉礦山或在環境保證金徵收辦法頒布之日起一年之內關閉的礦山,根據礦山環境治理的實際需要,如企業不能自行治理的,一次性收取環境治理保證金,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委託他人治理。

4.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收取標准

(1)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標准。保證金徵收「標准」是按治理的種類,摺合為每單位治理量的費用,如土地復墾,其標准為××元/畝或××元/m2。主要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收取標准列於表5-2-1。

表5-2-1 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徵收標准

(2)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是按礦種,按每采出1t礦石提取。其確定的理論公式是:

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徵收期預估礦山環境治理總費用/徵收期礦山礦石生產總量=(土地復墾費+采礦區治理費+固體廢棄物處理費+其他)/礦石生產總量

按此公式,需要了解各礦種的開采規模,礦山環境問題的種類、規模及其治理費用。

(3)礦山環境保證金按產值徵收的比例確定思路。按產值徵收需要考慮礦種的不同和治理工作量的大小及難易程度,因此,按產值徵收的計算公式需作適當調整:

(年度)礦山環境保證金=礦山企業年產值×徵收百分比×影響系數

這里關鍵是確定徵收百分比和影響系數,下面著重討論徵收百分比。

根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十一五」至2015年期間,礦山個數、礦山產量、礦業產值均呈下降趨勢。

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百分比=「十一五」至2015年新增治理費/「十一五」至2015年礦山總產值×100%

最大百分值=12.84/147.7×100%=8.69%

最小百分值=1.287/147.7×100%=0.87%

如取中間數,則按產值徵收的環境保證金百分比約為4%。

(4)影響系數的確定。影響系數是按礦山種類及其對環境的破壞影響程度而選擇的計算參數,同樣生產規模的條件下,有的礦種,其開采對環境的影響較小,有的則較大。影響系數的大小一是取決於破壞面積,破壞面積越大,則影響系數越大;二是看破壞程度,破壞程度越大,影響系數取值越大。

所以,影響系數可看作破壞面積與破壞程度的函數,計算公式如下:

某礦種影響系數=該礦種礦山環境破壞面積/礦山環境破壞總面積×破壞程度等級值

式中:破壞程度等級值是根據礦山總的破壞情況,將破壞程度分成若乾等級最低一級為1,每增加一級,等級值加1。通常情況下,礦山環境破壞程度可分為3級。

(四)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

在當今強調資源環境並重的時代,特別強調在大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必須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而生態環境的保護則必須依靠國家環境政策和相關制度予以保障。近幾年我國探討建立並積極試點的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就是一項十分有效的政策保障措施,這一制度所調整的對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應是:矯正生態環境保護或破壞行為產生的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分配關系,它是以經濟激勵為主要特徵的環境經濟政策和其他相關的制度安排。

1.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該制度的建立不失為恢復和改善礦山環境而採取的行之有效的辦法之一。它既可逐步增強礦業權人維護礦山生態環境的責任意識和合理開采利用礦產資源的自覺性,又可為切實開展並做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積累必要的保證資金。但從目前一些地方實際工作情況看,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解決,一是不能嚴格按照規定標准要求礦業權人足額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繳費額度偏低,所繳納的保證金不能滿足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實際需要;二是各地對指導和監督礦山企業落實治理責任和治理措施的工作還沒有完全到位。為此必須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對礦山企業徵收部分費用,形成礦山環境補償基金,以保障礦山環境安全。其必要性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一是保障區域環境安全的需要;二是預防和解決礦山環境問題的需要;三是我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需要。

2.不斷拓寬我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資金來源渠道

確保補償資金來源渠道的多元化和暢通是實現對礦山環境恢復進行補償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國內外的許多理論研究和補償實踐表明,目前對生態環境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有:①採取稅收或稅收附加等形式來籌集補償資金;②由各級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補償礦山環境產權權能的外溢;③採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形式來籌集補償資金;④對特定區域的受益單位或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及個人按其收入的一定的比例收取補償基金;⑤出售特許權,即通過將開發特許權出售給個人或單位而實現有償使用,出售的前提條件是不得減損礦產資源的自然價值,並將部分開發利潤返還給礦山企業用於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⑥積極發展生態旅遊,將部分環境產權市場化,在旅遊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補償基金;⑦對破壞礦山環境或未依法進行環境治理的礦山企業採取的懲罰措施而收取的罰沒收入以及礦山環境復墾植被收取的恢復費用等列入補償基金;⑧鼓勵社會團體、個人贊助。此外還可採取其他渠道。但我國目前礦山環境恢復補償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中央和地方)預算資金和礦山企業自有資金兩個渠道,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漸成熟,可以考慮拓展其他資金來源渠道。

3.理順礦山環境恢復補償的途徑

補償是實現礦山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社會再生產和自然再生產的一個必要環節,有利於維護礦產資源所有者和礦山企業經營者的權益,有利於實現社會福利的公平,有利於資源產業的持續發展。從理論上說,礦山環境恢復補償主要有如下幾種主要途徑:①對口補償。這種補償形式是由資源外部經濟的受益者或資源的破壞者向資源外部不經濟的受損者或資源的保護者提供補償。②統籌補償。由政府主持,主要運用財政杠桿,通過稅費徵收、轉移支付或財政預算等方式實現價值補償。由於我國目前資源定價和計量技術上存在許多難題,特別是在無法明晰產權界限時,往往只能由政府來進行統籌補償。③市場替代補償。把復雜的環境資源計價問題和環境補償問題交由市場解決,而產權所有者可以將部分環境資源市場化,實現資源的市場替代恢復治理,實現自我補償。

4.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基金

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解決歷史遺留、計劃經濟時期產生、政策性關閉、責任人滅失等需要政府投入開展治理的礦山環境問題,用基金恢復礦山環境治理的支出。具體包括:①因采礦活動造成的地面開裂、沉降、塌陷等礦山環境破壞的治理;②因采礦活動引起的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危損尾礦壩等的治理;③因采礦活動形成的礦山尾礦的治理和綜合利用。

5.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實行稅制「綠色化」

稅收制度「綠色化」就是提高有利於礦山環境保護的稅收在整個礦山企業稅額中的比例,或者降低不利於礦山環境保護的稅收在總稅額中的比例。稅制「綠色化」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調整現行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稅制結構,提高「綠色」稅收的比例;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礦山環境稅。從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來看,我國稅制「綠色化」首先應從完善現行的稅制結構開始。

(1)調整資源稅費政策。鑒於資源稅同礦區使用費的性質相近,可以考慮將礦區使用費合並到資源稅中,由稅務部門統一管理。這樣不但能夠起到調節級差的作用,同時也維護了國有所有者的權益,有利於徵收管理。

對於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採用企業的開采量。自然資源的開采利用,無論企業是否銷售獲利,都對資源造成破壞,不可再生資源尤其如此。採用開采量作為計稅依據,能夠促使企業考慮市場需求,從自身利益出發,合理開發利用資源。

應在合理劃分資源等級的基礎上,對資源稅稅額進行相應地調整。目前,中國政府已經在局部地區做了有益的嘗試。為了支持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振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規定東北地區可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的標准。這一政策為資源稅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今後應該完善資源登記的劃分方法,對重點礦山和品目的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並據此對稅額進行調整。

(2)實行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改變原有的單一的減免稅的優惠形式,採取加速折舊(如:對勘查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社會資產投資等可以加速折舊,對利用「三廢」轉化為生產產品的部分,免收增值稅)。采礦權人按照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進行礦山環境治理,從廢石(矸石)、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可以依法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稅收支出等多種優惠形式,可能的情況下,在現有的資源稅基礎上,設立一個環境資源稅稅種。在引入環境稅的過程中,應處理好稅收與收費的關系,並探討將排污收費逐步過渡到環境稅之中。

對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的土地給予優惠政策

依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履行合法手續,進行廢棄礦山的環境治理工作。政府依據廢棄礦山區位、資源狀況和廢棄地的利用方向,確定治理者的治理權和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

(1)對已經依法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經復墾恢復到可利用狀態後,土地使用權不變。復墾後土地的用途和經營方式,均由土地使用者依法自行確定。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復墾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和出租。也可置換破壞的集體耕地,或置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或者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3)因采礦而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治理後可用於耕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後,可以依法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4)對復墾國有礦山廢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旅遊業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復墾單位或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⑦ 加強政府引導礦山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建議

從企業操作的角度,還應通過明確的方式,如出台指導性意見或標准,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路徑和方式加以引導和規范。根據礦產開發企業的特點,政府引導和調節可以從以下方面開展:

一是通過合同管理方式,對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內責任和道德底線上的社會責任進行約束和要求。

二是通過黑名單制度,對逾越社會道德底線明顯不負責任的企業在資源配置、准入、誠信等方面加以限制。

三是通過行業協會推動在ISO26000國際標准基礎上建立行業底線、法律法規之外的行業標准和准則,引導和規范企業主動履責。

四是通過對市場端和消費側的引導式介入,達不到普遍責任標准和道德底線的企業,引導市場對其產品的限制和抵制。並通過適當的經濟手段和處罰措施增加其經營成本。比如提高或增繳環境稅、可持續發展基金、規定標準的基建投資等。又如國際社會對非洲血鑽的限制和抵制就是一個成功的案例。

五是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通過制度安排,允許其將社會責任支出納入生產經營成本,在稅前抵扣,激發企業主動履責的積極性。

六是逐步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初期推動將最基本的道德,即道德底線的要求發展為法律責任和軟法責任,並同道德責任並存,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擴大法律責任化的范圍。

⑧ 關於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的建議

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一項重要工作是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本文就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談幾點認識。

一、統一認識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作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突出能源礦產勘查」,「加強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做好礦山地質工作」等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決定》又明確:「完善商業性礦產勘查機制」,「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對於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

同時《決定》提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

《決定》明確了地質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長遠目標,又指出了面對現實的過渡性措施。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是重要的過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用於在地質工作體制、機制轉換時期國家承擔投資風險的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礦意義,又有深遠的機制意義。從深化改革的角度講,更重要的是機制意義。其主要作用在於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

二、認真研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難點

在改革過渡時期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對社會現實。既要注意由於市場體制還不完備,礦政管理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礦業權市場體系還不夠規范,我國市場經濟不發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剛剛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問題;也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欠缺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過多的採用行政辦法,國家包辦過多,就可能回歸舊體制;同樣,不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會造成新的混亂;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質規律,又要遵循經濟規律,在二者的結合上適時適度也是要研究解決的難題。

地質找礦周期長,要在預測5~10年後或稍長(中長期)時期市場需求形勢的基礎上,超前1~2個五年計劃安排地質找礦工作,具有期貨的特點;地質找礦風險大,在目前科學技術條件下世界各國找礦率(找礦項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礦要承擔風險,找到礦往往獲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點;另外,地質找礦既要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又是個動態的過程,很少有與設計預期完全吻合的項目,增加或減少投資甚至改變技術方法是經常發生的,投入產出比率在一個較長時期(如一個找礦周期)和一個較大空間(如一個區域或一個成礦區帶)才可顯示規律性,這與其他生產活動是不相同的。所有這些都要在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設計中充分考慮,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三、精心設計地質勘查基金的運行機制

1.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

地質勘查基金是改革過渡時期產物,是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聯結的橋梁,其作用決定了對其管理是動態的;其難點決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兩個階段運行,隨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階段,政府主導,實行事業制管理。在政府領導下,由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地質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資為主,基金使用方向體現政府意志,反映宏觀調控走勢。政府既要解決由於市場經濟發展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而帶來的問題,還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缺欠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礦產資源勘查投資是風險投資,國家投入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實質上是設立國家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即「母基金」,通過政府示範性引導資金拉動各類社會資金,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這種引導作用市場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礦成效3~5年後方可顯示(一個普查找礦的周期),基金在這一個周期盈(找到礦後出讓礦權)虧(找不到礦注銷資金)才能兌換。政府出資為主,需要穩定一個時期(一個普查找礦周期),使基金能夠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

這一時期是國家扶持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階段,主要風險由國家承擔,產生效益(出讓礦業權分成)形成國家投入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資本。

第二階段,市場配置,公司制管理。隨著地質勘查基金投入效益產出,社會資金大量進入,實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條件的成熟,成立地質勘查投資公司進行管理。這時國家前期投入產生的效益(礦業權出讓分成)和國家新投入的資金作為國家股本投入有大量社會資金投入的地質勘查投資股份公司。投資股份公司運作,有利於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有利於規避風險,有利於發揮投資者的自主權。股東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既能使國家資產(國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投入進入良性循環,進而保證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和礦產資源勘查效益的實現。

2.地質勘查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項目選擇

首先,地質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確與否,工作部署合理與否,以及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選定的優劣,既決定找礦效果,又關繫到基金機制的成敗。總體原則是統一部署於國家礦產資源發展戰略所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上。如國家確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礦產等16個礦種,國家規劃的40個重要成礦區帶。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證重點,遵循地質規律,依據基金規模,經過篩選排隊,有計劃、按步驟開展工作。在選定的區域內,對於現進行勘查的單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記取得探礦權的,與原探礦權人進行合作),統一部署。

第三,確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有好的成礦背景,有較大資源潛力,有較大儲存空間(如在一個區帶內),有找到大礦的可能。防止項目分散、重復、小而全。項目確定後,要高強度投入,應用現代成礦理論,綜合使用各種先進的方法技術。要有韌性,敢於堅持,善於忍耐,反復比較,力戒浮躁,不急於求成。

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設計期限一般為3~5年。

3.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單位的確定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承擔單位按既定的設計書(基金管理機構的項目設計部門編寫)進行施工,只承擔勞務,既不承擔找礦風險,也不參與找礦收益分配;第二種情況是承擔單位在劃定的區域先做出設計,經過審定,再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既要承擔一定找礦風險(如交納風險金),體現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的特點;又參與收益分配(出讓礦業權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識、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一種形式。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6年6月15日)

⑨ 礦山工程安全生產基金計提2.5%什麼意思

這個工程建設項目預算是5000萬………以前的工程符加百分之2.5,………現在新規定基金計提……百分之二點五……提出來交稅……或折舊……以後維修服務………這樣對做工程的技術人員壓力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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