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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合股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4-03 10:54:18

1. 「職工合夥基金會\""是否合法,它有權這樣做嗎我的權益是否受到了侵害

請你查一查你們的合夥協議或基金會章程,按協議或章程規定的辦。

2. 我以合股基金會入股、別人違造手印、簽字、能要回來嗎

這這個是不行的,偽造首映式違法犯罪。個

3. 員工,合夥人,老闆你怎麼做決定你是誰

把員工從雇員變為合夥人,給權利、給責任、給前景,使員工變「給老闆打工」為「給自己打工」的心態投入工作。
「阿里上市,杭州城有上千位百萬、千萬級富翁新鮮出爐了!」阿里巴巴上市後,有人無不艷羨地說道。阿里巴巴實行的是員工持股計劃,員工是公司的股東之一,其利益自然會隨著公司利益的增加而「水漲船高」。
在新的商業環境和管理條件下,包括員工持股在內的多種形式的長效激勵方式,正在替代傳統管理中的「胡蘿卜加大棒」方式,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關注和重視。這不僅局限於互聯網企業,傳統行業中的民營企業也有不少探索實踐。陝西某大型餐飲公司開展內部員工持股(虛擬股權)的長效激勵計劃,讓員工當「老闆」,破除「打工心態」,與公司共創事業、分享利益。
「大棒加胡蘿卜」漸失效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管理手段、方式、工具幾乎可以總結為「胡蘿卜加大棒」——幹得好,給胡蘿卜,請再接再厲;幹得不好,打一大棒,請吸取教訓,別再犯錯。事實上,當企業僅把員工當作雇員時,員工又何嘗不是在「打工」呢?
分析一些現代管理工具,無論是360度考評、績效考核還是目標管理等,其最終目的都是希望員工有更高的積極性、更強的責任心、把事做好做到位做出成果。由此可以說,管理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及責任心。最直接、最有效的解決方案就是讓員工自己當「老闆」。國內越來越多的企業已經轉變觀念,開始了這方面的探索。
變「雇員」為「合夥人」
案例背景:陝西某餐飲公司成立於上世紀90年代,經過二十幾年的發展,目前已經成為以餐飲為龍頭,集星級旅遊飯店、大型專業餐飲酒店、專業大型會議中心及房地產開發於一體的綜合性企業集團。其餐飲為中高端業務,在西安五星級酒店開設有兩家分店,另有5家分店。
2013年下半年,餐飲行業受影響較為嚴重,為堅定員工信心,提高員工的積極性,集團決定在試點分店推進「股權改革」。
該公司的股權改革方案具體做法如下:
一是公司內部成立專項員工基金。民營企業轉變為股份制企業,流程繁瑣,程序復雜,所以,在公司成立了一支專項基金,由民選的管理者及員工組成基金委員會共同管理。該專項基金持有試點門店一定比例的股份,員工從基金會里認購「股份」,當員工退出時,也只是從基金里退出,不考慮溢價,保障公司利益。
二是根據門店投資測算員工持股比例。公司核算整個門店投入資金,通常只算實際投入資金(不含品牌估價等),然後由公司高層決定拿出多少比例給予員工持股。經過調研及對數據的分析,公司高層決定拿出總投資的40%由該基金持股,即員工持股。
三是選定持股人員。很明顯,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夠持有公司股權,它是員工個人在公司做出貢獻後得到回報的一種體現,是一種權力,所以要規定哪些人可以持有公司股份。最終試點門店有四部分人持股:核心管理團隊成員,如店長、經理等必須入股;公司核心高管必須入股,公司高管及門店核心管理團隊成員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積極性與門店效益息息相關,如果他們不參與,激勵的有效性將大打折扣;優秀員工有入股資格,但可以結合自身經濟狀況自願選擇。優秀員工的標准為:在公司服務兩年以上的普通員工,現職一年以上的領班、主管;表現優秀,願在公司長期發展但不具備上述條件者。
四是規定入股金額。有些企業在員工持股方案中,實行「乾股」,即直接配給員工一定比例股份參與公司分紅,但實踐證明,這樣很難觸動員工,效果並不理想。所以,該公司要求員工「持股」必須繳納資金。如經理及以上人員需繳納10萬-20萬元,普通員工5萬-10萬元(在上下限之間自願選擇金額)。 但出於人性化考慮,所有符合條件持股人員可以先繳納70%的股金,其餘30%從個人薪資中逐月扣除,年度分紅則按員工繳納總金額計算。

4. 如何讓員工成為老闆的合夥人

把員工從雇員變為合夥人,給權利、給責任、給前景,使員工變「給老闆打工」為「給自己打工」的心態投入工作。
「阿里上市,杭州城有上千位百萬、千萬級富翁新鮮出爐了!」阿里巴巴上市後,有人無不艷羨地說道。阿里巴巴實行的是員工持股計劃,員工是公司的股東之一,其利益自然會隨著公司利益的增加而「水漲船高」。
在新的商業環境和管理條件下,包括員工持股在內的多種形式的長效激勵方式,正在替代傳統管理中的「胡蘿卜加大棒」方式,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關注和重視。這不僅局限於互聯網企業,傳統行業中的民營企業也有不少探索實踐。陝西某大型餐飲公司開展內部員工持股(虛擬股權)的長效激勵計劃,讓員工當「老闆」,破除「打工心態」,與公司共創事業、分享利益。
「大棒加胡蘿卜」漸失效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管理手段、方式、工具幾乎可以總結為「胡蘿卜加大棒」——幹得好,給胡蘿卜,請再接再厲;幹得不好,打一大棒,請吸取教訓,別再犯錯。事實上,當企業僅把員工當作雇員時,員工又何嘗不是在「打工」呢?
分析一些現代管理工具,無論是360度考評、績效考核還是目標管理等,其最終目的都是希望員工有更高的積極性、更強的責任心、把事做好做到位做出成果。由此可以說,管理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及責任心。最直接、最有效的解決方案就是讓員工自己當「老闆」。國內越來越多的企業已經轉變觀念,開始了這方面的探索。
變「雇員」為「合夥人」
案例背景:陝西某餐飲公司成立於上世紀90年代,經過二十幾年的發展,目前已經成為以餐飲為龍頭,集星級旅遊飯店、大型專業餐飲酒店、專業大型會議中心及房地產開發於一體的綜合性企業集團。其餐飲為中高端業務,在西安五星級酒店開設有兩家分店,另有5家分店。
2013年下半年,餐飲行業受影響較為嚴重,為堅定員工信心,提高員工的積極性,集團決定在試點分店推進「股權改革」。
該公司的股權改革方案具體做法如下:
一是公司內部成立專項員工基金。民營企業轉變為股份制企業,流程繁瑣,程序復雜,所以,在公司成立了一支專項基金,由民選的管理者及員工組成基金委員會共同管理。該專項基金持有試點門店一定比例的股份,員工從基金會里認購「股份」,當員工退出時,也只是從基金里退出,不考慮溢價,保障公司利益。
二是根據門店投資測算員工持股比例。公司核算整個門店投入資金,通常只算實際投入資金(不含品牌估價等),然後由公司高層決定拿出多少比例給予員工持股。經過調研及對數據的分析,公司高層決定拿出總投資的40%由該基金持股,即員工持股。
三是選定持股人員。很明顯,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夠持有公司股權,它是員工個人在公司做出貢獻後得到回報的一種體現,是一種權力,所以要規定哪些人可以持有公司股份。最終試點門店有四部分人持股:核心管理團隊成員,如店長、經理等必須入股;公司核心高管必須入股,公司高管及門店核心管理團隊成員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積極性與門店效益息息相關,如果他們不參與,激勵的有效性將大打折扣;優秀員工有入股資格,但可以結合自身經濟狀況自願選擇。優秀員工的標准為:在公司服務兩年以上的普通員工,現職一年以上的領班、主管;表現優秀,願在公司長期發展但不具備上述條件者。
四是規定入股金額。有些企業在員工持股方案中,實行「乾股」,即直接配給員工一定比例股份參與公司分紅,但實踐證明,這樣很難觸動員工,效果並不理想。所以,該公司要求員工「持股」必須繳納資金。如經理及以上人員需繳納10萬-20萬元,普通員工5萬-10萬元(在上下限之間自願選擇金額)。 但出於人性化考慮,所有符合條件持股人員可以先繳納70%的股金,其餘30%從個人薪資中逐月扣除,年度分紅則按員工繳納總金額計算。
五是分紅方案。分紅利潤率:A=年度實際利潤÷資金總額,個人所得分紅金額=個人繳納入股金額×A,分紅額度:由公司按照當年的利潤率(即A)將紅利提出,基金會根據個人參與繳納的金額分發紅利,一年一清;三年期滿後本期基金分紅結束清零,所有成員退出,依據公司經營情況,退還員工本金(注意:若公司經營出現虧損,則個人本金受到相應影響)。
六是退出機制。原則上,所有持股人員3年內不允許退出。如因過錯被辭退、自動離職、個人主動辭職者,僅退還個人所繳納本金,不享受紅利。如因個人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從事本崗位工作者,經基金會審核同意後,退還個人繳納的本金,如果滿年則參與當年分紅,不足一年按當年銀行同期利率付給利息。
該方案正式實施近一年時間,在管理上取到了兩方面的積極反饋:一是「刺激性」比較大,公司員工反響熱烈,有員工甚至提出:「我今年一年的工資不要了,算直接入股行不行?」二是對員工積極性的提高很有效。如之前員工違規操作,管理人員或同事指出來,員工會不樂意,甚至記恨,而「股權改革」後,大家都是「老闆」,不存在「誰為難誰」的問題,員工之間的協作情況有很明顯的改善。因為門店的利潤高低直接關繫到自己的利益,員工會主動積極想辦法解決問題,而因為是員工自己制定的解決辦法,執行力也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在經營方面也有兩個階段性數據能說明該公司「股權改革」的有效性:在餐飲業總體不是很景氣的情況下,其西安的股權改革試點店開業僅3個月便實現了營收平衡;到2014年7月份,其股權改革試點店較以往新店效益提升30%。公司正計劃明年在旗下所有門店全面推行「股權改革」方案。

5. 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等單位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對象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6. 以改制名義賤賣集體資去哪裡舉報

近日,本報《社會調查》周刊接到讀者來信反映:2005年,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所屬企業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改制,山西朔州人李建國購買了該集團資產的擁有權。改制後出現的一系列問題讓該公司的部分職工感到困惑,遂向山西省有關部門進行反映,經過山西省直紀工委等有關部門的聯合調查,發現該公司此次改制存在大量集體資產流失的問題。日前,記者根據職工代表提供的線索對此事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采訪。
股權轉讓 協議作假
記者在調查采訪的過程中從有關部門獲得了涉及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改制的文件、會議決議、股份轉讓協議等方面的大量資料。記者從這些資料中看到,涉及該公司股權轉讓的股份轉讓協議竟然簽了三份,簽訂時間為2005年1月12日至1月18日之間,協議的甲方均為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和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代表:李榮鋼、白永德,乙方代表均為李建國、李近、李琪。
第一份是2005年1月12日白永德與李建國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山西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集體基金會將持有的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集體基金會的49%股份(摺合人民幣1078萬元)轉讓給李建國。
第二份是2005年1月18日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主任李榮鋼、白永德與李近、李琪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將持有的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的46%股權 (摺合人民幣1012萬元)轉讓給李近、李琪,其中李近、李琪分別出資506萬元,各自購買23%的股權。
第三份是2005年1月18日李榮鋼、白永德與李建國、李近、李琪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將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李建國、李近、李琪,轉讓價格為1080萬元人民幣,另外出讓方承擔360萬元的各種債務。
對於這三份協議,山西神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裴國升與山西佳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利忠進行了分析。他們認為,同一件事情,在不同時間簽訂了不同內容的協議,其真實性值得推敲。其中第二份和第三份協議在同一時間、同樣當事人,就同一事件簽訂了內容完全不同的協議。李榮鋼主任分析,前兩份均是為了應付山西省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雙方實際上執行的是第三個協議,但第三個協議的轉讓價格最低,而且還由轉讓方承擔360萬元的債務,1080萬元的轉讓價格實際上只需支付720萬元。
據知情的職工代表反映,李近、李琪只是李建國利用其名義進行簽訂協議,其實,他倆根本沒有出資,也未參與,其在協議書上的簽名均為李建國一人所簽;在幾個協議中的簽字人白永德原為集體基金會的代表,但他在簽署協議之前的2004年11月30日就已買斷工齡,是沒有資格代表集體基金會簽署上述協議的。
企業在股東、股份、股權的分配轉讓等重大問題上,不得有半點馬虎,不能弄虛作假,更不能偽造。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是一項政策性很強,非常嚴肅的問題。
集體資產 低價出賣
依據這三份協議,記者算了一筆賬:第一份協議出讓原塑料集團公司49%的股份,出讓價1078萬元;第二份協議出讓原塑料集團公司46%的股份,出讓價1012萬元。兩次轉讓合計95%股份,價格共計2090萬元。加上山西省城聯社保留的5%股份,價格為110萬元,共計2200萬元。正好與公司的注冊資本相符。
而實際履行的是第三份協議,對於720萬元的價格,在2007年1月29日的職工通報會上,李榮鋼解釋,當時就怕出問題,才找了山西省紀檢委下屬的一家評估所進行評估後,結合當時公司的實際情況和市場情況認定的。但職工們卻一直懷疑公司資產被嚴重低估。
記者幾經周折,找到了當時受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委託,由山西天華財務咨詢評價有限公司所做的《評估報告書》,報告書稱:「本公司評估人員按照必要的評估程序對委託評估資產實施了實地勘察、市場調查與詢證,對委託資產在2004年6月30日所表現的市場價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凈資產為1362.8萬元。」評估價超過了1300萬元的資產只賣了720萬元,李榮鋼等人難以自圓其說。
山西塑料集團職工合股基金會原負責人張雲崗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按照出讓協議上的內容,當時出讓的資產主要有:
1.柳巷開發區14號臨街六層樓帶半畝大院,2004年曾准備以700萬元賣掉,現在市場價值超過1000萬元。評估時,僅僅按照財務賬本中1987年購買時的價格470萬元,經過折舊後,評估了200萬元。
2.五一路49號威世達大廈1.5萬平方米大樓,按每平方米4000元計算,現在市場價值超過6000萬元。評估時作為在建工程按1998年前的投資2300萬元,從賬本上照搬過來。
3.五一路郭家巷65套住宅,價值也超過1000萬元。
4.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投資的佔地50畝的塑料總廠,僅一套進口設備就值3000餘萬元。
5.山西省塑料公司的佔地30畝,並配有330米鐵路專用線的倉庫。
上億元的總資產卻只評估了1300萬元,而且僅僅賣了720萬元。
由上述不難看出,改制過程中如果不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規進行規范操作,流失的將是巨額的國家和集體資產。
弄虛作假 職工受騙
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以及國家相關政策,企業改制,國有、集體資產轉讓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定程序,要經過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通過。職工認為,在此次改制過程中,評估報告是假的,協議、決議是假的,程序是不正常的,此次改制是徹頭徹尾的「騙局」。
職工還反映,為了炮製假協議,李建國在會議決議、會議紀要以及文件上大做文章。
2004年10月30日的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第三屆一次董事會議紀要稱:參加人為姚海平等10人,選舉姚海平為第三屆董事會董事長,聘任李士俊為總經理。而董事簽名中卻只有姚海平、曹文會、趙玲玲、白永德4人。紀要上寫著張雲崗與吳偉也參加了會議,而張雲崗及吳偉本人表示,他們根本就沒有參加過這樣的會議。很明顯這份會議紀要是偽造的。
據張雲崗介紹,真實的情況是:2003年12月7日至8日,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第三屆一次股東大會及董事會,選舉姚海平為董事長,曹文會、趙玲玲、張雲崗、白永德為董事。董事會聘李士俊、謝東輝、王國炬為副總經理,關衛華為董事長助理。2004年1月3日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晉塑(2004)第5號文件中的任職決定是真實的。
2005年1月12日的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集體基金會決議中寫到:基金會成員應到131人,實到99人,超過應到人數2/3,符合基金會章程之規定。會議的主要內容為同意將集體基金會持有的公司49%的股份轉讓給李建國,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持有的23%轉讓給李近,23%轉讓給李琪,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保留5%的股份。同意白永德作為公司代表簽署有關轉讓文件。後面還有基金會成員99人的簽字,後附131名成員名單。
職工們反映,這份決議也涉嫌偽造,主要依據有:
一是所列名單為1997年塑料集團成立時,職工合股基金會入股名單,而不是集體基金會的名單;
二是決議中的簽名問題。在簽名者的名單中,有的已退休多年(如安述禮、劉文廣等人),有的在國外(如藍天浩當時在日本),有的已調離(如蘭春紅多年前調到北京、王光宇早已調到稅務部門、郭中陽、呂敏、劉蓉、唐黎文等也早已調走),有的生病住院(如侯靜),而這些人的簽名竟然都出現在決議上,不可思議;
三是2004年11月30日之前,職工就被遣散回家了,怎麼可能在2005年1月12日參加職工大會呢?2007年1月13日,由75名職工聯名發出一份聲明,對上述決議以及其內容,予以明確否認。後經山西省紀檢部門查實,這99名職工的簽名,均是李建國指使他人仿簽的,並用偽造簽名的復印件,辦理了股份變更登記。令人感到奇怪的是這份復印件上還加蓋有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的公章,並承諾有問題由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負責。另外,2004年12月10日,在山西省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時,山西省塑料公司在《股權轉讓協議書》後附有一份令人感到蹊蹺的「情況說明」:在職工合股基金會上的簽名有9人多簽、2人重簽、4人誤簽、11人未簽。並稱「以上情況屬實,如因轉讓合股基金會股份而引起的糾紛,由我公司承擔責任。」並加蓋其公司公章及合股基金會公章。同時,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以晉城聯資〔2004〕46號文件給省工商局的文件中稱:極個別「職工合股基金會」成員因特殊原因沒有簽名……不影響此次股份轉讓。就用這樣的材料順利地辦理了變更手續。
其間,職工代表們還提到一個細節,2005年1月12日與1月18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李建國的720萬元,在2004年11月30日之前就到了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的賬上。11月30日之前進行的職工身份置換,就使用了其中的400萬元。協議未簽,款已提前到位,這也令人費解。
裴國升律師說,從幾份決議中存在的問題和75名職工的聲明可以看出,當時公司方根本沒有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會,未經職工大會及股東會同意轉讓集體基金會的股份程序是不規范的。
針對上述問題,裴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條規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集體企業的合並與分立,應當遵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依法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其他財產關系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從業人員。任何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和損害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
張利忠律師說,依照上述的法規,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無權轉讓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集體基金會的股權,公司未經職工大會同意,對職工擁有的股份進行轉讓,轉讓協議應當視為無效。
以上調查材料證明,山西省塑料集團在改制過程中從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議、會議決議、職工簽名等均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這種行為既坑了國家也欺騙了職工,如此改制,怎能不出現問題。
認真查處 積極整改
從2005年11月5日開始,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原職工就改制存在的問題多次聯名上書有關部門。山西省紀委根據職工反映的問題,責成省直紀工委進行調查處理。
2006年10月17日開始,省直紀工委調查組用了29天時間對此事進行了調查,查清了事實,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2007年1月29日,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主任李榮鋼、副主任姚海平與職工代表見了面,對有關問題作了解答。
2007年2月2日,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專門召開黨組擴大會議,傳達省直紀工委調查組的意見精神,經過核實,省直紀工委調查組認定,塑料集團公司在改制過程中存在以下嚴重問題:
1.改制過程中,所有重大事項均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也沒有工會組織的書面證明。在決定集體資產轉讓給李建國個人的重大事項上,只是徵求了離退休職工的意見,這違反了《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4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相關規定。在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判斷是否屬於本集體企業勞動群眾,主要是根據其是否仍然在本集體企業工作、勞動。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18條 「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之規定。企業財產按照下列程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清算工作所需各種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所欠銀行和信用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之相關規定。審計、評估結果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認可,而是將對集體資產處置最具監督權和發言權的所有者,先行身份置換遣散回家。審計、評估工作未能公開招標,缺乏有效的監督,剝離塑料集團公司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認可不嚴肅,難以有效保障集體資產不受侵害。
3.2004年10月,使用變造的文書和虛假的股份轉讓協議書到省工商局進行股份所有制變更登記。違反《公司法》第199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之相關規定。
4.利用虛假股份轉讓協議書將塑料集團公司職工合股基金會股份,非法轉讓給集體基金會,侵犯了合股基金會成員的利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威脅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之相關規定。
5.2005年1月,經山西省城鎮集體聯社同意,李建國利用虛假文書及虛假股份轉讓協議到省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非法成為塑料集團公司體資產的擁有者,並非法成為塑料集團公司的法人代表。違反《公司法》第199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之相關規定。
6.2005年1月18日,在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未履行合法交易程序的前提下,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領導與李建國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違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4條規定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再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58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法條例規定,向集體企業攤派或者侵吞、挪用集體企業資產的,必須賠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山西省直紀工委調查組對以上問題認定的同時,又向有關部門提出了三條整改建議:
一、責成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限期自行糾正此次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改制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二、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要通過公開、公正、合法的程序,積極探索對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進行改制。
三、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要加強對山西塑料集團公司資產的監督管理。
針對山西省直紀工委的調查意見及建議,山西省城聯社主任李榮鋼明確表示,省城聯社黨組會議已經達成共識,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糾正和整改。首先要對問題進行徹底糾正,其次要認真研究塑料集團的改制問題,要充分尊重職工的權利,嚴格依法按程序辦事,制訂出公平合理、職工滿意的改制方案。
在會上,李榮鋼主任、姚海平副主任分別介紹了當時股權轉讓的特殊背景情況,分析了出現問題的具體原因。李榮鋼主任要求,要根據省直工委意見和建議,抓好糾正和整改,汲取經驗教訓,以利於推進直屬單位的繼續深化改革。同時會議作出了具體整改的五條措施:
一、省城聯社領導及機關各處室領導,都要進一步認真學習、領會、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特別是《公司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總社制定的《聯社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提高法律水平、政策水平,抓好山西省塑料集團股份轉讓問題的糾正與整改,進一步搞好直屬單位和全系統的集體企業的改革發展。
二、根據省直紀工委的要求,首先要從指出的問題進行糾正,要列出需要糾正的問題,逐條進行徹底糾正與整改。
三、李榮鋼、姚海平同志分別前頭對有關問題進行糾正整改。屬於省城聯社方面需要糾正的問題,由李榮鋼負責;屬於原塑料集團方面的需要糾正的問題,由姚海平負責。
四、糾正整改之後,成立領導組,研究下一步塑料集團改制問題。
五、在糾正整改過程中,自覺接受省直紀工委的全程監督和指導。
對於原塑料集團職工反映省塑料集團改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山西省紀委根據職工反映的問題,責成省直紀工委進行調查處理。省直紀工委很快做出反映,立即組成調查組進行認真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和整改建議通報省城聯社,省城聯社立即召開黨組會議並作出了整改方案。不僅如此,山西省工商局也於2月27日立案調查省塑料集團公司改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通過調查,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12月12日兩次在省工商局辦理股權轉讓登記,均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偽造股權轉讓協議、偽造股東會決議、偽造職工簽名等造假行為,造成集體財產以及職工利益受到侵害。省工商局根據調查結果,依照《公司法》119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69條的規定,建議撤銷省塑料集團公司2005年5月18日以及2005年12月12日利用虛假證明進行的兩次股權變更登記,並分別處以罰款5萬元和25萬元。
問題到此並沒有結束,2007年4月16日,山西省工商局又對撤銷省塑料集團兩次虛假股權轉讓登記,召集有關當事人進行了聽證。會上省工商局相關人員表示,聽證會以後,將按相關的法律和規定程序,盡快對此事作出裁定。山西省工商局對此事的處理雷厲風行,於4月27日作出處罰決定書。決定撤銷省塑料集團公司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12月12日兩次在省工商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合法有效性,並於5月17日在《山西省市場導報》上刊登出聲明公告。
2007年5月15日,山西省城聯社根據山西省工商局撤消塑料集團2005年股份轉讓變更的通知意見精神,為確保塑料集團的改革與發展,省城聯社制定了「恢復並調整充實省城聯社塑料集團改革領導組及辦公室,明確職責和任務。」等六條整改措施。
至此,山西省塑料集團集體資產流失的真相大白於天下,這使職工們看到了希望。
企業改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一個企業的改制是一項復雜、浩大的工程,它涉及多方面利益,出現問題並不可怕,關鍵是對問題是視而不見,還是對問題積極整改。像山西省紀委、省直紀工委、省城鎮工業聯合社、省工商局等部門對省塑料集團改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認真對待、積極整改的做法值得借鑒。
偽造簽名的情況說明:
※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企業改制中涉及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批准程序。
※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改制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不得妨礙其辦理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改制企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資料文件或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
※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要按照有關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解決。改制後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利用改制之機轉移、侵佔、侵吞國有資產的,隱匿資產、提供虛假會計資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營私舞弊、與買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的,嚴重失職、違規操作、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要進行認真調查處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 國辦發〔2003〕96號《國資委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

7. 山西陽泉有哪些煤礦

有盂縣興峪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盂縣興峪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3年,注冊資金600萬元,是一家朝陽的有限責任公司。

盂縣興峪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是由縣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組企改(2002)第3號文批准,由原盂縣興峪煤礦成立職工合股基金會作為主發起人,聯合原縣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聯合社共同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7)職工合股基金會擴展閱讀

2012年,山西盂縣煤礦決心要把附近八個村的採煤沉陷區建設成綠色生態園區,侯吉權帶著積累了經驗的工人們回來了。他們填實沉陷區,重新把生機賦予了這片土地。目前已建成一萬畝苗圃、兩百畝蔬菜基地、兩千畝採摘區,兩百畝花海和上百畝面積的人工湖正在緊張施工中。

「現在附近小氣候顯著改善,原來的矸石山、沉陷區變成滿眼蔥綠的生態旅遊區。

僅去年國慶節和今年春節開展兩次大型活動就吸引遊客40餘萬人,創收800多萬元,這還沒統計平時的散客,也沒計算園內養殖產業每年千萬元的收入。」生態園辦公室主任朱越說,現在這1200多名工人全部實現了「綠色轉身」。

「長遠來看,種樹一定比挖煤掙錢。」趙建銘態度堅定。侯吉權也算了一筆賬,「按掘進面8.4平方米計算,每向前掘進一米,挖的煤價值4700元左右;

這個平面面積在地上種樹,可以種8棵小樹苗,成本每棵10元,2012年種下到現在價值近2400元了,並且還可以循環種。雖然年頭長的苗要進行移栽,但這筆賬怎麼算也是劃算的。」

侯吉權的隊伍每建成一片區域就留下一部分人維護,人數從最初的700多人減少到現在的180多人。「我們的人數少了,山卻綠了。現在我們是這13500畝綠色的守護者。」侯吉權說。

據趙建銘介紹,初嘗「綠水青山」甜頭的他們最近還計劃引進外部投資,進一步發展開拓「生態家園」。

8. 盂縣興峪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盂縣興峪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3年,注冊資金600萬元,是一家朝陽的有限責任公司。盂縣興峪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是由縣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組企改(2002)第3號文批准,由原盂縣興峪煤礦成立職工合股基金會作為主發起人,聯合原縣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聯合社共同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地處盂縣路家村鎮石坡峪溝,佔地面積7.2平方公里,距縣城12公里,距陽盂二級公路8公里,地理位置優越,交通條件便利。

9. 職工持股會的類型

它是指由持股職工組成持股會,但不進行登記,僅作為公司的內部組織或工會下屬組織。上海、江蘇、安徽、甘肅、黑龍江、陝西等省市採用此種形式。盡管它們的具體做法各異,但有一些共同的特徵。主要是:
1.持股會有自己的組織,包括持股職工大會、理事會或管理委員會、理事長。理事長代表持股職工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2.持股會有自己的章程,對其各種關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3.持股職工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職工持股會承擔責任,職工持股會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註:參見《上海市關於公司設立職工持股會的試點辦法》第6條;《甘肅省股份制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暫行辦法》第20條。)
4.職工持股會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持股職工通過持股會,按照投入的資金額享有出資者的權益。(註:參見《上海市關於公司設立職工持股的試點辦法》第7條;《陝西省公司職工持股會試行辦法》第7條。)
5.職工持股會須以工會社會團體法人的名義承擔民事責任。(註:上海市、江蘇省、甘肅省、陝西省等省市的規范性文件均有此規定。)
顯然,這種職工持股會不同於第一種形式。由於它沒有履行法定的登記手續,因此不屬於社會團體法人之列,沒有獨立的人格,不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是,它確有自己的章程和組織,具備團體的特徵,因而是非法人團體。並且,在持股職工承擔責任、持股職工退出不影響持股會地位等方面,與社團法人類似。根據國外的經驗,非法人團體准用合夥之規定。(註:參見《德國民法典》第54條、《瑞士民法典》第62條。)由此,此類職工持股會不依賴其他組織是可以運作職工持股的。但是,現在我國採用此種形式的職工持股會,並未適用我國關於合夥的規則,而是依託公司的工會。並且,一方面,職工持股會以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另一方面,職工持股會的行為卻要由公司工會承擔民事責任。無疑,這兩種「承擔責任」的關系並未揭示清楚。並且,職工持股會需以工會社會團體法人的名義承擔民事責任,也與「自己責任原則」相沖突。如果說,將這種職工持股會形式徑直理解為工會直接操作,則與現行法律有更大沖突。因為,工會不能進行營利活動。此外,採用第一種職工持股會形式的流弊,將同樣在本類職工持股會中出現。 山西省是職工持股會採用企業法人形式的代表。為在企業中建立企業法人形式的職工持股會,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山西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起草並經山西省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審定通過,頒布了《山西省企業職工合股基金會設立登記暫行辦法》。依此辦法,合股基金會制度的要點是:
1.合股基金會是職工自願組織起來的、以投資盈利(應為「營利」)為目的的從事內部職工股管理的經濟組織。
2.合股基金會成員以投入的資金為限享受資產受益、重大決策等權力,對基金會承擔有限責任,合股基金會對公司以投入的資本享有股權並承擔有限責任。
3.合股基金會只能在本企業改造為公司時作為公司的股東,不得從事任何其他經營活動。
4.合股基金會成員只與合股基金會及其代理人有權利、義務關系,而與公司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
5.合股基金會可設立理事會,理事由全體合股職工選舉產生。理事長為合股基金會代表人,是參加公司的股東代表。不設理事會的,可選舉一人為合股基金會的代表人。
6.合股基金會理事會或代表人負責收集職工投資,向職工開發收據,從公司分取紅利並及時向合股職工分配股利,財務手續可委託企業財務辦理。
7.職工股權已達合股基金會總額10%以上時,可退出合股基金會,經股東會同意轉為自然人直接股東。
8.合股基金會接受企業的領導和監管。
9.合股基金會須向公司改組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
上述表明,合股基金會作為經濟組織,其與投資的基金會成員之間的關系類似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並且,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才能成立,實際上是作為企業法人對待的。就職工投資的自主性而言,將職工持股的管理機構採取企業法人的形式,也是無可非議的。但是,投資的職工完全與公司沒有權利義務關系,則不可能實現職工對公司利益的認同感,也不可能激發職工對公司的關心與熱愛之情。同時,職工退出基金會,要經股東會即由基金會和與基金會平等的其他股東共同決定,也於公司法的法理不通。再者,基金會作為股東與其投資的企業是兩個商事主體,為什麼要由企業管理和監督基金會呢?這些,無疑是合股基金會的制度設計者必須解決的法律上的難題。
以上表明,職工持股會的制度實踐尚沒有給立法提供可選擇的模式。

10.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相關

永泰能源(600157,股吧)發布《重大資產購買及增資預案》,以28.95億元收購康偉集團65%股權,資金將來源於公司H股首發募集資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康偉集團主要從事原煤開采(僅限分支機構)、煤炭洗選等業務。公司具有經山西省政府批準的山西省煤炭資源兼並重組整合主體資格,具有牌照資源。這或許正是永泰能源看上康偉集團的關鍵之處。預案顯示,康偉集團股東郭向文、第一、第二、第三職工合股基金會就與永泰能源簽訂了《山西康偉集團有限公司增資協議書》,約定由永泰能源以15億元認購康偉集團34%新增股本,其中,1.05億元用於增加註冊資本,13.95億元形成資本公積金。3月,郭向文、第一、第二及第三合股基金會又將持有的合計31%康偉集團股權按總價13.95億元轉讓給了永泰能源。資料顯示,2011年度,康偉集團實現營業收入12.27億元,實現凈利潤5.43億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康偉集團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為10.48億元。據此,康偉集團上述34%的股權交易價格增值約263.69%,31%股權交易價格增值約270.97%。永泰能源表示,上述交易總價款合計為28.95億元,預估值增值主要為其下屬三家煤礦企業采礦權價值增值所致。永泰控股兩次增持的背景。2011年8月,永泰能源定增方案獲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其發行底價為15.5元/股,而永泰控股增持時公司股價已低於發行底價。在大股東增持護盤之後,永泰能源股價開始盤升,在今年3月足額完成定向增發。永泰能源自2009年收購了具有山西省煤炭資源兼並重組整合主體資格的華瀛山西股權後,便以其為平台,通過定增等方式陸續整合眾多煤炭資產,其中包括上述7家煤礦。資料顯示,除了上述企業外,目前華瀛山西還直接或間接控股馮家壇、銀源安苑、銀源新生等多家煤礦企業,同時參股致富煤業49%股權。其下屬煤礦備案保有儲量達48458.4萬噸,生產規模為690萬噸/年。2011年華瀛山西實現凈利潤上億,是永泰能源最主要的利潤來源。事實上,為力爭在3至5年內實現骨幹煤炭企業的中期發展目標,永泰能源對資金的需求逐步加大。近年來,公司已先後通過增發、債券、信託等各類融資方式,兼並重組了多家煤炭公司,並在今年年初提出擬發行H股。從最新案例來看,在今年6月份,永泰能源藉助信託計劃融資10億,用於旗下金泰源及孫義煤業的工程建設以及參與山西煤炭資源整合。根據第二批頁岩氣探礦權公告來看,二級市場上只有永泰能源和中國神華兩家上市公司中標.在此背景下,或是為防範風險,最新的信託計劃「特意」強調,項目綜合運用礦權抵押、股權質押、上市公司擔保、實際控制人擔保等多種風險控制措施,風險控制措施到位,風險可控。事實上,永泰能源已經悄然完成了對康偉集團的控制,因為上述股權交易的股權過戶的工商變更手續在3月份就已經完成。公司實現了向以煤炭采選和經營業務為主的能源類公司轉型的發展戰略。對康偉集團成功收購後,公司將具有華瀛山西和康偉集團兩個山西省煤炭資源兼並重組整合主體資格。此次收購完成後,公司將增加焦煤及其配煤保有儲量1.73億噸,產能將增加270萬噸/年,公司資源儲備、行業地位將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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