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契約型基金與有限合夥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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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與有限合夥區別:
1、主體:契約型基金是基於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通過簽訂三方契約形成的,不依託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有限合夥或公司),基於合同享有投資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成為目標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的顯示的股東(屬於股權代持),所以相對合夥制基金來說少了工商注冊等繁瑣手續,不用每投資一個項目就設置一個公司。
2、資金流
契約型由於沒有法律主體,需設基金託管人,以基金名稱開立託管賬戶(目前商業銀行對契約型基金能否以基金名義開設託管賬戶在實踐中還有分歧)。
3、稅收
契約型基金在分配業績收益時無需承擔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而有限合夥與公司制基金需承擔代扣代繳義務。
Ⅱ 私募基金、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三者之間的區別。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一般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參與基金的管理。在公司的組織下可以設立多支基金。基金為有限合夥形式,由普通合夥人(一般為基金管理者)和有限合夥人(一般為基金出資人)構成。
Ⅲ 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
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黑石集團、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Ⅳ 請教——有限合夥企業與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與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
Ⅳ 如何判斷是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還是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肯定沒得說,要到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但是如何判斷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到底是單純的企業還是需要備案的私募基金呢?
如果我的這個有限合夥企業用於購買債權類資產,如果不被認定為私募基金,那麼是否意味著我就不需要到基金業協會備案,也就是說我的GP也不需要具備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
例如,滁州建成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就沒有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其LP是建信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滁州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明顯是城投+資管
GP是皖江產業轉移投資基金(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業協會備案過的私募基金管理
Ⅵ 契約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夥的區別
1.首先說一下他們的概念
⑴契約型基金是基於一定的信託契約而成立的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受託人,例如銀行)和投資者(受益人)三方通過信託投資契約而建立。
⑵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依據公司法組成以盈利為目的、投資於特定對象(如有價證券,貨幣)的股份制投資公司。
2.其次是他們幾個主要的的不同點
⑴法律依據不同
契約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約組建的,信託法是契約型基金設立的依據;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組建的。
⑵法人資格不同
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⑶投資者的地位不同
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信託契約中規定的受益人,對基金如何運用所做的重要投資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股東有權對公司的重大決策進行審批、發表自己的意見。
⑷融資渠道不同
公司型基金由於具有法人資格。在資金運用狀況良好、業務開展順利、又需要擴大公司規模、增加資產時,可以向銀行借款:契約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資格,一般不向銀行借款。
⑸經營財產的依據不同
契約型基金憑借基金契約經營基金財產;公司型基金則依據公司章程來經營。
⑹基金運營不同
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樣,除非依據公司法到了破產、清算階段,否則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約型基金則依據基金契約建立、運作,契約期滿,基金運營也就終止。
3.最後用幾張圖詳細的展示一下:
Ⅶ 基金通道和有限合夥基金的區別
基金通道說的是 基金子公司給一些機構提供的交易渠道,因為基金公司這方面會從券商處得到,基金子公司做這項業務就是賺個中介費。
有限合夥基金和這個完全是不相乾的兩回事。
Ⅷ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