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簡稱「基金會」)是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為促進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提供基金支持和相關服務的非盈利機構,受國家外國專家局的管理和指導。
⑵ 肖武男以下為全國亞太交流與合作基金會是哪兒批准成立的
還有彩虹甜心和假如我是你!這是兩部新劇
⑶ 中華宋慶齡國際基金會隸屬於哪兒
中華宋慶齡國際基金會,應該不是真的基金會,王東喜在香港注冊全名是叫中華宋慶齡基金會投資有限公司,有基金會還叫投資有限公司的?投資公司不都是用來作生意賺錢的
⑷ 誰知道中華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會的聯系方式
各位領導:
我是重慶市的一個退休幹部,有幸為孫子參加鋼琴比賽,認識了「星星火炬」比賽。我孫子已連續兩年參加此賽(也同時參加了「快樂陽光」、「葵花杯」、「中國好少年」比賽),和其他大賽一樣,都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但是今年的「星星火炬」比賽,讓人大失所望,在評選中出現了驚人的、明目張膽的作弊現象(雖然我孫子還是取得了較好的成績)。我去拜訪過重慶組委會,將問題向他們反映,但該會工作人員強詞奪理,拒不認錯。本來,我一怒之下,准備將問題曝光媒體。但想到你們是他們的上司,由你們去處理這件事更妥當。這里就將問題披露如下:
「星星火炬」大賽鋼琴類小學A組:一賽場40人,至今只查到1個特等獎選手(最低分9.78),2個一等獎選手(最低9.72分),12個二等獎選手(最低9.69分);五賽場54人,至今查到2個特等獎選手(最低分9.71分),23個一等獎選手(最低分9.65分),17個二等獎選手(最低分9.63分)。同類賽事的兩個賽場,在一賽場只能獲三等獎的選手,落到五賽場竟可以獲一等獎;在一賽場獲二等獎的選手,落到五賽場竟可以獲特等獎。合理嗎?從名單成績上看來,體現出一賽場多是些「高分低手」,五賽場普遍是「低分高手」。兩個賽場的選手水平差異有如此之大嗎?評分老師水準高下有如此明顯嗎?抑或是所謂分數線本來就是組織者為說不清道不明的原因而隨手指定的。
根據賽事組委會預先規定「各項目根據參賽組別評選,特等獎2%、一等獎18%、二等獎25%、三等獎35%、優秀獎20%」,組織者的同組別分賽場評選的做法本身就是非法的,是違背組委會規定的的肆意妄為。即使為某些原因,組織者要想擅自破一下規矩,又想避免社會指責,也應將評獎名額按賽場人數分配到各賽場。如果那樣,組織者的胡作非為所引起的社會輿論也會小一些。本來組委會的評選規定是與社會上大多數考試考核一致的(包括高考),是很公平公正的。「鋼琴小學A組」就是一種參賽組別,本就應該把各賽場成績匯集攏來按組委會規定進行評選。試想一下,如果重慶市考試院將高考各分數線(一本、二本、三本和專科)按考場設定,會是什麼結果!即使因為「不同考場老師判分標准不同」,不好統一標准進行評定,也只能說重慶這場賽事組織者無能,或別有企圖。這個問題本來就可以從選評分老師和事前統一評定標准來解決。我這里反映的還僅限於鋼琴小學A組的亂象,鋼琴其它組別和另外的那些比賽類,有無此現象,有待查實。重慶「星星火炬」比賽評定等級的問題,後果是嚴重的(可以說是一起嚴重的舞弊事件),在重慶造成的社會影響是極壞的(今後還有誰會相信「星星火炬」賽事)。
希望組委會各位領導,以反腐的堅定決心,以對重慶人民負責的態度,過問一下重慶「星星火炬」賽事。「亡羊補牢」,善莫大焉!
重慶一退休幹部 李北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⑸ 中國全球合作基金會的使命和願景
中國全球合作基金會的使命
我 們的使命就是與聯合國和中國私營企業一起合作,建立起動態的合作機制,鼓勵中國企業在實現企業社會責任方面走出國門,看到更多的合作機會,實現更宏大的目 標,也在世界范圍內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聲譽。同時幫助聯合國獲得中國企業的捐贈,更好的實現千年發展計劃,造福全社會。
為 了實現我們的使命,我們積極的為現有的聯合國發展項目尋找合作夥伴,也為中國企業尋求國際范圍內的公私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PPP)提供幫助,為中國企業設計並量身打造符合企業發展的合作方案。 中國全球合作基金會是聯合國和中國企業之間的橋梁。
中國全球合作基金會的願景 中國全球合作基金會,和我們的合作夥伴一起,幫助聯合國實現千年發展計劃 通過中國全球合作基金會,中國企業可以,正在,也將繼續在幫助聯合國改善這個世界,解決全球問題的道路上一直領跑下去。
⑹ 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會的專項基金
一、 林宗揚醫學教育獎
林宗揚醫學教育獎是由已故中華醫學會第 10 屆會長 林宗揚 教授捐贈積蓄建立的。獎勵我國從事醫學教育事業的教師。自 92 年至今全國范圍內共有 105 名優秀教師獲此殊榮。
二、中華放射教育基金
1996年由時任中華醫學會放射學分會主委、放射學專家劉庚年教授建立的。用於培養貧困地區的放射科醫生。至今已培養了 17 名放射科進修醫生。
三、施正信公共衛生學獎學金
施正信公共衛生學獎學金由中華醫學會前副會長 施正信 教授捐款設立的。用於獎勵公共衛生專業本科德智體三方面全優的應屆畢業生。自頒布施正信獎學金以來共有 51 名優秀應屆畢業生獲此獎。
四、金十字專項基金
「金十字專項基金」由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會提出的《金十字計劃》中的特別公益項目 。本項目通過動員社會力量,資助鄉村醫生的技能培訓,鄉鎮醫療站、縣級培訓中心、市級金十字醫院的建立和對農村特困戶的醫療救助。
⑺ 中華宋慶齡國際基金會是個什麼樣團體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是聯絡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為實現該會宗旨提供支持和資助的非營利性組織,是獨立的社團法人。它並不隸屬什麼部委,只是一個單純為了紀念宋慶齡同志的慈善基金會而已,是非政府組織。獨立的民間社團,類似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⑻ 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會。英譯名「China International Medical Foundation」,簡稱「CIMF」。
第二條 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會)是中華醫學會發起、創辦的經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記的社團法人。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促進國際醫學交流,籌集和接受國內、外捐贈的基金和物資,積極開展社會公益事業,為我國醫療保健事業和醫學現代化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四百萬元,來源於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衛生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東四西大街42號,郵編100710。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募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承辦國內外醫學團體或個人委託的國際聯絡事宜,包括組織各種國際醫學交流活動; 接待來訪的醫學團組或個人;承辦各種會議以及會議期間的醫學技術設備展覽等。
(三)選派出國人員進修或技術合作;接受外國訪問學者來華進修或合作研究; 在必要與可能的條件下,支持或資助參加國際學術組織或學術會議。
(四)基金會將募集的資金用於醫學交流和資助國內的獎勵活動,包括:
1. 組織醫療隊到老革命根據地、邊遠地區及少數民族居住地區開展醫療衛生及講學活動。
2. 以捐贈人意願資助方式,為基層(農村)培訓醫務人員。
3. 組織全國性的義診活動。
4. 設立各種專項基金、獎學金,開展獎勵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1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承認基金會章程,對公益事業有奉獻精神;
(二)在醫學技術領域有一定影響力;
(三)有能力推動相關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依照章程,參加基金會的活動;
(三)對基金會工作進行審議、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盡心、盡力、盡職、盡責從事基金會公益事業,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1、捐贈;
2、組織募捐的收入;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投資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在業務范圍之內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社會公益事業;
(三) 根據業務需要建立的專項基金。
(四)根據捐贈者意願的資助項目和獎勵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社會進行醫學科技和科普文化宣傳的公益活動;
(二)面向海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的公益募捐活動;
(三)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當年公益事業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轉由其他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基金會開展符合捐贈方意願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11月3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⑼ 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怎麼樣啊
如果是真正的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不是假冒的,就絕對不是騙人的 ,她們的領導都是層次很高的人,您可以去她們網站看看。
⑽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的組織機構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設有學術委員會、公共關系委員會、戰略研究中心、美國、俄羅斯中亞東歐、歐洲、亞太、非洲、中東、拉美研究中心、以及世界經濟、能源外交、生態安全、對外交流與合作等研究中心,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的各中心在國際問題研究和對外交流、公共外交等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010年12月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成立了新聞中心,並創建了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的網站——國際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