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益性捐贈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有哪些
一、公益性捐贈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1.一般性稅收規定:按12%比例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謂公益性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捐贈行為應稅范圍分為三個層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顴中扣除;二是納稅人未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直接向受捐人進行的捐贈,不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三是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稅收規定:允許100%全額扣除
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稅前列支公益性捐贈外,針對特定事項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稅收優惠政策,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企業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向玉樹地震災區的捐贈、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等特定事項的捐贈。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時間,如支持汶川地震災後重建的捐贈,截止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亦同),支持玉樹地震災區和舟曲災區的捐贈,截止時間為2012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亦同)。
還需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一系列文件,規定企業的某些特定公益性捐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財稅[2006]66號文、財稅[2006]67號文、財稅[2006]68號文都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該文件規定的公益性組織,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開始施行後,此前年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企業用於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100%扣除」的規定已經廢止。
二、公益性捐贈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1.一般性稅收規定:按30%比例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於或者等於捐贈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與企業所得稅一樣,對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捐贈的,也不允許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稅收規定:允許100%全額扣除
享受全額免除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為支持紅十字事業的發展,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
二是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括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
三是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從2001年7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文件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文件規定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
四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五是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單位的捐贈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等單位的公益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
六是向地震災區的捐贈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災區的捐贈、玉樹地震災區和舟曲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7號))。
三、貨物勞務稅關於捐贈行為的稅收規定
1.一般性稅收規定
從貨物勞務稅各稅種看,幾乎每個稅種都對捐贈是否視同銷售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視同銷售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饋贈的,列入「用於其他方面」的應稅范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除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以及其他文件規定可以免徵關稅外,其他捐贈均屬應稅范圍。
2.貨物勞務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
貨物勞務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接受捐贈進口的科研、教學用品和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2)境外捐贈人向全國性扶貧、慈善社會團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政府捐贈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的生活必需品、食品類及飲用水、醫療、教學用品和環保專用儀器等物資,免徵進口增值稅和進口關稅。
(3)符合規定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受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4)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免徵關稅。適用此條規定減免關稅的貨物,在國務院另有規定前,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仍可同時減免。
(5)對外國政府和38個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同時允許銷售免稅貨物的單位,將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6)為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汶川、玉樹、舟曲災後恢復重建,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上述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四、財產行為稅關於捐贈行為的稅收規定
財產行為稅主要涉及契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
1.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
2.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除下列兩種房地產贈與行為外,其他贈與行為都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一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二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3.印花稅
印花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政策主要有四個方面,—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二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應繳納的印花稅;三是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上海世博局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財產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應繳納的印花稅;四是為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汶川、玉樹、舟曲災後恢復重建,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災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B. 向哪些公益機構捐贈 個人所得稅可扣除
個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對農村義務教育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農村義務教育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政策。
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助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為支持我國農村醫療衛生、經濟科學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見義勇為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個人自2003年1月1日起(註:也可以直接)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捐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規定,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C. 企業捐款可以抵稅嗎
企業捐款可以抵企業所得稅,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3)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D. 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前扣除的折舊 、攤銷額,這句話什麼意思
企業所得稅部分扣除項目的具體范圍和標准
1. 借款利息支出
(1)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但是,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在尚未竣工決算投產前的利息,應全部計入該項固定資產原值,不得扣除。此外,納稅人經批准集資的利息支出就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許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3)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4)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5) 電信企業經國務院和國家發改委批准發行的企業債券屬於企業正常的借款費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許企業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有關借款費用是否資本化,需注意以下幾方面情況:
(1) 購置固定資產時,如果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較長的,其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計入所購置固定資產的成本,直接在發生當期扣除;但如果中斷是使購置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程序,則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仍應予資本化。
(2) 企業借款除非明確指明用於開發無形資產,一般情況下,不將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費用分配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如果企業自行研製開發無形資產的費用,已按技術開發費(研究開發費)進行歸集,有關開發所需借款的利息費用按技術開發費用的有關規定,可以直接計入發生當期的管理費用,而不予資本化。
(3) 借款費用是否資本化與借款期間長短無直接關系。如果某納稅年度企業發生長期借款,並且沒有指定用途,當期也沒有發生購置固定資產支出,則其借款費用全部可直接扣除。但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除外。
(4)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除購置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而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外,計入開辦費。
2. 工資、薪金支出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年終加薪、加班,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具體規定如下:
(1) 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按計稅工資、薪金規定扣除。所謂計稅工資、薪金,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費用。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從2000年度起,財政部規定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東北地區(遼寧省、吉林省和黑龍江省)自2004年7月1日起,企業的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體扣除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在不超過上述限額內確定。企業在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准以內實際發放的工資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年計稅、薪金扣除標准該企業年任職及僱傭員工平均人數*當地政府確定的人均月計稅工資標准*12
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准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財政部將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指數,對計稅工資、薪金限額做適當調整,各地可據此相應調整計稅工資、薪金標准。
第一, 企業任職及僱傭員工的確定。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有佣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
但下列情況除外:
1) 應從提取的職工的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2) 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3)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籬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人員。
第二,工資、薪金支出范圍的確定。
工資、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資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但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1) 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 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3) 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4)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5) 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6) 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7) 獨生子女補貼;
8) 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9) 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2) 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中的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3) 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4) 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資標准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准在稅前扣除。
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其限額可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 軟體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但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省級科學技術部門審核的文件、證明;
2) 自行研製開發為滿足一定的用戶需要而製作用於銷售的軟體,軟體產品的形式是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碟和光碟等):
3) 以軟體產品的開發生產為主營業務,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
4) 年銷售自產軟體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
5) 年軟體技術轉讓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須經技術市場合同登記);
6) 年用於軟體技術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總收入的5%以上。
3. 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上述三項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14%、1.5%計算扣除(特殊規定除外)。
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高於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計稅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職工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低於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職工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規定提取並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0]16號)規定,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列入成本開支。電信待業要求從業人員素質較高,需要不斷加大職工培訓等實際情況,允許電信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5%的標准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 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1) 納稅人(金融保險除外)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外負擔1.5%的標准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所謂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這里所說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青年自願者協會、僵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青年自願者協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6)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准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紅十字事業是指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所賦予的職責開展的相關活動為「紅十字事業」。具體有以下規定:
第一,「紅十字事業」的認定:
1) 紅十字會為開展救災工作興建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自然災害和社會性事件中,紅十字會開展的救護和、救護活動;
2) 紅十字會開展的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對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人群開展的初級衛生救護培訓,以及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
3) 無償獻血的宣傳,發動及表彰工作;]
4) 中國造血幹細胞捐贈者資料庫(中華骨髓庫)的建設與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5) 各級紅十字會興辦的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紅十字會的人員培訓、機關建設等;
6) 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開展的活動;
7) 國際人道主義求援工作;
8) 依法開展的募捐活動;
9) 宣傳國際人道主義法、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0)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委託紅十字會辦理的其他「紅十字事業」
第二,對受贈者和轉贈者資格的認定:
1) 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2) 部分具有受贈和轉贈資格的紅十字會。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僅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3)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4) 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實踐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的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並另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進行稅前扣除。
(5)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6) 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1) 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 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 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 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企事業單位等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上述四項以外的),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7) 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各項捐贈,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8) 公益救濟性捐贈額的計算及調整
1) 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第43行「納稅調整前所得」*3%(金融企業按1.5%計算;符合文化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按10%計算)
2) 實際捐贈支出總額=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贈支出
3) 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實際捐贈支出總額-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
值得注意的是:某一納稅人只有一項公益救濟性捐贈時,其實際捐贈額小於捐贈扣除限額,稅前應按實際捐贈額扣除,無納稅調整額;如實際捐贈額大於或等於捐贈扣除限額時,稅前按捐贈扣除限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超過部分即為納稅調整額。如果某一納稅人同時有幾項公益救濟性捐贈,或有在稅前允許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這時的「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應該是某項捐贈扣除限額與允許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這和。
5. 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3%。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色彩證明真實隆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標准如下所示:
級距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扣除數
1 超過1500萬元 5% 0
2 超過1500萬元 3% 3萬元
業務招待費用的扣除標准可按收入分段計算,也可用簡便方法計算.簡便計算的公式為:
業務招招待費扣除標准=銷售(營業)收入凈額x所屬當級扣除比例+當級速算增加數
收入凈額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限得的收入扣除銷售折扣、銷貨退回等各項支出後的收入額,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銷售(營業)收入的具體項目,依據「《企業所得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的范圍確認。
6. 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
(1)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2)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7. 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
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所謂無賠款優待,是指納稅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後,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未發生意外事故或者保險公司規定的其他事故,因而未發生賠償,由保險公司給予的獎勵。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8. 固定資產租賃費
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而支付的租賃費,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1)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2)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1) 在租賃期滿時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2) 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 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9. 壞賬損失與壞賬准備金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賬准備金。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經批准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准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允許企業計提壞賬准備金的具體范圍可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1) 債務人被貪污宣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2) 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3)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4)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5)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6)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納稅人發生的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一般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但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債務方企業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10 企業資產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損失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業資產發生永久或裨性損害,按以下規定處理:
(1) 企業的各項資產當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的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後,應確認為財產損失。
(2) 企業須及時申報扣除財產損失,需要相關稅務機關審核的,應及時報核,不得在不同納稅年度人為調劑。企業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而有意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確因稅務機關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以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必須調整所屬年度的申報表,並相應抵退稅款,不得改變財產損失所屬納稅年度。
(3) 稅務機關受理的企業申報的各項財產損失,原則上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之前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各級稅務機關須按規定時限發行審核程序,除非對資產是否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判斷發生爭議,不得無故拖延,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生爭議的,慶及時請示上級稅務機關。
(4) 當存貨發生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已霉爛變質的存貨;
2) 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3) 經營中已不現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4) 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5)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2) 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3) 已遭毀損,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4) 因固定資產本身原因,使用將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資產
5) 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6) 當無形資產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無表資產;『
2) 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並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
3) 其他足以證明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無形資產。
(7) 當投資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被投資單位已依法宣告破產;
2) 被投資單位依法撤銷;
3) 被投資單位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並且沒有重新恢復經營的改組等計劃;
4) 其他足以證明某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情形。
11. 固定資產轉讓費用
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12. 盤虧、毀損凈損失
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他企業委託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准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金中抵扣的時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准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
13. 匯兌損益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於匯率變化而與記賬位幣摺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14. 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總機構節余的管理費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但須相應核減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並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
管理費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並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增減因素主要是物價水平、工資水平、職能變化和人員變動等。通常情況下,應維持上年水平或略有減少。特殊情況下,增幅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總額或利潤總額的增長幅度,兩者比較取低者。
管理費提取採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按照規定,管理費是以成員企業的總收入為依據計算提取並支付給總機構的。
總機構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15. 會員費
納稅人加入工商業聯合會繳納的會員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准予扣除。工商業聯合會節余的會員費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須相應核減繳納會員費的數額。
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准,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
社團組織繳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16. 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
納稅人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可在稅前扣除。
17. 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按固定資產管理,其按規定提取的折舊額可在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購置費用可在所得稅前一次扣除。
18. 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扣除。
上述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由原來適用於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並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擴展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盈利工業企業(包括從事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企業),凡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
E. 公益救濟性捐贈,有幾種稅前扣除標准
問: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法規定了不同的扣除標准。請問哪些捐贈是可以全額扣除的,哪些捐贈是按比例扣除的?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以下機構的捐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向各級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捐贈用於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現金和實物,向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為防治非典型肺炎事業進行的捐贈。
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以下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稅前扣除:
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
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
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通過以下機構進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以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扣除: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國防科學交流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和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進行的除可在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扣除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
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組織。 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一律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F. 哪些費用可稅前抵扣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本知識
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確認應遵循哪些原則?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2、如何確定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按以下規定執行:一是對經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據實扣除;二是實行提成工資辦法的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並發放的提成工資,據實扣除;三是實行計稅工資的納稅人,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統一為800元。其發放的工資在計稅工資標准以內的,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稅法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彌補虧損有何規定?
按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在這5年內不論某年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4、稅法對壞帳損失是如何確認的?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帳款,在稅法上應作為壞帳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帳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帳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帳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帳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帳款;
(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帳款。
5、壞帳損失的稅前扣除是如何規定的?
按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稅前扣除壞帳損失,必須按規定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具體可按以下原則進行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報經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帳准備金。提取壞帳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應沖減壞帳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帳准備金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帳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經批准可提取壞帳准備金的納稅人,壞帳准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5‰,超過部分,主管稅務機關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作納稅調整。計提壞帳准備的年末應收帳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帳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6、對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支出如何扣除?
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廣告是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二) 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 通過一定的媒介傳播。
7、如何進行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8、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的租賃費,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如何扣除?
稅法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支付的租賃費,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賃費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後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稅法所指的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出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9、如何進行固定資產修理支出的稅前扣除?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於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10、河北省對企業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基數是如何規定的?
(一)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按按實發工資數提取;
(二)執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的建築安裝企業和執行提成工資的飲食服務企業,按實發工資數提取;
(三)執行計稅工資標準的企業,實發工資低於計稅工資標準的,按實發工資數提取;高於計稅工資標準的,按計稅工資標准計提。
11、對納稅人發生的捐贈支出如何進行扣除?
(一)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得扣除。
(三)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12、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遇到優惠政策交叉的情況時如何處理?
按現行政策規定,對一個企業可能會有減免稅政策交叉的情況,具體執行時,要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
G. 准予扣除項目金額包括那些內容
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成本指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指三項期間費用,即財務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稅金指已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關稅、城建稅六個價內稅以及教育費附加;損失指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等。
准予扣除項目金額是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准予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若納稅年度內,有應計未計項目,不得轉移以後年度補扣;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法為准。
(7)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准予扣除項目應遵循的原則
1、權責發生制。凡在本期發生應從本期收入中獲得補償的費用,不論是否在本期已實際支付或未付的貨幣資金,均應作為本期的費用處理;凡在本期發生應歸屬於本期的收入,不論是否在本期已實際收到或未收到的貨幣資金,均應作為本期的收入處理。
2、配比性。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 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3、相關性。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 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4、確定性。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 額必須是確定的。
5、合理性。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 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H. 個人向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捐贈慈善可否抵扣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部分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時全額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