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風險,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歸口管理和維護。
第四條 財務部負責繳納和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公司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於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公司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
第五條 人事行政部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第六條 人事行政部是職工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
第七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職工工傷爭議調解,並依法對工傷保險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負責做好因事故造成影響的第三方的安撫工作。
第八條 財務部負責財務業務結算。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九條 財務部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基金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財務部必須確保資金按時支付。
第十條 發生事故,有相關部門立即上報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負責派車將受傷人員送達醫院就診治療。
第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並做好安撫工作。 第十二條 工傷的范圍及其認定按《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人事行政部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第十四條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需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事故後人事行政部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第十條 發生事故,有相關部門立即上報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負責派車將受傷人員送達醫院就診治療。
第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並做好安撫工作。
第十二條 工傷的范圍及其認定按《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人事行政部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第十四條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需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事故後人事行政部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B.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為將保險的風險管理職能引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充分發揮保險在安全生產中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實現風險專業化管理與安全監管監督工作的有機結合,通過強化事前風險防範,最終減少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
1、安全責任保險涉及原則,細分高位作業領域、明確高風險崗位;高風險崗位安實名方式購買;低風險崗位按不記名方式確定最低人數的形式進行購買。
2、核定風險性高的崗位新員工入職時,向行政室提交有效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健康證等)。
3、新員工入職的7個工作日內,行政室到保險部門辦理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手續。
4、每月30日前,行政室辦理參保人員次月續保的相關手續以及退保人員的更新工作。
5、低風險崗位從業人員按一定比例進行參保,根據公司規模和風險等級等因素確定一個科學的投保數量和金額。
安全責任保險投保應擬定:
1、投保安責險應擬定相應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在保證證明有效的情況下,盡量簡化理賠程序,達到安責險迅速、實效的進行理賠。
2、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擬定賠付時限。規定保險公司在接到案件報告時,應立即查勘定損,提高工作效率,縮短賠付時間,在規定時限里結案,及時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及公司責任風險得到有效轉移,盡最大可能利用安責險的保障功能。
事故處理:
1、現場處理:
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時,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同時向行政室報告。行政室必須在五分鍾到達事故現場,了解並處理現場工作,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事故上報:發生事故的部門負責人必須在12個小時內將事故經過報告書、事故責任情況、事故損失、人員受傷者病歷本、疾病診斷證明書或者住院通知書一起報行政室。
事故申請:事故發生後行政室再24小時內按有關要求應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
事故理賠:公司、被保險人、第三方受害者請求賠償時,應准備如下證明和資料提供給保險公司:
1、保險單正本;
2、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賠申請書;
3、公司或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資料;
4、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5、傷亡人員名單;
6、受害人傷殘的,應當提供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傷殘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機關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7、發生第三者上海時保險人與受害人所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或和解書經判決或仲裁的,應提供判決文書或仲裁裁決文書;
8、公司及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獎勵和懲處:
1、獎勵:所有安全責任部門,半年內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公司予以獎1000元;一年內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公司予以獎2000元。
2、處罰行政室因過失未購買安全責任保險或未按要求及未按時申報,致保險部門不予賠償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安全責任保險主辦人承擔責任事故損失30%,行政室主任承擔損失20%;
3、事故相關責任人最高處罰限額1000元/次。
C. 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這個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的。
D. 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管理制度
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為了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鄭州中鐵大橋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決定,勞務公司為全體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並制定本公司《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第一款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勞務公司的工傷風險,公司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務公司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內公示。
勞務公司和公司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公司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公司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五條 公司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務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公司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二款 工傷認定
第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本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款 工傷保險待遇
本公司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款 意外傷害保險
公司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工程所在地為全體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