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是事業單位。
主要業務如下:
1、負責受理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離休幹部醫葯費統籌基金的核定、支付、管理以及其它日常事務。
2、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離休幹部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
(1)湖南省工傷醫保基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參保人到醫療保險機構報銷自己看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
1、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或持定點醫院的大夫開具的醫葯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外購葯品。
2、參保人員在看病就醫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范圍和給付標准,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3、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上與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一比例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太原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單位概況
⑵ 湖南省醫保廳電話號碼
工傷處辦事指南
編稿時間:2015-07-0115:40:00來源:作者:
業務名稱:工傷醫療費聯網結算審核支付
主辦單位:省醫保局工傷保險事務處
主要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2、《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
3、《關於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7號)
4、《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醫療服務管理操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湘醫險通字[2005]37號)
5、《關於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待遇有關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湘醫險函[2008]9號)
辦理時間: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辦理流程:
1、材料准備: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申報工傷醫療費時,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職工住院費用支付結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職工門診費用支付結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醫療費用結算匯總表(住院)》、《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醫療費用結算匯總表(門診)》、《工傷或待定工傷職工就診介紹信》;
註:所收復印件的內容、日期、公章必須清楚,並加蓋醫院公章,註明「與原件一致」。
2、初審及撥付單製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並退回相關申報材料;
3、復審、匯總及統計分析;
4、審核;
5、業務監管處復審;
6、財務審計處審核;
7、局領導批准;
8、財務審計處支付;
9、資料存檔。
註:申請財務審計處支付,請協議機構及時提供發票和賬戶資料。
經辦窗口及聯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綜合樓二樓大廳8號工傷保險服務窗口
電話:0731-84900258傳真:0731-84900260
業務名稱:非協議機構就診工傷醫療費用(因工受傷就近就急在非協議機構就診的工傷醫療費用)審核支付
主辦單位:省醫保局工傷保險事務處
主要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2、《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
3、《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醫療服務管理操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湘醫險通字[2005]37號)
4、《關於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7]17號)
5、《關於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待遇有關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湘醫險函[2008]9號)
辦理時間: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辦理流程:
1、材料准備:單位專管員申報非協議機構就診工傷醫療費時,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保險醫療費審核支付申報匯總表》、《工傷認定決定書》(看原件存復印件)、公民身份證復印件、醫療費發票原件,工傷職工住院的提供入院記錄、出院記錄、長期醫囑、臨時醫囑復印件並加蓋醫院公章及住院明細總清單,門診的提供門診病歷復印件並加蓋醫院公章。
註:所收復印件的內容、日期、公章必須清楚,並加蓋單位公章,註明「與原件一致」
2、初審及待遇核定表製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並退回相關申報材料;
3、復審、匯總及統計分析;
4、審核;
5、業務監管處復審;
6、財務審計處審核;
7、局領導批准;
8、財務審計處支付;
9、資料存檔。
註:申請財務審計處支付,請單位及時提供賬戶資料。
經辦窗口及聯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綜合樓二樓大廳8號工傷保險服務窗口
電話:0731-84900258傳真:0731-84900260
業務名稱:傷殘待遇審核支付
主辦單位:省醫保局工傷保險事務處
主要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2、《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
3、《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亡傷殘待遇服務管理操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湘醫險通字[2005]36號)
4、《關於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待遇有關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湘醫險函[2008]9號)
辦理時間: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辦理流程:
1、材料准備:單位專管員申報傷殘待遇時,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保險傷殘待遇審核支付申報匯總表》、《工傷認定決定書》(看原件存復印件)、《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看原件存復印件)、公民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是職業病,還應提供職業病診斷書(看原件存復印件)。
註:所收復印件的內容、日期、公章必須清楚,並加蓋單位公章,註明「與原件一致」
2、初審及待遇核定表製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並退回相關申報材料;
3、復審、匯總及統計分析;
4、審核;
5、業務監管處復審;
6、財務審計處審核;
7、局領導批准;
8、財務審計處支付;
9、資料存檔。
註:申請財務審計處支付,請單位及時提供賬戶資料。
業務經辦窗口及聯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綜合樓二樓大廳8號工傷保險服務窗口
電話:0731-84900258傳真:0731-84900260
業務名稱:住院治療工傷伙食補助費和到外地就醫途中交通食宿費審核支付
主辦單位:省醫保局工傷保險事務處
主要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2、《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
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湖南省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伙食補助費和到外地就醫途中交通食宿費支付標准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42號)
4、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伙食補助費和到外地就醫途中交通食宿費支付若干規定》的通知(湘醫險函[2011]49號)
辦理時間: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辦理流程:
1、材料准備:單位專管員申報住院伙食補助費須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申報匯總表》,申報交通食宿費須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職工到外地就醫途中交通食宿費申報匯總表》、《交通食宿費申報單》,原始票據附交通食宿費申報單背面。
2、初審及待遇核定表製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並退回相關申報材料;
3、復審、匯總及統計分析;
4、審核;
5、業務監管處復審;
6、財務審計處審核;
7、局領導批准;
8、財務審計處支付;
9、資料存檔。
註:申請財務審計處支付,請單位及時提供賬戶資料表。
經辦窗口及聯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綜合樓二樓大廳8號工傷保險服務窗口
電話:0731-84900258傳真:0731-84900260
業務名稱:工亡待遇審核支付
主辦單位:省醫保局工傷保險事務處
主要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2、《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
3、《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亡傷殘待遇服務管理操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湘醫險通字[2005]36號)
4、《關於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待遇有關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湘醫險函[2008]9號)
辦理時間: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辦理流程:
1、材料准備:單位專管員申報工亡待遇時,提供工亡職工證明材料,包括《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保險工亡待遇審核支付申報匯總表》、《工傷認定決定書》(看原件存復印件)、《工亡職工社會關系證明表》、《湖南省工傷認定備案表》復印件、《湖南省省本級參保單位工亡職工及供養親屬公示表》的照片、工亡職工公民身份證復印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火化證明和戶口銷除證明;供養親屬證明材料包括《供養親屬申請表》、供養親屬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無生活來源證明(城鎮戶口的供養親屬,需要提供戶口所在縣(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未參保證明以及街道辦事處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無生活來源證明;農村戶口的供養親屬,需要提供鄉、鎮以上政府出具的無生活來源證明);供養親屬特殊情況證明材料: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提供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湖南省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孤寡老人、孤兒需提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
註:所收復印件的內容、日期、公章必須清楚,並加蓋單位公章,註明「與原件一致」
2、初審及待遇核定表製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並退回相關申報材料;
3、復審、匯總及統計分析;
4、審核;
5、業務監管處復審;
6、財務審計處審核;
7、局領導批准;
8、財務審計處支付;
9、資料存檔。
註:申請財務審計處支付,請單位及時提供賬戶資料。
經辦窗口及聯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綜合樓二樓大廳8號工傷保險服務窗口
電話:0731-84900258傳真:0731-84900260
業務名稱:工傷康復(含工傷康復早期介入與社區康復管理服務)、輔助器具配置聯網結算
主辦單位:省醫保局工傷保險事務處
主要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2、《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
3、《關於印發加強工傷康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7號)
4、《關於印發〈湖南省工傷康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勞社工字[2007]122號)
5、《關於印發〈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的通知》(勞社部函[2008]31號)
6、《關於印發〈湖南省工傷康復管理服務試行辦法〉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8]5號)
7、《關於印發〈湖南省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和〈湖南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結算標准(試行)〉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8]6號)
辦理時間: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辦理流程:
1、材料准備:協議機構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職工住院費用支付結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職工門診費用支付結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單位工傷醫療費用結算匯總表》、《湖南省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申請表》;
註:所收復印件的內容、日期、公章必須清楚,並加蓋醫院公章,註明「與原件一致」
2、初審及待遇核定表製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並退回相關申報材料;
3、復審、匯總及統計分析;
4、審核;
5、業務監管處復審;
6、財務審計處審核;
7、局領導批准;
8、財務審計處支付;
9、資料存檔。
註:申請財務審計處支付,請協議機構及時提供發票和賬戶資料。
經辦窗口及聯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綜合樓二樓大廳8號工傷保險服務窗口
電話:0731-84900258傳真:0731-84900260
業務名稱:老工傷管理服務
主辦單位:省醫保局工傷保險事務處
主要依據:
1、《關於部分因工緻殘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處理意見》(湘勞社政字[2006]1號)
2、《關於省屬國有改革改制企業職工工傷費用預留的意見》(湘勞社政字[2006]號12號)
3、《關於因工負傷人員待遇審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6]18號)
4、《關於省屬國有改革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預留問題的補充意見》(湘勞社政字[2007]13號)
5、《關於做好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工作的指導意見》(湘勞社政字[2007]14號)
6、《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意見》(湘政發[2011]16號)
辦理時間: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辦理流程:
1、材料准備:單位整理老工傷有關資料,如所有工傷人員的姓名、性別、本人工資、受傷時間、受傷部位、臨床診斷、工傷認定時間及部門等相關工傷信息,並填寫《湖南省省本級老工傷人員納入社會統籌管理情況公示表》。
2、初審: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有關政策對《湖南省省本級老工傷人員納入社會統籌管理情況公示表》內容和工傷證明材料等進行初審;
3、公示:《湖南省省本級老工傷人員納入社會統籌管理情況公示表》經單位確認或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後在單位廣告欄處公示;
4、資格確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湖南省省本級老工傷人員納入社會統籌管理情況公示表》及老工傷人員的工傷證明材料等,對老工傷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資格確認;
5、協議簽定:通過協議進一步明確參保單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參保繳費:破產改制單位由財政預留相關費用;參保單位一次性躉繳或適當提高繳費費率按月繳納有關費用;
7、待遇享受:待遇從相關費用到帳後的次月開始享受,具體待遇按湘勞社政字[2007]14號文件規定執行。
經辦窗口及聯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綜合樓二樓大廳8號工傷保險服務窗口
電話:0731-84900258傳真:0731-84900260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工傷看病可以刷醫保卡嗎
一、如果用醫保卡個人賬戶的錢,是可以的,但是,是沒有必要的。用統籌賬戶的錢,是不可以的。因為工傷醫療費用,參加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如果當事人虛構非因工負傷的事實,用醫療保險基金報銷工傷醫療費用,屬於詐騙醫療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三、《社會保險法》
1、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湖南省工傷醫保基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⑷ 工傷什麼叫返還醫保基金醫療費用
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沒有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的,醫療費由公司承擔;另外一種情況是,工傷事故中存在第三方時,醫療費應當由第三方承擔,如果發生以上兩種情況,醫療費是由工傷保險基金預先墊付的,那麼工傷保險基金有權利追償墊付的醫療費。
最後一種狀況是,勞動者的工傷認定被調查確認不屬於工傷的,勞動者已經報銷或者由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醫療費應當返還工傷保險基金,勞動者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費》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嗎他們之間在醫療保險方面有什麼聯系嗎
以前的勞動局、人事局,現在勞動局跟人事局合並了,稱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下轄:征繳、支付、審批、存檔、勞動能力鑒定、基金監督、就業培訓、社會化服務、工資福利、勞動仲裁、勞動監察等部門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其實就是我說的社會保險的征繳部門,它又細分為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不同的險種。
⑹ 湖南省工傷醫保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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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2009年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這是中國醫保目錄出現以後的第二次修訂。
根據2009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共有西葯和中成葯品種2151個。西葯部分共有葯品1164個,中成葯部分共有葯品987個。國家醫保目錄的葯品被分成甲、乙兩類,西葯部分有甲類葯品154個,乙類833個,中葯部分有甲類葯品349個,乙類791個。另有20個葯品為僅限工傷保險用葯,4個葯品為僅限生育保險用葯。
⑺ 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是什麼單位這個單位有什麼業務
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是為政府舉辦的經辦醫療、生育保險業務的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隸屬醫療保障局管理。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應急救援標準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根據中國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的基本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到醫療保險機構報銷看病的醫療費用。一般來說,被保險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被保險人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指定的醫療機構購葯,或持指定醫院醫生開具的醫療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指定零售葯店購葯。被保險人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和支付標准,才能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被保險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范圍的醫療費用中,高於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低於最高繳費限額的,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統一比例繳納。
⑻ 湖南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參保單位網上服務管理系統
社會保險常識看看對你是否有用
一、什麼是社會保險?
答: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通過籌集各方資金或通過財政預算,對勞動者在遭遇生、老、病、死、傷殘等勞動風險,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從而失去工資收入或經營收入時,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從而達到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二、我市已建立的社會保險項目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我國的社會保險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及依附於上述保險項目的遺屬保險。目前,我市已建立的社會保險的險種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三、我市的社會保險費為什麼要移交地稅部門徵收?
答: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以及廈府辦發[2003]133號《關於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工作移交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的通知》精神,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由地稅部門負責,形成「地稅徵收、社保使用、財政監督」的社會保險管理新模式。這一改革(1)可以從根本上保證社會保險費的收支兩條線,徹底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交叉,職能重復的問題;(2)可以更好發揮地稅部門優勢,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險覆蓋面和征繳率。(3)可以使勞動保障部門集中精力搞好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核、社會化發放、失業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更好地為深化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服務。(4)可以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險費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征稅網路化的優勢,逐步實現網上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方便繳費人,同時通過與勞動保險部門、銀行、金庫聯網,實現信息共享。
四、我市地稅與勞動保障(社保)部門在社會保險費管理中的職責如何劃分?
答:根據市政府規定,地稅機關負責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征繳、檢查;勞動保障(社保)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的記帳、待遇的審核和支付,以及核定政策性補繳、協保費、超齡養老保險費的金額。
五、繳費單位和個人為什麼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繳費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繳費單位和個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是社會保險法制化、嚴肅性的體現,也是社會保險待遇及時足額發放的必要前提。由於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單位繳費的一部分要劃入個人帳戶;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與本人的繳費年限掛鉤,如果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不能按時足額繳費,就會損害職工本人的社會保險權益,影響職工的合理流動。同時,根據《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暫停該單位在職參保人員享受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待遇,暫停期間所發生的本屬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
六、行政事業單位應以何種計費依據、費率為在職人員申報社會保險費?
答:1、行政事業單位的類別不同,參保人員的個人身份不同,其參加的險種,申報的計費依據、費率均不相同。詳見《行政事業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費率、費基表》(附後)。
2、各行政事業單位中納入市財政統發工資工作人員的所有應繳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市財政統發工資時一並代扣代繳。對該類人員,地稅機關只辦理參保人員的增減員手續,採集參保人員的基本檔案信息,該人員的繳費基數、費率和應繳費額由市財政支付中心核定並統一扣繳。
七、本市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是什麼?
答:本市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市人員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超過300%的按300%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一年一定,用人單位向地稅部門申報職工繳費基數後,在一個社保年度內,不論參保職工是否更換工作崗位,繳費基數不發生變化。
八、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答: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月平均數。職工工資統計口徑應嚴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出差補貼、誤餐補貼、獨生子女補貼除外)、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
九、社會保險年度如何確定?
答: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如2003年社保年度是指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十、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的,如何補繳社保費?
答:參保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的,應當從錄用或勞動合同簽訂之月起按月補繳社保費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徵收規則為:
1、參保單位在錄用或合同簽訂的當月及次月,辦理增員手續的,需從錄用或合同簽訂當月起補繳社保費,不加收滯納金。
2、參保單位在錄用或合同簽訂的第三個月,辦理增員手續的,需從錄用或合同簽訂當月起補繳社保費,並從應繳費款的次月1日起至辦理增員手續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社會保險登記申報
十一、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答:1、繳費人應當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繳費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社保登記與稅務登記一同辦理。已辦理稅務登記但尚未辦理社保登記的單位,應及時到地稅機關補辦社保登記。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可單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各辦稅服務廳登記窗口同時受理社會保險登記業務,具體為:
①島內單位到湖濱北路70號稅保大樓3樓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②島外單位到單位注冊地址所在區的地稅辦稅服務廳辦理。
4、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提供的資料為:
①已辦理或同時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填寫報送《社會保險信息補充表(適用於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一式三份)。
②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填寫報送《社會保險費數據採集表》(一式三份)、《社會保險信息補充表(適用於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一式三份),組織機構統一代碼復印件1份,機關事業單位需提供成立批文復印件1份。
5、單位可採用上門或上網兩種方式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社保登記。地稅機關審核通過後,單位在地稅機關受理的5個工作日後持《地方稅務/社保登記申請受理單》到登記窗口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十二、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
答:1、參保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辦稅服務廳登記窗口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
2、單位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應提供的資料為: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參保單位,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時一並辦理社保登記變更,填寫報送《地方稅務登記/社保登記變更表》(一式三份),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變更所需資料。
(2)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參保單位,填寫報送《社保登記變更表》(一式三份),並根據變更項目的不同,提供如下證明資料:
①名稱、營業范圍變更,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1份。
②地址變更,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1份;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未辦理產權證明的可提供購房合同;借用或贈予須提供產權證明及協議證明等)。
③負責人變更,應提供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3、單位可採用上門或上網兩種方式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社保登記變更。辦稅服務廳登記窗口對參保單位填報的表單、資料審核通過後,予以辦理社保登記變更。對涉及變更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需換發新證的,參保單位在受理的5個工作日後持《社會保險變更登記受理單》到登記窗口領取變更後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十三、參保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
答:1、單位繳費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可以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2、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單位繳費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單位繳費人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先履行如下義務:
(1)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2)及時辦理單位參保人員減員手續。
4、單位繳費人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提供的資料為:
(1)有稅務登記的單位繳費人,社保登記注銷應與稅務登記注銷同時申請辦理,填寫《注銷地方稅務登記(社保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提供稅務登記注銷所需資料。
(2)沒有稅務登記的單位繳費人,填寫報送《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並附送以下資料:
①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②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
③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文件;
④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地稅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注銷手續。
十四、行政事業單位應如何辦理職工參保手續?
答:1、參保單位錄用職員,應依法到稅收管征局辦稅服務廳辦理新增人員投保手續。投保職員應為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男不超過60周歲,女幹部不超過55周歲,女工人不超過50周歲),與參保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單位辦理新增人員投保手續應提供的資料為:
(1)單位辦理已持有醫療IC卡職工的社會保險投保手續應提供:①廈門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情況申報表》(一式三份)。②《介紹信》(人事局的公務員介紹信或組織部的介紹信或人事局的畢業分配報到證原件或復印件)。③市編辦(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後的《行政事業單位增加減少審核表》(市財政統發人員要提供)。
(2)其他情況應提供下列證明資料:①參保單位為外來管理、技術人員按本市戶口繳納社保費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管理、技術人員聘任文書復印件。②參保單位為超過勞動年齡的職工投保的,需提供經勞動部門審核後的《參保個人繼續繳費申請審批表》;
3、參保單位在新增人員投保業務被受理後的5個工作日後,應攜帶未辦理醫療IC卡職工個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及黑白照片各一張及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IC卡的製作。
地稅部門受理新增人員投保業務的時間為:每月的6日-25日。
十五、單位如何辦理參保職工減員手續?
答:1、單位與參保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或單位參保人員退休、死亡的,應及時到地稅管征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參保人員減員手續。
2、單位辦理職工減員手續應提供的資料為:《廈門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情況申報表》(一式三份);市編辦(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後的《行政事業單位增加減少審核表》(市財政統發人員要提供)。辦理死亡減退的,還需提供死亡證明復印件。
地稅部門受理參保職工減員手續的時間為:每月的6日-25日。
十六、單位如何辦理參保職工外來轉本市(繳費基數變更)手續?
答:1、單位參保職工繳費身份發生變更的:外來員工轉為本市戶籍(含藍印戶口)員工以及外來管理、技術人員按本市戶籍員工繳費,應及時到地稅管征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參保人員繳費基數變更手續。
2、單位辦理職工繳費基數變更手續應提供的資料為:①《廈門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信息變更申報表》(一式三份),②外來員工取得我市城鎮戶口或藍印戶口應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③外來管理、技術人員按本市繳納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管理、技術人員聘任文書復印件。
地稅部門受理參保職工繳費基數變更手續的時間為:每月的6日-25日。
十七、行政事業單位應如何辦理納入市財政統發工資工作人員的增減員申報手續?
答:1、行政事業單位統發人員在社保年度內發生增加、減少、死亡等變更時,所在單位應憑市編辦(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後的《行政事業單位增加減少審核表》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增減員手續,經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後,憑《審核表》到市財政局辦理代扣代繳變更手續。地方稅務機關只辦理人員的增減,不採集人員的繳費信息。
2、市財政支付中心審核統發人員應繳社保費的金額,並在每月12日之前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代扣代繳的用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繳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
3、市財政支付中心傳遞的參保人員與稅務機關信息系統中參保人員不符的,稅務機關以支付中心的人員為准進行核對更正。
十八、單位如何辦理參保職工年度繳費基數申報?
答:1、單位應根據參保職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於每年的5月至6月(具體時間見地稅通告)向地稅機關申報本單位參保職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2、納入市財政工資統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其工資統發人員的年度申報向市財政支付中心統一申報,其他編制人員的年度申報由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向所屬地稅機關申報。
3、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地稅管征局辦稅服務廳領取《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領取方式可分為:
(1)網上查詢下載:參保單位可直接上地稅網站查詢下載《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2)電子數據領取:參保單位可直接向辦稅服務廳人員拷貝《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3)紙質表格領取:參保單位可到辦稅服務廳列印領取紙質《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3、單位發現《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ND01》中參保人員信息、參保人數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先向辦稅服務廳核實更正,確認無誤後,可通過地稅網站或上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向辦稅服務廳如實申報。
4.在年度申報期間,單位新增人員的,按是否已辦理年度申報進行處理:對已辦理年度申報的單位,新增人員的年度申報,在辦理單位增員時一並申報;對尚未辦理年度申報的單位,應在進行年度申報時對新增人員一並申報。
5、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年度申報的,其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以上一社保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
十九、單位應如何申報繳納每月應繳的社保費?
答:1、單位在申報繳納每月應繳社保費前,可上門或上網查詢核對本月《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對帳單》、《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補(預)繳對帳單》、《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表》。
2、單位對本月的應繳金額及參保人數、人員身份核實無誤的,應在每月的6-20日按對帳單核定的徵收數,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徵收數據有異議的,應在申報期內及時到所屬辦稅服務廳核對糾正,再按核實後的金額進行申報。
3、電子申報單位可通過地稅網站申報當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非電子申報單位應填寫《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一式三份)到管征局辦稅服務廳申報當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
4、原在社保經辦機構採用「對公托收」方式申報的行政事業單位無需辦理社保繳費申報,地稅部門每月從原委託扣費賬戶直接扣費。
地稅部門受理社保費繳費申報時間:每月6日-20日。
二十、繳費單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何處理?
答:1、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在限期內繳納的,按日加收利息。加收期間從應繳費款的次月1日至申報繳費之日。
2、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應繳費款的次月1日起至繳費申報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二十一、社會保險費可否減免?
答: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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