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各類公益性基金會怎麼成立,後續哪些部門能監管
民政局有一個 「社會組織管理科」你可以去那裡咨詢一下。監管部門一般只有掛靠單位和民政局了。當然稅務、審計也會找上門。要是基金會有點錢各種媒體、各個單位也會來打秋風。
㈡ 外部如何監管基金會
外部監管包括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各位人士等,社會各位人士一般可以通過登記管理機關公布的基金會年度檢查結論,以及披露的基金會年度工作情況來監督,不過說實話,外部(社會)監管力度不大。
㈢ 基金是不是由銀監會進行監管的
我們的生活環境總是在不斷變化的環境當中,歷史是朝著不斷前進的方向發展,我們的科技生活以及經濟水平也在不斷地往前提升 。經濟的發展都離不開國家的一個良好的政策 ,那麼國家對於一些公司以及金融領域的管控,對於國家的總體層次的發展是非常有必要的 ,對於這一方面,很多人都不清楚,不了解 。對於喜歡投資或者理財的人來說,對於這樣的問題是不得不了解 ,對於一個國家政策的一個把控以及經濟的走向,都有著一個很好的了解 ,那對於自己所購買的理財產品以及相近的理財基金的話,都有一個很好的判斷 ,所以說了解各方面的知識,只能說是有益無害的 。
㈣ 慈善基金會的慈善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的性質、成立條件和程序都作了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的成立門檻比較高。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㈤ 基金會怎麼做法律合規
什麼是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就是律師針對交易所和項目TOKEN給出的意見書。
先說一下這個法律意見書的用途;
1.區塊鏈ICO項目上交易所需要。
2.證明項目合法合規的運營向新加坡MAS報備,以後不怕被查。
3.增加項目公信力說服投咨者,項目合法合規,增加投咨者的信心。
法律合規意見書包含的內容有那些呢?
1、1.白皮書修改(律師根據新加坡相關規定對白皮書進行修改,不觸及新加坡法律)
2、項目TOKEN非證券化性質證明(證明您項目是非證券化性質的)
3、私幕協議
4、公幕協議
這些必須要新加坡專業的持牌律師做的。 辦理時間1-2周左右。
辦理法律意見書需要的資料:
1.項目白皮書英文版。
2.董事資料
3.主體公司的注冊證書,注冊紙,章程
注意事項;主體公司必須是新加坡非盈利基金會,新加坡普通公司是出具不了法律意見書的。
㈥ 注冊新加坡非盈利基金會做發幣的話,目前監管嚴格嗎需要做哪些准備
現在成立基金會上交易所發幣的話,監管是相對比較嚴格了,不過新加坡一直以來對數字貨幣和相關產業十分友好,目前全球比較知名的DigiFinex、CoinTiger、DragonEx交易所都設立於新加坡,在新加坡做基金會發幣已經成了行業共識,可信度高,你只需要按規定做法律意見書,發幣是沒有問題的,我們很多客戶已成功操作。
新加坡基金會發幣,需要做得准備為:成立新加坡基金會、做合規法律意見書。
如何成立新加坡基金會?
1:基金會的名稱注為(FOUNDATION LTD)
2:提供至少3位成員(我司提供一位新加坡國籍成員 還需要客戶自己提供2位)的身份證 護照或身份證明證件;
3:非盈利機構注冊資金1新幣 無股份比例(後期授權誰為法定代表即可);
4:注冊地址(我司提供)
5:新方律師審計師擔保(我司提供)
6:新方秘書(我司提供)
7:新方掛名成員(我司提供)
經營范圍
1、Development of other software and programming activities n.e.c.
2、Software consultancy (區塊鏈 ICO 的基本都是這兩個范圍)
注冊資金
1新幣 (非盈利政府規定只能1新幣)
注冊需3-5周;簽名遞交注冊申請後,2-3個工作日可網上查詢公司成立情況,3-5周取得證書、印章等全套文件:
ICO法律意見書,上交易所發幣時為了符合MAS監管需提供:
Legal opinion:根據新加坡監管條例出具Token非證券性質證明法律意見書。
White paper:白皮書法律合規律師意見書:證明項目合規合法,不觸及或違反任何現行新加坡監管條例。
Purchase agreement:根據新加坡條例要求,出具該項目已發行TOKEN的方式籌集資金的私募條款。
Singapore law governed terms、conditions for publice:根據新加坡監管條例出具token公募條款、網站公示以及免責申明。
並不是每個都需要做,如果不發幣,只需要做前面2個,要發幣就需要全部都做了。
㈦ 廣發證券受行政監管,基金會影響嗎
持有廣發證券的股票基金可能會受到影響,但對基金本身沒有什麼影響。
對廣發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控股香港」或者「香港子公司」)風險管控缺失,包括對香港子公司新業務風險管控不足,風控系統未實現對香港子公司風險數據的全覆蓋,對香港子公司風控要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夠等;
對廣發控股香港合規管理存在缺陷,對香港子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缺乏監督;三是對廣發控股香港內部管控不足,包括財務、組織架構管控不力等;四是作為數據報送的責任主體,未做好廣發控股香港月度數據統計工作,向證監會報送的數據不準確。
證監會指出,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決定對公司採取限制增加場外衍生品業務規模6個月、限制增加新業務種類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7)基金會款監管擴展閱讀
投資基金
一般基金主要投資大盤藍籌股,而計算上證指數時,大盤藍籌股也佔了很大的權重,所以基金的下跌、上漲與股市上證指數的下跌、上漲一般是同漲同跌的關系。
但是具體到不同的基金又有所不同,有的基金漲跌和上證指數緊密相關,而有的基金漲跌和上證指數相關度較低,甚至有的基金在大盤跌時還能上漲,這就要看基金具體持有什麼股票了。
投資基金起源於英國,卻盛行於美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取代了英國成為世界經濟的新霸主,一躍從資本輸入國變為主要的資本輸出國。隨著美國經濟運行的大幅增長,日益復雜化的經濟活動使得一些投資者越來越難於判斷經濟動向。為了有效促進國外貿易和對外投資,美國開始引入投資信託基金制度。
㈧ 我想購買基金,但基金會被某些人或單位操縱嗎基金由誰來監管啊
基金由銀行託管,基金由基金公司管理,並由專人操作。
㈨ 基金會受哪個單位領導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