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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1-10-15 05:18:14

Ⅰ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准,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的相關政策。
(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關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
(十)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辦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辦法和勞動關系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規,擬訂公務員管理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意見,推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省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完善公務員考核辦法,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組織協調省級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全省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
(五)擬訂公務員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的有關辦法,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六)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審核以省政府名義獎勵、表彰單位和個人的資格條件,審核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七)承辦以省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的具體事宜。
(八)承辦省政府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執行國家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引進國外智力有關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規范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和宣傳工作;組織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
(三)歸口管理來皖工作外國專家,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
(四)歸口管理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計劃、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
(五)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按規定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
(六)承辦省政府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Ⅱ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是多少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址是:http://www.ah.hrss.gov.cn/DEF,1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3號),設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准,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的相關政策。
(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關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
(十)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辦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辦法和勞動關系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Ⅲ 安徽省機關養老保險

安徽省人力資源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皖人社發〔2017〕3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中央駐皖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
調整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定額部分、掛鉤部分和傾斜部分。
1.定額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掛鉤部分。
按本人繳費年限和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水平增加: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工齡;繳費年限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5%(見角進元)。
3.傾斜部分。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高齡退休人員,在定額增加和掛鉤增加的基礎上再另行增加:
年滿70—74周歲、75—79周歲、80—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以前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已經享受過高齡傾斜的人員,達不到上述標準的補齊到上述標准。
年滿70—74周歲、75—79周歲、80—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90元、140元、180元。2016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已經享受過高齡傾斜的人員,達不到上述標準的補齊到上述標准。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的由原渠道解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的由原渠道解決,所需資金仍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中央駐皖機關事業單位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繫到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地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平穩進行;要嚴格按照省統一規定,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調度落實資金,暢通發放渠道,確保7月底前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全部發放到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基本發放到位。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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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安徽省失業保險管理辦法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信訪、安全保密、目標管理、財務和後勤保障等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參與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
(二)綜合法規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政策草案,參
與立法論證等工作,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工作。編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人
力資源需求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預測分析,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與分析工作;承擔全市人才資源開發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
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並依法進行有效監督。
(三)錄用調配科

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和會同有關部門
組織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人員調配事宜。
(四)考核任免獎懲科

責組織全市機關公務員培訓;實施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指導協調全市非領導職數管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市直行政機關非領
導職數相關管理工作;承辦公務員考核、獎勵、表彰事宜;承辦市人民政府有關幹部任免事項;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
管理政策。
(五)職稱科
承擔職稱評審及管理工作,推行和強化執業資格制度和資格考試制度,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外來專家和出國(境)人員培訓工作。擬定全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就業促進科

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協調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並督促檢查;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落實國(境)外人員
(不含專家)來安就業管理政策;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人力資源服務中介機構的審批,並實施指導、管理和監督。
(七)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科(安順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計劃;承辦轉業軍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轉業軍官隨軍調(遷)家屬的安置工作;實施省內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工資福利科

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規劃和調控管理政策;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管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承辦市直機
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實施和工資統發工作;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協調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
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退休手續辦理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科
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和管理辦法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激勵政策;推行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監督實施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
(十)勞動關系科(農民工工作科)

徹落實國家勞動關系的政策法規;實施指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訂立、集體合同(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合同)的審批;監督實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
勞動保護政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貫徹執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辦理勞動關系轉移手續;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負責特殊工時制的
審批和監督執行;指導和監督企業落實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定發布全市企業勞動力工資指導價
位;貫徹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參與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
權益;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一)勞動監察科
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
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組織勞動監察機構檢查用人單位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雙方執行、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負責企業內部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的備案審查工作,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承擔其他人力
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理工作。
(十二)事業單位管理科
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辦高級專家延聘工作;指導監督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公開招聘、聘用及崗位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機關工勤人員聘用工作。
(十三)養老失業保險科

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擬訂相關工作制度;擬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
測預警制度;完善市內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辦理市本級統籌管理單位職工退休和市內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審批手續。貫徹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和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
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規劃;擬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
(十四)醫療生育工傷保險科

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政策,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
點零售葯店的監督管理;完善全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管理工作制度;負責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組織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
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並監督實施;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基金監督科
負責
社會保險基金、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
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市內相關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六)調解仲裁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爭議、人事仲裁的法律、法規、規
章、政策;擬訂勞動爭議、人事仲裁製度的實施規范,指導全市勞動爭議、人事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爭議、人事仲裁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爭議、人
事仲裁及相關協調工作。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科
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幹部人事、工資福利變動相關工作,承擔幹部職工考察、任免、調配、離退休人員工作;擬定本單位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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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安徽省 養老保險 改革

關於印發《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發[1995]6號
頒布時間:1995-8-18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精神,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所確定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建立具有中國特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學習國發[1995]6號文件,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原則和意義,不斷提高職工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卓有成效地將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向一個新的階段。
二、各級政府要根據「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摸底測算和科學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本地的具體實施意見。各行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實施意見,經省勞動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抄送省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同時,要認真做好業務培訓工作,以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
三、全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由省勞動廳負責指導、監督,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省勞動廳負責推動。省體改委積極參與,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積極協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
四、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於保持我省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研究,並將情況及時報告省勞動廳。
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和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應膛步做到
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確定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水平。
(二)社會互濟和自我保障相結合。改革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和企業包下來的辦法,樹立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在自我保障的基礎上發揮社會互濟的作用。
(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屬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單位之間的養老保險水平和費用的負擔既要大體公平,又要體現勞動者勞動貢獻的差別,以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
(四)統一政策,依法保障。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方向由國家集中決策。全省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統一,管理要法制化。要健全法律、法規,強化執法監督檢查,依法運作,依法保障。
(五)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主要任務是制訂政策、規劃,加強監督、指導。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一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六)管理服務社會化。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是養老保險事業發展的方向。目前由企業承擔的養老保險方面的服務工作將逐步轉向社會化,要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二、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
本省境內的國有企業(除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的企業外)、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全部職工,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本人及其僱工、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均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
(一)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繳納,以後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而逐步提高,最終達到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掃國家統計局規定,不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其他收入,不計為繳費工資基數。
(二)企業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沒有實行省級統籌前,具體繳納比例由地、市、縣本著「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測定。
企業及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會計[1995]004號文件關於「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收付雙方無須事先簽訂經濟合同,可以根據收款人提交的特約委託收款憑證直接辦理劃款」的規定,由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對不繳、少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依法強制執行,並按日加收所欠費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並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以全省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當地政府規定的企業繳費比例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到達法定的退休年齡時止。
職工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四、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各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險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
1.職工個人繳納的人武部養老保險費。起步時按職工繳費工資的3%,逐步提高到8%。
2.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劃轉記入的部分。起步時按職工繳費工資的7%,逐步降低到2%。
上述兩項之和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0%的比例保持不變。
3.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三)個人帳戶中儲存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四)職工在同一地區范圍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調入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五)職工由於各種原因中斷工作,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
(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於職工本人退休後按月支付的養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五、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繳費年限(本方案實施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0年及以上的人員,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均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職工基本養老金按社會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計發。即:
月基本養老金=社會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社會性養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
1.凡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時,將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並與社會性養老金合並計算月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社會性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2.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三年內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人員,在按改革前原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同時(職工基本工資封定在改革的前一年),再按繳費期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一定比例增發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按改革前原辦法計發的月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增發比例
確定增發比例的原則,是使同一工資水平的職工,後離退休的養老金比先離退休的略有增加。具體增發比例為:職工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繳費期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1.8%增發;滿15年不滿20年的,增發2%;滿20年不滿25年的,增發2.2%;滿25年不滿30年的,增發2.4%;滿30年不滿35年4
,增發2.6%;滿35年以上的,增發2.8%。
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職人員,一律增發1.8%。
3.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三年後達到法定離退體年齡離退休的人員,以職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推算出全部工作期間的儲存額,再除以120,計算出個人帳戶養老金,並與社會性養老金合並計算月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社會性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系數÷120
系數是根據職工改革前的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制定,目的是為了推算出職工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以合理調整過渡期不同人員的養老金待遇,使過渡期間不同人員的養老金水平趨於合理。
少數離退休人員按第3條計發的養老金如果低於按第2條計發的金額,可按第2條計發標准補齊。
(二)繳費年限不滿1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兩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本金加利息),一次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本方案實施前已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金。
(四)本方案實施後,職工的離退休年齡和離退休後的其他待遇,暫不作變動。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離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方案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本方案實施後,職工獲得勞動模範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本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對本方案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範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優惠待遇。
(六)因工(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關工作保險的規定執行。
(七)職工離退休前死亡或離退休後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沒有領完而死亡,可將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續人;由企業繳納劃轉記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部門,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房儲存額已領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養老金,直至本人死亡。
(九)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的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六、建立基本養老金調節機制
為了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按照全省職工工資增長或物價指數情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逐步建立起我省基本養老金調節機制。
七、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國家提倡和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並在政策上給予指導。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後,可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方式、標准等由企業確定,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八、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隊一部分記入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外,其餘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用以支付原有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實施方案中的社會性養老金、改革時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離退休後的部分養老金、壽命長和收入低的離退體人員的部分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正常調節制度所需的資金。
(二)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國家有規定的除外)。為應付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造成少數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嚴重不足的困難,須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省級調劑金辦法另行制定。
(三)養老保險基金是全體職工的共同財產,必須堅持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應用於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具體的提取比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
(四)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實行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雙重審計制度。省、地(市)、縣三級均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加強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九、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
各地和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強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的職能,加快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的步伐。當前應做好養老保險費用的差額繳撥向全額繳撥的過渡工作,逐步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發放。技術條件和基礎工作較好的,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或委託銀行代發養老金。暫不具備條件的,也要爭取在短期內做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養老金。
逐步建立以社會化管理服務為主要形式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體系,實現離退休人員主要由企業管理轉為主要依託社區進行管理,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
十、其它
(一)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准。
(二)各行署、省轄市政論可根據本方案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本方案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四)本方案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Ⅵ 安徽省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的繳費基數是多少

安徽省各地市2014-2015最新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及費用明細一覽表


Ⅶ 安徽省五險一金標准

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扣除五險一金之後剩下部分的最低額度。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最低工資不包括各類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個人應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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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聯系方式,最好是咨詢電話

分析如下: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咨詢服務電話:12333

地址:合肥市長江中路333號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信箱說明使用

http://www.ah.hrss.gov.cn/web/site/Root/web/templet/siteColumnContent.jsp?siteColumnContentId=62965

(8)安徽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3號),設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Ⅸ 合肥市社保局網站

先找單位的人事部門,給你開證明,再到合肥市政務區勞動保障中心大樓辦理(一樓)有咨詢處,然後要上課,上完課再到戶口所在的勞動保障部門拿勞動保障手冊,開繳費單--去徽商銀行繳費

Ⅹ 安徽省養老保險是從哪年哪月實施的有具體的文件號嗎

關於印發《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發[1995]6號

頒布時間:1995-8-18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精神,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所確定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建立具有中國特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學習國發[1995]6號文件,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原則和意義,不斷提高職工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卓有成效地將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向一個新的階段。

二、各級政府要根據「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摸底測算和科學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本地的具體實施意見。各行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實施意見,經省勞動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抄送省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同時,要認真做好業務培訓工作,以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

三、全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由省勞動廳負責指導、監督,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省勞動廳負責推動。省體改委積極參與,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積極協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

四、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於保持我省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研究,並將情況及時報告省勞動廳。

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和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應膛步做到

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確定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水平。

(二)社會互濟和自我保障相結合。改革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和企業包下來的辦法,樹立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在自我保障的基礎上發揮社會互濟的作用。

(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屬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單位之間的養老保險水平和費用的負擔既要大體公平,又要體現勞動者勞動貢獻的差別,以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

(四)統一政策,依法保障。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方向由國家集中決策。全省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統一,管理要法制化。要健全法律、法規,強化執法監督檢查,依法運作,依法保障。

(五)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主要任務是制訂政策、規劃,加強監督、指導。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一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六)管理服務社會化。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是養老保險事業發展的方向。目前由企業承擔的養老保險方面的服務工作將逐步轉向社會化,要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二、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

本省境內的國有企業(除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的企業外)、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全部職工,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本人及其僱工、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均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

(一)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繳納,以後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而逐步提高,最終達到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掃國家統計局規定,不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其他收入,不計為繳費工資基數。

(二)企業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沒有實行省級統籌前,具體繳納比例由地、市、縣本著「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測定。

企業及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會計[1995]004號文件關於「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收付雙方無須事先簽訂經濟合同,可以根據收款人提交的特約委託收款憑證直接辦理劃款」的規定,由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對不繳、少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依法強制執行,並按日加收所欠費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並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以全省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當地政府規定的企業繳費比例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到達法定的退休年齡時止。

職工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四、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各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險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

1.職工個人繳納的人武部養老保險費。起步時按職工繳費工資的3%,逐步提高到8%。

2.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劃轉記入的部分。起步時按職工繳費工資的7%,逐步降低到2%。

上述兩項之和為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0%的比例保持不變。

3.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三)個人帳戶中儲存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四)職工在同一地區范圍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調入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五)職工由於各種原因中斷工作,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

(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於職工本人退休後按月支付的養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五、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繳費年限(本方案實施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0年及以上的人員,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均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職工基本養老金按社會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計發。即:

月基本養老金=社會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社會性養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

1.凡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時,將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並與社會性養老金合並計算月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社會性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2.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三年內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人員,在按改革前原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同時(職工基本工資封定在改革的前一年),再按繳費期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一定比例增發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按改革前原辦法計發的月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增發比例

確定增發比例的原則,是使同一工資水平的職工,後離退休的養老金比先離退休的略有增加。具體增發比例為:職工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繳費期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1.8%增發;滿15年不滿20年的,增發2%;滿20年不滿25年的,增發2.2%;滿25年不滿30年的,增發2.4%;滿30年不滿35年4
,增發2.6%;滿35年以上的,增發2.8%。

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職人員,一律增發1.8%。

3.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三年後達到法定離退體年齡離退休的人員,以職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推算出全部工作期間的儲存額,再除以120,計算出個人帳戶養老金,並與社會性養老金合並計算月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社會性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系數÷120

系數是根據職工改革前的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制定,目的是為了推算出職工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以合理調整過渡期不同人員的養老金待遇,使過渡期間不同人員的養老金水平趨於合理。

少數離退休人員按第3條計發的養老金如果低於按第2條計發的金額,可按第2條計發標准補齊。

(二)繳費年限不滿1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兩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本金加利息),一次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本方案實施前已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金。

(四)本方案實施後,職工的離退休年齡和離退休後的其他待遇,暫不作變動。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離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方案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本方案實施後,職工獲得勞動模範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本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對本方案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範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優惠待遇。

(六)因工(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關工作保險的規定執行。

(七)職工離退休前死亡或離退休後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沒有領完而死亡,可將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續人;由企業繳納劃轉記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部門,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房儲存額已領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養老金,直至本人死亡。

(九)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的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六、建立基本養老金調節機制

為了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按照全省職工工資增長或物價指數情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逐步建立起我省基本養老金調節機制。

七、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國家提倡和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並在政策上給予指導。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後,可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方式、標准等由企業確定,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八、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隊一部分記入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外,其餘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用以支付原有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實施方案中的社會性養老金、改革時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離退休後的部分養老金、壽命長和收入低的離退體人員的部分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正常調節制度所需的資金。

(二)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國家有規定的除外)。為應付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造成少數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嚴重不足的困難,須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省級調劑金辦法另行制定。

(三)養老保險基金是全體職工的共同財產,必須堅持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應用於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具體的提取比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

(四)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實行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雙重審計制度。省、地(市)、縣三級均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加強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九、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

各地和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強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的職能,加快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的步伐。當前應做好養老保險費用的差額繳撥向全額繳撥的過渡工作,逐步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發放。技術條件和基礎工作較好的,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或委託銀行代發養老金。暫不具備條件的,也要爭取在短期內做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養老金。

逐步建立以社會化管理服務為主要形式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體系,實現離退休人員主要由企業管理轉為主要依託社區進行管理,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

十、其它

(一)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准。

(二)各行署、省轄市政論可根據本方案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本方案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四)本方案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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