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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0-15 01:20:00

1. 司法救助金怎麼申請

找司法救助站或者司法救助中心去問專業人士吧!或者請教一下律師吧!祝你好運

2. 司法局司法救助資金使用范圍

對下列人員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

(七)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八)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涉法涉訴信訪人,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願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後息訴息訪的,可參照執行。

申請國家司法救助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刑事訴訟的;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對社會組織、法人,不予救助。

3. 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金,以後可以領到執行款嗎

建立司法救助制度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諧穩定的應有之義,是人民法院化解執行難,不斷創新執行工作機制中推出的一項新舉措,但由於它是一種新生事物,基層法院在實施時確實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執行救助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不明
由於執行救助制度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目前大多出現在各級法院對人大、政協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信息中,社會各界對其性質的理解和認知程度不一,更不用說對其法律定位的正確認識。這無疑影響到執行救助制度的構建、實施乃至效用的發揮。

(二)執行救助行為單一目前人民法院對困難當事人給予的執行救助僅限於一定的金錢補償,基本上是法院一家在唱「獨角戲」,並沒有將執行救助納入社會保障范圍。
(三)執行救助基金籌集渠道單一就基層法院而言,目前執行救助基金的籌集主要是兩個渠道,一是政府財政撥款,此為主要渠道;二是法院從有限的辦案經費或返還的訴訟費用中「擠出」部分資金。以龍馬潭區法院為例,由於受地域和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影響,政府財政撥款的數額極其有限。而對於法院「擠出」的有限救助基金更是「杯水車薪」,難以為繼,也無法滿足執行工作現狀及所需。
(四)執行救助基金發放的范圍、對象、標准不統一設立執行救助基金的目的是要救助那些因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而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暫時不能實現,且生活又非常困難的申請執行人。但在實踐中,存在著當救助無救助、不當救助而救助的問題,違背了執行救助的基本意義。那些進行上訪、生活相對困難的申請執行人,法院為解決信訪問題,優先對其實施了救濟;而那些未上訪的和其一樣甚至比他更困難的申請執行人,卻可能因為救助資金數量有限而沒有得到救助。更有甚者,生活並不困難,但由於長期上訪或纏訪的,卻得到了執行救助。另外,執行救助基金發放的標准也不一樣,有的少則幾百元,多的數萬元,主要是按照執行案件的標的款作為參照發放。
(五)執行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監督不力由於執行救助基金的籌措渠道窄,資金數量少,享受的人員不多,因此,在執行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發放上,主要是按照法院內部的審批程序進行發放。而從長遠的角度考慮,執行救助作為一項長效機制,應從如何有效監督方面制定、完善相關監督程序和規定,防止人情案、關系案。

4. 您好! 請問申請司法救助基金會援助都有哪些條件 司法救助基金會是何時成立的呀

建議向當地司法局詢問。

5. 司法救助金要不要歸還,在法律上有沒有這些規定

你好

救助金是不需要歸還的,是對弱者的保護

另外,緩交訴訟費是要繳納的,但是免繳就是不需要繳納了,這是我延伸開去的話題。

當然了一般是敗訴方最終承擔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

6. 司法救助金可以申請第二次嗎

中央政法委正式對外公布《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明確8類可獲得國家司法救助的人群。 《意見》於2014年1月,由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並在全國司法政法機關逐步推進,目前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國基本建立。供參考

7. 什麼是司法救助金

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或者說,司法救助,也稱為訴訟救助[2],是指人民法院對於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根據其申請,予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制度。
根據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規定,「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此外,具有以下6種情形者可申請司法救助基金:一是交通肇事賠償類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三是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四是勞動報酬類案件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且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五是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六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8. 司法救助金按什麼標准算

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稱為訴訟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於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根據其申請,予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制度。

9. 司法救助金額發放標準是多少

您好:
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或者說,司法救助,也稱為訴訟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於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根據其申請,予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制度。
根據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規定,「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此外,具有以下6種情形者可申請司法救助基金:
一是交通肇事賠償類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三是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四是勞動報酬類案件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且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五是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六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10. 一個人可以重復申請司法救助金嗎每個人可以申請幾次司法救助金,有規定嗎

一個人不可以重復申請司法救助金,在領取過後就無法繼續領取了。辦案機關應當認真核實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綜合相關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審批意見。決定不予救助的,及時將審批意見告知當事人,並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根據《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

(七)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八)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涉法涉訴信訪人,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願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後息訴息訪的,可參照執行。

申請國家司法救助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刑事訴訟的;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對社會組織、法人,不予救助。

(10)司法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第四條 使用國家司法救助資金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過程中,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

(二)申請。救助申請由當事人向辦案機關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提出。申請一般採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不能提供書面申請的,可以採用口頭方式。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真實身份、實際損害後果、生活困難、是否獲得其他賠償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審批。辦案機關應當認真核實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綜合相關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審批意見。決定不予救助的,及時將審批意見告知當事人,並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四)發放。對批准同意的,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救助資金撥付辦案機關,辦案機關在收到撥付款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救助資金。對急需醫療救治等特殊情況,辦案機關可以依據救助標准,先行墊付救助資金,救助後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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