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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勞保基金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10-14 13:11:06

A. 建築工程勞保基金

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由建設單位支付,施工單位管理
一、勞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區規定的取費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用以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的一項特種基金。
二、勞保基金開支范圍,是除了職工福利基金外,按勞保條例有關規定開支的勞動保險費用,主要包括:
1.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及其醫葯費。
2.退職職工的退職生活費。
3.六個月以上病員工資及其應提取的工資附加費。
4.職工死亡喪葬費和直系供養親屬的撫恤費。
5.有些地區實行勞保統籌,按定率上交數同實際發生數的差額(上交多而實際開支少)。

B. 工程中的勞保統籌基金費率是多少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改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均要按本地區人民政府新政函規定的3.55%(不含稅造價)比例收繳勞保費用。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工程規劃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工程項目竣工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統籌機構提交工程費用結算報告,由統籌機構對繳納勞保費用的情況進行核算,多退少補。

(2)銀川市勞保基金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沒有預交勞保統籌基金的工程項目,各地、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建設單位在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工程規劃、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保證建築企業有參加養老保險穩定資金來源的具體措施。

勞保費用應當在工程概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合同中單獨列項,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勞保費由各市縣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向建設單位統一收繳,並撥付建築施工企業,專項用於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支付離退休職工費用,以及支付其他服務和保障建築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符合勞動保障政策的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統籌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保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費率

C. 關於建築企業的勞保基金問題

一、勞動保險制度
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剛剛組建,不具
備實行"條例"的條件,1953年國家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建築企業。同年,在哈爾濱市的國家建
工部工業建築公司,重工業部有色局建築公司,一機部電工局第二建築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築公司,以及哈爾濱市第一建築公司,第二建築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國營建築企業,按"
條例"的規定,實行了勞動保險制度。
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78〕104號《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按104號文件規定執行。
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按1979年省建委、省勞動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執行退休制度。
二、職工退休、退職待遇
國營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待遇,1953-1958年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1958
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按這兩個文件
執行。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
暫行辦法》後,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改按這兩個文件規定執行。
1978年以前市屬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維修公司)執行勞動保險制度,其他集體企業
均不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1979年7月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黑龍江省勞動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號、
黑勞險字〔1979〕7號文件印發了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省建設局共同制
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哈爾濱市集體
所有制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開始實行退休退職待遇。1989年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擴大到全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退休和退
職生活費的標准,根據企業經濟狀況,按標准執行:經濟條件好,資金有積累的企業,職工
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執行;經濟條件稍差,資金積累不多
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標准逐項減少1
0%(因工緻殘者除外),但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經濟條件差,資金沒有積累的企業,
按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最低額,即職工退休費每月按25元發給,退職生活費按20元發給。
文件印發後,各集體施工企業,給應退職工辦了退休退職手續。達不到退休退職最低標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標准發給。
1990年,國家給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工資。根據哈政發〔1990〕12號文件退職職工生活費
每月不能低於40元,退休職工退休費每月不能低於50元,因工緻殘退休職工每月不能低於60
元的規定,市建工局所屬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給未達到最低保證數的2924人(占
退休職工的91%)增加退職生活費和退休費。每月增加金額52772元,年增加金額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資18元,年增加工資216元。
三、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
1953-1985年,國營施工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1985年
以後,企業實行改革,有的按國家規定報銷葯費,有的把醫療費分到人頭,作為輔助性工資
發給職工。集體企業,病假不開支,葯費有的分到人頭,有的既不分到人頭,也不報銷,疾
病和非因工傷殘職工醫療費全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因工傷殘待遇
國營企業,因工傷殘完全按國家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與國營企業一樣。
其他集體企業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時其待遇低於國家標准10%。有的企
業因工傷殘治療期6個月以內與國營一樣,6個月以後按標准工資60%開支,傷勢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職工死亡及直系親屬供養
職工非因工死亡,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同樣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職工因工死亡,
國營企業按勞保條例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國家規定一次結清。
1989年5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12號令規定:職工不
論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一律發給500元,因工死亡發給撫恤費1000元,非因工
死亡發給救濟費500元。此外,職工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新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
給50元撫恤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5元撫恤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親
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40元救濟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0元救濟費。
建築企業對因工死亡的職工,國營、集體企業均按文件執行。對非因工死亡的,國營企
業按文件執行,集體企業只發喪葬費、救濟費。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救濟費,省屬國營企
業按令執行,市屬國營企業延至1990年才執行,集體企業沒有執行。
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是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
的規定標准,由企業各自提取、各自負擔。定額規定的標准,國營企業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費的1.7%,集體企業是1.61%。1985年國家計委〔1984〕29號文件取消集體企業的勞保
取費,1986年黑龍江省調整了勞保取費,國營企業為3.1%,恢復集體企業1.61%。
建築企業的勞保負擔畸輕畸重,全市建築企業1.3萬余名離退休職工,全部集中在51戶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業中。據市建工局調查統計:省、市所屬8戶大中型建築企業,1982-
1986年勞保費用超支1560萬元,超過企業定額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屬4戶國營建築企業按定額提取勞保費302萬元,實際支出483萬元,
超定額支出181萬元。4戶集體建築企業實收勞保費只有74萬元,實際需要344萬元,企業只
支付248萬元;市區所屬11戶老建築企業,有退休職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數領到勞保工資。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時間最長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達一年又兩個月,個
別的達36個月。
1987年,省.市所屬8戶國營建築企業參加市勞動保險公司「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
(簡稱社會統籌),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向保險公司繳納統籌基金,保險公司按統籌項
目(主要是勞保工資)按月撥給企業。由於建築企業的平均工資較高,8戶企業每年要比實
際需要多繳200-300萬元,使本來就收不抵支的勞保費用更加超支,加重企業負擔。8戶企業
有退休職工4800人,佔全行業離退休職工總數的37%,其餘63%的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各自
負擔。
1988年6月,黑龍江省又一次調整《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勞保費率:國
營企業地市以上的為3.5%,區、縣級為1.2%。由於各建築企業任務不足,產值下降,勞
保費率雖提高而企業實收的勞保費卻下降,加之建築市場競爭激烈,在職職工的工資都難以
支付,企業拖欠勞保工資的數額加大,時間拖長,大批退休職工生活難以維持。
為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問題,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關於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
險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申請",經與市勞動、財政、稅務、建行、建委等部門多次溝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宮本言市長主持的第41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保
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據哈爾濱市政府的決定,組建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
籌管理辦公室(簡稱統籌辦,處級事業編制,定員10人),在市勞動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
哈爾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的統籌管理。市建工局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哈爾濱市建築企
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會同市勞動局,市建委、建行,相繼制定了《哈爾濱市建
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建安企業勞保支出費率的規定》、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等具體統籌辦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蘭縣)登記注冊,並按《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定額》提取"勞保基
金"的建築企業,包括原已參加社會統籌的8戶國營建築企業,均劃入建築行業的統籌管理。
當年按期如數支付全行業14743名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補發了統籌前拖欠的勞保工資。
按照統籌辦法的規定,統籌基金按建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結算,退休職工的勞保工資
由統籌辦全包下來。這樣,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賴於本企業的興衰存亡,實現了全建築
行業的統收統支,建築企業間勞保負擔的畸輕畸重問題已不存在。由建築企業繳納勞保基金
改由建設單位按投資項目預繳,建築企業無力繳納的現象不再發生,統籌基金得以全額收繳。

D. 勞保基金管理制度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的規定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是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深化建築企業改革,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按照建設部的統一布署,建築業企業資質就位以來,通過改革、改制和重組,企業狀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動。為使我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緊跟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傳電(1997)第81號、湘政辦明電(2001)66號、湘政辦函(1992)249號及《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領導,確保勞保基金的應收盡收。

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是企業職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徵收工作中的問題,保證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有序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強化徵收,狠抓新開工項目勞保基金的收繳,所有新開工項目都必須按照省政府規定,在發放《施工許可證》之前,向建設單位(業主)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5%徵收勞保基金。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分年度投資的項目,可採取簽訂協議分期徵收方式。由政務中心(收費局)代收勞保基金的地區,要明確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政務中心(收費局)各自職責和工作時限,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各政務中心(收費局)收取的勞保基金直接匯入勞保基金專戶。徵收建築行業勞保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勞保基金專用票據。

為了維護全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1992)20號文明確的:建築企業職工勞保基金管理業務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具體經辦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勞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調整勞保積累調劑金、管理經費及勞保基金的撥付辦法、標准。

(一)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的提取:

各地勞保積累調劑金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的25%提取,其中:5%作為省級積累調劑金;20%作為市級積累調劑金。

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所需人員、工作經費,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分段提取。年內收取勞保基金2000萬元以下的(含2000萬元),按5%計提;超過2000萬元到4000萬元(含4000萬元)部分,按2.5%計提;4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計提,提取的管理經費直接匯入管理經費專戶,按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後,其餘部分為基本部分。

(二)勞保基金撥付辦法及標准

1、撥付辦法:
勞保基金收取到帳後,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後可按工程進度實行預撥,竣工決算時結清。對不按規定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建築業企業,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可根據企業所在地社保部門提供的欠費通知單,將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直接背書到社保部門。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業企業及省外建築業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結算時結清、撥付。

建築業專業、勞務公司分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需雙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配比例,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落實。

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收取到帳、並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兩年,施工企業不來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辦理勞保基金結算、撥付的將該工程項目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經審查不符合撥付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應將其收取的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不再撥付給企業。

2、撥付標准:
(1)按國務院國發(1997)第26號、省政府湘政發(1997)第43號文規定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業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3)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進湘施工備案登記的外省來湘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基本部分撥付後的余額為積累調劑金。

三、建立健全勞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勞保基金的監督,確保勞保基金專款專用。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是施工企業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勞保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勞保基金的政策和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和結算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減免、拖欠、截留、擠占挪用勞保基金,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

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勞保基金徵收、撥付、調劑情況監督、稽查,對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政務中心(收費局)不按規定徵收、劃撥、管理、使用勞保基金,對拖欠、不足額繳納勞保基金的建設單位(業主)和責任人按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和規定予以處罰。

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要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的管理,勞保基金收入應存入設立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基金專戶。在確保正常撥付勞保基金有餘額時,為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適當轉存定期。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保基金必須專款專用。

凡撥付到建築業企業的勞保基金,企業要優先用於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勞保費用項目建立帳目,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各建築業企業要按規定真實、准確地向所在地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填報報表和有關資料。要自覺接受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同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以上各項,望各地遵照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從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E. 勞保基金怎麼支付

勞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區規定的取費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用以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的一項特種基金。
勞保基金開支范圍,是除了職工福利基金外,按勞保條例有關規定開支的勞動保險費用,主要包括:
1.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及其醫葯費。
2.退職職工的退職生活費。
3.六個月以上病員工資及其應提取的工資附加費。
4.職工死亡喪葬費和直系供養親屬的撫恤費。
5.有些地區實行勞保統籌,按定率上交數同實際發生數的差額(上交多而實際開支少)。
舉例說明勞保基金的總分類核算
1.從銀行提取備發退休人員退休費現金5000元。
借:現金 5000元
貸:專項存款 5000元
2.支付退休人員退休費500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5000元
貸:現金 5000元
3.由工資分配轉來六個月以上病員工資30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300元
貸:應付工資 300元
4.應分配六個月以上病員的工資附加費10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100元
貸: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60元
貸:其他往來——工會經費 40元
5.支付退休人員報銷醫葯費7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70元
貸:現金 70元
6.從專項存款戶支付職工因公死亡喪葬費12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120元
貸:專項存款 120元
7.本月隨工程款收回勞保基金4000元。
借:應收工程款 4000元
貸: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4000元
8.支付勞保統籌基金(上交數大於實際支用數)100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1000元
貸:專項存款 1000元
9.自未結算勞保基金收支差額2590元。
借:利潤——營業外支出 2590元
貸: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2590元

F. 勞保基金的定義是什麼適用范圍有哪些

勞動保險基金亦稱勞保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的取費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的,用於支付職工勞動保險的特種基金。是按勞保條例規定的離退休職工的費用和6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及按照上述職工工資總額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
勞動保險基金的計取方法:
(1)一般建築工程、混凝土構件安裝工程等以直接費為基數,按規定的費率計取。其計算公式為:勞動保險基金=直接費×勞動保險基金費率
(2)安裝工程、房屋拆除及維修工程等以人工費為基數,按規定的責率計取。其計算公式為:
勞動保險基金=人工費×勞動保險基金費率

G. 勞保基金是什麼

勞保基金是針對建築工程業的,很多建築工地上的農民工不交社保,因為工程到處流動,在一個地方交也不方便,現在我國各地方又相互扯皮。所以就成立勞保。社保是全民的,主要還是針對地方,據說國家在研究異地勞保的辦法,很困難。

H. 銀川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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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綿陽市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綿府發[1998]172號)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根據《關於綿陽市實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特製定市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一、任務和原則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任務是: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2、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
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二、參保范圍和繳費辦法
1、綿陽市市級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涪城區、遊仙區內市級及其以上單位參加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此范圍內的部、省屬單位以及鐵路、電力等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綿陽市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保險基金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
2、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繳納費率按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的7%繳納,職工個人繳納費率為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3、職工上年工資總額依據市統計局勞動工資統計口徑。凡繳費工資低於市級平均工資的按市級平均工資繳費。
4、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可委託銀行代辦,也可由單位直接繳納,按月或季繳費(每月、每季第1月的前10日)。逾期不繳或欠繳者,按日加罰2‰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統籌基金;對逾期3個月未繳納的,將暫停其醫療保險關系。
5、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6、參保單位分立、合並、終止時,必須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企業破產清算時,必須全額清償欠繳和應繳的醫療保險費。
三、建立基本醫療社會保險統籌和個人帳戶
1、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分別核算,不能互相擠占。
①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
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按職工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按年退休費)計算,在職45歲以下按3%計入(含個人繳納的2%),45歲以上按4%計入(含個人繳納的2%);退休人員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個人年退休費的4%計入個人帳戶。
個人醫療帳戶根據單位繳費情況按季劃入。
②統籌基金: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余額作為統籌基金,由市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
2、個人帳戶與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①個人帳戶主要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也可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中的自付部分,當不足支付時一律自付。
②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報銷范圍)實行單次住院結算。每次住院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為:三級醫院7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一級和未定級醫院500元,退休人員起付標准比在職人員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可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在職職工80%(個人自付20%),退休人員90%(個人自付10%)。參保人員全年基本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0元。
③經批准轉外地醫院和因公出差患急症住外地公立醫院,符合基本醫療報銷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為在職職工700元,退休人員600元,超過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在職職工70%(個人自付30%),退休人員80%(個人自付20%)。
④常駐外地的在職、退休人員不使用醫療磁卡,門診醫療費按上述第①條包干使用,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第③條辦理。
3、參保人員在門診醫療中需長期依靠葯物治療的慢性病和患重症出院後需要門診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且符合基本醫療報銷范圍的並有二級以上醫院和本單位證明、經市社會保障局審核,按個人負擔30%,單位負擔30%,統籌基金支付40%的比例,由本單位每半年匯總,到市社會保障局報銷。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管
1、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2、市社會保障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3、市社會保障局的事業經費不得從保險基金中提取,由市財政預算解決。
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利率計算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5、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職工個人所有,只能用於醫療支出,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可以結轉和繼承。職工調離本市時,其結余的個人帳戶資金隨同轉移或一次性發還本人。
6、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
①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結算
門診醫療:凡在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葯店購葯,一律實行磁卡結算,當個人帳戶用完後一律自付;凡在未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葯店購葯,一律現金結算,而後可由單位按月或季報市社會保障局按規定結算。
住院醫療:參保職工患病確需住院治療的,憑定點醫院入院證明、單位介紹,並持個人磁卡到市社會保障局或市社會保障局在定點醫院的代辦點辦理住院手續。凡在已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住院醫療費實行磁卡結算。起付標准以下費用、個人自費、自付部分,由醫療機構按規定直接向患者收取。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醫療機構同市社會保障局結算。凡在未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患者一律用現金同醫療機構結算、出院後由本單位向市社會保障局結算。
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統籌基金結算
每月25日為結算日,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將當月門診醫療費用、住院醫療中出院病人費用按規定報市社會保障局結算,實行微機聯網的定點葯店應將當月參保人員購葯費用按規定報市社會保障局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費用結算報送時間為每結算日後10天之內。
7、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由市社會保障局根據其情節輕重,對其通報,並處以違規費用3-5倍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直至取消定點資格。
8、對參保單位、參保人員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由市社會保障局根據其情節輕重,對其通報,並處以違規費用3-5倍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直至凍結單位帳戶和參保人員磁卡。
9、市社會保障局要根據上級勞動和保障等部門制定的基本醫療服務范圍、標准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應辦法,組織貫徹執行。在上述管理辦法未出台前,用葯目錄、醫療服務范圍和標准,暫按原辦法執行。
10、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由市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資格審定辦法,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醫療服務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1、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12、市審計局要定期對市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13、市衛生局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積極推進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結構調整,加快衛生機構改革,規范醫療行為,減員增效,提高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要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群眾得到基本醫療服務,並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在市級醫療機構中逐步逐步推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形成醫療服務和葯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要積極發展社區服務,將社區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14、成立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綿陽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小組(參加單位及人員另文下達),其主要職責是:
①負責監督,檢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
②負責監督、檢查醫療保險資金的收繳、使用情況;
③負責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基本醫療有關政策、收費標准、服務質量等情況;
④負責監督、檢查定點葯店執行基本醫療有關政策、葯品質量、價格、服務質量等情況。
五、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1、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2、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市社會保障局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3、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待國家制定具體辦法後貫徹執行。
4、為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的現有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市財政局核准後列入成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不納入社會統籌。特定行業的劃定范圍待國家制定相關文件後確定。
5、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仍按《關於破產國有企業職工託管期間醫療保險問題的通知》(綿府辦函[1998]41號)執行。
6、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工傷和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范疇,由市社會保障局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中推行工傷和生育保險制度解決。
7、最高支付取額以上的醫療費用仍按綿委辦發[1998]05號文件中關於超過2.5萬元以上重病職工的特殊醫療費用解決辦法執行,待國家有新的規定後按新規定執行。
六、加強組織領導
醫療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繫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各參保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職工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任務、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精心組織實施,保證新舊方案的平穩過渡。
七、其它
1、本辦法從1999年1月1日起執行。原《綿陽市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綿陽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2、本辦法由綿陽市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I. 2016年7月1日之前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支付條件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的規定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是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深化建築企業改革,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按照建設部的統一布署,建築業企業資質就位以來,通過改革、改制和重組,企業狀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動。為使我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緊跟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傳電(1997)第81號、湘政辦明電(2001)66號、湘政辦函(1992)249號及《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領導,確保勞保基金的應收盡收。 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是企業職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徵收工作中的問題,保證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有序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強化徵收,狠抓新開工項目勞保基金的收繳,所有新開工項目都必須按照省政府規定,在發放《施工許可證》之前,向建設單位(業主)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5%徵收勞保基金。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分年度投資的項目,可採取簽訂協議分期徵收方式。由政務中心(收費局)代收勞保基金的地區,要明確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政務中心(收費局)各自職責和工作時限,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各政務中心(收費局)收取的勞保基金直接匯入勞保基金專戶。徵收建築行業勞保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勞保基金專用票據。 為了維護全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1992)20號文明確的:建築企業職工勞保基金管理業務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具體經辦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勞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調整勞保積累調劑金、管理經費及勞保基金的撥付辦法、標准。 (一)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的提取: 各地勞保積累調劑金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的25%提取,其中:5%作為省級積累調劑金;20%作為市級積累調劑金。 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所需人員、工作經費,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分段提取。年內收取勞保基金2000萬元以下的(含2000萬元),按5%計提;超過2000萬元到4000萬元(含4000萬元)部分,按2.5%計提;4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計提,提取的管理經費直接匯入管理經費專戶,按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提取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後,其餘部分為基本部分。 (二)勞保基金撥付辦法及標准 1、撥付辦法:勞保基金收取到帳後,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後可按工程進度實行預撥,竣工決算時結清。對不按規定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建築業企業,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可根據企業所在地社保部門提供的欠費通知單,將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直接背書到社保部門。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業企業及省外建築業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結算時結清、撥付。 建築業專業、勞務公司分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需雙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配比例,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落實。 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收取到帳、並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兩年,施工企業不來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辦理勞保基金結算、撥付的將該工程項目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經審查不符合撥付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應將其收取的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不再撥付給企業。 2、撥付標准:(1)按國務院國發(1997)第26號、省政府湘政發(1997)第43號文規定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2)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業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3)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進湘施工備案登記的外省來湘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基本部分撥付後的余額為積累調劑金。 三、建立健全勞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勞保基金的監督,確保勞保基金專款專用。建築行業勞保基金是施工企業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勞保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勞保基金的政策和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和結算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減免、拖欠、截留、擠占挪用勞保基金,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 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勞保基金徵收、撥付、調劑情況監督、稽查,對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政務中心(收費局)不按規定徵收、劃撥、管理、使用勞保基金,對拖欠、不足額繳納勞保基金的建設單位(業主)和責任人按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和規定予以處罰。 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要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的管理,勞保基金收入應存入設立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基金專戶。在確保正常撥付勞保基金有餘額時,為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適當轉存定期。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保基金必須專款專用。 凡撥付到建築業企業的勞保基金,企業要優先用於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勞保費用項目建立帳目,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各建築業企業要按規定真實、准確地向所在地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填報報表和有關資料。要自覺接受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同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以上各項,望各地遵照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從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J. 勞保基金取消了嗎

勞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區規定的取費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用以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的一項特種基金。
據說,勞保基金要取消是由於收取勞保基金缺少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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