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社保多少跟你的工資沒有絕對聯系的,是分級別買的。詳細如下。
社保費基本知識
社會保險是國家立法保障勞動者因年老、疾病、生育、工傷等原因永久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本人或家屬失去生活來源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貨幣形式體現)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等五種。
一、社會保險費的繳費人或扣繳義務人
按現行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原則上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負擔。單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准備開支不足部分給予補貼。不同的保險類型,其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勞動者不用繳費。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單位、個人均要繳費,單位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代扣代繳本單位人員社保費的義務。
二、繳費依據及費率
按《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廣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年度以當年7月至次年6月為一個繳費年度。社會保險費計征基數按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核定。單位按所屬繳費個人的繳費基數總額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按上年度(1至12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月平均數為繳費基數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月平均數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征社會保險費;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計征。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含參照執行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的業主和僱工以本人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項作為繳費基數。業主或僱工本人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項的金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300%以上部分不計征社會保險費。業主本人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項的金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征。僱工在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的繳費期間,本人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項的金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0%計征。
1.養老保險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繳費比例為28%,其中單位負擔比例為20%,個人負擔比例為8%。個人繳費部分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部分有3%劃入個人帳戶。2002年7月起,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本市城鎮戶口員工,新參保的私人注資總額超過50%以上的區街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繳費比例20%,其中單位負擔比例12%,個人負擔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部分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部分有3%劃入個人帳戶。省屬企業:從2003年7月起,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率為8%。而省直企業單位負擔18%。原行業統籌駐粵企業繳費費率按行業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繳費費率。
2.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按其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醫療費,職工按其繳費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合計費率10%。
3.失業保險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49號)和《廣州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的文件規定,單位按繳費工資的2%繳納,城鎮戶口職工按1%繳納,農民合同制職工個人不繳費。
4.工傷保險
廣州市:按不同行業分為四個檔次:0.5%,1%,1.2%,1.5%。廣東省直企業統一一個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為0.8%。
5.生育保險
廣州市生育保險基金按各單位上年度全部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0.7%繳納。省屬駐穗單位按0.4%繳納。
三、社保費徵收工作劃分
廣州地區(含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的社會保險費按地方稅收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徵收。
1.中央、省屬單位(在省社保部門辦理參保手續的)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越秀區徵收管理分局負責徵收。
2.市屬單位、區屬單位(在市、區社保部門辦理參保手續的)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按繳費人的經營所在地實行屬地管理,由對應的徵收管理分局負責徵收。
3.自由職業者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戶口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屬社保部門對應徵收管理分局負責徵收。
4.在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和增城市參保的單位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屬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四、繳費方式
結合我市社會保險費徵收的實際,目前我局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方式有三種:銀行托收、前台徵收、儲費扣繳。
自由職業者、個體戶(沒有對公帳號的)或因各種原因暫不能(或不便)在開戶銀行帳戶劃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可直接到繳費單位對應的地方稅務徵收管理分局列印《稅收通用繳款書》,到銀行繳費。
(一)銀行托收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對公帳號的),採取委託銀行收款方式征繳社會保險費。通過電子集中扣繳或廣州電子資金轉帳系統定期借記業務結算方式,委託銀行從繳費單位的開戶帳戶中劃繳。
(二)前台徵收適用於自由職業者或個體戶繳交社會保險費。自由職業者或個體戶先在所屬區徵收分局確定的銀行開設儲蓄存摺,然後簽訂一份由繳費人、地方稅務局、銀行三方聯合按月委託銀行扣款繳費的協議。地方稅務局按月委託銀行在繳費人的存摺扣繳當月的社會保險費。
(三)儲費扣費適用於自由職業者或個體戶繳交社會保險費。自由職業者或個體戶先在所屬區徵收分局確定的銀行開設儲蓄存摺,然後簽訂一份由繳費人、地方稅務局、銀行三方聯合按月委託銀行扣款繳費的協議。地方稅務局按月委託銀行在繳費人的存摺扣繳當月的社會保險費。
五、繳費時間
根據現行的有關規定及結合我市的實際,廣州地區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時間,確定在每月18日前(不含當日,以所繳社保費到達地稅部門收費帳戶,即以銀行收款轉訖章的時間為准)。繳費單位和個人的銀行帳戶在每月12日前仍未被地稅部門自動扣繳社保費的,必須在每月15日前,到對應的地稅部門辦理繳費手續,並確保繳交款項在18日前(不含當日)到達地稅部門收費帳戶,才確認為當月已繳費。如所交款項在當月18日以後(含當日)才到達地稅部門收費帳戶的,則視為次月繳費。
六、錯繳、重繳社保費的退款手續
(一)對通過銀行扣繳社保費出現多征、錯征的退款手續
如繳費單位在當月截數前發現多征、錯征社保費,由繳費單位向其開戶銀行提交扣錯費的證明,經開戶銀行(付款行)查核後,由發起行(收款行)通知徵收單位確認後辦理退款手續,將錯扣的款項退回繳費單位。如繳費單位跨月發現多征、錯征社保費,應持申請退款報告、繳費憑證(原件和復印件)、開戶銀行的扣錯費證明,徵收單位確認的繳費證明,到對應的社保部門辦理退款手續。
(二)對採用儲費扣繳方式多征、錯征社保費的退款手續
繳費人可持活期存摺及復印件、繳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徵收單位開出的繳費證明,到相應的社保部門辦理退款手續。
七、處罰規定
(一)、逾期繳交社會保險費是指繳費單位未按照社會保險法規、規章或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交社會保險費,又不經辦理申請社會保險費延期繳納批准手續的應繳社會保險費。
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各級社會保險費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的通知》(粵府〔1999〕71號文)的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費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費款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二)、因社保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或銀行等部門造成繳費單位無法如期繳交當期社會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追繳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但不加收滯納金。
(三)、根據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社保局和省勞動廳聯合下發《關於印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管理局、財政廳、勞動廳關於徵收社會保險費具體操作辦法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94號)的規定,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從應繳社會保險費所屬月份的次月16日起按日計算。
(四)、各經管徵收單位應在徵收期結帳後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電子信息系統提供的數據,及時核對經管繳費單位欠費名單、欠費數據,向欠費單位寄發《責令限期繳納社會保險費通知書》(由各經管徵收單位按統一格式自印),也可依法定程序、方式將欠費數額和欠費逾期不繳費應承擔的後果告知欠費單位。
登記分局、各稽查局要加強對經管企業、單位參保、繳交社會保險費情況的檢查,落實隨稅同查工作程序,密切與徵收經管單位溝通。
對繳費單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經管徵收的地方稅務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清繳。
社保費征繳辦法如有變動,按新辦法執行。
2、個稅計算辦法如下
(個稅計算器)自己操作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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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辦法
2、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的規定,參保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我省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徵收。城區各繳費單位從繳納社會保險費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系統自動接收相關數據,大概需要10個工作日。如果你單位是在5月底繳納4-5月的社保費,當月是不能自動到帳的。所以查詢到社保費繳費紀錄顯示的就是欠費。具體情況可先咨詢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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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張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D. 社會保險費欠費原因分析及對策建議
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與對策
衡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做好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最近,衡水市勞動局赴各縣市區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衡水市養老保險工作面臨的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養老保險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斷保問題日益嚴重。由於企業生產經營不景氣和改制等因素的影響,職工斷保問題嚴重。到今年6月底,全市斷保人員共24571人,佔全市參保人員總數的18.6%,其中自由職業者斷保的2457人,占斷保人員總數的10%,企業改制斷保的4103人,佔16.7%,企業破產而斷保的1622人,佔6.6%,「兩不找」人員16389人,佔66.7%。,大批職工斷保既導致這部分職工脫離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安全網」,也減弱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
(二)欠費數額增加,征繳率下降。97年衡水市企業養老保險費征繳率為98%,從98年後企業欠費逐年增多,到2000年底全市企業累計欠費3519.8萬元,平均征繳率為92.1%,同97年相比下降了近6個百分點。今年征繳養老保險費難度更大,上半年全市應征繳7236.5萬元,實征繳5925.9萬元,征繳率為81.9%,其中有兩個縣市征繳率不足60%。征繳率的下降嚴重削弱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
(三)退休人員增多,基金供需結構失調。經測算,衡水市1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需要5.2名參保人員提供保障。96年度全市企業參保職工123562人,離退休人員20468人,離退休人員與參保職工之比為1:6。2000年度全市企業參保職工132020人,離退休人員28534人,繳費職工118052人,離退休人數與繳費人數之比為1:4.1。其中棗強、武邑、武強、饒陽、安平、深州、阜城離退休人數與繳費人數之比不足1:3.5。由於供需結構不合理,即使征繳率達到100%,養老金也入不敷出。
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養老金收不抵支,2000年度除市直、冀州外,其他10個縣市區養老金收支相抵均呈現赤字,共虧2687萬元。同時,養老保險積累金越來越少,支付能力明顯下降。除市直、桃城區和冀州外,其他縣市積累金均不足3個月的支付能力,超過了養老保險的警戒線,對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構成了威脅。
二、問題的主要原因
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對勞動保障征繳政策認識不到位,少數單位惡意逃繳、拒繳。調查發現,很多私營業主法律意識淡漠,對勞動保障政策不了解,認為給員工投保,增加成本、影響利潤,拒絕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同時由於就業難度大,職工因怕解僱而不敢奢求。如衡水市寶力橡膠廠、京華焊管廠都是具有較大規模的私營企業,效益狀況良好,但仍游離於養老保險范圍之外;有些國有、集體企業經營者談起養老保險政策,了解都很到位,但涉及到繳費時,卻總是以多種理由搪塞。市建材廠就是如此,該廠累計欠費已達220多萬元。
(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不景氣,停產破產企業增多影響征繳。最近,衡水市勞動局對安平縣化肥廠、食品廠、拔絲廠、絲網廠等14個企業進行調查,發現其中已有3個破產,11個長期停產,涉及職工2100多人,這種情況雖然比較特殊,但嚴重堪憂的經濟狀況對養老金的征繳成效也產生了很大影響。
(三)執法力度不夠、影響征繳成效。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征繳制度和程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都作了規定,為養老保險征繳提供了政策依據,但部分經辦機構執法不嚴、違法不咎的現象比較普遍,嚴重影響了養老金的征繳成效。
三、意見與對策
(一)深化企業改革,提高經濟效益。提高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率的根本出路在於發展經濟,提高經濟效益。各級政府要緊緊抓住經濟結構調整這條主線,努力推動經濟持續發展。對扭虧無望和停產半停產企業要由政府出面,進行破產重組,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以搞活企業,促進經濟發展。
(二)努力做好城鎮個體私營人員的養老保險工作。從當前調查的情況看,城鎮個體私營業主普遍存在參加養老保險沒必要、不合算、不可靠的認識誤區。對此,要加強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參保的自覺性。同時加強政府職能部門的配合協調。認真貫徹好省政府冀政〖98〗33號文件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把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作為工商年檢的內容,對不參保的不予辦理年檢合格手續。各級勞動部門要同工商管理部門聯手制約,逐步將生產經營較穩定,效益較好的個體私營納入養老保險范圍。
(三)強化措施,做好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當前,養老保險費征繳率仍然較低。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用好用足征繳政策。對那些不按規定申報繳費的,逐戶進行稽核,責令其整改,並加收滯納金。對拒不繳費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按《條例》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四)努力做好斷保人員的續保工作。為確保職工未來老有所養,增強基金支撐能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在積極推進再就業工作的同時,要抓緊抓好再就業人員的續保工作。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續保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五)嚴格退休標准。職工退休標准執行的嚴格與否關繫到養老保險基金積累承受能力,必須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為此,要建立健全退休公示制度,對擬辦退休的人員,在報勞動部門前,先由企業在職工中進行公示,充分發揮企業工會、職代會和職工的監督作用。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社保機構要實行聯合辦公,把好退休標準的執行關,使退休及養老金的發放與領取更公開、更合理,緩解社保資金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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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社保欠費和社保補繳是否有區別
欠費意味著原社保准備停繳的時候沒有去社保局辦理停繳手續,賬戶是正常狀態下,你不繳費,就是欠費狀態。
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於招調或者落戶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戶等工作正常認可。 正常情況下,一般單位(分地域)只能做2個月的補交,如果需要更長時間只好通過一些代理機構來操作。
注意事項:
社保政策是最多可以補交兩年,意思是從補交的月份開始像前推算(是按補交的時間段來計算,不是按累計月份計算。例如:10年4月-09年4月的任意的一個時間段,都是按一年來計算。如10年4月-09年的3月到08年的4月任意一個時間段都是按兩年來計算,只單獨補交08年9月這也是按兩年來計算)。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