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目前中國禁止基金財產從事的投資行為主要包括:
(一)承銷證券;
(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⑵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為有哪些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⑶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九種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⑷ 基金投資的禁止行為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中國禁止基金財產從事的投資行為主要包括:
(一)承銷證券;
(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⑸ 對基金投資禁止行為的監督具體有哪些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監督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合同規定的不得承銷證券、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等。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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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的情形有哪些
(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基金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2)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等約定;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5)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由於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成份股價格的市場變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導致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約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准。
若本基金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則本基金不受上述第3、4條比例限制的約束,本基金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指本基金資產凈值95%以上的股票投資的個股權重構成與標的指數成份股權重構成一致。日後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改變上述比例限制的,則本基金比例限制將進行調整。
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運作中不得從事哪些行為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運作基金資產時,不得將本基金投資於其他基金;不得使用不屬於基金名義下的資金買賣證券;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證券承銷或者以管理人自有資金從事除債券以外的其他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基金投資;不得從事證券信貸業務;不得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擔保、資金拆借或者貸款;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不得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不得從事可能使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與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⑻ 基金評價業務禁止行為有哪些
任何機構從事基金評價業務並以公開形式發布評價結果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對不同分類的基金進行合並評價;
2.對同一分類中包含基金少於10隻的基金進行評級或單一指標排名;
3.對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進行評獎或單一指標排名;
4.對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評級的評級期間少於36個月;
5.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級的更新間隔少於3個月;
6.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獎的評獎期間少於12個月;
7.對基金、基金管理人單一指標排名(包括具有點擊排序功能的網站或咨詢系統數據列示)的排名期間少於3個月;
8.對基金、基金管理人單一指標排名的更新間隔少於1個月;
9.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進行評價。
⑼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不得從事哪些行為
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⑽ 私募基金募集資金過程中有哪些禁止行為
(一)募集主體適格
在中基協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基協會員的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否則,即構成非法集資。
即,經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已成為中基協會員,並取得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的銷售機構,可以委託募集。
(二)責任區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應當簽訂書面基金銷售協議,並且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應當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3、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三)從業資格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基協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四)基本誠信原則
1、無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受委託的基金銷售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2、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五)推介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 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基協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七)合格投資者標准
根據證監會於2014年8月21日實施《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的機構;
2、金融資產不低於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 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對投資者的資產狀況或收入標准,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並非投資者個人敘述或承諾即可。
(八)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
1、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可以宣傳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2、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3、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並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揭示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時所簽署的私募基金合同,僅僅是合同成立,待經過冷靜期並完成確認制度後,該合同方才生效;
5、設置投資冷靜期(不少於二十四個小時),投資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6、在冷靜期後,募集機構應當安排非募集人員,完成回訪確認制度,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
7、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8、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九)基金賬戶管理
1、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2、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須承擔保障投資者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豁免簽署賬戶監督協議;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十)特殊投資者規定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私募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基協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