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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非公募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10-14 08:06:48

Ⅰ 成立非公募基金會流程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申請書;
●章程草案;
●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名稱及住所;
●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原始基金數額;
●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會管理條例》)

非公募基金會的一般架構
基金會的一般架構由理事會,監事會和一般機構組成。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基金會應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會管理條例》)
一般機構主要包括投資管理部門和項目審批部門。以下是一個非公募基金會組織架構示例圖。
關於非公募基金會

國內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狀況
從1981年7月28日,我國第一個公益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成立開始,我國基金會已經走過了近30年的發展歷程。在我國基金會當中,大多數還是公募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起步較晚。非公募基金會歷史的開始,准確的說,應該是從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條例發布之日起。隨著新《條例》的頒布,首次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這在國際上是一個創舉。由於成立非公募基金會門檻降低,客觀上達到了鼓勵民間力量積極參與成立非公募基金會的結果。隨著國家「001號」非公募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正式成立,陸續有一些非公募基金會投入到了中國公益事業中。
自2004年6月實施《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來,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發展的迅速。2006年,全國基金會總數量為1144個,其中非公募基金會增至349個,2007年,據民政部最新公布的數據,全國基金會增至1369個,其中非公募基金會436家,非公募基金會的增幅遠遠超過公募基金會。其中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穩步上升,截至2007年上半年,廣東省從當初1家非公募基金會增至34家,上海的非公募基金會已接近其總量的一半,北京市的非公募基金會在2007年已經占據總數的75.6%。各種數字均已表明非公募基金會已成為公益事業的主力軍團。北京、天津、江蘇、甘肅、福建、海南等省市的非公募基金會數量已經超過公募基金會。

Ⅱ 非公募基金會的現狀

目前國內的基金會分兩種,公募和非公募。
據民政部2010年3季度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共有基金會1977家,其中公募基金會接近1000家,這里包括各省的紅十字會。而非公募基金會因國家的鼓勵政策,從2004年第一家至今,已發展到900多家。

Ⅲ 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有神區別

(1)募捐對象不同:
公募基金會:可以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非公募基金會:不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2)募捐活動的地域范圍:
公募基金會: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只能在登記注冊地行政區域內開展。
非公募基金會:因不面向公眾募捐,所以無地域限制。
(3)登記注冊的原始基金(單位:人民幣):
公募基金會:全國性的不低於800萬元,地方性的不低於400萬元;
非公募基金會:不低於200萬元。
(4)登記管理機關:
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登記;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非公募基金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都可以登記。(但是原始資金超過2000萬,且發起人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提出申請設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
(5)名稱:
①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型大小、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
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型大小。
②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③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非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需經該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的姓名。
(6)關於近親屬關系人員在理事會任職的問題: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7)法定代表人問題:
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8)每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
公募基金會: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9)接受社會監督:
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會負有更重的義務。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應當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在募捐活動持續期間內,應當及時公布募捐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和用於開展公益活動的成本支出情況。募捐活動結束後,應當公布募捐活動取得的總收入及其使用情況。非公募基金會由於不存在募捐活動,因此也就不負有這方面的信息披露義務。

Ⅳ 非公募基金會網上公布

現在辦非公募基金會,已經到了瓜熟蒂落的時候:民營企業對企業資金的支配權相當大,他們渴望通過奉獻愛心,表達自己的社會責任,提高企業的社會知名度,有的也想通過私立基金會,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基金會管理條例》的出台,會點燃更多人投身事業的熱望。
新《條例》鼓勵私人成立基金會,引導公民特別是先富起來的公民自願把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捐出來,用於扶貧、支教、環保、社區建設、艾滋病防治、弱勢群體保護等公益事業,為「私領域」參與公共服務領域開辟了通道。過去,公民也為公益事業捐款,那是被動員的對象;現在,公民可以依法自己建立非營利法人機構,從事公益事業,協同政府解決一些社會問題。因此,非公募基金會的出現,推動廠「私域」對「公域」的參與,民間與政府的互動。這是一個巨大的跨越。

Ⅳ 非公募基金會

現在辦非公募基金會,已經到了瓜熟蒂落的時候:民營企業對企業資金的支配權相當大,他們渴望通過奉獻愛心,表達自己的社會責任,提高企業的社會知名度,有的也想通過私立基金會,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基金會管理條例》的出台,會點燃更多人投身慈善事業的熱望。
新《條例》鼓勵私人成立基金會,引導公民特別是先富起來的公民自願把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捐出來,用於扶貧、支教、環保、社區建設、艾滋病防治、弱勢群體保護等公益事業,為「私領域」參與公共服務領域開辟了通道。過去,公民也為公益事業捐款,那是被動員的對象;現在,公民可以依法自己建立非營利法人機構,從事公益事業,協同政府解決一些社會問題。因此,非公募基金會的出現,推動廠「私域」對「公域」的參與,民間與政府的互動。這是一個巨大的跨越。
可以。是要交稅。可以申請。

Ⅵ 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區別是什麼

一、募捐對象不同:

1、公募基金會:可以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2、非公募基金會:不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二、募捐活動的地域范圍不同

1、公募基金會: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只能在登記注冊地行政區域內開展。

2、非公募基金會:因不面向公眾募捐,所以無地域限制。

三、登記注冊的原始基金(單位:人民幣)不同

1、公募基金會:全國性的不低於800萬元,地方性的不低於400萬元;

2、非公募基金會:不低於200萬元。

四、登記管理機關不同

1、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登記;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2、非公募基金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都可以登記。(但是原始資金超過2000萬,且發起人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提出申請設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

(6)全國非公募基金會擴展閱讀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Ⅶ 非公募公益基金會怎樣籌錢

主要靠少數私人捐款,比如蓋茨的基金會,主要就靠蓋茨和巴菲特的捐款。還有最近爆出會計貪、污的廖冰兄基金會,是拿廖冰兄夫婦的遺產設立的。當初壹基金雖然暫時能向公眾募款,但沒有自己的獨立賬戶和公章,只能使用中國紅十字會的。嚴格來說是不合法的,隨時可能被查辦。直到2010年12月3日正式批准以後才獲得合法身份。

Ⅷ 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發展論壇的論壇組織規則

一、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發展論壇(以下簡稱論壇,英文名稱為China Private Foundation Forum, CPFF)是由中國有志於追求機構卓越和行業發展的非公募基金會自願發起的非正式網路。
第二條 本論壇名稱中的中國非公募基金會是指在中國大陸注冊的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論壇的宗旨是加強中國非公募基金會之間的溝通與合作,促進中國非公募基金會和公益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論壇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進行,並接受公眾、企業和其他社會部門的監督。
二、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本論壇的發起機構為第一屆論壇的主辦機構。
第六條 本論壇為每年1屆。每屆論壇可以設立2家輪值主席,不得連選連任。輪值主席即為組委會(見第七條)主席,由上屆組委會推選產生。輪值主席授權本機構主要負責人履行其職權。
輪值主席的職權:
(一)統籌論壇的組織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組委會會議;
(三)檢查組委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監督和指導秘書處的工作;
(五)共同審批和簽署預算外支出;
(六)代表組委會發言及對外發布信息;
(七)組委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每屆論壇均設立組委會。組委會由主辦機構組成。組委會為論壇的決策機構。組委會秉承公開、民主、參與的原則,所有決策均通過主辦機構表決產生。組委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主辦機構出席方能召開;組委會決議須經出席機構的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組委會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論壇組織規則;
(二) 選舉、增補和罷免輪值主席、主辦機構、秘書處、協辦機構;
(三) 召開組委會會議,每屆組委會應至少召開3次會議;
(四) 確認各項論壇活動;
(五) 審定論壇預算及決算;
(六) 檢查秘書處工作,聽取和審議秘書處工作報告;
(七) 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每屆論壇的主辦機構不超過15家。主辦機構由上屆組委會在候選機構中表決產生。上屆主辦機構自動成為下屆主辦機構的候選機構。每家主辦機構連任不得超過4屆。
主辦機構的申請條件:
(一)在中國民政部或者地方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
(二)認同本論壇宗旨;
(三)自願履行主辦機構義務;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五)有2家以上歷屆主辦機構推薦;
(六)上屆主辦機構最多隻能推薦3家候選機構;
(七)組委會可邀請其他社會組織作為主辦機構。
主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 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推薦候選主辦機構;
(三) 指定機構負責人擔任組委會成員,參與組委會的相關活動;
(四) 監督輪值主席、秘書處的工作;
(五) 參加當屆各項論壇活動。
義務:
(一) 履行論壇組織規則和決議;
(二) 參加組委會會議;
(三) 對論壇組織工作提出建議;
(四) 承擔論壇經費。
主辦機構的退出:
(一) 應在組委會召開前一個月提出退出申請,並經組委會表決通過。
(二) 3次未參與組委會會議的機構將被提議取消主辦機構資格,並由組委會表決;
(三) 如已支付論壇經費,則該經費不予返還。
第九條 每屆論壇均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組委會推選或招標產生。每家主辦機構須有1名工作人員參加秘書處工作。
秘書處的職責:
(一)承擔論壇日常工作,負責對內、對外聯絡;
(二)協助輪值主席召集組委會會議,起草會議記錄,並交由組委會確認;
(三)組織實施組委會各項決議;
(四)組織和實施各項論壇活動,包括年會及中期論壇等;
(五)向組委會提交論壇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六)組委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每屆論壇可以設立指導單位。指導單位是指在業務和政策上為論壇提供指導的政府部門。
第十一條 每屆論壇可以設立協辦機構。協辦機構是指為論壇提供了必要資源的機構,如資金、宣傳等方面。
第十二條 論壇常設咨詢委員會。每屆組委會經協商後,邀請上屆主辦機構的四分之一進入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會可以列席組委會會議,可以對組委會各項決議和論壇活動給予指導和建議。
三、 論壇活動
第十三條 每屆論壇必須召開1次年會。每屆年會主題可以由組委會在聽取行業和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產生。境內和境外的非公募基金會、政府機構、企業、其他公益組織可自願申請參加。
第十四條 每屆論壇期間可以舉行若干次中期論壇及交流活動,討論非公募基金會行業發展、項目交流等各項議題。
第十五條 每屆論壇期間可以舉辦若干次能力建設活動,學習與非公募基金會發展有關的政策法規、機構治理等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每屆論壇期間可以組織針對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發展情況的調查研究,並公開發布行業發展報告或專題報告。
第十七條 每屆論壇需通過多種形式公開發布論壇活動信息。
四、 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本論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條 論壇經費由秘書處負責管理。秘書處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秘書處負責編制年度預算、決算,每季度向組委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組委會、協辦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
(一)主辦機構的資助;
(二)協辦機構的資助;
(三)參會人員的會議費用、培訓費用等;
(四)有關部門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經費使用范圍:
(一)組委會審定的預算內費用支出,包含與論壇活動直接相關的支出及秘書處籌備論壇各項活動的人員及行政辦公費用支出;
(二)經輪值主席共同審批通過的其他符合本論壇宗旨和財務管理制度的預算外費用支出;
五、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經2009年09 月24 日第二屆論壇組委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Ⅸ 什麼是非公募基金會

非公募基金會是指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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