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王振滔慈善基金會的介紹
王振滔慈善基金會是由浙江奧康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振滔出資2000萬元1,經中國國務院和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國第一個以民營企業家名字命名的個人非公募慈善基金會。2慈善理念:受資助學生要在工作後資助一名貧困學生,讓基金變成種子基金,使資助大學生的數量呈幾何級數增長。
⑵ 王振滔的支持公益事業
除了關心教育事業,王振滔也投身其他公益領域。1999年,他向上海勞模捐贈了25萬元的皮鞋,之後他連續7年向永嘉縣離退休老幹部贈送價值200萬元的報紙,向永嘉縣老紅軍送去慰問金9萬元,在溫州市政府舉行的「慈善一日捐」活動中,他先後兩次捐款37萬元,2004年他向永嘉縣慈善總會一次性捐款100萬元。
只要談到弱勢群體,王振滔便多了一份牽掛,如何更好地幫助這些需要幫助的人,是他一直思考的問題。對於社會上流傳的「中國企業家不熱心慈善」的評論,王振滔微笑著解釋,「做企業必須贏利,不賺錢就意味著犯罪。如果虧了3000萬,就可能意味著很多工人沒有工資,甚至是下崗。可是作為一個企業家,社會責任感一定是第一位的。」
2004年,王振滔得知新修訂的《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了,企業和個人可以成立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消息讓王振滔非常興奮,自己尋找的更合適的幫助弱勢群體的辦法,不就是更專業地去做好一個長遠持續存在的基金會么? 2005年,他多方面准備,決定出資2000萬元成立一個全國性的個人慈善基金會「王振滔慈善基金會」。王振滔也許不是最富有的企業家,但他的基金會卻是全國數額最大的以個人名字命名的非公募基金會。
與其他慈善組織不同的是,該基金會採用全新理念,即受資助的學生在工作後也要資助一名貧困大學生,使受資助的大學生數量呈幾何級數增長。預計2011年之後每年受助者將超過1萬名。該基金會自2007年4月6日在北京宣告啟動後,已在重慶、溫州、黃岡、成都、濟南、貴州、呼倫貝爾等全國多個城市進行了25站「愛心接力」,幫助6050名寒門學子圓了大學夢。
至於為什麼選擇「愛心接力」的方式來進行慈善捐助?王振滔說:「做基金會跟做企業一樣,也需要不斷地創新。從某種意義上講,我認為每一個人其實都是愛心的撒播者。設立基金會的意義也正是通過這樣一種形式撬動更多愛心加入,並將愛心傳遞、延伸下去。中國慈善事業不僅僅需要的是捐款,還需要模式上的創新,做慈善事業我希望不僅僅靠自己,還應喚醒更多的企業家、更多的人。」王振滔希望受助學子將來能對社會心存一份感激和一份愛心,使「愛心接力」得以不斷傳遞。
2011年年底,王振滔慈善基金會在北京啟動了「愛心鞋櫃」項目。該項目作為王振滔慈善基金會的又一常設項目,自啟動以來為四川、浙江、湖南等多個省份的山區貧困孩子送去了溫暖的愛心棉鞋。 在王振滔的心目中,一直醞釀著這種希望。他曾說:「奧康不追求企業的規模最大,不在乎財富多少,而是在做強做大企業的同時,願意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為人類的進步而服務」。
想做優秀的企業家,千萬不要封閉自己,自我感覺良好會感冒;更不要沉迷於過去的成功,要懂得歸零過去,起跑未來。
在眼下這個階段,信心是非常重要的,有了信心,溫州才能動起來;也只有動起來,溫州經濟才有再度騰飛的希望。
⑶ 向哪些公益機構捐贈 個人所得稅可扣除
個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對農村義務教育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農村義務教育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政策。
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助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為支持我國農村醫療衛生、經濟科學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見義勇為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個人自2003年1月1日起(註:也可以直接)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捐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規定,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⑷ 王振滔的慈善事業實例
2012年 9月5日下午,王振滔慈善基金會愛心接力計劃安徽站啟動儀式在合肥市黃梅影劇院舉行。省政協副主席王鶴齡,團省委書記李紅,奧康集團董事長、基金會創始人王振滔,安徽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理事長曹勇等參加了啟動儀式。
活動現場,300名安徽籍學子獲得了王振滔慈善基金會每人5000元的獎學金,同時,簽訂了一份愛心承諾書:承諾在參加工作有能力之後,至少要幫助一名優秀的清寒學子,讓愛的種子像蒲公英一樣灑遍華夏大地。葉集區12名品學兼優的學子接受愛心捐助並成為光榮的愛心接力手。
據了解,王振滔慈善基金會是由著名民營企業家王振滔先生出資2000萬元作為注冊資金,經國務院和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國第一個以民營企業家名字命名的個人非公募慈善基金會。2007年至今,該慈善基金會已經連續5次幫助我省1308名寒門學子圓夢大學。 2013年4月6日,浙江奧康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振滔慈善基金會創始人王振滔來到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為50名貧困學子送來25萬元助學金,並與副校長曲世友和教務處、學生工作處負責人座談。
座談中,曲世友介紹了學校的情況並對王振滔慈善基金會的善舉表示感謝。他講到,愛心接力計劃一方面解決了部分學生的現實困難,更重要的是通過傳遞正能量,顯示了企業的社會責任。哈工大提倡「質量立校」,在培養卓越工程師的同時也注重培養現代社會需要的、推動經濟改革的創業型人才,他希望奧康集團能與學校開展進一步的合作,讓學生學習堅忍不拔的企業家精神,在感恩社會中提升社會責任感。
據悉,2013年4月5日上午,王振滔慈善基金會愛心接力助學活動簽約及善款發放儀式在科學與技術研究院518舉行。受資助的50名同學在受助協議書上認真簽下自己的名字,並接受工作人員發放的善款和紀念品。
⑸ 王振滔的個人經歷
1988年,王振滔自籌3萬元資金開始創業,辦起「永嘉奧林鞋廠」。
1990年,王振滔以注冊商標「奧康」,重新殺回武漢等地的皮鞋市場,並挑戰性地標明產地溫州,他自信真金不怕火煉。
1991年,他說服了親戚朋友,以股份合作形式,開始了第一次上規模、上檔次的生產擴建。當年產值就突破了100萬元。
1992年,集資第二次擴建廠房,在招收員工上注重招收有文化的年輕人。
1993年,又與外商合資建立了中外合資奧康鞋業有限公司,廠房、設備、人員初具現代化企業規模,當年被評為「浙江省工業企業最佳經濟效益」第一名。
1995年,王振滔開始向「鞋王」的高峰攀登。他成功運作十多家企業,組成集團公司。
1997年,發展成全國性無區域大型集團公司,年產值約4億元。
1998,王振滔登上中國真皮鞋王之位,奧康十年成王。
1999年,王振滔一把火,燒了幾千雙從全國收繳過來的外地不法廠商假冒奧康品牌生產銷售的劣質皮鞋,為溫州皮鞋正了名。
2001年,他率先在中華第一街上海南京路開出浙江鞋業第一家連鎖專賣店,吹響了浙江鞋企進軍上海灘的號角。
2001年5月成立了「奧康愛心基金會。」先後累計集資30多萬元,共資助困難職工80餘人,金額達20萬元。
2002年,王振滔榮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成為全國首批獲此殊榮的四個民企老闆之一。
幾年來他還拿出2300多萬元,資助故鄉的教育、扶貧等公益事業。僅2002年,他就向浙江省大學生助學基金捐資1000萬,用於資助貧困大學生完成學業。
⑹ 王振滔的人物簡介
王振滔,1965年出生於浙江永嘉,浙江永嘉人。他十分關心慈善事業,已累計向社會捐款上億元,位居中國慈善榜第13位,有「中華慈善大使」的美譽。同時,經過中國國務院和民政部的批准,他還成立了中國民營企業家中的第一個個人非公募慈善基金會——王振滔慈善基金會。他說:「人的一生中,花錢和賺錢同樣重要,做企業要賺錢,而成立慈善基金會是為了花錢。只有把錢花到該花的地方,人生才有意義!」
⑺ 慈善基金會感想
今天我非常的榮幸參加了王振滔慈善基金會愛心接力儀式。我的第一感想就是,王振滔叔叔很有愛心,很有奮斗精神,再是我真的被感動了,流下了感動和幸福的眼淚。真的很幸運的是我是其中的一員,是這200名受助大學生中的一員,是接受王振滔叔叔愛心「種子」的一員。
我很感激王振滔叔叔,他不但讓我能繼續完成我的學業,還讓我從他身上知道了很多,學到了很多,體會到了很多。是他讓我知道了貧困其實算不了什麼,貧困決定不了我們的命運,用知識改變命運,自立自強。這次愛心接力計劃鍛煉我們誠實守信的信念,進一步加強我們關心別人的意識。在這次儀式上我最讓我受感染的就是王振滔叔叔的那句:被幫助的人是幸運的,幫助別人的人才是幸福和快樂的。我想這句話是多麼有意義的一句話,它可以體現出王叔叔的那顆關心別人的愛心很堅毅,並讓我們看到自己很多的不足之處。
在這次的儀式上我是徹徹底底的被洗禮了一遍,尤其是思想上,讓我看到了前面並不黑暗,只要努力就會有勝利的曙光。要不斷的努力和克服困難,要不斷給自己信心,要相信有付出必有回報的。從會議室走出來的那一刻我感覺全身就是拼搏的力量。我又了新的思想和信心,我會自立自強,用知識改變命運!誠實守信,用愛心傳遞真情!用奮鬥成就人生!
⑻ 有誰知道所有慈善基金會的電話
想要哪裡的,直接輸入「XX慈善基金會概況」就知道了。
⑼ 慈善基金會的中國國際慈善基金會會員管理辦法
非公募基金會的特點及其發展空間
作者:金錦萍
題記:與公募基金會不同的是,非公募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在實現創立者個人理想中的公共利益目標方面,表現得更為主動積極。可以樂觀地預期,私募基金會作為純民間的基金會勢必會有長足的發展。 我國於2004年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進行了分類規制。其中最具有法律意義的分類便是:公募基金會和私募基金會的分類。條例第三條規定:「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可見兩者的在定義上的區別在於是否得以向公眾開展募捐活動。涉及到非公募基金會特點時,就得將其與公募基金會作一比較。根據相關行政法規規定,兩者在具體法律規則還存在以下差異:一者,起始資金的下限不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二者,在治理結構方面,對於理事的資格限制有所不同。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三者,對於財產的管理規定不同。根據條例要求,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四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會負有更重的義務。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應當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在募捐活動持續期間內,應當及時公布募捐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和用於開展公益活動的成本支出情況。募捐活動結束後,應當公布募捐活動取得的總收入及其使用情況。非公募基金會由於不存在募捐活動,因此也就不負有這方面的信息披露義務。
自2004年6月1日,由浙江省政協委員、旅美華僑葉康松捐贈原始基金200萬元人民幣發起的「溫州市葉康松慈善基金會」獲浙江省民政廳批准設立,成為《基金會管理條例》實施後全國首家獲准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開始,截止2005年底,全國已經設立非公募基金會253家。根據民政部所發布的2006年度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我國現有基金會1144個,比去年增長17.3%。盡管非公募基金會的具體增長數據尚未公布,但是讓人毫不懷疑的是,這兩年來,非公募基金會發展勢頭喜人。非公募基金會類似於美國的私人基金會。其資金來源大多為某特定家族或者特定公司。與公募基金相比較,非公募基金會沒有任何官方色彩,在運作和管理上可以更為靈活和現代,對於公益目的的貫徹可以更為獨立和獨到。
私募基金會是培育民間公益理念、實現個人理想中的公益目標的上選途徑。中脈道和公益基金會、上海復旦大學教育發展基金,上海吳孟超醫學科技基金會,上海市自然與健康基金會、華夏慈善基金會、遠東慈善基金會、國壽慈善基金會、王振滔慈善基金會等都是在《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之後相繼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這些非公募基金會的宗旨體現出創立者獨到的公益目標。例如遠東慈善基金會以救助殘疾人就業為己任,華夏慈善基金會則將救助對象鎖定為孤貧先天性心臟病患兒,國壽慈善基金會重點關注農民生命與健康的保障,王振滔慈善基金會是以宣傳慈善事業、向社會貧困群體提供幫助、對慈善事業做出貢獻的人才進行獎勵為宗旨。
當然,私募基金會也面臨著發展的種種困境:設立時業務主管機關的難以尋覓,運作管理專業人才的稀缺,相關支持型組織的缺位,乃至有些害群之馬對於公眾信任度的影響……。但是無論怎樣,私募基金會將在吸收民間資本投入到社會公益事業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當然,對於非公募基金會的規制也不可輕視。例如根據最近一則富有戲劇性的新聞,《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上海首個批准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也成為上海首例受到處罰的非公募基金會。上海市民政局於今年年初依法作出決定,對福島基金會因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及連續兩年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查等問題,給予責令停止活動的行政處罰。
盡管,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公募基金會和私募基金會之間的差異性規定得尚不明確;私募基金會的行為規則也沒有形成普遍認同;社會公眾對於私募基金會的認識還處於懵懂階段;甚至基金會的創立者對於基金會的管理還所知不多……而且,私募基金會容易受到基金會創立者意志的左右。但是只要這種意志是合乎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合乎社會公共利益,那麼就暫且給其留下必要的發展空間吧。因為,這樣一種形式的非營利組織就是要將人們心頭對於公益的渴望之泉激發成自流井。而且,這樣一種形式的非營利組織必將以自身的特點在社會公益事業占據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至於其消極方面的擔憂,完全可以通過構築合適的規制和治理框架來消除。
⑽ 王振滔慈善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王振滔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扶貧濟困救難、奉獻個人愛心、推動慈善事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發起人現金捐贈。
本基金會捐贈人:王振滔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務院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浙江省永嘉縣甌北鎮千石工業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1、宣傳慈善事業;
2、向社會貧困群體提供幫助;
3、對慈善事業做出貢獻的人才進行獎勵。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六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基金會出資人代表
(二)相關組織機構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參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議;
(二)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三)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遵守國家法律和基金會章程;
(五)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以上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主持時,可委託副理事長主持。
第十五條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五)原始基金的增資或減資;
(六)理事會認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出資人或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三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四)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五)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財務負責人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落實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等事項;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六)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七)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王振滔個人出資。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宣傳慈善事業;
(二)向社會貧困群體提供幫助;
(三)對慈善事業做出貢獻的人才進行獎勵;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及組織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及組織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基金會資金使用完畢,且沒有補充資金的。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1、捐贈給希望工程
2、捐獻給殘疾;
3、捐獻給其他慈善機構;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