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專家講課每天收費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基金會聘請專家費用支出標准,加強對專家費用的管理,參照《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有關精神,按照公益性組織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會各部門在聘請有關專家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聘請專家的費用包括會議費、項目評估費、咨詢費、講課費及稿費等。
第二章 食宿費、交通費支出標准
第四條 食宿費、交通費支出標准:是指聘請專家參加相關的會議,主要包括研討會、評審評估會和年度會議等產生的食宿費、交通費。支出標准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參會人員 住宿費 伙食費 交通費 合 計
外聘專家 300 150 100 550
外聘工作人員 240 130 80 450
註:1. 外聘專家據實報銷火車軟席(軟座或軟卧)、飛機經濟艙,市內往返交通費。
2. 外聘工作人員據實報銷火車硬席(硬座或硬卧)、飛機經濟艙,市內往返交通費。
第五條 各部門應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和會期。嚴禁將個人消費的長途電話費、洗衣費、參觀門票等列入會議費開支。
第六條 各部門應盡量選擇定點接待酒店安排住宿。
第三章 外聘專家評審費用支出標准
第七條 專家評審費:是指各部門組織者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法和標准,對項目進行的評審活動。專家項目評審費將結合項目數量、業務量及管理要求核定。
評審咨詢費發放標准(稅後)按照外聘專家(正高級技術職稱)1000元/人/天,其他聘請人員和基金會常聘專家500元/人/天執行。
評審過程中發生的會議費用執行會議費支出標准。
第八條 專家咨詢費:是指各部門在項目實施中,邀請專家參加專題會議或提供書面策劃報告等過程中支付給專家的咨詢費用。
咨詢費發放標准(稅後)按照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人員300-500元/人/天。時間超過兩天的,從第三天開始按照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第四章 外聘專家講課、講座費用支出標准
第九條 專家講課費:是指各部門在舉辦研討會、培訓班時支付給專家的講課費。講課費標准(稅後)按下列執行:
(一)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不高於3000元/半天;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不高於2000元/半天;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不高於1000元/半天。
(二) 國家部委及金融機構的司局級(含)以上人員不高於3000元/半天;其他人員不高於2000元/半天。
(三) 基金會常聘專家不高於1000元/半天。
考慮到市場化因素,講課費由本基金會和專家協商確定,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150%。
授課專家交通費、食宿費參照會議費支出標准。
第五章 稿酬費用支出標准
第十條 本基金會為開展國民金融知識普及教育需要支付稿酬的,應參照國家版權局《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1999)並結合本基金會實際,向教材創作人支付報酬。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支付稿酬為一次性基本稿酬:指按作者所編寫並被教材採用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作者支付報酬。
第十二條 基本稿酬標准,每千字30~100元。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單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
支付報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題目的,按一行計算。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支付的基本稿酬為可變標准,具體根據國家版權局法規規定而變化。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代扣代繳支付給教材編審者基本稿酬的個人所得稅。
㈡ 上海水資源保護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上海水資源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英文名稱全稱:Shanghai Water Resource Foundation。簡稱「SWR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上海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呼籲社會各界共同關心和支持上海水資源及相關的自然生態的保護事業,廣泛聯絡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組織和個人,爭取道義上的資金、物資、實物資產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百萬元,基金來源於本基金會的部分發起人和社會有關組織。
第五條 本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為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水務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住所:上海市徐匯區瑞金南路500號6號樓底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業務范圍:募集、管理捐贈資金;參與水資源保護的國際間合作交流;資助、參與和開展保護水資源的宣傳活動及項目;救濟和援助缺水或水污染受害者。
(一)開展促進上海水資源保護事業發展的募捐活動,接受國內外熱衷於環保公益事業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為缺水或水污染受害者提供救濟和援助;
(三)為增加本基金會的資金而進行的基金保值、增值運作和投資活動;
(四)參與和資助上海市水資源保護項目;
(五)資助和支持關系水資源及環境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示範項目;
(六)促進水資源的利用和保護,運用合法手段對破壞水資源的行為進行披露和阻止;
(七)參與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及區域間的合作與交流;
(八)資助和開展保護水資源與環境、促進社會發展的宣傳活動和項目;
(九)設立水資源保護專項獎金,獎勵對水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理事會,由17-25名理事組成,理事可以分為自然人理事和機構理事,理事會由自然人理事和機構理事派遣代表組成,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和機構理事派遣代表的資格:
(一)熱愛環保公益事業,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關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並自願為基金會服務;
(二)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經營、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較好的業績,並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具有較強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參與決策;
(四)具有較強地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的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調整理事需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提請理事會確認,增補理事需由現任理事三人以上聯名推薦。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理事在理事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說明;
(三)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的有關文件,詢查本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宗旨和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和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五)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的利益;
(六)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並為議題准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七)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八)理事應當支持基金會的工作,與理事會秘書處建立良性互動關系。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負責人;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通過聘任名譽職務的提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形成會議紀要,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審議、簽名通過。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和紀要,應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立監事3-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理事長可以委託1名副理事長代為行使理事長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擔負並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定業務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經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經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資助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努力實現資產安全運作並保值增值;
(六)組織制訂並執行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重要規章制度需經報理事會審批;
(七)組織和協調本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倡導環保基金會文化,培育職業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優勝劣汰管理機制,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並得到發展;
(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十一)實施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設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若干名。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條 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專項基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顧問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顧問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基金來源: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運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資的收益;
(四)開展水資源以及相關環境的保護項目和活動收益;
(五)中國政府的撥款和其它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質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資助和開展水資源及相關的環境保護工作,和有利於促進水資源與相關的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公益活動和項目。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重大的募捐活動、投資活動是指:
(一)募捐資金預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在上海范圍內開展的募捐活動;
(三)重大投資活動是指: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五十一條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予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㈢ 什麼是基金及基金會
從資金關系來看,基金是指專門用於某種特定目的並進行獨立核算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各國共有的養老保險基金、退休基金、救濟基金、教育獎勵基金等,也包括中國特有的財政專項基金、職工集體福利基金、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等。
從組織性質上講,基金是指管理和運作專門用於某種特定目的並進行獨立核算的資金的機構或組織。這種基金組織,可以是非法人機構(如財政專項基金、高校中的教育獎勵基金、保險基金等),可以是事業性法人機構(如中國的宋慶齡兒童基金會、孫冶方經濟學獎勵基金會、茅盾文學獎勵基金會,美國的福特基金會、霍布賴特基金會等),也可以是公司性法人機構。
㈣ 校園基金會 管理辦法
引入多方管理的制度,互相制衡,才能運營得當。
大學生創業基金(以下簡稱「創業基金」)是由武漢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特別設立、旨在支持在校大學生或應屆畢業生進行創業活動的專項基金。武漢眾和創業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負責創業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創業基金支持的對象
1、創業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的科技項目
(2)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項目應具備一定的成熟性,以研發階段項目為主。
項目處於研發階段:指項目以生產為目的,研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新裝置或對現有工藝、產品、生產過程進行技術上的實質性改進而進行的一系列技術工作;其成果應為一種具有新產品或新技術基本特點的原型(樣品、樣機)。
項目處於中試階段:指項目以生產為目的,利用研發階段得到的原型(樣品、樣機)、工藝、技術等成果進行產品的定型設計、獲取生產所需的技術參數等一系列技術開發工作;這一階段包括產品試制與設計、工業性試驗以及小批量試生產。
項目處於批量(規模化)階段:指項目利用中試階段的技術開發成果進行較大規模的生產活動。
2、申請創業基金的個人或法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在校大學生(含碩士、博士)。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3)申請人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並有持續創新的意識。
(4)在校期間品學兼優,無不良在校記錄。
二、創業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據大學生創業的實際情況,申請創業基金的大學生基本為首次創業,為了便於管理及增強大學生的創業責任感,投資公司擬採取資本金(股本金)投入並對其財務進行監管的方式支持在校大學生的創業行動。
資本金投入:資本金投入以投資公司自有資金投入為主,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或申請人准備投入的50%且投入一般不超過3萬元。
同時投資公司還會從公司注冊手續的辦理、企業稅務的代理、經營中的管理培訓及相關政策的把握等各個方面給予申請人新設的企業以支持。
三、創業基金的申請
創業基金對同一個大學生只支持一個項目。
申請人應根據申請支持的項目所處的階段和個人的具體情況,明確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持方式。
1.申請時間
創業基金不設開始及截止時間,有創業夢想的在校大學生隨時可以提出申報
2.申請程序
符合創業基金申請條件的項目,申請人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1)到投資公司網站下載《大學生創業基金申請材料匯總》,並認真閱讀有關文件。
(2)按統一要求准備申請材料(申請書、可行性報告以及附件等)。
(3)將准備好的申報材料郵寄或E-MAIL到投資公司
投資公司的通訊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光谷創業街SBI7號樓一樓 高先生收(信封正面註明:申請大學生創業基金)
E-mail:[email protected] (郵件主題請註明:申請大學生創業基金)
網址:http://www.whibi.com/ www.cnasdaq.com
3.申請材料
申請創業基金支持的大學生,應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
《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在《大學生創業基金申請材料匯總》中提供。申請人按填寫說明規定錄入相關內容,並列印出完整的《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
(2)《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須按通用項目報告的要求及格式進行編制。該報告可以由申請人自行編制,也可以委託有關中介機構編制,報告中所涉及的有關數據須與《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一致。
(3)申請材料附件
申請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申請人身份證及學生證或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已經經營一定時間的企業,需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兩年度的會計報表(復印件)和相應的審計報告(復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復印件);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註等。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應加蓋審計單位印章。
當年注冊的新辦企業,須報送企業注冊時的驗資報告(復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復印件)。
擬新設立企業的個人需提交在校期間學費已繳清的相關證明文件。
③可以說明項目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查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的復印件)。
④能說明項目知識產權歸屬及授權使用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產權使用授權書,產權使用認可書、技術合同等的復印件)。
⑤與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 (如獎勵證明、用戶定單等的復印件及產品照片)。
⑥個人的品行證明及所在院系的推薦意見書
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投資公司將不再受理該大學生的申請。
四、申請受理
1.受理單位
投資公司負責受理創業基金項目的申請。
2.受理處理
投資公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投資公司一般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申請人電話告之。
受理審查合格的項目,投資公司將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對其進行立項審查。立項審查未通過的項目,投資公司一般自對該項目進行受理審查之日起四個月內,電話通知。
申請材料一律不退還。申請人可根據需要備份申請材料。
五、立項及監理
通過立項審查並報創業基金支持的項目,投資公司將於立項之日起20日內以申請人可以獲知的方式通知申請人,並與其簽訂〈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合同》。
投資公司對創業基金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監理的內容和要求:
1、 創業基金支持的項目必須入駐SBI創業街孵化,否則將不於考慮對其給予支持。
2、 創業基金支持的額度不超過申請人自有投入的50%
3、 申請人入駐後自主經營,投資公司對其公司財務狀況定期核查。如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及轉移公司資產的情況則投資公司可以採取法律手段處理。
㈤ 如何申請成立基金會
辦理基金會的基本要求:
1. 原始基金200萬入資
2. 需要實際地址經營。核查地址
3. 提供理事長,秘書長,專職人員等共計11名
4.基金會名稱
5.
基金會辦理流程:
1.現場約談
2.核名,北京必須放前面,名字不能超過4個字。
3.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4.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主要體現:即將成立的基金會組織架構、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來源、辦理基金會的緣由和目的、基金會經營范圍和宗旨、未來發展方向和趨勢、兩個以上的公益慈善項目)
5.網上提交初審材料
6.網上通過後,取得民政局紅頭文件和臨時賬戶入資單
7.開臨時賬戶、入資、取得***報告(名字下來後10個工作日內必須入資)
8.現場提交成立材料並等待民政審核
9.公示信息
㈥ 小天使基金的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小天使基金」是我國第一個完全依靠社會力量,為救助貧困家庭的白血病兒童而設立的專項公益基金,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簡稱中國紅基會)倡導實施的「紅十字天使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小天使基金」的資助管理遵循雪中送炭、公開透明、尊重捐方意願、體現資助效益四項基本原則。
第三條 為加強和規范「小天使基金」的資助管理,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紅基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四條 基金來源
(一)接受國內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贈;
(二)組織開展專項籌資活動及合作項目募集的資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基金用途
(一)為貧困家庭患有白血病的兒童提供醫療救助;
(二)資助開展專項宣傳和籌資活動;
(三)資助兒童白血病方面的調查研究;
(四)其它與兒童白血病相關方面的資助。第六條 「小天使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國紅基會均開具財政部統一監制的公益事業捐贈專用收據,捐贈人可據此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小天使基金」接受的非貨幣形式捐贈,除捐贈人指定用途外,中國紅基會可以對捐贈物品進行義賣或公開拍賣,所得款項計入「小天使基金」。
第八條 為「小天使基金」捐款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如捐款人有要求,可在「小天使基金」名下設立以捐款人指定名稱命名的子基金,捐款人享有與中國紅基會共同管理和使用該項子基金的權利。
第九條 捐贈人可以指定捐助對象,有權查詢、監督捐款的使用情況。中國紅基會對做出重要貢獻的捐贈人給予宣傳報道和授予榮譽.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條 「小天使基金」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和專項審計,定期通過中國紅基會官方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依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小天使基金」年度資助支出總額的10%作為中國紅基會的項目管理成本。
第十二條 中國紅基會組成由實施機構工作人員、醫學專家、媒體人士、捐款人和志願工作者代表等有關方面人士共同成立的「小天使基金資助評審委員會」,負責小天使基金管理和資助評審辦法的制定,以及對資助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對小天使基金的管理和資助評審辦法進行科學的制度設計,確保管理科學,資助透明,評審公正。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對象
0至14周歲患有白血病且家庭經濟貧困的兒童少年,其本人或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均可作為申請人向「小天使基金」申請資助。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登陸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官方指定網站,按提示如實填寫提交《小天使基金資助申請表》電子版,並將申請表下載列印(一式兩份)後向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提出求助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的求助申請書(寫明家庭經濟情況、患兒治療情況及申請人詳細聯系方式);
(二)戶口簿復印件;
(三)農村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上行政機構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四)二級甲等以上且具備血液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初診骨穿檢查報告、相關檢查報告和病情診斷證明。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對申請人所報的資料進行審核後,在《小天使基金資助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一份留存備案,一份寄到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小天使基金資助評審辦公室。
第十六條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將已經確認的患兒信息在指定網站進行公布。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七條 小天使基金資助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規則,不定期對各地上報的申請資料進行公開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原則
(一)量入為出原則:即根據接收捐款情況確定資助名額和資助金額;
(二)有限資助原則:即以患兒家庭自救為主,小天使基金資助為輔;
(三)綜合評定原則:即根據患兒家庭經濟情況和病情的輕重程度綜合評定資助對象;
(四)一次資助原則:即除定向捐助對象外,原則上每個申請人只安排一次資助。
第十九條 評審確定的資助名單和資助金額在中國紅基會官方網站予以公布,並以寄發《小天使基金資助告知書》的方式通知當地紅十字會和申請人。
第六章 資助程序
第二十條 除社會定向捐助對象外,一般評審確定的資助對象,一次資助的最高限額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社會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則上全部用於指定的捐助對象,如捐款超過該捐助對象的實際治療費用,其結余部分計入小天使基金,用於資助其他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獲得資助的申請人須向中國紅基會提供與資助款額相等的患兒醫療費發票及費用清單,中國紅基會審核無誤後將資助款直接匯入申請人開立的銀行卡賬戶或患兒就治醫院賬戶。受助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必須保證所提供醫療票據資料的真實性,並承諾資助款全部用於支付患兒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四條 患兒如在治療過程中死亡,其剩餘的資助款項須退回中國紅基會,用於轉助其他申請人。
第七章 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小天使基金」接受社會監督和專項審計,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紅會負責對接收的求助資料進行核實,並配合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對資助款的使用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通過指定網站和媒體對所有求助資料以及資助評審過程進行公開,並保存相應的文字資料,隨時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根據救助工作需要,中國紅基會可以選擇具備血液病治療資質、富有社會責任感的醫療機構作為「小天使基金」的定點治療醫院。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及其附件自小天使基金資助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三十條 本規則及其附件的修訂和解釋權屬於小天使基金資助評審委員會。
㈦ 基金會是如何運作
開放式基金的運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基金的發起和設立。開放式基金是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人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首先必須准備並上報有關法律文件,如設立開放式基金的申請報告、基金契約、基金託管協議、基金招募說明書、銷售協議、注冊登記協議等。中國證監會收到文件後對基金管理人資格、基金託管人資格、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以及上報材料的完整性、准確性進行審核,如果符合有關標准,批准基金管理人銷售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直接和代銷方式進行銷售。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基金方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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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場營銷。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兩條途徑銷售基金:一是代銷。代銷機構通常為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可的機構。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銷售。在海外,為了吸引投資者,規模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有專業化、高素質的市場營銷隊伍,專門負責市場營銷、投資咨詢、宣傳與教育,以及向投資者提供各類的投資與信息服務。 (3)基金的申購或贖回。投資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選定的基金代銷機構開設基金帳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投資者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稱作申購;投資者將所持
㈧ 如何成立基金會
一、建立一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二、個人募資行為是可以成立基金會的
1、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一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徵: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2、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與公募基金必須遵守嚴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要求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相比,私募基金在運作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約束也較少。
3、它既可以投資於衍生金融產品,進行買空賣空交易,也可以進行匯率、商品期貨投機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高,主要以具有較強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階層為目標客戶。
(8)基金會專家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1、公募基金會,是指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按照2004年2月4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總則第三條定義,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2、2004年,中國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三條對公募的定義,即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對於公募性組織而言,資源獲得來自於公眾的志願性捐贈,不具有財政機制的強制性和市場機制的交易性,而是公眾的捐贈意願來決定。
3、公募基金會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會公開說明組織所獲各種資源的流向,以及說明各種運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組織宗旨及其社會承諾,用來證明其為可靠組織。
㈨ 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管理和使用海內外組織或者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贈以及政府資助財產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基金會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籌措文化發展資金,資助公益文化,推動文化創新,扶植文化人才,促進文化交流,致力於上海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
第二章 基本工作原則
第五條 本會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高效、規范的原則,管理和運作文化基金。
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務
第六條 本會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務是:
(一)籌集文化發展資金。其中包括籌集海內外組織或者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爭取政府資助。
(二)資助公益文化。主要資助有示範性、探索性、經典性、國際性的文化項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
(三)推動文化創新。資助具有原創性、創新性和實驗性的文化項目。
(四)扶植文化人才。資助文化新人的培養和文化藝術人才的進修提高。
(五)促進文化交流。資助有助於提升上海文化藝術總體水平和擴大上海文化影響力的國內外文化交流項目。
(六)開展基金會之間的交流。接受海內外其他基金會的委託,處理相關文化事務,加強雙向文化協作。
(七)接受政府委託,組織文化獎勵活動以及辦理政府委託的其它事宜。
第七條 本會依據宗旨和發展的實際需要設立並管理下屬的公益性文化機構。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理事由主管部門負責人、國內外著名文化藝術家、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等組成。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監督本會工作;
(三)參加本會活動。
理事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和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積極為本會開展工作。
第九條 本會理事會每屆五年,理事任期與理事會同。理事會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一年。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提請理事會批准。
調整理事,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提請理事會確認。其中增補理事,須由現任理事兩人以上聯名推薦。
第十條 本會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召開日期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審批工作報告和年度預決算;
(四)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工作。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其他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會章程提出的任務;
(三)聘任名譽理事、副秘書長、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
(四)審批本會工作計劃;
(五)審議工作報告和年度預決算;
(六)對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工作進行評估;
(七)提出理事人選調整方案;
(八)安排和協調理事大會議程及換屆選舉的各項工作;
(九)討論和決定本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議不定期召開,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改選期間,由本會業務主管部門行使理事會職能。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的工作職責是:
(一)召集、主持或者委託常務副理事長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安排常務理事會工作及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的分工;
(三)責成秘書長向常務理事會匯報基金會運行情況;
(四)行使理事會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幹人,配合理事長工作。
常務副理事長的工作職責是:
(一)受理事長委託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受理事長委託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協助理事長安排和處理常務理事會工作。
第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的工作職責是:
(一)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本會下屬各辦公室之間的工作;
(三)向常務理事會匯報本會運行情況。
第十七條 本會的日常行政工作機構為基金會辦公室,設辦公室主任一人,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的工作職責是:
(一)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組織起草本會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案;
(三)提出設置或者撤銷工作機構、機構負責人任職方案,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會為確保資助方向的准確和項目評審的公平、公正,特設立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向基金會提出申請資助的項目。
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申請項目進行預選;
(二)提出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預案,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對資助項目的實施結果進行評估和驗收。
第十九條 本會辦公室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基金來源和使用
第二十條 本會的基金主要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政府資助文化的資金;
(二)海內外組織或者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會基金使用辦法如下:
(一)本會根據上海文化發展規劃的要求,制定資助計劃、方案、規則,並將資助范圍、資助額度、申請辦法、評審程序以及受資助者的義務向社會公布。
(二)為了保證資助項目選擇的公正性,資助項目由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常務理事會批准後,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三)為了保障資助的有效性,本會對資助項目進行跟蹤評估,及時進行必要調控。
第二十二條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執行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檢查,每年進行審計。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由於分立、合並、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理事大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