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之間錢應該誰管
結婚之後,很多人都會選擇將雙方的財產全都交給一個人掌管,一方面是為了讓對方安心,給對方看到你對婚姻、感情的態度;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地為家裡攢錢,有存錢意識。
但是,夫妻之間到底誰管錢合適這件事,卻備受爭議;很多人覺得應該交給丈夫管錢,畢竟丈夫才是一家之主;
也有很多人認為應該給妻子管錢,因為妻子更理性,而且這也是對丈夫愛不愛妻子的一種考驗。
那麼,到底應該誰管錢合適呢?其實啊,聰明的夫妻會選擇下面這幾種方式,這樣才會讓夫妻感情變得越來越好,不會因為錢的事情而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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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聰明夫妻會很理性地商量這件事,誰合適誰管錢。
1、先對比夫妻的性格誰更適合管錢。
剛結婚的小夫妻,手裡肯定有一筆存款,而結婚之後就是一家人,所以在財產這件事上一定要做好的打算。
如果丈夫很理性,不亂花錢,那麼就交給丈夫保管;如果妻子很理性,懂的省錢、攢錢,那麼就把這筆錢交給妻子保管。
而如果兩個人都適合管錢,那麼大多數男人都會將大錢交給妻子保管,把小錢自己留著。
畢竟,出門在外,如果男人身上一分錢都沒有,也說不過去對不對?
2、聰明的妻子,絕不會強制丈夫把所有的錢都交給自己。
為什麼結婚之後,很多男人會選擇藏一筆私房錢?還不是因為妻子把錢管得太緊,導致男人不敢問妻子要,所有隻好想辦法,自己去存點私房錢。
而對於聰明妻子來說,雖然家裡的錢是由自己掌管著的,但是流動資金,如果丈夫需要,肯定二話不說就拿出來。
畢竟,當一個丈夫沒有錢了,妻子也不給錢花,那麼很有可能就會去做壞事。
二、有沒有更好的管錢方法呢?其實也是有的。
我身邊就有幾對夫妻是這樣做的,他們很聰明,而且理性,兩口子相處感情特別好。
他們會單獨開一張銀行卡,然後每個人每個月固定拿出一筆錢存進去,這筆錢固定不動,當做家裡的存款。
然後剩下的錢,兩個人都各自保管,各自分配;這樣既減少了矛盾,也能保證家裡每個月都會有存款進賬。
雖然已經結婚,但是他們兩個人還是像很多熱戀中的情侶們一樣恩愛,每天都特別膩歪。
想像一下,每個月發工資的時候,丈夫或者妻子都會大方地說:「走,我帶你去吃好吃的~咱這個月又發工資了」。
那種感覺、新鮮感,是將工資卡上交所無法感受到的。
很多時候,將錢全部交給某個人保管,並不一定意味著就綁定了夫妻之間的感情,適當地放鬆一下,換一種方式,也許就會讓你們的夫妻感情變得更好。
今日禪悟:
錢不能捆綁夫妻感情,真正能夠讓婚姻變得更好的,始終都是婚姻里的激情、新鮮感、依賴感、安全感,如果這幾點都能做好,那麼感情自然不會差。
但如果夫妻兩個人,都各自拿著各自的錢,誰也不知道對方的財產有多少,那這樣的婚姻,真的是一點情分都沒了。
你們夫妻之間都是誰管錢?你覺得,結婚之後財產如何分配,才能讓夫
Ⅱ 夫妻的錢應該怎麼管理
我覺得夫妻錢財交由一個人統一管理比較好。
夫妻作為家庭成員,都要為家庭的發展整體考慮。一個家庭就是一個獨立的核算單位,有許多事復需要計劃、安排、開支。如果各人都按照自己的想法、願望去安排家庭錢財,只會削弱家庭財力,甚至不能有效地進行家庭建設。如果不考慮家庭建設的問題,還有財產保值增值的問題。錢財集中在一個人手裡,也便於理財。
當然,一個人管理也不能誰厲害就交給誰,還是制應該讓計劃性強,會安排,能理財的人來實施。如果兩個人各有所長,可以把家庭建設和理財分開進行。但必須要取得意見一致,及時互相通氣,免得時間久了發生誤會和矛盾。
夫妻之間的事情,沒有統一的解決辦法,應該互相溝通,盡可能合情、合理,有利於增進夫妻間的感情為前提,不可固執。
Ⅲ 夫妻財產該由誰保管
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法定的規定誰管,一般是女人管的,就是出納員。
要用錢是由她支取而已,只要為家裡好誰管都一樣。
Ⅳ 結婚後對錢夫妻都是怎麼管理的例如工資存款等,由誰管理比較合適或者說有什麼好方法
這個我每家的日子過得都不一樣,但是建議的話是最好存錢的一方來管理。但是錢存在哪存了多少,每個月兩個人都必須知道。如果各花各的誰也不管誰,最後家裡沒有公共存款的話,那種生活早晚會分早晚。
Ⅳ 家庭的存款應由夫妻怎樣管理才對
一般規律應該是男人掙錢,女人管錢,
男人是摟錢的耙子,而女人是裝錢的匣子。
這是常理。管理需要夫妻共同商量,
大的支出必須雙方同意。小小不然的花銷就不需要計較了。
Ⅵ 夫妻間的錢怎麼管理
我們平常說夫妻之間應該共同進退,在金錢問題上,其實也應該做到一致進退,千萬不要因為一點小小的錢財就導致夫妻矛盾重重。如果夫妻之間總是「金金」計較的話,那麼日子就會過得很沒意思了。說到底,夫妻之間應該怎麼管理家庭錢財才好呢?下面就讓小編來抒發一下個人見解。
Ⅶ 夫妻之間的財產應該由誰保管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現時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由那一方進行保管,所以,這類情況,夫妻雙方可以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約定,法律不予以干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