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結 題
第二十六條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須認真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項目依託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後於每年集中受理申請項目期內,與其他相關材料一並送自然科學基金委有關部門申報結題。 第二十七條項目執行期結束後六個月內,主管科學部組織專家採取會議或通訊評議等方式完成項目驗收工作,鼓勵相近領域項目集中交流與驗收,同一項目的驗收專家一般不少於五人,可包括部分管理專家。專家根據重點項目的計劃書和結題報告,對項目完成情況、學術意義和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養情況、國際合作與交流成效、資助經費的使用與五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購置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科學部根據專家綜合意見完成驗收評議書,報分管委主任審批。 第二十八條重點項目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完成結題材料申報和驗收工作,被視為正式結題。主管科學部辦理項目結題手續,向項目依託單位發出結題通知。
『貳』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項目經費與使用
第十八條 教育部社科研究項目根據經費來源分為教育部資助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教育部資助項目包括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基地重大項目、博士點基金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和規劃基金項目;自籌經費項目主要指從校外有關部門獲得經費資助的專項任務項目。鼓勵項目依託學校或其它部門提供項目配套經費。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的辦法。由教育部資助的項目經費分期下撥項目依託學校,第一次撥款與立項通知同時下達,後續撥款視項目研究的進展情況確定。未通過中期檢查的項目,不予撥付二期經費;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與項目研究無關的開支。項目責任人按項目合同所列的各項經費支出范圍,在依託學校財務部門的具體指導下支配和使用項目經費;依託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經費開支范圍包括:
1.圖書資料費:指購買圖書、翻拍、翻譯資料以及列印、復印、謄錄、制圖等費用。
2.數據採集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而開展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費用。
3.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參加相關學術會議的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及其它費用。確需赴國外境外調研者,須經依託學校審核同意並報教育部備案。
4.設備購置和使用費:指購買和使用收集資料、採集分析數據所需器材的費用。設備使用費包括資料錄入費、資料查詢費、上網費和軟體費等。
5.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項目開題、專題研討、成果鑒定等小型會議費用。
6.咨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調查、統計分析、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
7.勞務費:指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貼,以及非課題組成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支出等。
8.印刷費:指列印、謄寫調查問卷材料、調研報告和研究成果的費用。
9.管理費:指項目依託學校提取的用於管理項目的費用。一般項目的管理費每項不超過2000元,重大重點項目每項不超過3000元。嚴禁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
10.其它: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資助的項目經費一律納入依託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參與項目經費的日常管理。
1.項目責任人要合理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嚴格執行項目合同的經費預算方案,保證將項目經費用於科研本身。項目結題後要及時辦理結賬手續。
2.依託學校對項目經費開支行使監督權,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措施有力,確保項目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年終由依託學校財務部門按年度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告,上報教育部。
3.用項目經費購置的圖書、設備等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項目依託學校,其中固定資產必須納入依託學校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叄』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依託單位須將批準的重點項目列入本單位的重點科研計劃,落實所需條件,加強監督檢查並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研究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項目負責人須根據批准通知要求認真撰寫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計劃書,經項目依託單位審核後一式兩份報自然科學基金委主管科學部,科學部核准後將其中一份返回,作為項目經費撥付、中期檢查和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重點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每年須撰寫年度進展報告,項目依託單位進行審查,於次年1月15日前統一報主管科學部,科學部審核通過後辦理撥款手續。
重點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保持穩定。確需變更的,項目負責人須及時提交變更申請及相應變更材料,經項目依託單位簽署意見後報主管科學部審定。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不得因申請或參加申請新的重大、重點項目而退出正在執行的重點項目。 第二十二條重點項目執行中期,科學部應採取專家會議或通訊評議等適當方式對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根據項目發展趨勢,對後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議。鼓勵相近領域項目集中進行交流與評議。
科學部根據同行專家意見完成中期檢查報告。對原批准經費需要調整的項目,科學部在中期檢查報告提出經費調整方案,經科學部負責人審核、計劃局復核後,報科學部分管委主任審批。根據審批結果,科學部向項目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下達經費調整通知。 第二十三條項目執行過程中,科學部負責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出現下述情況時,應採取相應措施:
(一)不按時報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寫計劃書或擅自降低研究目標的項目,可視情節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經分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銷。
(二)不按時報送年度進展報告、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擅自變更研究計劃或經費使用不當的項目,暫緩撥款並要求項目負責人予以糾正。當年 7月15日前補交年度進展報告或及時改進工作的,經審核後可於下半年恢復辦理撥款手續;對一直未予糾正的,可視情節中止或撤銷。 第二十四條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時間為一年或兩年。項目延期申請報告最晚於項目原執行期結束兩個月前經項目依託單位簽署意見報主管科學部,科學部核准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重點項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規定》有關要求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仍將在項目結題後三年內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項目負責人須將有關專著、論文被引用以及新發表的情況,研究成果獲獎及推廣效益等情況報主管科學部。
『肆』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 青年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選題,開展基礎研究工作,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管理職責
第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准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三條 青年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伍』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74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由中國地質大學原校長朱訓先生捐資設立,用於獎勵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為發展地質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青年教師,激勵廣大青年教師教書育人、刻苦鑽研、勇於創新,努力建設地球科學領域世界一流大學。
第二條 朱訓先生1930年5月出生,江蘇阜寧人,新中國地礦事業的領導人,找礦哲學學科的創始人,為中國地質工作和地質教育事業做出重大貢獻。他曾任地質礦產部部長、黨組書記兼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主任,全國政協秘書長兼政協機關黨組書記,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主任;是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至十四屆中央委員,第八屆全國政協委員,第九屆全國政協常委;曾先後兼任中國礦業聯合會會長,中國地質學會理事長,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理事長,全國地學哲學委員會理事長,中國地質災害研究會理事長,中國地質大學校長,歐美同學會副會長兼留蘇分會會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國際歐亞科學院院士,俄羅斯自然科學院榮譽院士,烏克蘭國立礦業大學名譽教授,俄羅斯南俄理工大學名譽博士,俄羅斯總統勛章和烏克蘭國家勛章獲得者。
第二章 基金來源
第三條 本基金共計人民幣50萬元。
第四條 本基金為動本基金,每年評選一次,進行獨立核算。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學校成立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由人事處、教務處、研究生院、科技處、學科建設辦公室、教育基金會等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人事處。
第四章 獎勵范圍與評選條件
第六條 本基金獎勵范圍為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40歲以下的青年教師,每年評選出5至10名,每人獎勵6000元。
第七條 本基金評選條件為:
1.學校在編在崗青年教師並在教師崗工作滿三年,愛國愛校,熱愛地質教育事業,關心學校發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團隊精神。
2.主講本科生課程,本年度教學質量評價為良好或優秀。
3.重視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改革和教材建設,或指導學生開展課外學術活動、科技創新,並取得突出成績。
4.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勇於創新、學術成果顯著。
第八條 學校授予本基金獲獎教師「朱訓青年教師獎」榮譽稱號。
第五章 評選程序
第九條 本基金評選程序為:
1.個人申報,學院推薦。每年上半年發布評獎通知,符合條件的教師提出申請,各學院根據評選條件擇優推薦並提交相應推薦材料。
2.組織評審。人事處匯總各學院推薦材料,會同教務處、研究生院、科技處進行初審,基金管理委員會就初審材料組織評審。
3.結果公示。基金管理委員會就評審結果在學校范圍內進行公示,無異議後由學校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並呈送朱訓先生備案。
4.頒發獎勵。每年校慶前,學校為獲獎教師頒發「朱訓青年教師獎」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陸』 學校基金項目如何建設急求!!!
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創新能力、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提高學科建設水平,努力使高校真正成為高層次人才培養的搖籃、自主創新的基地、科技創新的源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支撐,為增強我市的自主創新能力,實現技術跨越和提高社會綜合實力做出更大貢獻,天津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決定設立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高校基金計劃項目」)。
第二條 高校基金計劃項目資助的范圍主要為天津市市屬高等學校開展的自然科學研究。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天津市科技發展的總體部署和規劃,並結合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培養的特點、學科布局以及發展的需要,項目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開發研究三類。高校基金計劃項目設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
一般項目以提高原始創新能力、促進學科建設、培養優秀創新人才為目的,主要資助經過學校科研基金資助研究,具備一定前期研究成果的新思想、新發現、新概念、新理論、新方法的探索性研究。重點項目主要資助以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為主要依託,以國家和本市科技發展重點和企業自主創新的需求為導向,在已有的研究結果的基礎上進行深入研究,組建創新團隊,培育重大創新和高新技術項目、催生重大成果。
第三條 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管理貫徹「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規范管理,擇優立項;集中申報,集中評審,集中公布結果;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申 請
第四條 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申報工作由市教委統一布置。採取限額申報、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項目每年受理一次,申報時間一般為每年的第二季度,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條 申報項目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選題符合經濟、社會及科技發展的需求,屬於學科的發展前沿,具有創新性、超前性,鼓勵學科交叉。
(二)研究思路明確,學術思想或技術路線具有創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三)項目申請人必須是市屬高校在崗的教師和科技人員,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重點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50周歲,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一般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須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學風端正,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四)課題已具有較好的研究基礎並基本具備主要的研究條件(實驗室和基本設備等)。
(五)非市教委所屬學校在申請項目時,依託學校應簽署條件保障和配套經費的實質性意見並加蓋公章。
第六條 優先支持市級重點實驗室、重點學科、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基地申請項目,提倡跨學科、跨院校、跨部門聯合申報,發揮群體優勢,聯合攻關,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的重大科技問題。
第七條 已承擔本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的負責人,在其課題結項以前不得申報。為避免重復立項,凡已受到其他與市教委同級及以上機構資助的項目,均不得申請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的資助。
第八條 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的申請者,須認真填寫《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申請書》(一式5份)。
第九條 項目申請者所在單位應按照本管理辦法要求,對申請項目嚴格篩選,並對項目的學術意義、應用前景、新穎性、研究方法、技術路線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基礎及研究工作條件等進行審查,由學校學術委員會簽署明確意見,加蓋學校公章,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教委。
第三章 評 審
第十條 市教委科研處負責對申報課題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者,方可進入通訊評議及專家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貫徹「公平競爭、擇優資助」的原則。由市教委負責組織對申報項目的通訊評議和專家組評審工作。通訊評議採取匿名評議方式;專家組評審採取答辯與書面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二條 市教委根據同行專家評審組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後,擇優確定支持的項目及資助金額。
第十三條 項目立項後,市教委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請者所在高校,研究經費於當年底撥到項目承擔學校。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的經費由市教委財務處下撥,實行「項目一次審定,分年撥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的原則。經費的使用由學校科研處與財務處進行管理和監督,項目負責人按計劃自主使用資助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同時,要接受市教委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基金資助項目經費必須用於所資助項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開支范圍:
(一)科研業務費:測試、分析費;國內調研和學術交流活動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研究成果評議、鑒定費等。
(二)實驗材料、儀器設備費:原材料、試劑、葯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必需的小型專用儀器設備的購置費等。
(三)協作研究費:協作單位在該項目研究工作中所需開支的科研經費。
第十六條 對中止或撤消的高校基金計劃項目,受資助單位應督促項目負責人及時清理帳目,並填寫《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經費決算表》,報送市教委科研處,由市教委科研處視具體情況確定需返還的經費額度。
第十七條 項目完成後,要認真如實填寫《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經費決算表》,報市教委科研處結算審核。凡確認已完成研究計劃的,其結余經費可按項目負責人所在學校的有關管理辦法安排使用。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八條 凡列入高校基金資助計劃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按照申請書填寫《天津市高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任務書》(簡稱《任務書》)一式3份,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報送市教委科研處。《任務書》由市教委科研處、學校科研管理部門以及項目負責人各執一份,作為撥款和結題驗收的依據。如項目負責人提出無法落實《任務書》確定的條款,則撤銷該項目。
第十九條 重點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批准通知後,應盡快確定具體的項目實施方案,在二個月內組織開題論證,並及時將實施方案和開題情況報市教委科研處。
第二十條 受資助單位應將已被批准立項的高校基金計劃項目列入本單位的科研計劃,根據本辦法進行管理。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2至3年。高校基金計劃項目負責人應積極組織計劃實施,於每年4月10日前進行總結工作,並填寫《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年度工作進展報告表》。該報告表經所在學校檢查、考核並簽署意見後,於每年4月底前報送市教委科研處。
第二十一條 對研究計劃執行不力或難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項目,所在單位可建議予以撤消或終止,並報市教委科研處審批。被批准撤消或終止的項目,應填寫《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總結報告》,並按本辦法規定清理財務。
第二十二條 高校基金計劃項目一經立項,不得任意調換項目主持人及主要成員,不得任意改變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計劃。如確有特殊需要,項目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所在學校應提出專門報告,報市教委科研處審批。
第二十三條 對擅自變更研究方向和內容、無故不執行研究計劃、如期不能完成研究任務、不按時遞交中期檢查報告者,將由市教委科研處視其具體情況,分別做出警告停止撥款、撤消項目、追回經費、通報批評、取消項目負責人申報市教委任何研究項目資格等處理決定。
第六章 結題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結題一般採取驗收的形式。申請結題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提出驗收申請,提交有關工作報告、技術(研究)報告、知識產權清單及其他相關材料並由學校財務部門出具項目經費結算報告,申請鑒定的項目還需按照天津市科學技術研究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查新報告和必需的相關材料,經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教委科研處審批,由市教委組織或委託驗收。重點項目由市教委組織驗收,一般項目委託所在高校組織驗收。
第二十五條 為提高高校基金使用效率,項目研究達到下列標准之一者,方可申請進行結題驗收或鑒定。
(一)基礎理論研究項目:
發表在同期北大圖書館編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且與研究項目相吻合的學術論文2篇及以上;或發表在國外學術刊物上的學術論文1篇及以上;或發表在市教委科研處2001年度編印的「中文重要核心刊物」1篇及以上。
(二)應用研究項目:
按立項時所確定的研究目標結題時,應提供設計方案、樣機、樣品或專利等成果,以及在同期北大圖書館編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或國外學術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發表1篇以上學術論文。
成果形式為咨詢報告的一般項目,其研究報告中應提供咨詢單位的採納報告並含有1篇以上在同期北大圖書館編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或國外學術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發表的學術論文。
(三)開發性研究項目:
按立項時所確定的研究目標與任務,由應用單位提供實驗或應用報告以及效益證明,並有1篇以上在同期北大圖書館編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或國外學術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發表的學術論文。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應由不少於5名同行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進行項目驗收工作。成果鑒定應由不少於7名同行專家組成鑒定專家組進行項目的鑒定工作。
專家組成員一般應為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來自同一單位的人員不能超過2人。
屬於應用或開發性研究項目在驗收或鑒定時,專家組成員應有一名同學科的省市級行業學會理事或理事以上人員參加;項目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中對知識產權進行約定的,專家組成員應有不少於一名知識產權專家參加。
第二十七條 高校基金資助項目研究計劃經驗收或鑒定後一個月內,項目負責人應認真填寫《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總結報告》和完整的成果資料(包括:科學論文或專著、同行專家評審意見或成果鑒定證書及有關文件)。經所在單位審查、驗收並簽署意見後,報市教委科研處存檔。
第二十八條 根據結題情況,市教委每年組織有關專家對驗收的項目進行總體評議,提出綜合評議意見,對項目完成情況按優秀、合格、較差評定等級。評議結果將與各學校計劃項目的申請和安排直接掛鉤。對評定等級為較差的項目負責人將停止兩年計劃項目的申請;對沒有正當理由中止項目的負責人將不再受理其新計劃項目的申請;對評定等級為優秀的項目負責人將在以後的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立項評審時優先立項。
第二十九條 高校基金資助項目所取得的各種形式的科研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專利以及鑒定證書、成果報道等,均應標注「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及項目批准號,未標注的不得作為驗收材料。成果的推廣應用、轉讓和申報專利都必須經市教委科研處審核備案。
第三十條 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在實施過程中做好產學研結合工作;面向市場,做好項目跟蹤管理和轉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