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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基金有專業的管理運作模式

發布時間:2021-10-13 10:54:42

1.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模式是什麼

私募股權市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參與進來。在監管部門和基金本身兩者的努力下,私募股權基金正朝著規模化、正規化方向發展。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私募股權基金衍生出了多種運作模式。我所知道就有6種,比如公司制,信託制,有限合夥制,“公司 有限合夥”模式,“公司 信託”模式 ,母基金(FOF) 。

怎麼區分非法集資跟私募基金的區別?

不法分子通過在企業協會登記並備案少量的產品宣傳時呢,虛增基金產品或者虛報信息騙取登記備案,以此為幌子,向投資者誤推,屬於持牌的金融機構,機構項目,騙取投資者大量募集資金後呢聚醚及給社會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我們要提醒各位投資者公開宣傳推廣私募基金在一小時承諾本金不受損。是背離私募投資基金本質的企業協會的官網查詢信物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的信息。

2. 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管理模式有哪些

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雙重納稅,即公司需要繳納各種企業所得稅,而投資者須就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東的投資積極性,同時又限制了股份投資公司的規模效應。

對大型私募基金來說,如果採用一個專用賬戶來運作,由於風險較高,難以獲得投資人的認同。這樣,它們往往不得不採用公司制形式,所以運營成本相對較高。目前,這類公司型私募基金實際上面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既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在分紅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還得面臨著作為公司要應付的年檢等一大堆麻煩事情。顯然,這部分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許多。

1.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財產是投資人認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而形成的資金。信託財產是僅服從和服務於信託目的的財產,具有與各信託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投資人認購信託計劃後的信託財產不再屬於投資人自有財產,並與投資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有所區別;而信託財產雖然可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或運用,但也獨立於信託公司所有的財產,即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財產不受信託公司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現行法律規定在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用賬戶,由信託公司選擇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實行保管制度。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財產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設計。

2.信託型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低。從運營成本的角度來看,與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託型私募基金無需注冊專門的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只需達成一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即可,從而大大降低了實際操作的運營成本。

3.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現在我國已經頒布了「一法兩規」,即《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為我國信託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業務操作的監管日趨規范。法律法規明確了在信託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託財產的監管機構和監督措施,規定了信託財產的保管職能由銀行負責,信託公司的受託管理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信託合同的規定,並且在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優點是設立門檻低,浪費少,投資廣,稅收少。根據2007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只要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就可以成立,而沒有信託私募基金那樣3000萬元的規模下限限制。同時,由於合夥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過信託公司成立私募基金,減少了管理環節,避免了資源浪費。至於對管理人的約束,由於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利於對有限合夥人利益的進行保護。更為重要的是,合夥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稅,其凈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作為收入自行納稅,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利於投資人合理避稅。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缺點這種模式的優點一樣明顯,那就是,由於沒有資金託管方,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財產很難保證不被挪用,資產管理人的道德風險較難防範。但這個確定也並非不可避免,因為合夥企業可以通過和銀行的合作,買斷銀行託管業務。

3. 私募基金有哪些運作模式

1、信託制
(1)信託型基金是由基金管理機構與信託公司合作設立,通過發起設立信託受益份額募集資金,然後進行投資運作的集合投資工具;
(2)信託公司和基金管理機構組成決策委員會實施,共同進行決策;
(3)在內部分工上,信託公司主要負責信託財產保管清算與風險隔離,基金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變現退出。
2、公司制
(1)公司制基金是一種法人型的基金;
(2)其設立方式是注冊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責任制投資公司;
(3)優點:在中國目前的商業環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資人接受 ;
(4)缺點:無法規避雙重征稅的問題,並且基金運營的重大事項決策效率不高 。
3、有限合夥制
(1)合夥制基金是國外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規則使得投資人和管理人價值共同化;
(2)基金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LP)只承擔有限責任;
(3)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為普通合夥人(GP)掌握管理和投資等各項決策權,承擔無限責任;
(4)GP通常只出總認繳資本的1%-2%;
(5)盈利來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費(2%左右)和高達20%的利潤分紅;
(6)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可以避免雙重征稅:合夥制股權基金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為了避免雙重征稅,合夥制股權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合夥人,無需再次納稅。
(7)目前國內採取合夥制的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方興未艾,在私募股權投資產品中的比例逐年加大。

4. 私募股權基金有哪6種模式

模式一: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目前的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模式二: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目前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模式三: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模式四:「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是目前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目前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目前《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模式五:「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目前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模式六: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5. 基金有限合夥人什麼意思基金的操作方式和運營模式

基金有限合夥人是向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機構或個人。有限合夥人通常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和基金中的基金投伙人– 是向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機構或個人。有限合夥人通常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和基金中的基金投資者。 有限合夥人的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夥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於普通合夥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6. 股權投資基金公募管理模式 這種管理模式是怎麼一回事 回答全面我會追加分的

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在運作模式上主要有公司型基金、承諾型基金和信託型基金幾種,近期也出現了合夥制基金的模式創新。

公司型基金較為常見,是一種法人型的基金。基金設立方式是注冊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責任制創業投資公司,公司不設經營團隊,而整體委託給管理公司專業運營。公司型基金有著與一般公司相類似的治理結構,基金很大一部分決策權掌握在投資人組成的董事會,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在中國目前的商業環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資人接受。它的缺點在於雙重征稅的問題無法規避,並且基金運營的重大事項決策效率不高。中科招商在國內最早開創了「公司型基金」模式,目前管理的公司型基金有5隻。總體而言,公司型基金是一種嚴謹穩健的基金形態,適合目前的國情和市場的誠信程度。

承諾型基金也稱契約型基金,是一種非法人形式的基金。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中,承諾型基金最為常見。基金設立時,通常由基金投資人向管理人承諾出資金額,然後先期到賬10%的資金,剩餘資金根據項目進度逐步到位。承諾型基金的決策權一般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效率較高,並且基金本身可作為免稅主體。在國內承諾制基金的設立有所差異,如在出資形式上基金投資人簽署承諾協議後,一般先期資金不到賬,資金完全跟著項目進度到位。這種基金的設立方式,由於缺少對出資約定兌現安排和違約懲戒機制,對於管理人來說本身需要承受投資人的出資誠信風險和項目合作風險,但這種簡單易行的基金模式備受民間資本青睞,許多民營資本都通過承諾制方式與創投機構開展合作。

信託型基金是由創投管理機構與信託公司合作設立,通過發起設立信託受益份額募集資金,然後進行投資運作的集合投資工具,通稱為「股權信託投資計劃」。信託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組成決策委員會實施,共同進行決策。在內部分工上,信託公司主要負責信託財產保管清算與風險隔離,創投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變現退出。信託型基金的成功設立和運作,要深入研究和運用相關政策,除嚴格按照《信託法》募集設立外,基金規則還必須兼顧《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要求,規避信託投資與所涉法規的沖突。在信託型基金發展初期,由信託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合作募集運行是個正確路徑,能充分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確保股權投資信託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目前,湖南信託和深圳達晨,江蘇國信和中科招商都合作發行了信託型基金。

合夥制基金是國外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規則使得投資人和管理人價值共同化,因此具有較強生命力。深圳某私募股權基金採取合夥制設立,是一個大膽的創新。合夥制基金的核心,是要構建基金管理人「高風險、高收益」的游戲規則,防範道德風險與內部人控制。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要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必須勤勉盡責,精心理財才能確保自己的收益並規避「終生負債」的負擔。

但是,國內私募股權基金採取合夥制,目前商法和市場條件還不完全成熟。首先,從管理人「無限責任」這一條來看,合夥企業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作普通合夥人,如果管理公司本身是有限責任公司,那麼作為管理公司出資人的投資經理團隊,也只會以自身出資對管理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即使管理公司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而投資經理團隊也只間接地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實際上為投資經理團隊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建立了一道防火牆,所謂普通合夥人的無限責任只是一句空話,難以把「高收益、高風險」的規則鎖定到投資經理團隊身上。而在國外,一般由本身是無限責任的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自然人身份作為普通合夥人,把必要的激勵和約束最終落實到個人。所以,要看合夥制基金能否發生必要效用,還要考察作為普通合夥人的管理公司本身的性質,如果管理公司本身也是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制企業,那麼這種合夥制基金對投資經理團隊的激勵和約束才是有意義的。這里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作為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要求自身具有較強的債務償付能力,而在中國這樣的投資經理「富人」團隊尚未培育出來,一旦合夥制基金發生虧損破產,現有的投資經理團隊拿什麼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合夥制基金聽起來很美好,但是成熟的發展之路還很漫長。

公募基金的管理模式
2001年9月27日,證監會發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報酬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契約中不得含有提取業績報酬的內容,原有基金契約允許提取業績報酬的執行至2001年底。自此,我國基金管理費收入制度主要以固定管理費模式為主。事實上,無論是國內的現實情況,還是國際相關經驗,都表明統一、固定的費率模式與公募基金作為標准化大眾理財產品持有人分散、申購贖回頻繁的特點也更為匹配。而浮動管理費收費模式對持有人和基金規模的穩定性均具有相對嚴格的要求,國內公募基金要合理、公允地提取浮動管理費存在一定的難度。

兩種費率各有特點和適用性

固定收費方式有其特點,首先是簡單透明,便於理解和操作;其次,管理費收入和投資業績沒有明顯的直接關系,基金公司不會為了獲取高業績報酬而過於激進;第三,固定管理費模式並非完全「旱澇保收」和業績不相關,雖然管理費率固定,但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據基金業績通過申購贖回改變基金規模從而改變基金管理費總量,形成對基金公司的獎懲機制。「用腳投票」方式的存在也能對基金的投資運作形成有效的制約。

而浮動收費方式的特點主要有:第一,管理費和基金業績緊密相關,在基金業績較好的時候投資者需要多支付管理費,在業績較差的時候可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管理費;第二,收費方式比較復雜,普通投資者可能會有一定的理解上的困難,對於不同基金公司的收費方式也很難進行比較;第三,在投資者可自由地申購、贖回基金的情況下,浮動收費以什麼為基礎,申購贖回價格怎樣確定才能保證合理性和公正性都會存在難度;第四,浮動收費方式可能會導致基金公司採取更激進的操作來謀取較高的管理費收入。一般只有操作比較靈活、持有人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對沖基金或者專戶管理的資產才會將管理報酬與業績掛鉤,實行浮動費率制,其中也不乏因為過分追求收益進而提高投資的激進性而導致基金大幅虧損甚至破產清算的例子,由此帶來的大部分虧損仍將由投資者承擔。

固定管理費率和浮動管理費率各有其特點和不同的適用性,目前國內公募基金的運作模式和普通大眾理財的方式決定了其更為適合採用固定管理費的模式,而我國公募基金固定管理費的收取模式也是歷史和市場的選擇。從國際上基金管理費收取制度來看,盡管基金可以相對自由地訂立費率政策,但絕大部分公募基金均採取固定費率模式。

7. 私募股權基金的6種模式

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8.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合夥制私募基金公司組織形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比如:
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將私募基金注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將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 基金公司下列事項變更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1)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2)變更名稱、住所。
(3)修改章程。 基金公司股權轉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讓方關於出讓股權的說明,應包括出讓基金公司股權的原因,對受讓方參股目的、誠信狀況等的了解情況;
(二)受讓方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序同意受讓基金公司股權的決定;
(三)受讓方出具的參股基金公司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受讓基金公司股權的目的;
2、對基金行業發展狀況、基金公司制度安排及監管要求、基金公司股東權利和義務的了解情況說明;
3、對擬受讓的基金公司了解情況說明;
4、擬持有基金公司股權的期限安排;
5、受讓方擬成為主要股東的,應說明其對基金公司發展戰略方面的考慮;
(四)董事會通過的自股權轉讓協議經股東會批准之日起至獲得證監會批准期間公司經營運作的安排方案;
(五)證監會根據審慎原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這里詳細介紹也基金公司的注冊審批、公司變更、企業注銷相關的詳細信息!
我們這里講的是私募投資基金公司,是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股權投資、產業投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基金公司。
基金型公司:
名稱:北京x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達不到投資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投資基金字樣注冊資金:5億元人民幣,設立時可實入1億,其餘資金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5年內全部到位管理者:要求至少三名高級管理者具有股權投資管理經驗或者相關的投資管理經驗。
經營范圍: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可以申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經營項目,但是不得從事:
1、公開募集資金;
2、放貸;
3、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經營范圍: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可以申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經營項目,但是不得從事:
1、公開募集資金;
2、放貸;
3、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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