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預算中養老保險的規定
養老保險屬於規費,是不可競爭性費用,必須計取。這是有相關明文規定的。
規費:是指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簡稱規費)。包括:1.工程排污費:是指施工現場按規定繳納的工程排污費。2.工程定額測定費:是指按規定支付工程造價(定額)管理部門的定額測定費。3.社會保障費⑴養老保險費:是指企業按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⑵失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⑶醫療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4.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規定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5.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按照建築法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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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建築法》規定,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則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以為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為開工之日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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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繳納什麼保險
在清單規費中都含有哪些保險?規費中不含有的還要單獨增加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單位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築施工企業如何實施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首先必須了解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區別之一:定義及內涵不同: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有三層含義:必須有客觀的意外事故發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預見的;被保險人必須因客觀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殘廢的結果;意外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遭受人身傷亡的結果,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區別之二:被保險人的范圍不同:工傷保險被保險人的范圍是確定的,指是施工企業內全部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是不確定的,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危險作業的范圍難以確定的原因有:危險作業本身是一相對模糊的概念。作業就本質來說不存在安全與危險區別。危險作業的司法解釋暫時沒有,因而危險作業的解釋難以統一。其實上安全作業與危險作業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當重大危險源得到有效控制的時候,危險作業就變成安全作業。高危行業中不是所有的作業都是危險作業;在不同管理水平施工企業中,危險作業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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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什麼是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是什麼?工程保險的具體分類-工保網
從保險屬性上,工程保險屬於財險范疇。但由於工程保險針對的是具有規模宏大、技術復雜、造價昂貴和風險期限較長特點的現代工程,其風險從根本上有別於普通財產保險標的的風險。所以,工程保險是在傳統財產保險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設計風險保障方案,並逐步發展形成自己獨立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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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施工企業如何加強工程保險管理
3.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首先,要宣傳保險制度在市場經濟中的意義和完善建築市場的作用,以提高業主和承包商對在建設工程中推行保險制度的認識。使業主和承包商懂得,參加工程保險不是個別的、僥幸的行為,而是一項社會性的補償制度,是業主和承包商轉移重大風險事件,保證工程順利實施、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的重大舉措。同時,在建設領域普及工程保險知識,使業主和承包商認識到工程保險是著眼於可能發生的各種不利情況和意外不測,從若干方面消除或補償遭受風險造成損失的一種措施。其重大意義在於能以極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安全,進而促使業主和承包商自覺地參加建設工程保險,推動保險制度在建設工程中逐步實施。
3.2加快立法步伐,為工程保險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障
為了確保工程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必須加快立法工作。建議參照國際慣例及外國的經驗,結合建築工程自身特點,盡快制定與《保險法》相配套的建設工程強制保險法律、法規,促使建設工程依法實行工程保險。在抓好立法同時,還應加強工程保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建設工程保險的制度化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一是工程保險作為一項制度納入工程建設的基本程序;二是工程保險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投保、索賠、監督制度等。工程保險的規范化也應分二個層次:一是政府的各項管理工作,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並依法行事;二是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保險的條款,要逐步形成比較成熟、規范的模式。
3.3培育和發展工程保險隊伍
工程保險工作能不能搞得好,與工程保險隊伍的建設和專業人才的培養有著密切的關系。工程保險是一種集約型、高智能的綜合性工作,因此,工程保險隊伍的發展一定要堅持高標准、嚴要求,不能一哄而起。目前,從事的部門只有保險公司;從事的人員或者只懂保險不懂建築,或者只懂建築不懂保險,難以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所以,效仿國外的經驗,建立專門從事工程保險的中介機構,有利於推動工程保險制度的全面開展。
加強工程保險人員的培訓工作,這是保證工程保險隊伍高素質、高水平的重要途徑。但無論何種培訓都要保證質量,要選好教師,選擇適用教材,確保達到培訓的目的。在抓好崗位培訓工作的同時,還應積極推進工程保險的專業教育。
3.4改革造價管理體制
在建設工程中推行保險制度,參照國際慣例,改革現在的造價管理體制,逐步將保險責任和保險義務轉移給承包商,把保險費納入到承包商的投標報價中去。這樣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又有以下一些優點:
第一,明確保險責任和保險經費,使工程保險落在實處;
第二,轉移了業主和承包商的風險,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風險損失;
第三,有利於預防風險,保護工程;
第四,可增強承包商保護工程的責任心,提高承包商的風險防範意識和風險管理水平。
3.5加強工程保險的理論研究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個施工階段、工程部位,風險發生的概率是不同的,對整個工程建設影響也不相同。例如,基礎工程由於施工的環境難以意料,施工技術復雜,極易發生意外。而且,一旦出現了問題,對整個工程影響極大。因而,我們應加強在此方面的研究,總結出每個施工階段、工程部位風險發生機率的大小及其影響,從而確定哪些方面需投保、哪些方面需加大投保金額。
同時,我們還要合理地計算保險費率,根據建築工程涉及保險范圍的風險概率來計算不同險種的費率,如:建築工程本身、材料及設備、施工機械及設備、現場人員、第三方人員及財產等。投保對象的保險費率,應根據不同對象過去發生的大量風險事件加以統計,在此基礎上預測將來同類風險發生的概率。概率高的保險費率可以高一些,反之,則可以低一些。
3.6創造條件,全面推行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全面推行工程保險制度,重點應當在三個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新開工的大中型項目、重點項目,都應當逐步實行工程保險。我們實行工程保險的目的就是要降低風險,而大中型項目、重點項目往往投資大、工期長、工藝復雜,對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重大,一旦出現意外,直接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因此,抓好大中型項目、重點項目、成為推行工程保險制度的重點。二是市級以上城市或經濟發達地區,全部開展工程保險工作,以當地政府的名義,頒布地方法規,實行工程保險。三是規定強制保險范圍,除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傷害保險外,還應包括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❻ 建築工程意外保險管理規定是由那個部門頒布的
你好,保監會
❼ 建築工程保險內容
建築工程保險是以承保土木建築為主體的工程,在整個建設期間,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保險工程項目的物質損失和列明費用損失的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的特徵有:
(1) 承保風險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保險標的大部分都裸露於風險中,同時,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於動態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風險程度增加。
(2)風險保障的綜合性。建築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又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還可以針對工程項目風險的具體情況提供運輸過程中、工地外儲存過程中、保證期間等各類風險。
(3) 被保險人的廣泛性。包括業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術顧問、設備供應商等其他關系方。
(4) 費率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採用的是工期費率,而不是年度費率。
建築工程保險的適用范圍
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是各類建築工程。在財產保險經營中,建築工程保險適用於各為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築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庫、橋梁、碼頭、娛樂場、管道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的建築。這些工程在建築過程中的各種意外風險,均可通過投保建築工程保險而得到保險保障。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以下幾方面: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②工程承包人,即負責承建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可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③技術顧問,即由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代表所有人監督工程合同執行的單位或個人。④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債權人等。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保費,申報保險期間風險變動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在實務中,由於建築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異。主要有四種情況: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將工程全部承包給某一施工單位,該施工單位作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負責設計、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環節,最後以鑰匙交貨方式將完工的建築物交給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於承包人承擔了工程的主要風險責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雙方各承擔部分風險責任,此時可由雙方協商,推舉一方為投保人,並在合同中寫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將一項工程分成幾個階段或幾部分分別向外發包,承包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沒有契約關系。此時,為避免分別投保造成的時間差和責任差,應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築工程險。
4.施工單位只提供服務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供料和工程技術指導;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進行施工,不承擔工程的風險責任。此時應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於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時不只一個,而且每個被保險人各有其本身的權益和責任需要向保險人投保,為避免有關各方相互之間的追償責任,大部分建築工程保險單附加交叉責任條款,其基本內容就是:各個被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相互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均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無須根據各自的責任相互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