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資就是保險資金。《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終於公布,將於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雖然這在保監會年初的工作計劃中就是明確任務,年內出台是毫無懸念的事,但在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氛圍中,保監會主席也宣布了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的「三不」政策,使得投資渠道究竟能放到什麼程度一直是個不定數,此次政策的出台,給出了一個明確結論:總體上,政策是寬松的。高華證券認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比例高於預期將會對市場帶來正面影響。具體變化如下:新增兩類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產。基建投資比例由壽險6%(產險4%)提升至10%。未上市企業股權:賬面余額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不動產: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基建投資: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由原來不高於上季末總資產壽險6%(產險4%)提升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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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資產管理計劃中的管理人和託管人分別能起到什麼作用
1、資產管理計劃中的管理人起到的作用:
(1)辦理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手續;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委託財產;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委託財產。
(2)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委託財產與其管理的基金財產、其他委託財產和資產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3)除依據法律法規、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資產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未經資產委託人同意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委託財產。
(4)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可辦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接受資產委託人和資產託管人的監督。
(5)根據《試點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編制並向資產委託人報送委託財產的投資報告,對報告期內委託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編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及年度報告,並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6)計算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資產委託人報告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凈值;進行資產管理計劃會計核算。
(7)保存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業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委託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資產管理計劃中的託管人起到的作用:
(1)安全保管委託財產;設立專門的資產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資產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財產託管事宜。
(2)對所託管的不同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委託財產的完整與獨立;按規定開設和注銷資產管理計劃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3)復核資產管理人編制的委託財產的投資報告,並出具書面意見;編制資產管理計劃的年度託管報告,並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4)保存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等文件資料;公平對待所託管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委託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監督資產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資產託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保險資產管理計劃的託管人擴展閱讀:
1、資產管理業務的含義: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期貨、基金等金融投資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它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
2、資產管理業務的種類:
(1)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2)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要區分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3)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叄』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託管人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所稱託管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由委託人聘請,負責投資計劃財產託管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
一個投資計劃選擇一個託管人。託管人不得與受託人、項目方和受益人為同一人,且不得與其具有關聯關系。
第五十二條託管人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有關條件,並已取得相關託管業務資格。
第五十三條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委託人簽訂託管合同,忠實履行託管職責;
(二)根據不同投資計劃,分別設置專門賬戶,保證投資計劃財產獨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據委託人指令,及時託管投資計劃財產,辦理委託人的資金劃撥;
(四)根據受託人指令,及時辦理投資計劃的資金劃撥,將投資收益及到期投資計劃財產劃入受益人指定賬戶;
(五)及時將受託人超過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通知相關當事人,取得獨立監督人認可後執行;
(六)確保項目方支付投資收益和清算財產分配進入投資計劃專門賬戶;
(七)負責委託人投資的會計核算,復核、審查受託人計算的投資計劃財產價值;
(八)了解並獲取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的有關信息,要求受託人、項目方作出說明;
(九)監督投資計劃資金使用及回收、項目進展、投資計劃收益計算及分配情況,發現受託人違規操作的,應當及時向其他當事人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定期編制託管報告;
(十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投資計劃託管財產;
(十二)及時披露投資計劃信息,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接受委託人、受益人及獨立監督人的查詢;
(十三)保存投資計劃資金劃撥指令、收益計算、支付及分配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四)主動接受委託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向其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五)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託管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託管人因未履行託管義務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劃的約定解任託管人:
(一)託管人違反託管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託管合同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託管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託管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四)託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監督受託人職責;
(五)託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託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託管人。
第五十六條託管人被解任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託管人。
託管人被解任的,新託管人繼任前,原託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託管管理資料,及時辦理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託管人應當承繼原託管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投資計劃終止時,託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五十七條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託管投資計劃財產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通報其他投資計劃當事人,並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其託管的投資計劃財產;
(二)將其託管的投資計劃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三)將其託管的不同投資計劃財產混合管理;
(四)將其託管的投資計劃財產轉交他人託管;
(五)與受託人、項目方、獨立監督人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經獨立監督人認可,按照受託人指令劃撥超過受託合同約定的授權額度的資金;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肆』 資產管理機構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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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管產品投資范圍
保監會資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發了《關於調整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范圍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一位業內人士將這份文件解讀成,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范圍增加了信託等資產,同時明確了創新標的產品的申報工作。
關於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范圍,現行的依據為保監會2013年2月份發布的《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這一規定將保險資管產品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而新下發的《徵求意見稿》欲將保險資管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范圍調整為:符合監管規定的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以及債權收益權等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中有明確規定。2014年2月份中國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將保險資金可投資資產分為五大類,包括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其中,其他金融資產包括集合信託計劃、銀行理財、金融衍生品、項目資產支持計劃以及其他保險資管產品等。
一位保險資管公司相關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稱,此次《徵求意見稿》對於資管產品業務投資范圍的最大變化在於「增加了信託」,相較現行規定相當於有了很大程度的放寬。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創新型產品的申報流程,給出了指引。」該負責人稱。
《徵求意見稿》根據基礎資產的不同欲將保險資管產品分成兩類:基礎資產范圍在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內的,為普通型產品;基礎資產范圍超出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的,為創新型產品。
《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資管公司獲得產品業務資質且完成普通型產品發行後,可以申請發行創新型產品。保險資管公司申請發行創新型產品,需進行產品創新能力備案。申請發行創新型產品,實行首隻產品風險評估、同類產品事後報告的模式。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行資管產品時,應當通過保監會指定的資產交易平台進行登記、發行、交易轉讓和信息披露,並且按照《通知》規定向保監會提交事後報告。
保險資管產品經營范圍擴至養老險公司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欲將開展資管產品業務的機構,由現行的保險資管公司擴圍至養老保險公司,後者開展產品業務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依照此前保監會《通知》中給出的定義,保險資管產品是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管理人,向投資人發售標准化產品份額,募集資金,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運用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管理的金融工具。產品分為定向產品和集合產品,前者認購門檻3000萬元,後者投資門檻100萬元,投資人為保險機構等機構主體。「門檻是100萬元,比拼的是各資管公司的投研能力。」某保險資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資人士如此評價這一業務。
而在養老險公司人士眼中,這一業務的發起機構擴展至養老險公司並不突兀,「養老險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資產管理機構,本身就有包括年金、以養老保障為目的的資金受託管理等具有資產管理性質的業務,養老險公司現在也在向資產管理機構轉型。」一位養老險公司高管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不過,這位養老險公司高管也表示,獲准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符合養老險公司向資產管理機構轉型的發展方向,但開展這一業務的壓力也大,要做好並不容易,畢竟資管領域的競爭激烈。
試點以來,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開展業務的保險資管公司不斷增多,保險資管產品類型不斷增加,投資范圍不但覆蓋國內傳統投資及另類投資領域,還覆蓋到境外投資品種的產品。比如,某保險資管公司發行了多隻投資於證券公司融資業務的債權收益權資管產品,同時,其發行的「全球新股及流動性機會資管產品」欲在全球范圍「打新」,產品中不超過40%的資產投向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對於發展規模,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曾表示,截至2014年6月底,保險資管產品規模為611億元,普華永道預計,目前保險資管產品業務規模在1000億元左右,占險資運用余額的1%。未來,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將由現行的試點調整為對行業完全放開。
保監會資金部要求各資管公司結合市場及自身發展實際情況,將對《徵求意見稿》內容的書面意見於2015年12月31日前反饋。
『伍』 在基金運作中基金份額持有人、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之間是怎樣的關系
簡單說:
基金份額持有人就是投資者。
管理人就是基金公司,負責基金的投資。
託管人就是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
『陸』 保險資產託管業務方案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
1998年2月,中國工商銀行成為國內第一傢具備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自1998年以來,工行每年保持80%以上的增長率,特別是從2003年起,該行資產託管規模連年翻番:從2003年至2006年,逐年跨越500億元、1000億元、2000億元和4000億元大關,2007年僅用了8個多月的時間,託管規模就跨越1萬億元,成為國內第一家突破萬億元大關的託管銀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始終保持著國內基金託管市場規模的約30%。
【信託資產託管】
工行開辦信託資產託管業務以來,始終秉承「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託管服務。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託管】
工行自開始辦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託管業務,經過不斷完善發展,得到了監管部門的肯定和客戶的好評。
【企業年金基金託管】
工行從2002年開始就著手研究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2005年8月,首批獲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證的企業年金基金託管人和賬戶管理人資格,是唯一獲得兩項資格的國有大型商業銀行。2006年6月13日,託管了國內第一單規范化的入市年金基金。目前已成為國內最大的企業年金基金託管銀行。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託管】
自開辦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託管業務至今,工行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託管業務得到市場的認可和客戶的好評。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託管】
工行對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託管業務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成功託管了國內市場上第一隻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產品。
【社保基金託管】
2002年開始,工行開辦社會保障基金託管業務,是國內最早取得資格、提供社保基金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
【收支賬戶託管】
收支賬戶託管業務廣泛應用於企業及個人間商品交易、專項資金運用、股權轉讓等方面的資金收支活動中。工行於2002年11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收支賬戶託管業務,自開辦託管業務8年以來,實現零差錯記錄,30多家一級(直屬)分行經總行授權開辦資產託管業務,21000多個分支機構,網點分布廣泛,可為客戶提供隨時隨地的託管服務。
【房地產交易資金託管】
為滿足客戶在房地產交易中對信用中介、支付中介的需求,工行推出了房地產交易資金託管服務。
【產業基金託管業務】
工行從1997年就開始研究產業投資基金的託管問題,2003年獲得產業投資基金的託管資格。
【保險資產託管】
隨著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拓寬,安全、高效的運用保險資金成為關注重點,工行在保險資產託管領域創造了佳績。
【QFII資產託管】
QFII是在我國實行外匯管制和本幣未完全實現自由兌換的情況下,有限度的開放資本市場,引進外資的方式。中國工商銀行是國內最早開辦QFII託管業務的銀行之一。憑借雄厚的整體實力、廣泛的合作基礎、豐富的託管業務和資本市場服務經驗、強大的技術實力、快速的清算網路、專業的管理團隊、健全的內控管理等優勢,中國工商銀行在國內託管業界具有顯著優勢。
【QDII資產託管】
工行為境內機構提供全面的QDII託管服務,主要包括託管基本服務及託管增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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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受託人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管理機構。
受託人與託管人、獨立監督人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關聯關系。
第二十九條受託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信譽良好,管理科學;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制度,且執行規范;
(四)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體系;
(五)具有獨立的外部審計制度及定期審計安排;
(六)具有足夠數量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專業經驗豐富;
(七)具有投資計劃風險管理責任人,建立了風險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對業務人員和投資計劃執行的有效監控制度;
(九)最近2年連續盈利;
(十)最近3年無到期未償還債務、未發生到期不履約現象、無挪用受託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受託人,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低於12億元人民幣,且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2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二)具有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豐富經驗;
(三)原有存款性負債業務已經全部清理完畢,未發生新的存款性負債或者未辦理以信託等方式變相負債的業務;
(四)自營業務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一條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受託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二)、(六)項規定條件。
第三十二條受託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設立投資計劃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設立投資計劃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說明;
(四)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和高級經營管理層的有效監控手段、獨立的外部審計安排等;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七)公司全體董事履行受託職責的承諾書;
(八)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和履歷;
(九)投資計劃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資計劃受益權的劃分方法;
(十)投資計劃可行性報告及項目評估報告;
(十一)基礎設施項目立項報告及有關部門批復;
(十二)執業5年以上具有專業經驗律師出具的有關投資計劃的法律意見書;
(十三)盡職調查報告;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受託人,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從管理資產規模、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和投資計劃的項目選擇、風險控制、託管安排、監督機制等方面,對受託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三十四條受託人與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正式簽訂的有關合同,經中國保監會審核同意後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條受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投資項目情況,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二)選擇基礎設施項目,評估項目投資價值及管理運營風險;
(三)設立投資計劃,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合同;
(四)與項目方簽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合同,約定項目方書面承諾接受獨立監督人的監督並為獨立監督人實施監督提供便利;
(五)為每個投資計劃開立一個獨立的投資計劃財產銀行賬戶;
(六)為受益人最大利益,謹慎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確保投資計劃財產安全;
(七)在投資計劃授權額度內,及時向託管人下達項目資金劃撥指令。超過投資計劃授權額度的指令,必須徵得獨立監督人的書面認可;
(八)及時向受益人分配並支付投資計劃收益,將到期投資計劃財產歸還受益人或者委託人;
(九)協助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事宜,完成財產轉移手續,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十)及時披露投資計劃信息,接受有關當事人查詢,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項目管理運營情況;
(十一)持續管理和跟蹤監測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情況,要求項目方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二)編制投資計劃管理及財務會計報告;
(十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審計投資計劃管理和投資項目運營情況;
(十四)保存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完整記錄及投資項目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資計劃的商業機密;
(十六)受益人大會實質性變更投資計劃的,及時將有關投資計劃變更的文件資料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核;
(十七)遇有突發緊急事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八)主動接受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九)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受託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受託人違反投資計劃約定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投資計劃不當致使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在未恢復投資計劃財產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受託人違反投資計劃約定,致使對第三方所負債務或者自己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背受託合同約定,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取得的不正當利益,應當歸入投資計劃財產;導致投資計劃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受託人提供虛假或者模糊信息,誤導獨立監督人,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受託人:
(一)受託人違反受託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受託合同約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受託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受託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項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並支付投資計劃應付收益和投資計劃財產;
(四)受託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託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受託人。
第三十九條受託人被解任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的受託人。
受託人被解任的,新受託人繼任前,原受託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及時辦理受託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託人應當承繼原受託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受託人出現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情形時,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指定臨時受託人負責投資計劃的相關事宜。
投資計劃終止時,受託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四十條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受託管理投資計劃的行為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書面通報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並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受託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投資計劃財產;
(二)將投資計劃財產用於信用交易;
(三)以投資計劃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向項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貸款;
(四)將投資計劃財產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合管理;
(五)將不同投資計劃財產混合管理;
(六)將投資計劃財產再委託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資計劃財產;
(八)將受託人固有財產與投資計劃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投資計劃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九)從事導致投資計劃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十)受託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從業人員,在託管人、獨立監督人或者其他受託人的機構中任職;
(十一)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