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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章程

發布時間:2021-10-12 21:57:45

Ⅰ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介紹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於2015年5月6日中國紅十字會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

Ⅱ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第四章 紅十字志願者

第二十五條 中外人士,不分職業、種族、宗教,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計報酬,均可參加紅十字志願服務,經過申請,成為紅十字志願者。
第二十六條 紅十字志願者分為登記志願者和注冊志願者。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為紅十字志願者注冊審批機構;基層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經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授權,在其職責范圍內開展志願者登記、注冊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積極發展紅十字志願者,建立不同專業、領域的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富有紅十字特色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紅十字志願者的權利
(一)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三)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對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有退出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的自由;
(六)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三十條 紅十字志願者義務
(一)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志願提供人道服務;
(二)遵循紅十字運動宗旨,積極參與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自覺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
(四)保護在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他人隱私及其它依法保護的信息,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正確使用紅十字志願者標識,妥善保管志願者證;
(六)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或其它違背紅十字會宗旨和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設立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保持與其他部門志願服務機構的聯系,組織、指導紅十字志願者及志願服務組織開展活動,維護紅十字志願者及其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定期對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和表彰。

Ⅲ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做了多少次修改,有沒有歷次的章程原文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
第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以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按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自己職責有關的活動,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的支持、資助和監督。各級人民政府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確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及普遍七項基本原則,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七條 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發展同有關國際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八條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分會;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下級紅十字會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重要事項。
第九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會址設在北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會址設在同級政府所在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紅十字會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紅十字會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集體、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會員和志願工作者及社會各界人士給予表彰獎勵;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重大貢獻者,按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Ⅳ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第五章 全國組織機構

第三十二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推選的會員代表以及與有關部門協商產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會員人數和紅十字事業發展需要決定。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中國紅十字會理事;
(二)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規劃;
(五)決定中國紅十字會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顧問。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理事會聘請國家領導人擔任。
第三十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指導執行委員會工作;
(三)出席紅十字運動國內外重要會議、活動,參與重要事務。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其決議。理事會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會,會議有效。理事會決議由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
(五)增補、更換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六)審定中國紅十字會工作報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等報告;
(七)審定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
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效。常務理事會決議由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的議案;
(三)審議中國紅十字會工作報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等報告;
(四)審議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
(五)批准設立、撤銷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
(六)聘請名譽理事;
(七)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委員會由駐總會的專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副會長任執行委員會主任並擔任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法定代表人。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主持總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編制經費預算,審核年度經費財務決算;
(三)指導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
(四)管理總會的動產和不動產;
(五)承擔總會的民事、法律責任;
(六)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聘請顧問;授予榮譽會員;
(八)批准成立專門委員會;
(九)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Ⅳ 中國紅十字會

中國紅十字會簡介
中國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以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中國紅十字會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重要成員。

中國紅十字會1904年成立,建會以後從事救助難民、救護傷兵和賑濟災民活動,為減輕遭受戰亂和自然災害侵襲的民眾的痛苦積極工作,並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活動。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紅十字會於1950年進行了協商改組,周恩來總理親自主持並修改了《中國紅十字會章程》。1952年中國紅十字會恢復了在國際紅十字運動中的合法席位。建國初期,中國紅十字會在協助政府履行《日內瓦公約》、處理戰爭遺留問題、開展民間外交、宣傳衛生防病知識、保護人民生命與健康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實效的工作。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紅十字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1993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使中國紅十字事業有了法律保障。

2004年中國紅十字會召開的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大會聘請國家主席胡錦濤擔任中國紅十字會名譽會長,選舉彭佩雲繼續擔任中國紅十字會會長,通過了《中國紅十字事業2005-2009年發展規劃》。
目前,中國紅十字會有31個省級分會、333個地級分會、2860個縣級分會和新疆建設兵團分會,鐵路和商業系統紅十字會,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有7萬個基層組織,團體會員單位12萬個,志願者113.2萬人,會員總數2398萬人,其中青少年會員1549萬人。
中國紅十字會主要職責

備災救災

中國紅十字會積極開展自然災害的救助工作,除緊急階段實施救援工作外,還進行災後重建。建立了沈陽、杭州、孝感、西安、廣州和成都等6個區域性備災中心,北京、上海、雲南、湖南等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省級備災中心,部分地(市)也建立了備災中心或倉庫,儲備救災物資,培訓救災人員,備災救災網路已初步形成。
中國紅十字會應急管理體系逐步完善,全國32個省級(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會制訂了應急預案,其中27個應急預案被納入本省級總體應急預案體系。

衛生救護

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在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基層組織培訓救護員,組織群眾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

衛生關懷及人道救助

協助政府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工作,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推動遺體(器官)捐獻工作;開展艾滋病預防宣傳和健康教育。

積極開展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宣傳動員、組織工作,截至2007年底,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庫容量已達70萬人份。

中國紅十字會已建立社區紅十字服務站點16000多個,博愛超市500多個,以博愛服務站和博愛超市為平台,開展了滿足群眾需求,形式多樣的社區紅十字服務活動。

在全國118個縣開展參與新農合和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援建近600個紅十字博愛衛生院(站),開展富有實效的關注農民健康活動,協助政府改善農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

「紅十字天使計劃」對患有重大疾病的貧困農民和兒童實施醫療救助,協助政府改善貧困鄉村的醫療衛生條件,捐建農村博愛衛生院(站),培訓鄉村醫生。

根據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簽署的合作備忘錄精神,中國紅十字會於2007年3月與北京奧組委簽署《合作備忘錄》並正式參與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服務工作。在奧運會期間,中國紅十字會將做好對奧運志願者的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參與社會志願服務及城市應急志願服務、推動無償獻血、宣傳艾滋病預防知識等工作,為北京奧運提供全程生命守護。

紅十字宣傳和籌資

傳播國際人道法、《日內瓦公約》及紅十字運動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開展「紅十字博愛周」、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的宣傳,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

通過簡訊募捐、網上募捐、郵局匯款、銀行轉帳等多種途徑積極開展籌資工作。

紅十字青少年

中國紅十字會在各級各類學校對紅十字青少年進行人道主義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識教育,開展社會服務活動,配合學校素質教育,改善學生健康狀況,促進學生的德育發展;開展國際交流,增進與各國紅十字青少年的友誼。

國際合作

中國紅十字會積極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每年對世界各國遇到的重大災害提供緊急救助。

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中國紅十字會與其他國家紅十字會合作,在27個省(區)開展農村改水改廁及健康教育、禽流感預防與宣傳、艾滋病預防與關愛、瘧疾預防、白內障復明、鄉村醫生培訓、基礎衛生保健和煤礦救護培訓等項目。

1985年以來,中國紅十字會曾三次擔任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領導委員會成員,1989年曾當選聯合會副主席。

台港澳事務

為海峽兩岸同胞提供查人轉信服務、處理探親衍生問題,見證兩岸之間私渡遣返作業。同時開展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水上救護培訓及紅十字青少年夏令營等多領域、多層次的交流活動。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合作開展備災、救護培訓、志願服務等項目,與澳門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合作開展地方病防治、災後重建等項目。

Ⅵ 求一段紅十字會章程100多字左右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1994年4月25日中國紅十字會
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中國紅十字會以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四條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在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支持、資助和監督下,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第五條中國紅十字會參加國際紅十字組織,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發展同各國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六條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
第七條中國紅十字會的會徽為:金黃色橄欖枝環繞的白底紅十字(印樣附後)。
第八條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第九條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任務

第十條紅十字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二)開展備災和救災工作;
(三)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和衛生知識的宣傳;組織群眾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工作;戰時參與救護活動;
(四)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負責紅十字會的血站管理和檢查指導;
(五)開展中國非血緣關系骨髓移植供者動員、宣傳、組織和數據檢索工作;
(六)開展人道主義社會服務活動;
(七)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及經濟實體;
(八)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九)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十)宣傳國際人道主義法,進行國際間的友好合作和經驗交流;
(十一)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推選的會員代表,與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及全國性社會團體協商產生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查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二)制定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選舉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理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二條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負責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理事會的職權:
(一)審查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查紅十字會經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
(三)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
(五)聘請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正、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職權:
(一)審核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經費的來源與使用情況的報告,提交理事會審查批准;
(二)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審議需更換和增補的理事成員,提交理事會確認;
(四)聘請名譽理事;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四條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由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和正、副秘書長組成執行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常務副會長任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其他組成人員為委員。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含縣)按行政區域建立的各級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等建立的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的基層組織。
第十七條紅十字會基層組織中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科室、車間,學校的年級等建立的紅十字會,為紅十字會會員小組。
第十八條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各級組織和基層組織在地名或單位名稱後加「紅十字會」為全稱。
信奉伊斯蘭教的地區,可在地名後加「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聯合會」為全稱。
第十九條中國紅十字會的各級組織可吸收熱心紅十字事業的人士為志願工作者,協助各級紅十字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全國性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第二十一條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要有健全的理事會和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章會員

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本章程,熱心紅十字事業並繳納會費的,可以自願參加紅十字會,為紅十字會會員。
在校學生參加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集體參加紅十字會並繳納會費的,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三條會員由本人申請,基層紅十字會批准,發給會員證,確認其會員資格。
團體會員由單位申請,縣以上紅十字會批准,發給團體會員證,確認其團體會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一)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二)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參加紅十字會舉辦的活動;
(五)完成紅十字組織交辦的任務;
(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七)有對各級紅十字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紅十字會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二十六條對在紅十字工作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的專(兼)職幹部,有模範事跡的會員,各級紅十字會應給予表彰和獎勵或授予榮譽會員稱號和頒發榮譽證書、證章。
第二十七條對紅十字事業有顯著貢獻的志願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縣以上各級紅十字會可授予榮譽稱號和頒發榮譽證書、證章。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八條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以及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和經濟實體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第二十九條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募捐活動。
第三十條紅十字會接受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款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一條為紅十字事業發展的需要,縣以上各級紅十字會可以建立基金或基金會
第三十二條紅十字會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紅十字會對接受境內外捐贈的款物和會員繳納的會費,應專項立帳,建立審查監督制度。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四條地方紅十字會可依據本章程制定實施辦法,並報總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發布部門:中國紅十字總會發布日期:1994年04月25日實施日期:1994年04月25日(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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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申請救助吧,先聯系街道居委,或者寫信直接給紅十字。
不過,她如果有醫療保險的話,就方便很多了。
醫院會給她不錯的待遇與福利的。

Ⅷ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全稱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境內外(境外募捐活動須事先經中國紅十字會同意)。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致力於改善人的生存和發展境況,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促進世界和平與社會進步。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中國北京市東城區乾麵胡同53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開展紅十字人道主義救助活動,促進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
(二)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三)協助政府改善貧困地區的醫療衛生條件,關注和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
(四)協助政府改善貧困地區的辦學條件,資助和支持教育事業;
(五)扶危濟困,敬老助殘,資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業;
(六)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公益合作;
(七)開展符合本會宗旨和紅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動;
(八)廣泛募集公益資金,增加基金來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9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本基金會各理事之間無親屬關系。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基金會的領導工作;
(二)對基金會的重大決策有表決權;
(三)對基金會運作有建議權;
(四)有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權力和責任的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機構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秘書長助理的聘任;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會工作計劃並付諸執行;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基金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3、擬定基金會的重要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4、提名聘任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人選,提議解聘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提交理事會決定;
5、決定各部門負責人的聘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
6、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紅十字人道救助活動;
(二)資助和支持醫療、教育、老年、扶貧等社會福利事業。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5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興辦的公益事業;
(二)捐贈給中國紅十字會。
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8年8月5日二屆五次理事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Ⅸ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第九章 標志 會徽 會旗

第四十八條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志標明性使用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徽為金黃色橄欖枝環繞的白底紅十字。
第五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旗為白色旗幟正中央印製中國紅十字會會徽。
第五十一條 全國各級紅十字會統一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和會徽、會旗。
紅十字標志、紅十字旗、中國紅十字會會徽和會旗(樣式附後)以及會員證、團體會員標牌、榮譽證書等需用紅十字標志的,應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Ⅹ 如何申請紅十字會救助

一、申請程序

  1. 申請者可到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網站上查詢符合你申請的資助項目,紅十字會是嚴格按照標准做資助。

    (10)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章程擴展閱讀:中國紅十字會1904年成立。建會以後從事救助難民、救護傷兵和賑濟災民活動,為減輕遭受戰亂和自然災害侵襲的民眾的痛苦工作,並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活動。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紅十字會於1950年進行了協商改組,周恩來總理親自主持並修改了《中國紅十字會章程》。1952年中國紅十字會恢復了在國際紅十字運動中的合法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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