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保監會如何規范銀行理財業務
資管新規公布近3個月後,占據中國金融資管市場主導地位的銀行理財業務終於迎來監管細則。
2018年7月20日晚,中國銀保監會宣布就《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華泰證券研究團隊認為,隨著此番監管政策明確新產品發行要求,過去2個多月銀行理財產品發行因細則未定帶來的不確定性得以消除。理財細則落地有助於新產品加速推出,理財產品規模下行勢頭也會改善,同時股票和債券市場流動性亦有望好轉。
作為此次理財細則的一大重點,官方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前者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後者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將單只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
這意味著,投資者進入銀行理財市場的門檻有所降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協創中心研究員李虹含表示,該措施對擴大民眾選擇理財產品非常有利。當前中國民眾可投資的產品主要集中在股票、房產等少數幾樣,降低公募理財起售點對實現普惠金融有重要意義。
對銀行而言,上述舉措亦是利好。隨著銀行理財客戶范圍擴大,吸引更多資金流入理財資金池,其負債端壓力也將得到一定緩解。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一段時間以來監管方對理財資金投資非標資產「圍追堵截」。如何在新規過渡期內穩妥處置好非標,銀行壓力不小。
具體而言,由於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來源端期限較短,而運用端期限較長,在過渡期結束之時,可能出現非標資產尚未到期但對應理財產品到期的現象。而由於此時發行同類新產品已不合規,到期不能續作,銀行表外理財對接的非標資產將面臨回表問題,使資本金承壓。
對此,理財細則給出一定轉圜餘地。銀保監會表示,在過渡期結束後,對於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債權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採取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華泰證券研究團隊分析稱,此舉為銀行處理該類資產提供了更大空間。對於無法回表的長久期非標債權類資產來說,銀行不必發行對等久期的理財產品來對接,同時也解決了一些股權投資確實無法滿足表內監管要求無法回表的問題,從而降低了市場對理財細則可能帶來沖擊的擔憂。
在此情況下,一些市場機構看好中國銀行業穩妥適應監管新規。據德意志銀行估算,中國現存約6萬億元表外非標信貸余額,其中約50%至60%將在2020年底前到期,餘下部分各銀行將通過發行凈值型封閉式理財產品,轉換成ABS標准化產品、保險資金或銀行貸款等方式充分銜接。
⑵ 《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每日凈值贖回、巨額贖回等有哪些規定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旨在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⑶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通過建立專門的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理財公司規則體系,有助於督促理財公司完善流動性管理機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動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
《辦法》的總體結構
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指定專門部門和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
二是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
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並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四是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確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信息,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辦法》對理財產品投資交易管理主要規定
《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做出應對安排。
《辦法》對理財公司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主要要求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於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為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⑷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並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台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范用語,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於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准和審核許可權,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⑸ 暫時將閑錢進行理財,流動性控制在什麼范圍內最好
我個人的操作方式是這樣的
首先預留3-6個月的支出,作為應急資金,其餘的錢採用二八原則:
A、10%購買保險,當發生事故、醫療所需等事件時,不至於讓生活發生突變,無力承擔開支。
B、10%用於銀行定期,雖然收益低,但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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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用於銀行理財,穩健為主
D、40%用於中等收益(10%—20%)的理財投資,例如現在很火的P2P
E、20%用於股票、基金等風險較大的投資理財
(可以根據個人風險偏好進行調整)
⑹ 保險流動性管理辦法
流動性風險是全球金融機構共同面對的重大風險之一。國內外商業銀行經營狀況一再表明,銀行倒閉風險多以流動性枯竭的形式表現出來。在宏觀經濟下行時期,伴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利率市場化和金融機構准入退出機制的建立,銀行業競爭更加激烈,存款「搬家」將成為新常態,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顯得越加重要。加之金融脫媒化、互聯網化和投資多元化進程加快,存款來源不確定性增加,對銀行處置流動性風險的效率提出了新挑戰。目前農村信用社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均衡、資產變現能力較差、信貸資產質量較低、流動性負債比例較高等問題較為突出,流動性管理不足對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經營具有較大影響。面對風險成因日漸復雜、監管日趨嚴格的風險管理環境,農村信用社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顯得尤為迫切。
一、流動性風險的概念和分類
(一)流動性風險的概念
根據銀監會於2014年3月實施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中關於流動性風險的解釋,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來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由於商業銀行高杠桿率的經營特點,流動性風險管理已成為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主要風險之一,是一種綜合性風險,是商業銀行實現持續經營管理必須面臨和解決的重要內容。
(二)流動性風險的分類
流動性風險主要分為融資流動性風險和市場流動性風險。融資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在不影響日常經營或財務狀況的情況下,無法及時有效地滿足資金需求的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盪,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出售資產以獲得資金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因具有不確定性、突發性、快速傳播性和巨大沖擊破壞力等特點,有時被稱為「商業銀行最致命的風險」,極易導致銀行「猝死」。
二、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現狀
2010年4月,銀監會頒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指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提出具體方案,要求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倡導的方法改進風險管理水平,將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應用到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實際業務管理工作中。
目前,農村信用社全面系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剛剛起步,相對國有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來講還比較滯後。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要做法僅限於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測算,對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重視不夠,甚至相當一部分農村信用社尚未將流動性風險管理列入風險管理范疇。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過去十年,是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取得顯著成績的輝煌十年。農村信用社通過飛速發展,各項業務規模迅速擴張,但是在猛上台階的過程中,業務經營和內部管理還沒有從粗放的管理模式中走出來,內部管理水平嚴重滯後,風險管理理念及手段仍然落後。
1.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薄弱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利率管制政策,所有金融機構幾乎不存在流動性風險,即便是個別單位出現了流動性問題,各級政府、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也會傾力支持,風險很容易得到及時化解。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國家不再為銀行兜底,無形中增強了流動性風險。農村信用社長期背靠國家信譽,享受國家政策優惠,從而使得農村信用社管理人員普遍缺乏危機感,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薄弱,對流動性風險重視不夠,缺乏對本機構流動性風險引發破產倒閉可能的思考。
2.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系統不完善
當前,農村信用社還未建立起科學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系統,信用社內部缺乏對流動性風險的早期預警機制、中期防範與轉移的控制機制、後期降低風險損失的挽救機制。
風險管理只是停留在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方面,未將流動性風險納入日常管理,沒有專門的部門、人員以及系統來管理流動性風險,不能在事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事後及時報告並引起重視,沒有定期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未能通過資產負債錯配表有效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忽視流動性風險預警、分析和評估等現代科技手段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要作用。
3.流動性風險管理人才匱乏
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只重視資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導致農信社管理人員普遍存在重視資金投放、輕視信貸管理,缺乏風險管理意識。盡管近年來農信社引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理念,逐步構建起資產總量、計劃和規模的管理體系,但風險管理還處於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階段,流動性風險管理比較粗放,從而導致大部分農信社、農商行沒有專業化的團隊研究和管控流動性風險,掌握並熟練運用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型、指標體系和壓力測試分析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專業技能的員工微乎其微。
4.流動性管理指標體系尚存缺陷
目前,農村信用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對流動性評價的主要指標是存貸比、備付金比例和資產流動性比例。這些指標內容比較單一,不能完全反映農村信用社的流動性狀況。隨著農村信用社業務的不斷拓展,資產證券化、金融衍生工具的逐步使用和金融市場格局的變化,多元化融資渠道導致金融機構之間債權債務關系錯綜復雜,不同市場間高度相關,流動性風險蔓延速度加快,影響范圍不斷增強,僅僅依賴單個流動性指標的良好表現已不能完全反映農村信用社面臨的流動性風險狀況。此外,隨著承兌匯票、保函等業務規模不斷加大,表外業務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的影響因素不斷增加,單純通過表內業務數據監測流動性風險已不能全面反映農村信用社的流動性風險狀況。
5.潛在流動性風險客觀存在
農村信用社資產業務單一,貸款戶多、面廣、額小,存款以定期居多,存貸比一般也不高,資產的流動性較強,幾乎沒有流動性風險。但是,隨著近幾年農村信用社業務規模快速增長,臨時存款、保證金存款、以組織資金為目的的理財產品增加,現代化支付業務在農村地區發展迅速,互聯網金融、P2P、民間借貸、移動支付、網上支付以及自助支付發展迅猛,其負債的波動性在不斷加大,傳統的櫃面資金頭寸管理模式已滯後於業務發展,加之受經濟下行的影響,不良貸款率持續攀升,農村信用社潛在流動性風險客觀存在。
三、農村信用社優化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策略
針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現狀和問題,大竹縣農村信用社圍繞強化風控和規范管理,出台了一系列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文件以及應對措施。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為打好這場未知的攻堅戰,4月17日,大竹縣聯社及時出台了關於印發《大竹縣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的通知,要求全縣員工積極做好應對准備。但隨著利率市場化繼續深化、銀行破產法呼之欲出,農村信用社面臨多重擠壓,加之互聯網金融、P2P、民間借貸、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以及鼓勵供銷社參與農村金融創新的政策,使農信社在流動性管理中面臨的不可預測的風險在增加,對流動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增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
風險管理是銀行經營的一個永恆的主題,不能有絲毫的懈怠。在目前新一輪的全球金融危機、國內經濟下行經濟大環境下,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出台、利率市場化步伐加速推進,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尤其是金融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息差空間明顯縮小、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以及新巴塞爾協議的實施,導致目前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農村信用社要充分認識流動性風險特徵的深刻變化,全面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增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要充分認識到流動性不足會產生擠兌甚至倒閉,流動性過剩會壓縮信用社盈利水平,無法實現股東預期回報。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要保證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與本金融機構總體發展戰略相一致、與財務實力相匹配。通過借鑒吸收國際、國內同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先進經驗,不斷提升自身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主動採取措施控制流動性風險。要正確處理好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關系,在有效控制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實現銀行經營利潤的最大化。
(二)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系統
農村信用社應按照銀監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的相關要求,在充分考慮本機構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本機構經營戰略、業務特點以及風險偏好等情況,從強化監督與控制著手,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體系,建立健全包括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應急計劃等內容的制度體系。一是建立健全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明確流動性風險管理各條線與部門職能和責任,對流動性風險真正形成硬性約束,使監管部門的作用能充分有效地發揮。二是建立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成立流動性風險管理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對大額資金異動、存貸款異常和流動性狀況等方面的監測和預警情況建立及時報和日報制度。三是健全流動性風險問責機制,形成剛性約束要求,確保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戰略意圖能夠在各個層面具體工作之中得到嚴格執行。對管理不到位、發生流動性風險未按規定及時報告以及出現流動性風險而處置不力的,農信社將追究主要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同時,盡可能地保持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相對獨立性,不斷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三)打造流動性風險管理專業人才隊伍
要全面分析農村信用社當前人才培養的現狀及面臨的形勢,根據各類人才成長的特點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研究提出人才資源能力建設標准,建立流動性風險管理培訓機制、內容和方法,實現人才培養總量目標、結構目標和機制目標的有機統一,促進人才總量同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目標相適應,人才結構同農村信用社各項事業全面發展的需求相適應,人才培養機制同各類人才成長的特點相適應,人才素質同當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相適應。同時,堅持將加快本單位人才培訓同引進同業專業人才和招聘有專業背景的高校畢業生相結合的原則,不斷打造高素質的專業化人才隊伍,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專業水平和能力。
(四)加強存貸款的流動性監測
流動性管理部門要安排專門人員加強對存貸款的流動性進行日常監測,重點監測大額存款的流動、余額、結構及流向等關鍵性指標的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同時設計壓力情景,計算壓力情景下相關指標的可能變動,根據測試結果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政策。並開展掃街、掃商戶、掃集貿等上門走訪活動,明確專人上門進行宣傳和維護,從源頭上防止大額存款流失。在目前國內經濟形勢紛繁復雜,人民思想意識和社會經濟多元、多變、多樣化發展的情況下,農村信用社要加強輿情監測和宣傳引導,建立健全了輿情監測體系,明確輿情監督員,執行輿情值班制度,於每日上、下午在網站、微信、微博、論壇、貼吧等傳播媒體通過關鍵詞實施定向監測與全網監測,一旦發現涉及農信社負面報道或誤導性言論,及時跟帖澄清事實,及時上報輿情監測情況,正確應對並向縣聯社報告,確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研判、早處置;若發現有其他金融機構存在不當宣傳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應在第一時間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五)大力調整資產負債結構
農村信用社要採取多種措施,在保證資產流動性的前提下考慮盈利性,對資產負債進行結構性調整。優化儲備資產結構,建立分層次的流動性准備。根據資產的流動性配置各類資產,確定相互間的配比關系,構建適宜的資產結構,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流動性風險防線。一要提高零售類客戶的存款比重,增加核心負債占總負債的比重,形成合理的來源與使用分布結構,以獲得穩定的、多樣化的現金流量;二要提高流動性來源的穩定性,並減少對波動較大的債務的依賴;三要提高主動負債能力及籌資能力,改善期限結構錯配狀況;四要降低信貸資產佔比,提高非信貸資產比重,實施穩健的信貸投放政策,加強信貸資產管理,全面改善信貸資產質量,不斷提升資產流動性;五要逐步提高票據貼現、質押貸款比重,增強信貸資產的變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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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銷售人員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銷售人員是指商業銀行面向客戶從事理財產品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和贖回等相關活動的人員。
第五十條 銷售人員除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資格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技能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對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宣傳銷售的理財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理財產品的特性,對有關理財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勤勉盡職原則。銷售人員應當以對客戶高度負責的態
度執業,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二)誠實守信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忠實於客戶,以誠實、公正的態度、合法的方式執業,如實告知客戶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和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情況。
(三)公平對待客戶原則。在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中發生分歧或矛盾時,銷售人員應當公平對待客戶,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四)專業勝任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的專業資格和技能,勝任理財產品銷售工作。
第五十二條 銷售人員在向客戶宣傳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先做自我介紹,尊重客戶意願,不得在客戶不願或不便的情況下進行宣傳銷售。
第五十三條 銷售人員在為客戶辦理理財產品認購手續前,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有效識別客戶身份;
(二)向客戶介紹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流程、收費標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情況、投資期限和流動性要求;
(四)提醒客戶閱讀銷售文件,特別是風險揭示書和權益須知;
(五)確認客戶抄錄了風險確認語句。
第五十四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
情形:
(一)在銷售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承諾進行
利益輸送,通過給予他人財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或利益等形式進行商業賄賂;
(二)詆毀其他機構的理財產品或銷售人員;
(三)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四)違規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私自代理客戶進行理財產品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
(五)違規對客戶做出盈虧承諾,或與客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六)挪用客戶交易資金或理財產品;
(七)擅自更改客戶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損客戶合法權益和所在機構聲譽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向銷售人員提供每年不少於20小時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掌握理財業務監管政策、規章制度,熟悉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產品風險特性等專業知識。培訓記錄應當詳細記載培訓要求、方式、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銷售人員應當暫停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銷售人員資格考核、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不得對銷售人員採用以銷售業績作為單一考核和獎勵指標的考核方法,並應當將客戶投訴情況、誤導銷售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商業銀行應當對銷售人員在銷售活動中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問責處理,將其納入本行人力資源評價考核系統,持續跟蹤考核。對於頻繁被客戶投訴、查證屬實的銷售人員,應當將其調離銷售崗位;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