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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金徵收管理

發布時間:2021-10-11 04:38:06

① 水利建設基金計稅依據是什麼

1.水利建設基金的依據是上年度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對沒有上年度收入的新成立企業按當期收入計征。
2.水利基金的解釋權在省財政廳,如果有何疑問,可以咨詢省財政廳。
【拓展資料】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經財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
以山東省為例,根據《財政部關於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72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山東省免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即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的1%調減為0。
(一)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徵條件,繳費人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繳費的,予以退還。
(二)免徵該基金後,相關水利工程建設投入,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由各級財政給予經費保障。
二、為籌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部門可繼續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0號)規定的三種渠道提取和劃轉資金。
四、縣級以上水利、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設支出預算,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應按照全口徑預算管理規定審核批復下達地方水利建設支出預算。其中,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五、地方水利建設支出的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② 如何繳納水利基金、印花稅 詳細

y 如何繳納水利基金、印花稅 鍾稅官你好: 我是一家物流企業,我們在做業務時有聯合運輸,我們把業務接到後有把一部分分給其他運輸企業作,但是開票統一由我們開給客戶,聯合運輸方把聯合方做得業務票開給我方, 我們營業稅是按照開票金額減去聯合運輸金額後繳納,但水利基金卻是按我們開給客戶全額開票數繳納對嗎?印花稅按全額開給客戶金額加聯合運輸開給我們金額合計數繳納印花稅對嗎?比如:我方接到一個訂單50萬元,我方又分給別的運輸企業30萬元,我營業稅按差額20 萬元繳納,水利基金安50 萬元的萬分之8 繳納、而印花稅按50 萬加30 萬合計80 萬元的萬分之5 繳納合適嗎,我們這里的稅務局是這樣認為的對嗎幫我們解答一下,我們急盼答復。

③ 為什麼要交水利建設基金,計稅依據是什麼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其計稅依據是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

根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3)水利基金徵收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第一條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二條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④ 水利基金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中央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車輛購置附加費、港口建設費、鐵路建設基金、市話初裝費、郵電附加、中央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首先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設施維護和水毀工程修復;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內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全國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地方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護;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中央和省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准,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解釋。

⑤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水利基金的稅率各是多少

1、城建稅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稅率按照所在地氛圍: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2、教育費附加是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三者之和的3%

3、水利基金按經營收入的千分之一繳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將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三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月銷售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的繳納義務人。」

因此,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免徵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優惠政策

(5)水利基金徵收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⑥ 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什麼該如何計算

水利基金是個什麼東西?這個東西它嚴格來說算是稅的一種計稅的依據有兩種,一種是企業去年的銷售額增值額。另外一種就是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兩者按照不同的比例去折算,一般來說這是由當地所在省份的財政廳劃分的。

一般小企業是不會繳納這個東西的,只有大型的上市公司和國企央企之類的這個才會繳納。小規模不繳納。一般納稅人本身不達到一定的增值條件,增值稅都有減免的優惠,更何況是這個水利基金的,我增值稅都沒有交,我所得稅都沒有交,消費稅都沒有交,那我交什麼水利基金呢?所以這個是一個比較冷門的東西,你在學稅法的時候幾乎不仔細找都找不到這個東西。

⑦ 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准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徵收。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徵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繳款義務人在省內取得的建築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產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向建築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補征。

⑧ 水利基金是按什麼比例交的

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准
(一)公司、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收。
(二)銀行(含信用社)按當年利息收入的0.6‰徵收,保險公司按當年保費收入的0.6‰徵收;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登記公司、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當年業務收入的1‰徵收。
(三)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當年收入總額的3%提取。
(四)對達到稅收起征點的農村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50元徵收;對達到稅收起征點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100元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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