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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合同協議管理

發布時間:2021-10-11 01:49:28

1. 單位為職工購買團體意外險,該如何簽訂協議

單位為職工購買團體意外險,每家保險公司簽訂協議方式和投保方式有差異。

  1. 一般團體意外險都是紙質投保單上蓋公司公章;

  2. 提交被保險人名單;

  3. 參保人員在投保終端上填寫相關信息;

  4. 提交公司對公賬戶用於扣繳保費;

  5. 合同核保通過即生效,並收到保險公司對應的紙質保險合同書。

2. 團體保險的承保和理賠

(一)風險選擇的對象不同
對保險人而言,個人保險的風險選擇對象基於個人。出於公平對待保戶,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考慮,保險人總是要對投保的個人及其風險狀況作出小心謹慎的判斷。比如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年齡、性別、職業、健康狀況、病史、居住地、險種和財務狀況等。由於個人健康狀況和家庭病史在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時起著至在重要的作用,保險人通常會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並由醫療機構開具體檢報告書,以此作為證明幫助保險人作出承保決定。團體保險以團體的選擇代替個人的選擇,不需要團體成員體檢或提供任何可保證明,保險人就予以承保。它的風險控制手段主要是:投保單位的資格、被保險人是否是能夠參加正常工作的在職人員,以及對投保人數和保額的限制。一般投保單位無權選擇為哪些人投保或哪些人不保。另外,保險金額或者全部相同或者保險人依據被保險人工資水平、職位、服務年限不同,為每個被保險人制定不同的保險金額。
(二)承保的方式不同
個人保險採用一張獨立的保單約定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保單中的承保表部分須填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有關資料,以及關於受益人、保險金額、保險費金額和交付方式、簽單日期等內容。保險條款則包括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核心內容。在團體保險中無論被保險人有多少,都只用一張總的保險單提供保障證明,而給每個被保險人只發放一張保險憑證。總的保單與個人保單內容相似,其中列明了所有被保險人的姓名、受益人姓名、年齡、性別、保額等,在保險憑證中並不包括所有保險條款。
(三)保險合同內容的靈活性不同
個人保險合同充分體現了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這一特點,即:保險人事先擬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對於團體保險,特別當投保單位是較大規模的團體時,投保人可以就保單條款的設計和保險內容的制定與保險人進行協商。當然,團體保險單也應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包括一些特定的標准條款,但與個人保險合同相比明顯具有靈活性。
(四)成本與費率計算方法不同
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五十二條規定:「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和團體人身保險業務。」因此,團體保險減少了代理人的傭金支出,再加上它手續簡單,免於體檢,所以團體保險較個人保險更能節約保險公司的業務管理費用。此外,與個人壽險依據生命表制定費率不同,團體保險一般以上一年度團體的理賠記錄或經驗計算本年度費率,即採用經驗費率法。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3. 團體保險合同是框架合同嗎

原則上,買保險都是有合同的,但是不管是否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就合同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已經成立。
在實務中,保險公司(保險人)一般情況下都會與投保人簽訂書面的保險合同。

4. 簡述團體保險的承保要求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團體保險和個人保險的保障對象不同。
個人保險是為滿足個人和家庭的需要,以個人作為承保對象而設計的保險。團體保險而是簽訂一份總的保險合同,為一個團體中的眾多成員提供保險。
(二)承保方式不同。
個人保險採用一張獨立的保單,約定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保單中需填寫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資料。而團體保險無論有多少被保險人,都只用一張總的保險單,而每個被保險人只得到一張保險憑證,他們不屬於團體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參與保險合同的簽訂,也不會得到一份獨立的合同。
(三)成本費用的不同。
團體保險對於每個個體來說,可以視為一種團體給與的福利。對於非分擔型計劃,團體承擔所有保費;對於分擔型計劃,要求被保險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即便是承擔全部的費用,這部分從工資中扣除用於交納保費的薪金可以免於納稅,積累起來,對員工也是一筆不菲的數目。因此,團體保險比個人保險對員工來說更經濟。
(四)保險合同內容的制定不同。
個人保險充分顯示了附和性合同的特點,保險公司擬定合同的內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但對於團體保險,特別當投保的團體規模較大時,保單持有人可以同保險公司商定保單條款、內容,最終,保險合同的內容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5. 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有哪些區別

(一)風險選擇的對象不同
對保險人而言,個人保險的風險選擇對象基於個人。出於公平對待保戶,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考慮,保險人總是要對投保的個人及其風險狀況作出小心謹慎的判斷。比如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年齡、性別、職業、健康狀況、病史、居住地、險種和財務狀況等。由於個人健康狀況和家庭病史在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時起著至在重要的作用,保險人通常會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並由醫療機構開具體檢報告書,以此作為證明幫助保險人作出承保決定。團體保險以團體的選擇代替個人的選擇,不需要團體成員體檢或提供任何可保證明,保險人就予以承保。它的風險控制手段主要是:投保單位的資格、被保險人是否是能夠參加正常工作的在職人員,以及對投保人數和保額的限制。一般投保單位無權選擇為哪些人投保或哪些人不保。另外,保險金額或者全部相同或者保險人依據被保險人工資水平、職位、服務年限不同,為每個被保險人制定不同的保險金額。
(二)承保的方式不同
個人保險採用一張獨立的保單約定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保單中的承保表部分須填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有關資料,以及關於受益人、保險金額、保險費金額和交付方式、簽單日期等內容。保險條款則包括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核心內容。在團體保險中無論被保險人有多少,都只用一張總的保險單提供保障證明,而給每個被保險人只發放一張保險憑證。總的保單與個人保單內容相似,其中列明了所有被保險人的姓名、受益人姓名、年齡、性別、保額等,在保險憑證中並不包括所有保險條款。
(三)保險合同內容的靈活性不同
個人保險合同充分體現了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這一特點,即:保險人事先擬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對於團體保險,特別當投保單位是較大規模的團體時,投保人可以就保單條款的設計和保險內容的制定與保險人進行協商。當然,團體保險單也應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包括一些特定的標准條款,但與個人保險合同相比明顯具有靈活性。
(四)成本與費率計算方法不同
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五十二條規定:「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和團體人身保險業務。」因此,團體保險減少了代理人的傭金支出,再加上它手續簡單,免於體檢,所以團體保險較個人保險更能節約保險公司的業務管理費用。此外,與個人壽險依據生命表制定費率不同,團體保險一般以上一年度團體的理賠記錄或經驗計算本年度費率,即採用經驗費率法。

6. 團體保險的內容

(一)團體定期人壽保險
團體定期人壽保險常簡稱為團體定期保險,是指以經過選擇的團體中的員工為被保險人,團體或團體僱主作為投保人,保險期間為一年的死亡保險。
(二)團體信用人壽保險
團體信用人壽保險是指為保全住宅貸款定期付款銷售等分期償還債權,由貸款提供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作為投保人(受益人),以與其發生借貸關系的眾多分期付款債務人作為被保險人,同保險人簽訂的一種團體保險合同。
(三)團體養老保險
團體養老保險是指員工退休後,由保險人一次性按保險金額向退休員工支付一筆款項,供其養老生活所用,這種團體保險稱為團體養老保險。
不過,隨著企業年金的發展,近年來,團體員工的退休保障逐漸由團體養老保險轉向企業年金保險。
(四)團體終身保險
團體終身保險則是指以團體或其僱主為投保人,團體員工為被保險人,一旦被保險人死亡,由保險人負責給付死亡保險金的一種保險產品
(五)繳清退休後終身保險
繳清退休後終身保險是一種以企業年金方式設立的團體終身保險,團體的員工自行負擔保險費,逐年約定繳清,每年保障的差額由團體的僱主以購買定期保險的方式來彌補。
(六)團體遺屬收入給付保險
團體遺屬收入給付保險,以團體或其僱主作為投保人,團體所屬員工為被保險人,員工的遺屬作為受益人,團體或其僱主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約定在員工死亡時,由保險人向死亡員工的遺屬給付死亡保險金。
(七)團體萬能壽險
團體萬能壽險,團體僱主一般不為團體萬能壽險繳付任何保險費,所以,團體萬能壽險並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團體保險產品。不過,如果團體的規模較大,可以按該團體的經驗數據收取死亡率費用,而且收取的管理費用比個人保險產品低。 團體健康保險是指以團體或其僱主作為投保人,同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以其所屬員工作為被保險人(包含團體中的退休員工),約定由團體僱主獨自繳付保險費,或由僱主與團體員工分擔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分娩住院時,由保險人負責給付其住院期間的治療費用、住院費用、看護費用,以及在被保險人由於疾病或分娩致殘疾時,由保險人負責給付殘疾保險金的一種團體保險。
(一)團體(基本)醫療費用保險
在這種團體健康保險中,當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開始後,因疾病而住院治療時,保險人將負責給付其住院費用、治療費用、醫生出診費用以及透視費用和化驗費用等。
(二)團體補充醫療保險
團體補充醫療保險也稱團體高額醫療保險,是以排除基本醫療保險中的諸多限制為主要目的的團體健康保險產品。
(三)團體特種醫療費用保險
團體特種醫療費用保險主要包括團體長期護理保險、團體牙科費用保險、團體眼科保健保險等。
(四)團體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
團體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又稱為團體殘疾收入保險,它是以團體或僱主作為投保人,以團體下屬員工為被保險人,由保險人承擔補償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或疾病而喪失收入的責任的一種團體保險。
團體保險是以團體為保險對象,以集體名義投保並由保險人簽發一份總的保險合同,保險人按合同規定向其團體中的成員提供保障的保險。它不是一個具體的險種,而是一種承保方式。團體保險一般有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健康保險四類。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指當被保險人(團體員工)遭遇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或殘疾時,由保險人負責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的一種團體保險。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常常與團體短期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等一起附加於團體人壽保險合同之中。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前提要件是被保險人身體直接因意外事故遭到傷害,如果因為其它原因(如慢性病等)而受到的傷害則屬於免責范圍。除了意外事故的發生,許多保險人還同時規定被保險人身體所遭受傷害的部位與程度也應該屬於意外性質,才可以申請理賠。不過,這一規定的有效性與可行性常常引起爭議。

7. 關於商業團體保險補充企業保險私下協議是否有效

有效,和保險公司商議嘛,本來就是商業行為,雙方認可就行了,可以把賠款打入公司賬戶,由公司支付給員工,但是這不能替代工傷保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即使公司用商業保險賠付了,員工從法律角度還可以追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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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團體保險的承保要求

(一)團體保險和個人保險的保障對象不同。
個人保險是為滿足個人和家庭的需要,以個人作為承保對象而設計的保險。團體保險而是簽訂一份總的保險合同,為一個團體中的眾多成員提供保險。
(二)承保方式不同。
個人保險採用一張獨立的保單,約定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保單中需填寫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資料。而團體保險無論有多少被保險人,都只用一張總的保險單,而每個被保險人只得到一張保險憑證,他們不屬於團體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參與保險合同的簽訂,也不會得到一份獨立的合同。
(三)成本費用的不同。
團體保險對於每個個體來說,可以視為一種團體給與的福利。對於非分擔型計劃,團體承擔所有保費;對於分擔型計劃,要求被保險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即便是承擔全部的費用,這部分從工資中扣除用於交納保費的薪金可以免於納稅,積累起來,對員工也是一筆不菲的數目。因此,團體保險比個人保險對員工來說更經濟。
(四)保險合同內容的制定不同。
個人保險充分顯示了附和性合同的特點,保險公司擬定合同的內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但對於團體保險,特別當投保的團體規模較大時,保單持有人可以同保險公司商定保單條款、內容,最終,保險合同的內容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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