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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機制是

發布時間:2021-10-11 01:19:27

⑴ 監督機制在保險業上有什麼用

投訴,往往作為管理層面一項簡單而有效的監督機制,深受各行各業青睞,甚至還配上不容申辯的追責制度。

如保險行業對投訴就有這樣的規定:被訴單位須在接到投訴反饋信息後兩日內妥處訴事,並使當事人撤回投訴。否則,扣分!

⑵ 我國保險行業的監督管理機關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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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也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為了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進一步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和管理保險市場。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擬訂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規則;依法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依法查處保險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推進保險改革,促進保險企業公平競爭;建立保險業風險的評價與預警系統,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企業穩健經營與業務的健康發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體現了我國政府對保險監督的重視。我國保險業起步較遲,但其發展速度極快,市場潛力亦很大。1997年全年保險費收入突破1000億元人民幣,比上年增長了約40%左右。這一發展態勢若離開配套的保險監管顯然有悖於金融體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我國的保險業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所設保險公司實現其監管職能,這使銀行與保險無法實行分業管理,使保險業在快速發展的進程中,自身的風險也在不斷積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有利於排除干擾,提高保險監管的獨立性與權威性,對於保險市場的良性發育及保險企業的公平競爭有著不容低估的意義。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5個職能機構,並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設有35個派出機構。其中,15個內設部門為: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監事會工作部)。擬定會機關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辦公;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信訪、保密、信息綜合、新聞發布、保衛等工作。負責保險信訪和投訴工作;承辦會黨委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
發展改革部。擬訂保險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保險業改革發展有關重大
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險市場整體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對保監會對外發布的重大政策進行把關;歸口管理中資保險法人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市場准入和退出;負責規范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並對公司的重組、改制、上市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保監會對外重要業務工作與政策的協調。
(三)政策研究室。負責保監會有關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對保監會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文件進行把關;研究國家大政方針在保險業的貫徹實施意見;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相關行業政策和金融市場發展與保險業的互動關系;根據會領導指示,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中國保險學會開展研究工作。
(四)財務會計部。擬定保險企業和保險監管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保監會系統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審核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及收支活動並實施監督檢查;審核會機關各部門業務規章中的有關財務規定。負責機關財務管理。
(五)
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辦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財產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
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承辦對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六)人身保險監管部。承辦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保險中介監管部。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准。
(八)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部。承辦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徵收與管理。
(九)
國際部。承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有關國際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的聯系及合作。負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外事管理工作;承辦境
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保險機構,以及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及有關變更事宜的審核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處的審核和管
理事宜;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十)法規部。擬訂有關保險監管規章制度;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議;審核會機關各部門草擬的監管規章;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開展保險法律咨詢服務,組織法制教育和宣傳;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一)統計信息部。擬訂保險行業統計制度,建立和維護保險行業資料庫;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
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負責保險機構統計數據的分析;擬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負責保險
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與實施;負責建立和維護償付能力等業務監管信息系統;負責信息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派出機構管理部。擬訂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檢查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
督辦會領導批辦的重大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業績的評估意見;研究分析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定期
收集、整理派出機構反映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及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十三)人事教育部(黨委組織部)。擬訂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及有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據規定,負責有關保險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會機關及本系統幹部培訓教育工作。
(十四)監察局(紀委)。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系統監察(紀檢)工作。
(十五)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群工部)。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統戰、群眾和知識分子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⑶ 試論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經濟法分論考查題)

主要有以下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3)我國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機制是擴展閱讀: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該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向促進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由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轉向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

特別是,在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許多的金融創新,所以,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早做准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注、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將金融監管的重心由「合規」監管轉向「合規與風險」並重監管。

其次,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事後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範」、隨時化解風險。第三,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範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

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該按照市場原則監督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

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⑷ 保險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於2018年,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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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我國保險公司接管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保險公司的整頓與接管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的規定,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恢復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

接管期限屆滿,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接管期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接管終止。接管組織認為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財產已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保險公司破產。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於保險公司破產涉及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維護問題,所以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破產財產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3)所欠稅款;

(4)公司債務。

⑹ 論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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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論我國論我國論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摘要:改革開放之初,我國曾一度實行金融業混也經營模式,但導致了一系列嚴重的問題。20世紀80年代中期,改為實行分業經營體制。先後出台了《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對分業經營體制進行了確認。隨後相應的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的法律監管體系也建立起來了。本文將立足我國的實際,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監管制度進行論述。關鍵詞:金融業分業經營法律監管一、我國金融業監管法律體系內容及評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頒布或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金融法規,這些法規構成了以銀行業監管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基礎內容,標志著中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監管開始走向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大量吸收借鑒國際先進銀行業監管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監管實際,以法律形式系統的建立了對政府機構的監管制約和問責機智,既明確了監管職責、強化了監管手段和措施,也進一步規范和約束了監管權力的運用,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次立法創新。為進一步加強監管,人民銀行、銀監會還相繼發布了一系列行政規章,作為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所必要和有益的補充,明確了銀監會對機構、業務監管等方面的具體內容、操作程序和方法。在機構監管方麵包括:《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關於向金融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資機構在中國設立常住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在業務方面主要包括:《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利率管理暫行規定》、《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等。這一系列法規法條完善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在具體分業監管的職能部門上,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為標志,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最終形成,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審批!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等的職責及相關職責,而中國人民銀行不再承擔上述金融監管職能,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仍保留部分監管職能。由此,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形成一行三會「三駕馬車」的平行配置。但目前我國金融法規和規章也存在許多弊端亟待解決,如數量非常龐大,其中有些年代久遠,已經與其後頒布的法律相抵觸,但既未被廢止也未予以適當修訂。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金融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清理工作。此外全國人大也應根據金融業發展的形勢進行相應的立法工作。二、我國金融業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一)監管目標不夠明確。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這實際上是將金融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等同看待,強化了貨幣政策目標,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二)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我國銀監會作為國務院下屬機構,在業務操作、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時,較多地服從政府甚至財政部的指令。銀監會分支機構在實際監管中很難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約,當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觸動地方政府的利益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機構施加壓力,從而弱化了監管作用。(二)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於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導致監管過程脫節,多頭、分散,使監管環節出現諸多漏洞。(三)現行監管制度不利於金融創新。在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下,銀行參與證券業務被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影響到證券機構的運作及策略,證券市場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四)現行監管制度不利於金融業的規模集中。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不利於銀行業向「全能銀行」發展,影響其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對於證券、保險的嚴格限制、融資及投資渠道的缺乏、傳統單調的業務品種,加劇了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使證券、保險行業競爭力下降。三、完善我國金融業法律制度體系的思考1.制訂統一的金融監管法,構建以金融管理局為主的新的金融監管體制。從中國現行體制看,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三會並列,各自監管對象所在的行業界限分明。這種以金融機構為監管對象的分業監管體制,在金融機構向混業經營方式發展時,立刻就暴露了它的局限性,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了。證監會可以對流入證券市場的保險資金運作風險進行監管,但一旦發現問題卻無法處理,因為該筆資金的運作者保險公司不歸它管轄。因此制訂統一的金融監管法,構建以金融管理局為主的新的金融監管體制非常必要。2、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再監管制度我國要根據國際上有關銀行信息披露的管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針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較弱,各商業銀行要參照國際銀行業慣例,不斷提高限性,我國應致力於補充監管主體的建設,即金融同業公會的建設。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共同著手起草金融機構破產的有關法規,規范市場退出中的資產清算、債務清償及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健全存款保險制度。3、完善涉外金融機構監管立法,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合作體制,維護中國金融安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越來越多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中國商業銀行也加快了向境外發展的步伐。中國的金融己經融入國際金融體系。如何防範國際金融風險對中國金融安全的威脅,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在這方面,採納巴塞爾一系列文件提出的原則、規則和建議,與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一起加強合作,構建穩定完善的國際金融監管體制,是最有效的防範國際金融風險的方法。參考文獻[1]汪鑫:《金融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2]周英著:《金融監管論》,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3]謝伏瞻著:《金融監管與金融改革》,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年版[4]賀小勇著:《金融全球化趨勢下金融監管的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2年

⑺ 我國是如何對保險行業的監管

(一)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二)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三)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四)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五)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六)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七)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八)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九)制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⑻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管理體制可能存在的問題,如何進行改革

第一 我國保險公司上級行政機構是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 你這個問題他們最清楚

第三 保險公司的職責就是 推銷保險 開發產品 銷售保險 培訓員工 理賠與承保任務 其他的不是重要的。

第四 關於改革 需要全體參與者在進行過程中得到執行和理解才能確定 、

第五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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