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所得稅法關於外資企業職工福利基金的計提如何規定的
1. 外資企業的職工福利基金可以不用計提,按實際發生的記入管理費用-福利費,但是實際發生的總額,不能超過當年工資總額的14%,超過部分不準稅前扣除.
2. 如果你一定要計提,按當月工資總額的14%計提,實際發生時,再沖減已計提的.
㈡ 外商投資企業已計提的職工獎勵福利基金可否沖回請將文件號一並寫出。 謝謝
職工獎勵福利基金屬於中方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依照相關文件不能沖回。
㈢ 請問應付職工薪酬明細科目下的其他一般用來核算什麼謝謝!
應付職工薪酬明細科目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㈣ 中外合資企業計提職工獎福基金和儲備基金的一個疑問
對的,根據會計准則,一定要根據當年的稅後凈利潤為基數來提取職工獎福基金和儲備基金。
㈤ 請教陳版主,關於外商獨資企業提取盈餘公積的疑惑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在利潤分配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統稱為「三項基金」)的若干問題:
1.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後,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計提盈餘公積金,還是繼續按照原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提三項基金?如果繼續提取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如何確定?在提取職工獎福基金時需關注什麼問題?
2.外商投資企業提取三項基金的,應當在何時進行提取三項基金的會計處理?
3.外商投資企業的控股股東在編制合並報表時,對外商投資子公司提取的職工獎福基金如何列報?
4.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如發現外商投資企業的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不符合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時,能否提出審計調整建議?
解答:
1.外商投資企業在新《公司法》下是否需要計提三項基金的問題,實質上是如何處理新《公司法》與原先的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之間的關系的問題。目前《公司法》和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利潤分配中盈餘公積或三項基金計提的相關規定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3)《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為了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在新《公司法》下的法律適用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6年先後發布了「關於印發《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號)和「關於實施《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號)兩個文件。
根據這些文件的規定,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後,外商投資企業是按照公司法規定提取盈餘公積還是按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提取三項基金,主要取決於其公司章程中對利潤分配事項是如何規定的。因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也是經過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會等最高權力機構在作出利潤分配的決議時,不能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提取三項基金而不是盈餘公積的,則說明在利潤分配方面,該企業執行的是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應確保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對於三項基金的提取方面的規定得到完全遵循。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在符合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自行確定,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儲備基金的提取沒有最低比例限制(但一般理解不能為零)。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則應關注《財政部關於〈公司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中的下述規定:「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後,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這是因為在新企業會計准則下,如果沒有明確的使用和支付計劃,則不存在會計上的「現時義務」,將導致所計提的職工獎福基金不符合負債的定義。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層關注該項規定,在董事會作出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決議的同時,由企業內有權的部門確定其使用計劃,且該計劃應當具有足夠的可操作性和足夠具體的細節。
2.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的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的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應當在「盈餘公積」科目核算;職工獎福基金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三項基金的提取均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並在股東權益變動表上作為利潤分配事項列示。
外商投資企業對於所計提的盈餘公積或三項基金進行會計處理的時點,應按下列原則確定:(1)如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標准(因而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確定之後,可以直接計算出應提取的金額,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在此方面沒有自由裁量權)的,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2)如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標准,需要由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通過決議才能確定提取金額的,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相關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計提的會計處理。
具體而言:
(1)外商投資企業如按《公司法》規定計提盈餘公積的,則對於按凈利潤10%計提的法定盈餘公積,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對於任意盈餘公積,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會計處理(因此通常體現在下一年度的股東權益變動表中)。
(2)外商投資企業如按原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計提三項基金的,則通常情況下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會計處理(因此通常體現在下一年度的股東權益變動表中);但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的,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
3.作為子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如從稅後利潤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其控股股東在中國企業會計准則下編制的合並利潤表所示的合並凈利潤仍應等於「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本期損益」之和,即外商投資子公司提取職工獎福基金之前的稅後利潤先按股權比例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再分別由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從各自分得的利潤中提取出一部分作為職工獎福基金,在股東權益變動表上作為利潤分配反映(列示於「利潤分配——其他」一行中),分別減少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東權益。
4.外商投資企業的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的提取,更多地是一個法律、財務范疇的問題,而不是會計處理問題。對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的會計處理必須以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相關決議為依據。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如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的關於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的決議不符合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時,不能提出賬務調整建議,但可以作為一項管理建議,提請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權力機構關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考慮該問題可能產生的影響,確保利潤分配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同時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考慮該事項對被審計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以及對注冊會計師所發表的審計意見的影響。
㈥ 「應付福利費-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的用途
稅後利潤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是外企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七條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當用於企業職工的非經常性獎勵或者各項集體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設施等資產,不得作為企業的財產。
根據財會[2002]5號,企業當期發生的福利費,先沖減「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應付福利費」不足沖減的,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所以,職工獎福基金可以適用福利費的開支范圍。
但是根據財會[2003]10號,企業應當設置「從費用中提取的福利費」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兩個明細科目。且企業當年發生的福利費在當期損益中據實列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按法律規定的用途進行使用。似乎該文又取代了財會[2002]5號的規定,不能用於福利費范圍的開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為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和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
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也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從費用中計提福利費。企業當年發生的福利費在當期損益中據實列支。如果實際發生的福利費超過按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在納稅時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應付福利費-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科目的余額及以後年度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按法律規定的用途進行使用。
㈦ 外商投資企業稅後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稅後利潤分配提取的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1號)第五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外商投資企業在轉換執行新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後,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後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假設企業於2006年12月31日有應付福利費的貸方結余,此結余額大於企業實際職工福利計劃的應支付額。如果按首次執行准則的規定,上述兩個數字的差額將於首次執行日後的第一個會計期間從管理費用里轉回。
同時,根據財政部2007年3月20日《關於實施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7〕48號)規定,「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後,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後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2、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後,再按照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如果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或者產權轉讓,則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轉增資本公積。
由於會計標准與財務通則與國家的稅收制度存在差異,因此,在稅務處理方面,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㈧ 子公司的報表應該如何審核
我國許多大型集團公司的合並會計報表合並范圍較廣,通常包括多個甚至幾十個公司的會計報表,有些公司還存在多層投資關系,涉及抵銷事項即復雜又繁多,很容易產生合並數據錯誤,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在審計實踐中,我們可以採用一種即准確又簡便的審計方法,即利用合並會計報表與母公司會計報表、各子公司會計報表之間的必然聯系,對合並會計報表的主要項目進行復核,來確定合並會計報表數據的正確性。
利用「合並投資收益」與「各子公司凈利潤
合計數」的關系來核實投資收益項目抵銷的正確性
1.確定兩者的核對關系。通過合並抵銷,子公司的凈利潤分別體現為合並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的「投資收益」、「少數股東收益」、「未確認投資損失」、「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及其他不屬於投資者所有的利潤分配」項目,因此存在以下計算關系:
合並投資收益
加:少數股東本期收益
加:本期計提的職工獎福基金及其他不屬於投資者所有的利潤分配項目
減:本期未確認投資損失
等於子公司凈利潤合計數
2.對上述各項數據進行審核。
(1)取得所有三資企業的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將其獎福基金本期計提數匯總,應與合並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獎福基金數相等。
(2)取得所有凈資產為負數的子公司的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將各公司當期虧損數(盈利數用負數表示)乘以母公司的持股比例(間接持股的還要乘上母公司對中間公司的持股比例),其匯總數應與合並利潤及利潤分配表「未確認投資損失」數相等。
(3)取得所有凈資產大於零的子公司的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將各子公司凈利潤數(三資企業要減掉本期提取的獎福基金等)分別乘以母公司對該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如果是間接持股,還要乘上母公司對中間公司的持股比例)並相加,所得數據應與合並投資收益數一致。另外,上述各子公司凈利潤合計數減掉合並投資收益,應與少數股東本期收益數一致。
利用「合並凈利潤」與「母公司凈利潤」的關系,
核實「合並凈利潤」項目正確性
1.確定兩者的核對關系
所謂合並抵銷,無非是投資與權益抵銷、內部往來抵銷、內部購銷及存貨所含未實現內部銷售利潤的抵銷、相關資產減值准備的抵銷等幾大項,其中只有投資與權益抵銷、存貨等所含未實現內部銷售利潤抵銷、資產減值准備抵銷等三類抵銷對合並凈利潤產生影響。需說明的是,投資與權益抵銷已將子公司凈利潤數全部抵銷掉(三資企業本期計提的獎福基金等不屬於投資者的利潤分配項目除外),合並凈利潤中只留下了母公司的投資收益數。但有些特殊情況例外,如合並前統一會計政策,有些子公司需要按母公司的會計政策調整會計報表,母公司的投資收益也需要做相應調整;還有一種情況,母公司通過直接和間接兩種方式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間接持股比例較小,中間持股公司日常對該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合並前需按權益法進行調整,然後才能進行合並,該兩種調整直接導致合並投資收益及凈利潤的增減變化。因此,合並凈利潤與母公司凈利潤之間存在以下關系:
合並凈利潤
加(或減):存貨未實現內部銷售利潤抵銷數
加(或減):其他內部購銷未實現利潤抵銷數
減(或加):資產減值准備抵銷對當期利潤的影響數
加(或減):合並前投資收益調整數
減:職工獎福基金及其他不屬於投資者所有的利潤分配數
等於母公司凈利潤
2.對上述各項目數額進行審核
(1)對內部購銷和資產減值准備抵銷數的審核;可通過審核企業合並底稿原始資料等方法進行。
(2)對合並前母公司投資收益調整數的審核,首先可從企業編制的合並抵銷分錄匯總中取得該數據,然後取得已進行政策調整及進行權益法調整的子公司的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分別計算其合並前調整對母公司投資收益的影響數額並加以匯總,兩數據應核對一致。
(3)獎福基金等項目數據的核對與前已提及的方法相同。
利用「合並凈資產」與「母公司凈資產」之間關系
核實「合並凈資產」的正確性
1.確定兩者之間的核對關系
與對合並凈利潤的影響類似,合並抵銷對凈資產的影響也只有以下幾個方面:合並前子公司報表調整等對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影響數、累計未確認投資損失數、資產減值准備抵銷數、存貨抵銷數等。核對關系如下:
合並凈資產
加:累計未確認投資損失數
減(或加):長期投資調整數
減(或加):資產減值准備抵銷數
加(或減):存貨所含未實現利潤抵銷數
加(或減):其他資產所含未實現利潤抵銷數
等於母公司凈資產
2.對上述各項目數據進行審核
(1)累計未確認投資損失數。取所有因負有限責任對其投資減至「0」的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分別將其凈資產乘以母公司持股比例(間接持股按前述方法計算),其匯總數應與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未確認投資損失」項目的數額一致。
(2)長期投資調整數,與前面第二項所述核對方法相似。
(3)資產減值准備抵銷數、存貨及其他資產所含未實現內部銷售利潤抵銷數,需通過檢查企業合並底稿原始資料及編制過程等方式加以審核。
另外,合並會計報表與母公司會計報表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項目數額應完全一致,這一點也可作為投資及權益抵銷正確性驗證的補充。
五、問: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而子公司尚未執行《企業會計
制度》;或部分子公司已執行《企 業會計制度》,而母公司尚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企業集團應當如何統一會計政策?
答:為了便於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母子公司,應當採用相同
的會計政策。如果企業集團母公司已經執行了《企業會計制度》,其子公司未執行《企業會
計制度》,企業集團母公司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的
個別會計報表進行調整,並按調整後的數字編制合並會計報表。
如果企業集團母公司尚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執行了《企業會計
制度》,企業集團母公司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按照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子公
司的會計政策調整母公司及其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其他子公司的個別會計報表,並按
照調整後的數字編制合並會計報表。
六、問: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對財務狀況惡化的子公司所計提的
壞賬准備或資產減值准備是否應予 抵銷?
答: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無論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的子公司的
財務狀況是否惡化,均應對內部交易形成的應收款項計提的壞賬准備或對其他資產計提的減
值准備予以抵銷。
七、問: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時,期末是否需要將出售或購買的子公司納
入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的范圍?對企業報告期(日)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和對前期相關
金額的影響,應如何進行披露?
答: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應按下列規定編制合並會計報表,並在會計報
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
1.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期末在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時,不調整合並資
產負債表的期初數。但為了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出售或購買子
公司對企業報告期(日)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以及對前期相關金額的影響。具體按
以下情況分別進行披露:
(1)被出售或購買的子公司在出售日或購買日,以及被出售的子公司在上年度末的資
產和負債金額,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和流動負債、長
期負債等。
(2)被購買的子公司自購買日至報告期末止的經營成果,包括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
務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和凈利潤等;被出售的子公司自報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以
及上年度的經營成果,包括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和凈利潤
等。
2.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應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執行企業會計
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2]18號,作為問題解答(一))的
規定編制合並利潤表。即,應將被出售的子公司自報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關收入、成
本、利潤納入合並利潤表;將被購買的子公司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相關收入、成本、
利潤納入合並利潤表。
3.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期末在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時,應將被出售的
子公司自報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現金流量的信息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並將出售子公司所
收到的現金,在有關投資活動類的「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項目下單列「出售子公司所收
到的現金」項目反映;將被購買的子公司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現金流量的信息納入合
並現金流量表,並將購買子公司所支付的現金,在有關投資活動類的「投資所支付的現金」
項目下單列「購買子公司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
㈨ 關於外資企業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的用途
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用於職工非經常性獎勵、補貼購建和修繕職工住房等集體福利。 外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何計提職工福利費
[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是否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
[解答]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二)》(財會[2003]10號)中規定,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會[2001]62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從原「應付工資」科目轉入的屬於應付中方職工的退休養老等項目的基金、保險福利費和國家的各項補貼、原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余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並應當設置「從費用中提取的福利費」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兩個明細科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為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和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也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從費用中計提福利費。企業當年發生的福利費在當期損益中據實列支。如果實際發生的福利費超過按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在納稅時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應付福利費-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科目的余額及以後年度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按法律規定的用途進行使用。
僅供參考
㈩ 企業分配利潤、分錄問題
利潤分配下有多個子科目,有未分配利潤,提取法定盈餘公積/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福基金等,後三個都只有借方余額。這些子科目最終合並成未分配利潤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上
計提法定盈餘公積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3,733,269.16
貸: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3,733,269.16
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799,903.75
貸:應付股利/銀行存款 4,799,903.75
計提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福基金
借:利潤分配—企業發展基金
借:利潤分配—職工獎福基金 1,930,000
貸:盈餘公積—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貸:盈餘公積—提取職工獎福基金 1,9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