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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寶航基金會地址

發布時間:2021-10-10 01:53:15

Ⅰ 閻明光的介紹

閻明光,閻寶航之女,上海閻寶航社會公益基金會榮譽理事長、首席執行官。

Ⅱ 廣州:向外地教育機構捐贈 抵消個稅問題

不可以抵扣的!
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的單位:
中國紅十字總會

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

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

中華慈善總會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

宋慶齡基金會

中國福利會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

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

中國綠化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
企業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

中國綠化基金會

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

光華科技基金會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

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

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

閻寶航教育基金會

中華民族團結進步協會

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

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

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

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

中華文學基金會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

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

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

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

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

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

中國禁毒基金會

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

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

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

中遠慈善基金會

張學良基金會

周培源基金會

中國孔子基金會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

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中國電影基金會

中華環保聯合會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

中國麻風防治協會

中國扶貧開發協會

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

Ⅲ 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可按工資額的4在稅前列支,工資額是按計稅工資額,還是按實際發生額

一、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相關的稅收政策,按1994年以來市局下發及總局下發市局轉發的有關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和歷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
二、關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嚴格按照津國稅所(2000)127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規定執行。
(一)、計稅工資扣除問題
1、自2002年1月1日起,對實行計稅工資辦法的企業,人均月計稅工資扣除限額在國家規定的800元的基礎上,統一上浮20%,即計稅工資人均月扣除限額為960元。
2、工資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3、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1)、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3)、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4)、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5)、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6)、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獨生子女補貼;
(8)、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9)、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4、企業在列支工資時,下列人員不得列入計稅工資人員基數:
(1)、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生活費的人員;
(2)、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原企業職工;
(3)、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列支工資的職工。
4、企業稅前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是企業應發工資扣除由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工會經費後的實發工資。
(二)、企業按國家規定為職工上繳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各類政府規定的基金或保險金,可按天津市政府規定的基數、比例和額度在稅前扣除。
對2003按國家醫療保險政策,在社會保障機構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可在工資總額4%以內稅前扣除。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帳單獨管理,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帳戶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具體辦法可參照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指導意見>的通知》(津勞局〔2001〕317號)規定執行。
(三)、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提取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養老保險費分別按稅前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總額,或允許扣除的效益工資總額的14%、2%、1.5%和20%計算扣除。
對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不允許提取工會經費,但可按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1%提取文體活動費,在稅前扣除。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工會經費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四)、勞動防護用品扣除問題
企業根據規定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在規定的發放范圍、使用期限內,
可憑取得的發票據實扣除。企業未按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而替代以貨幣形式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勞動服裝費
1、冬季取暖補貼:每人每年235元。
集中供熱補助費:每人每年185元。
2、防暑降溫費:每人每年180元,按每人每月45元(6月-9月)。
3、勞動服裝費:從2005年開始,取消企業發給職工的勞保服裝費每人每年稅前列支200元的規定。
(六)、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
1、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1)、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以下(不含1500萬元),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0.5%;
(2)、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以上的,不超過該部分的0.3%。
2、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0.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七)、獨生子女費
納稅人按規定發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費,可在稅前扣除。
(八)、固定資產租賃費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①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②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③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九)、上繳的管理費
納稅人上繳的管理費,凡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批準的,不準稅前扣除。
(十)差旅費
納稅人實際支出的差旅費憑合法憑證扣除。
(十一)、工商聯的會費
企業加入工商業聯合會交納的會員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十二)、行業會費
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准,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交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十三)、辦公通訊費
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暫按每人每月300元標准,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十四)、經濟補償金
企業根據勞動部關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一次性生活補貼和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數額較大,對收入有較大影響,在3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銷。
(十五)、利息支出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十六)、企業集資利息支出
企業經批准集資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計稅時予以扣除;其超過的部分,不準予扣除。
(十七)、其他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十八)、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不得在稅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葯、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自2005年度起,制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十九)、企業捐贈稅前扣除問題
1、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2、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3、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4、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
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5、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國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企業等社會力量向各級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捐贈用於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現金和實物,以及通過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慈善總會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業的捐贈,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對企業以提供免費服務的形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進行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的捐贈;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中華民族團結進步協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委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9、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10、對於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
三、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補交所得稅問題
1、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
率低於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聯營企業,投資方分回的稅後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
2、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比照聯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3、中方企業單位從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由於地區(指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稅率差異,中方企業應比照對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征稅辦法,按規定補稅。
4、凡設在經濟特區等各類經濟區域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適用15%或24%稅率征稅的,其中方投資者的分回利潤,按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規定補稅。
5、從適用兩檔照顧稅率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按規定補稅。
6、從享受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不再補繳所得稅。
7、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適用15%稅率的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不再補繳所得稅。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1、房地產開發
房地產開發企業採用預售方式開發產品的,其開發產品預收款項的利潤率15%,待預售開發產品完工後,再對預售開發產品的利潤進行清算,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並入其他開發產品的應納稅所得額,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對預售開發產品和其他開發產品的收入、費用、成本分別進行核算。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預售開發產品的預計營業利潤額,應單獨另附計算明細,並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欄目中加括弧予以註明。
2、接受捐贈
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並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帳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並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並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3、拆遷補償金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第一條「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對企業因各種原因實際收到的拆遷補償金,應計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4、補貼收入
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准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5、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確認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
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按規定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企業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債權人讓步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企業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確認的捐贈收入,如果金額較大,並在本納稅年度內占應納稅所得50%以上,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6、已按綜合負擔率徵收稅款的貨物運輸收入
對認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企業附屬非獨立核算的貨物運輸車隊,其取得的貨物運輸收入應單獨核算,不得與其他經營收入統一核算。相關支出無法准確區分的,應按配比原則在貨物運輸收入和其他收入間分配成本費用,對已按綜合稅率徵收稅款的貨物運輸收入,在計征所得稅時,准予從總收入中減除。
對認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企業,已代征的企業所得稅年終不再進行匯算清繳。
五、固定資產殘值率
對2003年7月1日以後取得的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
六、彌補虧損問題
1、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並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
2、需稅前彌補的虧損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虧損額按稅法規定調整後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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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閆氏家族的族長是誰

我有個朋友是閆氏的

Ⅳ 這1000元是否屬於稅前可抵扣項

1000應扣除的。

Ⅵ 企業捐贈給政府部門的款是否可在稅前抵扣

2007年3月16日全國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規定與現行執行的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暫條例》和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哪些差異,現行的標准如何,實際操作應注意哪些問題。本文試作一探討與分析:
一、關於基數與比例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抵扣基數為:企業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比例為12%。
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抵扣基數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比例為3%。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用於中國境內有公益、救濟性性質的捐贈可作為成本列支,稅前全額扣除。
二、關於扣除標准
由於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具體的實施細則尚末出台,下面對現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扣除標准作一歸類。
1、按捐贈主體分: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扣除標准比例為1.5%、3%和據實扣除。其中金融、保險企業為1.5%,而其他企業(非外資)為3%,外資企業據實扣除。
2、按受捐贈單位性質或行業分:扣除標准比例為3%、10%和100%
(1)向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按10%比例扣除:如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圖書館、博物館、某些藝術表演團體(如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等)、文物保護單位。
(2)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世博會、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等的捐贈按全額扣除。
(3)對向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捐贈(包括資金和實物),通過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向貧困地區兒童的捐款,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安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
(4)幾年來國家又相繼發文,對全額扣除的機構名單予以確定:這些機構是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三、關於條件的規定
凡是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致力於服務全社會大眾,並不以營利為目的;2、具有公益法人資格,其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4、收益和營運節余主要用於所創設目的的事業活動;5、終止或解散時,剩餘財產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6、不得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8、 具有不為私人謀利的組織機構;9、捐贈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非營利公益性組織的分配,也沒有對該組織財產的所有權。
四、注意幾點
1、捐贈方只有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方可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而捐贈者直接扣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2、捐贈方應取得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出具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否則稅務部門不予確認;
3、企業用於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
4、納稅人向中國境外的捐贈(包括公益、救濟性捐贈)不能扣除?
5、在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捐贈支出明細表"的填列中"公益救濟型捐贈扣除限額"及"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的計算應按照"分項不分戶"的原則計算,既不能按受贈戶逐戶計算,也不能全部合計計算。只能將所有捐贈支出額按每檔扣除率進行分類歸項,分項後按"計算捐贈支出的應稅所得額"乘以稅法及法規規定的相應扣除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與該項實際捐贈支出額小計比較後確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

Ⅶ 捐贈行為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1.國稅函〔2001〕164號
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國稅發〔2001〕214號)
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3.(國稅函〔2002〕890號)
納稅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 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4.(國稅函〔2002〕97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5.對(國稅函〔2003〕78號)
通過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6.(國稅函〔2003〕722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並用於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7.(國稅函〔2003〕762號)
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8.(國稅函〔2003〕76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9.(財稅〔2003〕224號)
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
10.(國稅函〔2004〕341號)
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1.(財稅〔2005〕127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委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12.(國稅函〔2005〕9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3.(國稅函〔2005〕95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4.(財稅〔2006〕73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5.(財稅〔2006〕84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16.(國稅函〔2006〕3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7.(國稅函〔2006〕32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8.(國稅函〔2006〕4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9.(國稅函〔2006〕125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0.(財稅〔2006〕164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
21.(財稅〔2006〕171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22.(財稅〔2007〕98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23.(財稅〔2007〕112號)
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中國麻風防治協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和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4.(財稅〔2009〕94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亞運會、大運會和大冬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可以全額扣除的情況有:
1.(財稅〔2000〕21號)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2.(國稅發〔2000〕24號)
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問題: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3.(財稅〔2000〕30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4.(財稅〔2000〕97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5.(財稅〔2001〕28號)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6.(財稅〔2001〕103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7.(財稅〔2003〕204號)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財稅〔2004〕39號)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財稅〔2004〕172號)
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財稅〔2006〕66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財稅〔2006〕67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2.(財稅〔2006〕68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3.(財稅[2007]155號)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個人通過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不含各級行業性工會和各類企業工會)用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4.(財稅〔2008〕104號和財稅〔2010〕59號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Ⅷ 急急急!個人或企業組織捐款活動需注意些什麼問題

公司捐款,最好能考慮到所得稅的的方面,因為,通過有些機構捐款,國家承認可以全額抵扣所得稅,有些機構不能全額抵扣。我將相關的抵扣機構名單羅列下來,希望能有幫助

007年3月16日全國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按受捐贈單位性質或行業分:扣除標准比例為3%、10%和100%
(1)向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按10%比例扣除:如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圖書館、博物館、某些藝術表演團體(如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等)、文物保護單位。
(2)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世博會、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等的捐贈按全額扣除。
(3)對向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捐贈(包括資金和實物),通過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向貧困地區兒童的捐款,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安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
(4)幾年來國家又相繼發文,對全額扣除的機構名單予以確定:這些機構是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最簡單的辦法,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捐款,這樣可以在利潤的12%范圍內,可以全額抵扣

Ⅸ 閻寶航的人生履歷

「九·一八」事件後,閻寶航化裝去北平,聯合高崇民等組織「東北民眾抗日救國會」,任常委兼政治部長,為抗日救亡而奔走呼籲,並募集錢款衣物援助東北義勇軍抗日。
哈爾飛大戲院正式召開成立「東北民眾抗日救國會」,張學良資助30萬元。大會上推舉27人為「救國會」委員,分別為閻寶航、高崇民、盧廣績、杜重遠、王化一、王卓然、黃顯聲、車向忱、金恩祺、梅佛光(梅公任)、錢公萊、張希堯、鄭奠邦、楊大光、孫一民(孫恩元)、韋夢令、韓立如、谷秀岩、霍維周、熊飛、顧翌常等。救國會宗旨:組成抗日武裝力量(東北抗日義勇軍),抵抗日本軍國主義侵略,捍衛國家領土完整。
1935年張學良發動舉世震驚的西安事變。西安事變和平解決後,張學良不顧眾人勸阻,執意送蔣介石回南京,終遭軟禁。閻寶航開始努力搭救張學良。他四次前往蔣介石當時的居住地奉化,都無功而返。最終,蔣介石同意讓閻寶航和張學良見一次面。在位於南京近郊的北極閣公館的這次相見,是兩位莫逆之交的最後一次見面。 1927年,時任奉天基督教青年會總幹事的閻寶航,通過蘇子元向中共滿洲省委組織部長吳立石申請入黨,終因聯系中斷而未果。1937年,閻寶航等人在上海八仙橋成立「東北抗日救亡總會」,被推選為常務委員,受中共中央北方局領導。同年夏季,由周恩來、劉讕波作介紹人,經中央批准,閻寶航在南京梅園新村八路軍辦事處秘密加入了中國共產黨。由於工作需要,他一直以「民主人士」、「黨外人士」的身份從事抗日救亡及統一戰線工作。
他以善交友朋的良好人際關系,博得國民黨元老於佑任、孫科、宋慶齡、何香凝、邵力子、馮玉祥的好感,並經常周旋於陳誠、宋子文、陳立夫、戴笠、徐恩曾等黨、政、軍、情要員之間。
他獲取了國民黨軍事情報部門收集和秘藏的有關國際戰略情報,他又以神不知鬼不覺的機敏,為黨從事隱蔽戰線上的情報工作,閻寶航也因此成為中共情報戰線最出色的國際戰略情報專家。
閻寶航受周恩來、李克農囑托,為建立情報機構,他舉家遷移重慶,住在重慶村17號,即「閻家老店」。這也是東北流亡老鄉、民主志士的「避難所」,陶行知、沈鈞儒、高崇民、於毅夫、范長江等都曾在「閻家老店」落腳。「閻家老店」更是中共開展地下工作、統戰工作的重要基地。周恩來常輕車簡行來到閻家二樓客廳或頂樓舉行會議;董必武、葉劍英也都曾在這里暫住和工作;周恩來機要秘書王梓木作為聯絡員經常深夜來訪。閻寶航加入中共後並不歸地下黨組織領導,是周恩來親自單線掌握的「特殊人物」。 周恩來、李克農把收集國際情報的任務交給了閻寶航,由當時蘇聯駐華大使館武官羅申直接領導他的工作。他在周恩來的直接領導下,利用他擔任過的新生活運動促進會書記、委員長行營少將參議、軍委會政治部戰地黨政治設計委員、中央賑濟委員會顧問等合法身份,活動於國民黨要人之間,廣泛結交中統、軍統、黃埔系、政學系頭面人物,憑著他卓越的情報悟性,獲取了反法西斯戰爭中的三份舉世公認的最有價值的情報:(1)納粹德國決定於1941年6月22日開始進攻蘇聯的情報;(2)1941年11月下旬獲取日軍即將偷襲珍珠港的情報;(3)1944年夏季獲取了日本關東軍在東北的全部材料,包括陸海空軍的部署、設防計劃、要塞地址、兵種、武器、翻譯人數、將領姓名等。這些情報對蘇聯偉大衛國戰爭,對日美太平洋戰爭,蘇聯出兵東北戰爭以極大幫助。他是「看不見的戰線」上的一位傑出人物——中國的「佐爾格」,閻寶航在中共情報史上是一個神秘而閃光的名字。1995年,俄羅斯總統葉利欽簽署命令,授予閻寶航「衛國戰爭勝利五十周年」紀念獎章。
閻寶航是「看不見的戰線」上的英雄,他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作出了特殊的重大貢獻。1962年周恩來總理曾親筆為閻寶航對中國革命和世界革命作出的貢獻給予充分而詳盡的肯定。中共情報部門首腦李克農對閻寶航卓有成效的情報工作評價:「你的情報工作不但對中國革命有貢獻,對世界革命也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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