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
1、華融—今年華融北京的子公司在招。
2、東方—校招,但每個省可能不到5個人,一輪筆試-行測,二輪三輪面試-分公司,總公司視頻面。
3、信達—各個省都有,每年4、5月份吧,各省陸續公布,社招和校招混著的,至於未出通知的,可以自己提前打hr電話詢問。
4、長城—應該是4月左右進行的招聘,而且是社招。
行業—公司—業務,可關注一些細分市場。就銀行而言,可能很穩定,但是你在整個公司可能只是小小的一環,而且銀行的不同省分公司業績不同,你的獎金也會不同。就不良資產AMC公司而言,四大AMC省分公司的規模大約在50人左右,但是可以創造幾個億的利潤。而且四大AMC基本在各個省都有分公司,各個省分公司由於環境的不同,司法程序或者監管的不同,可能會有業務開展上的不同。AMC的求職經驗貼而言,在應屆生論壇上都可以找到,也可詢問學院往屆有去相關單位的。
首先,1999年至2004年初為政策性業務階段,主要從事專業化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業務。將國有四大銀行的不良率從45%降到了25%,具體情況是信達-建行3730億;華融-工行4077億;長城-農行3458億;東方-中行2674億=不良貸款萬億
其次,2004年3月至2010年為商業化轉型階段。AMC向更多的金融機構開展商業化收購不良資產。
最後,從2010年至今,四大AMC憑借牌照優勢開始走向多元化經營,各有特色。
東方徹底退出非金融類業務,發力保險業務,2012年斥資78億收購了中華聯合保險。旗下擁有中華聯合保險,東興證券,大連銀行等金融機構。
長城以服務中小企業為重點,依託在全國布局多個辦事處,針對中小企業開發了財務顧問及不良資產收購等綜合服務業務。
信達是唯一一個獲准處置地產等非金融類資產,能夠直接參與地產信託等項目的AMC。旗下擁有南洋商業銀行、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達期貨有限公司、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金谷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信達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等金融機構。不過最近信達把幸福人壽的股份都轉讓了,四大AMC裡面,信達和華融是上市的,詳細信息可以通過wind研報查看。
華融走高大上的大公司路線,主要是通過與政府、大企業、大集團、大項目、大金融機構的合作關系,獲得持續性的客戶資源。
當然,也還有一些地方AMC,比方說安徽國厚,川發展,浙商資產、光大金甌等,具體可以看看推薦的地方AMC白皮書。
②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應哪四家銀行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即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對應接收中國工商銀行的不良資產;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對應接收中國農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對應接收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產;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對應接收中國建設銀行的不良資產。
現在各公司同樣也接收、處置其他金融機構和非對口銀行的不良資產。
(2)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產業基金擴展閱讀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背景:
1、九十年代以來,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後,各國政府普遍對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問題給予了非常大的關注。而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是籌措、融通和配置社會資金的主渠道之一,長期以來為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必須保證其穩定發展。
2、在1995年《銀行法》出台之前,國有銀行是以專業銀行模式運作的,信貸業務具有濃厚的政策性色彩,加之受到九十年代初期經濟過熱的影響,以及處於經濟轉軌過程中,在控制貸款質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內部機制和良好的外部環境,從而產生了一定規模的不良貸款。
3、在1993年之前,銀行從未提取過呆賬准備金,沒有核銷過呆壞賬損失,導致不良貸款不斷累積,金融風險逐漸上升,成為經濟運行中一個重大隱患,如果一直不解決,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會安定,影響我國下一步發展和改革進程。
③ 資產管理公司主要是做什麼的
一般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企業管理,受託資產管理;投資顧問;股權投資;企業資產的重組、並購及項目融資;財務顧問;委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國內貿易;投資興辦實業。(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
(3)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產業基金擴展閱讀:
具體經營范圍:
(一)收購並經營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
(二)追償本外幣債務;
(三)對所收購本外幣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四)本外幣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五)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六)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七)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九)根據市場原則,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境內金融機
構的不良資產;
(十)接受委託,從事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關閉清算業務;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接受其他金融機構、企業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
(十一)運用現金資本金對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業化收購不良貸款的抵債實物資產進行必要投資;
(十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④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分別對口的國有銀行是什麼
1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接收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產。
2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接收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部分。
3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接收中國工商銀行部分。
4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接收中國農業銀行的不良資產。
⑤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應的四大行是什麼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應的四大行是: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接收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
(5)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產業基金擴展閱讀:
中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激烈競標中行建行不良資產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以30.5%的折扣價,一舉拿下了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共計2787億元的不良資產。
該人士稱,本周,華融、長城、東方、信達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就兩大股改試點銀行——建行和中行的不良資產,進行了激烈的競標。信達憑借最高出價和不良資產處置的良好資力而最終勝出。
該報道還英國《金融時報》的報道稱,此次信達獲得的巨額不良資產,就是由央行先行購買後再組織拍賣的。獲得處置權的信達很有可能將這些資產重新「打包」,並通過進一步拍賣把其中的一部分銷售出去。
這是1999年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從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手中接過1.4萬億元人民幣壞賬以來,中國銀行業進行的第二次不良資產大剝離。同時也是去年年底國家向中行、建行注資450億美元以來,又一次伸出援手。
報道還稱,有消息稱,此次剝離的部分資產屬於「表外債權」,也就是2003年底兩家銀行獲得注資後,原所有者權益核銷的損失類貸款。雖然銀行表內賬目已不再顯示這些不良資產,但銀行對借款人的債權仍然保留。顯然,新的不良資產剝離是在為兩家銀行的股改、上市減負。
⑥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分別對口的國有銀行
我國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即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接收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對應接收中國工商銀行的不良資產。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對應接收中國農業銀行的不良資產。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對應接收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產。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對應接收中國建設銀行的不良資產。
現在各公司同樣也接收、處置其他金融機構和非對口銀行的不良資產。
1999年,國家為了處置四大行的不良資產,分別對口成立了東方、長城、華融和信達四家資產管理公司(AMC)。
當時,由財政部為四家AMC分別提供100億元資本金,由央行提供5700億元的再貸款,同時允許四家AMC分別向對口的四大行發行了固定利率為2.25%的8200億元金融債券,用於收購四大行1.4萬億元不良資產。
2008年8月,財政部牽頭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型發展領導小組」,負責推動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
⑦ 請問資產管理公司的前景如何
資產管理公司的發展前景問題是理論界和實物界都密切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2004年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的全面審計所暴露的問題,必然再次引發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前景問題的深入思考。本文深入分析了資產管理公司前景不明確所存在的問題和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的一些特點,指出資產管理公司不可能像設立時所設想的那樣如期關閉,而是最適合轉變為投資銀行,並為這一轉變提出了一些操作性的設想。
關鍵詞:資產管理公司 不良資產 投資銀行
2005年,似乎註定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多事之秋」。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6月28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披露,2004年,審計署統一組織對中國華融、長城、東方、信達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各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了審計,共抽查這些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5544億元,占其收購總額的39%。查出各類違規、管理不規范問題和案件線索金額715.49億元,占審計抽查金額的13%。「十年生死兩茫茫」,
資產管理公司的存續期已過去大半,距離2008年的大限越來越近,而資產管理公司的未來,卻依然在雲山霧罩之中。這次審計所暴露的問題,必然再次引發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前景問題的深入思考。
一.資產管理公司的發展現狀
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是在亞洲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為了防範銀行的金融風險,借鑒了美國解決儲蓄信貸協會危機的經驗,由財政部向各家資產管理公司出資100億元而相繼組建。在成立之初,就接受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券14000多億元。隨後,為了促進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在2004年6月又承接了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4757億元的不良債權,2005年6月工行4600億 元可疑類貸款全部剝離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根據銀監會7月22日發布的消息,截至2005年6月末,中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共累計處置不良資產7174.2億元,累計回收現金1484.6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20.69%。其中: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2201.3億元,回收現金442.5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20.10%;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2294.8億元,回收現金239.2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10.43%;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1096.1億元,回收現金262.5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23.95%;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1581.9億元,回收現金540.4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34.16%。距離2008年還有三年多的時間,已處置的不良資產占承接的不良資產不到50%。
二.資產管理公司前景不明確的危害
1.前景不明確容易誘發有中國國情的「59歲現象」。1999年,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由財政部注資100億元,相繼成立。在成立之初,財政部曾明確表示,這四家AMC的存續期為10年,即在處置完不良資產之後AMC將被關閉。盡管不斷有消息稱國務院有意批准四家AMC向商業化方向發展,並且四家AMC目期已批准可以從事股票承銷、向具有潛力的項目追加投資、提供咨詢服務等商業性業務,但是一直沒有下發正式的相關文件,「十年大限」總是懸在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心頭。在這樣的情況下,四家AMC的從業人員在知道幾年後自己存在結構性失業的可能時,難免會有在「大限」之前「大撈一筆」為以後儲蓄一點資本的想法。
2.前景不明確容易導致四家AMC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截至2005年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共承接了四家國有商業銀行近2.5萬億的不良資產,根據銀監會的消息,截至2005年6月末,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共累計處置不良資產7174.2億元。在前景沒有明朗之前,資產管理公司只能以十年大限為時間變數。在剩下的的時間里,要處置近1.8億元的不良資產,在時間固定的條件下,只有價格是變數。不良資產是一種嶄新的商品,被國際上不少著名的投資機構如高盛認為極具投資價值。但是商品要通過市場交換實現其價值。我國目期產權交易市場剛剛起步,在市場供給大於需求的情況下,買方的力量大於賣方的力量,意味著賣方必然要付出更大的代價。在這種情況下,四家AMC為了在規定期限之前,為了盡快讓不良資產脫手,可能互相攀比進度竭力降低價格,壓低現金回收率,從而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嚴重損害社會利益。。不良資產的處置真的都具有「冰棍效應」嗎,是不是持有的時間越長,熔化消失的就越多,最後只剩下一根棍棒?也許我們更應該關注那些生機尚存的項目,許多項目,只要施點肥料,認真灌溉扶持,很可能枯木逢春,再度開花結果。這種增值是及其可觀的。
3.前景不明確不利於理順資產管理公司和國有商業銀行的關系,不利於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設。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與對應的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的關系錯綜復雜,國有商業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到底是一種什麼的關系呢?是行政關系嗎?確實,國有商業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在人事上普遍存在相互任職的現象,如信達公司從中國建設銀行中剝離出來後,截至目前,一直是建行的行長做信達的黨委書記,而信達的總裁則是建行黨委成員。若是行政關系,那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就應該完全直屬四大國有銀行,不僅不需要財務組織上獨立,更不需要其組織之外的力量來承擔相應的負擔。但實際上,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是由財政部注資100億元成立的,其不良資產剝離的處置也得由國家財政來承擔。是市場關系嗎?但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是通過強行劃撥的方式給設立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於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就成了穿著官服,卻又干著經商活動的四不象組織。既非市場組織,也非行政組織,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國有商業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關系是無法界定清楚的。對國有銀行來說,就是千方百計地把不良資產剝離給資產管理公司,一剝了事。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由於前景不明朗,領導層和職工可能還要回到原來的母體銀行,可能犧牲資產管理公司的利益。資產管理公司和銀行的關系不能夠理順,沒有嚴格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就不能從根本上降低不良貸款的比例。例如,在1999年,四大商業銀行集中剝離不良資產後,由於2002年到2004年的盲目貸款,造成了經濟過熱的波動。這批貸款目前距離到期期限還比較早,但我相信,可能其中的一部分還會成為不良資產。另一方面,資產管理公司的前景不明,成了一個四不象組織,其自身的公司治理結構也就難以建立。 三.對資產管理公司轉變為投資銀行的分析
基於以下理由,筆者相信資產管理公司並不會像成立時預期的那樣如期關閉,而是最適合轉變為投資銀行:
1.這是資產管理公司自身發展的需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十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從事以下業務:追償債務;對所收購的不良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資產管理公司范圍內的上市公司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可以看到其業務多屬投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其在處理不良資產中大量運用投資銀行手段,事實上目前資產管理公司扮演的就是投資銀行的角色,所以,其發展為投資銀行也是一脈相承的。
2.這是與國外大投資銀行競爭的需要。國外大的投資銀行早就覬覦我國廣闊的市場:2001年10月和2002年初,美林分別為中國移動和中海油配股60億美元和14億美元;2005年6月底,高盛參與承銷了交通銀行在香港進行的22億美元的發行上市;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德意志銀行、美林和JP摩根都加快了進軍我國投資銀行的步伐。國內投資銀行市場容量巨大,僅以國內理財市場容量而言,我國目前有12萬億元的儲蓄存款,假設這其中的一半需要理財服務,投資銀行收取的服務費為所管理的資產的1%,則一年收益就可達600億元。如果國內投資銀行不能提供類似的增值服務,這個廣闊的市場就會拱手相送,投資銀行這個金融制高點就會被外人所控。於是我們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投資銀行。國內商業銀行囿於分業經營不能過多涉足投資銀行業務,我國證券公司由於經驗不足和資本金限制,從事此類業務心有餘而力不足。於是業務全面,資本雄厚的資產管理公司自然就成為首選。
3.資產管理公司具有豐富的客戶關系。由於資產管理公司的人員多來自母體銀行,因此與母體銀行有著密切的關系,從而擁有更廣闊的融資渠道。另外,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著大量的不良貸款,這些貸款分布在各個行業,這使得資產管理公司具有其他金融機構所不具有的客戶資源優勢。例如,2004年11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成功入主德隆繫上市公司,介入公司實質性經營。從事企業發展戰略、資產剝離與重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股權設置等一系列活動。
4.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理不良貸款中與國際知名投資銀行合作,為其進一步進入國際市場打下了基礎。例如,2001年11月,華融通過公開招標向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所羅門美邦、KTH基金管理公司打包出售了4個資產包,其不良貸款的賬面價值約為108億人民幣。2002年9月華融向大摩提供100億的資產包正式成立合資公司處置不良資產。2003 年 1 月,信達與全球最大的建材集團法國拉法基公司正式簽署了重慶水泥廠資產重組協議,重組後企業成為由拉法基公司控股的新合資公司。2004年8月瑞銀集團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協議,收購其總值1.85億美元的不良貸款組合。
四.資產管理公司轉變為投資銀行的操作性建議
1.為轉變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規定資產管理公司的存續期為10年,至於10年後何去何從並沒有明文規定。而資產管理公司要轉變為投資銀行無疑需要明文的法律支持,因此需要在法制環境上提供一個完整的框架,以保持政策的一貫性,為其開展業務提供法律依據。盡管在2004年,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實現了不良資產由政策性剝離向商業化收購的轉變,向商業化轉型邁出了重大的一步。但是,在缺乏明確法律條文支持,資產管理公司在市場中尋找自己的生存之路總是惶惶恐恐。因此盡快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做出修訂,對資產管理公司的發展是首要的。
2.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做好從政策行金融機構向商業行金融機構轉變的准備。大多數知名投資銀行採用的都是股份制,這有利於其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資產管理公司要轉變為投資銀行,建立健全的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商業化運作無疑是必要的。而且,現在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業務是政策性業務,公司績效還不完全通過市場考核,轉變為投資銀行要實行市場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無疑是一個大的躍進,需要做好各種准備。首先,就要完善資產管理公司的產權結構,引進民間資金和戰略外資,改變國家單一出資的局面。其次,在實現多元化的資本結構後,就要建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及經理層,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實現完全的市場化運作。
3.進一步整合國內投資銀行市場。盡管資產管理公司相對我國證券公司而言,資本金比較雄厚,但是同國際競爭對手相比是遠遠不夠的。例如以高盛為例,2002年底該公司僅股東權益就達193.03億美元,其總資產則為3555.74億美元。因此,資產管理公司之間也要進行重組、兼並,以便做大做強,進一步擴充資產與國際競爭對手抗衡。
4.資產管理公司要廣泛開展增值服務,加速自身轉變,同時拓寬業務范圍,實施業務創新。投資銀行歷來被認為實金融皇冠上最璀璨的明珠,其生命力就在於不斷創新。創新正是投資銀行發展的動力,如杠桿收購的出現就帶動了投資銀行並購業務的廣泛開展。在我國資本市場中會不斷出現各種新問題、新情況,投資銀行並需適時推出各種新業務、新的投資工具,這樣才能取得迅速發展。現代投資銀行業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國內證券公司所從事的業務,如證券發行與承銷、二極市場代理買賣、自營證券業務等等,為投資銀行的本源業務,此類業務國內開展較早,發展也較為成熟;第二類業務是新興增值業務,如資產管理與理財、財務顧問、企業並夠與重組服務、風險投資、境外融資等,這類業務在國內目前剛剛起步,發展前景廣闊,是投資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隨著經濟的發展,對第二類業務的需求日益增長,而供給有限,資產管理公司要及時填補這個市場空缺。
5.做好人力資源培養引進工作。投資銀行是智力密集型行業,需要金融、保險、資產評估等經濟類相關人才外,而且需要對其所服務的企業、所從事的領域有深刻了解,這樣才可能真正發揮投資銀行的作用。例如2001年10月,為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民主化水平和資產管理處置的公允性、規范性,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聘請了冶金、煤炭、化工、機械、金融等行業的專家,成立了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業內第一個專家咨詢委員會。因此,目前資產管理公司就要注意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為向投資銀行轉變做好人才儲備。
目前,所出現的問題,是資產管理公司制度性的缺陷,天黑以後,不知道是否還有明天,怎麼可能不出問題。不能因為出現了這些問題,就扼殺資產管理公司的未來。資產管理公司的發展前景需要盡快明確,只有這樣,才有利於資產管理公司的健康成長。
⑧ 國內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有哪些
中國有4家資產管理公司,即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接收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於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於1999年10月分別成立。自2007年,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做,不再局限於只對應收購上述幾家銀行的不良資產。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2012年10月12日上午在京成立,賴小民任董事長,柯卡生任總裁,隋運生任監事長。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發起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長城資產」)成立於2016年12月11日,注冊資本431.5億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和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共同發起設立。
中國東方前身是成立於1999年10月的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由財政部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共同發起設立,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大型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自1999年成立以來,東方公司主要開展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和風險金融機構託管等業務,並在近年積極致力於商業化轉型。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收購並經營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 追償本外幣債務; 對所收購本外幣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⑨ 什麼是資產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有什麼區別
資產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種「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從這個意義上看,凡是主要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稱為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分類:
一類進行正常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沒有金融機構許可證;另一類是專門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第一類 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通過設立資產管理業務部或成立資產管理附屬公司來進行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它們屬於第一種類型的資產管理業務。基於這種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分散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證券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之中。
第二類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管理和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美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經發生過一場影響很大的銀行業危機。當時,美國約有1600多家銀行、1300家儲蓄和貸款機構陷入了困境。為了化解危機,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聯邦儲蓄信貸保險公司竭盡全力進行了援助,美國政府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設立了重組信託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簡稱RTC)對儲貸機構的不良資產進行處置。RTC在1989—1994年經營的五年多時間,在化解金融風險,推進金融創新等方面多有建樹,被公認為是世界上處置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成功典範。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正是自RTC開始,組建資產管理公司成了各國化解金融風險,處置不良資產的通行做法。
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有4家資產管理公司,即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接收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於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於1999年10月分別成立。 自2007年,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做,不在局限於只對應收購上述幾家銀行的不良資產.(詳見網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詞條) .2010年「國新資產管理公司」已獲得國務院的正式批復成立,同時隨著國務院即將對原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復,銀紀資產管理公司此時應運而生,2010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改革與發展將深化。
2、公司的運營特點:政策與市場並重
從以上設立可見,我國的資產管理公司具有獨特的法人地位(它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特殊的經營目標(政策性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採取市場化手段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及廣泛的業務范圍(包括資產處置、公司重組、證券承銷、兼並等等,很多業務等同於全方位的投資銀行),這一狀況為其日後可能較為獨特的運營模式埋下了伏筆,其運營模式呈現出「政策性保障與市場化運營」並重的特點。
(1)政策性保障是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前提
由於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主要來源於國有企業,設立初衷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收購范圍和額度均由國務院批准,資本金由財政部統一劃撥,其運營目標則是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並且,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為此,不良資產的收購採取了政策性方式,在處置中,國家給資產管理公司在業務活動中享有稅收等一系列優惠。這種強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為資產管理公司發揮運營功能與資源調配機制的一種有效前提;否則,在推動國有資本的運作中,很可能會受到許多非市場因素的干擾,致使預期目標不能順利達到。
(2)市場化運營是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手段
資產管理公司具體的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包括:收購並經營工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債務追償,資產置換、轉讓與銷售;債務重組及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資產管理范圍內的擔保;直接投資;發行債券,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投資、財務及法律咨詢與顧問;資產及項目評估;企業審計與破產清算;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3)政策性保障與市場化運營的悖論
政策性保障是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前提,作為一種特殊的金融企業,尤其面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牽涉的利益相關方的利害關系時,在化解金融風險、關注社會穩定性需要及國有資產盡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標中,資產管理公司需要協調多方的利益共同點,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資產管理公司在運作時處理多元利益體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應該以此束縛資產管理公司在實際運營中自身市場化機制的展開。資產管理公司應該充分發揮在綜合協調社會資源方面起主導作用的獨立中介機構作用,並以自身市場化的運營方式將利害相關方的利益盡可能平衡。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幫助資產管理公司在起步設立、過程監管與延續方向上提供在中國市場經濟尚不完善背景下應有的制度安排,國家對這一創新機構的組織形式與經營許可權給予了相當寬松的發展空間。從這一角度看,資產管理公司自身在實際運營中必須積極把握如何將業務創新與制度創新相結合,將企業的發展模式與持續經營能力聯系一塊考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只有在實際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發展的運營模式與經營風格,才能真正在市場化的競爭中取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的最大挑戰主要來自實際運作中法律制度環境的不完善,諸如相關事項的法人獨立處置權力的規定、股權轉讓與資本合作方式、資產處置中的評估、稅收優惠等方面都亟待進一步加強實施細案的制訂,有關對外資開放合作的具體舉措也應該有明確的細則可循。從根本上說,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於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市場化運營創造一種相對寬松的環境,並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確保企業真正置身於有效的市場競爭氛圍中。顯然,這兩者存有一定悖論。
注冊條件:
如果做融資和項目投資可以成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同,注冊資產管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是:1000萬元以上。如果是一人公司,注冊資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個或2個以上股東注冊資本可以先入資200萬,其餘的2年之內入齊即可。
注冊資金對比:
投資管理公司沒有資金要求 ;
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金一千萬以上;
投資發展公司最低一千萬注冊資金;
經營范圍:
一般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企業管理,受託資產管理;投資顧問;股權投資;企業資產的重組、並購及項目融資;財務顧問;委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國內貿易;投資興辦實業。(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
具體經營范圍:
(一)收購並經營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
(二)追償本外幣債務;
(三)對所收購本外幣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四)本外幣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五)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六)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七)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九)根據市場原則,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境內金融機
構的不良資產;
(十)接受委託,從事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關閉清算業務;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接受其他金融機構、企業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
(十一)運用現金資本金對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業化收購不良貸款的抵債實物資產進行必要投資;
(十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註:以上十二項需到銀監會審批;概括為:
1、主要包括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託管理和處置資產的服務,追加投資以及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2、管理運用自有資金;受託或委託資產管理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咨詢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
不需要審批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企業管理,供應鏈管理及配套服務,受託或委託資產管理業務(不含金融資產)
基金公司: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基金公司發起人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分類:
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
基金公司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經營業務以及人員活動受證監會監管,其從業人員屬於基金業從業人員;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監管(新基金法可能會將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
從組織形式上說,基金公司分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實踐來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採用公司制的,也有採用有限合夥制的。
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一般稱基金),是基金公司發行的的產品。在與基金相關發行、管理、託管、注冊登記、銷售等環節中,與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關的包括基金的發行和管理、登記注冊、部分銷售業務(直銷)。這里要著重說明的是,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也就是說,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在基金公司破產清算或追債的時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資者購買基金的行為不屬於購買基金公司的資產。
設立原則: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
基金公司
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
在設立原則上,我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規范基金公司經營運作的相關法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為核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行政法規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監管法規。
設立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流程:
1、企業網上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2、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辦理入資手續
4、辦理驗資
5、登記注冊
6、領取營業執照
7、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8、辦理稅務登記證
9、開設基本戶
10、劃資
經營范圍:
注冊基金公司經營范圍:
1、管理型企業的經營范圍可以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參與設立投資型企業與管理型企業。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圍外,還可以核定:非證券業務的投資;代理其他投資企業或個人的投資。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 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 後,投資型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主要股東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
基金公司
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境外股東具備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二)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公司
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
第五條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六條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七條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變更解散: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基金公司
(一)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二)變更名稱、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股東、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後,股東的條件、股東的出資比例、股東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注冊資本等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處分其出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股東轉讓出資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在認購、受讓出資時所做的承諾,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股東轉讓出資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不得採取虛報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股東與受讓方應當就轉讓期間的有關事宜明確約定,確保不損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股東不得通過股權託管、信託合同、秘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出資;
(四)變更股東的事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轉讓方應當繼續履行股東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受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東權利;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
第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涉及股東出資轉讓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時,相關股東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約請相關人員談話、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
涉及變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合計出資比例超過50%以上的股東,或者提名董事人數最多的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比照本辦法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變更工商登記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為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基金管理資格證書》內容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換領《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將重大變更事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後方可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外合資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基金公司。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基金公司股東限制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這個要求俗稱」一參一控「)。
人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主要由這幾部規定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
其中,對於一般的基金公司人員而言,從業需要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在《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證監會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頒發的基金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通過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中「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及「證券投資基金」科目考試的;
(三)參加過2003 年以前中國證監會或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基金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培訓班,且考試成績合格的;
(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或者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相關從業資格,一直從事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分析、基金營銷等業務,並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考試或者考核的。
第二十六條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一般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具體要求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規定。其中,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專門規定。
對於基金經理,雖不屬於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但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對基金經理的任免做出了規定。
注冊登記:
第二十七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注冊地應符合相應監管服務要求,並承擔以下職責:
(一)監管服務要求
1、區縣要設立由發展改革、金融辦、工商、商務等部門組成的專門工作小組,為本區域股權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2、有為股權投資企業服務的管理制度、部門和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熟悉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募集、運作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
3、有相對集中的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區域。
(二)職責
1、負責本區域的股權投資企業非法集資的違規處置工作。
2、協助市備案辦做好本轄區內注冊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信息統計等工作,並定期向市備案辦報送本區域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注冊登記、稅收繳納、投資運作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其管理機構注冊地原則上在北京各區,經市備案辦書面認定符合條件的區縣方可注冊登記。
第二十九條 股權投資企業注冊地應將確定的部門或機構、工作人員名單報市備案辦備案。經備案的注冊地應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檢查,工作人員需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政策培訓,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地,市備案辦取消其股權投資企業注冊地資格。
第三十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准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經營范圍核准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企業,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 股權投資股份公司」或「xx 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注冊名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