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託管業務一般指某機構(銀行)接受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保險機構的委託,為其自有資金或產品或管理資產在進行投資時提供賬戶開立、資產保管、資金清算、證券交割、資產估值、會計核算、投資監督、績效評估、信息報告等服務。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託管業務以託管公司工被託管公司實際約定為准。
應答時間:2021-01-2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② 保險託管需要什麼手續
第三方託管是一些專門做社會保險業務外包服務的機構,給希望人事業務外包的企業提供的專門服務,在大型城市尤其是外企、中小企業中比較常用。
舉例,某人事外包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企業託管,主要服務內容:
1、社會保險繳納的開戶手續;
2、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五項保險的繳費、建帳等事務;
3、社會保險補繳手續;
4、被保險人增減手續;
5、被保險人的退休手續;
6、被保險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及個人帳戶跨省市轉移手續;
7、被保險人失業保險繳費轉移證明;
8、被保險人工傷認定和工傷評殘等事務;
9、被保險人工傷醫療費的報銷手續;
10被保險人的《基本醫療保險手冊》;
11、被保險人的醫療費報銷事務;
12、被保險人生育津貼申領手續;
13、繳費基數的採集、核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保險資產託管業務方案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
1998年2月,中國工商銀行成為國內第一傢具備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自1998年以來,工行每年保持80%以上的增長率,特別是從2003年起,該行資產託管規模連年翻番:從2003年至2006年,逐年跨越500億元、1000億元、2000億元和4000億元大關,2007年僅用了8個多月的時間,託管規模就跨越1萬億元,成為國內第一家突破萬億元大關的託管銀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始終保持著國內基金託管市場規模的約30%。
【信託資產託管】
工行開辦信託資產託管業務以來,始終秉承「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託管服務。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託管】
工行自開始辦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託管業務,經過不斷完善發展,得到了監管部門的肯定和客戶的好評。
【企業年金基金託管】
工行從2002年開始就著手研究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2005年8月,首批獲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證的企業年金基金託管人和賬戶管理人資格,是唯一獲得兩項資格的國有大型商業銀行。2006年6月13日,託管了國內第一單規范化的入市年金基金。目前已成為國內最大的企業年金基金託管銀行。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託管】
自開辦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託管業務至今,工行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託管業務得到市場的認可和客戶的好評。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託管】
工行對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託管業務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成功託管了國內市場上第一隻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產品。
【社保基金託管】
2002年開始,工行開辦社會保障基金託管業務,是國內最早取得資格、提供社保基金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
【收支賬戶託管】
收支賬戶託管業務廣泛應用於企業及個人間商品交易、專項資金運用、股權轉讓等方面的資金收支活動中。工行於2002年11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收支賬戶託管業務,自開辦託管業務8年以來,實現零差錯記錄,30多家一級(直屬)分行經總行授權開辦資產託管業務,21000多個分支機構,網點分布廣泛,可為客戶提供隨時隨地的託管服務。
【房地產交易資金託管】
為滿足客戶在房地產交易中對信用中介、支付中介的需求,工行推出了房地產交易資金託管服務。
【產業基金託管業務】
工行從1997年就開始研究產業投資基金的託管問題,2003年獲得產業投資基金的託管資格。
【保險資產託管】
隨著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拓寬,安全、高效的運用保險資金成為關注重點,工行在保險資產託管領域創造了佳績。
【QFII資產託管】
QFII是在我國實行外匯管制和本幣未完全實現自由兌換的情況下,有限度的開放資本市場,引進外資的方式。中國工商銀行是國內最早開辦QFII託管業務的銀行之一。憑借雄厚的整體實力、廣泛的合作基礎、豐富的託管業務和資本市場服務經驗、強大的技術實力、快速的清算網路、專業的管理團隊、健全的內控管理等優勢,中國工商銀行在國內託管業界具有顯著優勢。
【QDII資產託管】
工行為境內機構提供全面的QDII託管服務,主要包括託管基本服務及託管增值服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④ 什麼叫保險公司託管
您好,從您的問題來看,您應該是想問保險單託管有什麼風險;
這個應該是叫保單託管服務。您自己的保單屬於私人物品,也是在出險理賠的唯一憑證,據了解,有些購買後的保單,保險公司因為時間長的關系,都很有可能丟失,因此,您手上的保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機構或者是個人打著為你託管保單的旗號讓你把保單給他,是萬萬不可以的;
像市面上的具有保單託管服務功能的公司尚少,您可以根據品牌來辨別,比如立安保險管家。他們的保單託管功能只是讓您上傳保險單頁即可,原件依然還是在您手上,您使用保單託管功能以後,您可以隨時隨地查看您的保單,一目瞭然自己購買過哪些保單,同時,立安保險管家還會幫您解析你所上傳保單中的保障條款,讓您能看懂自己的保單,假如您的原件丟失,您依然可以憑借託管的保單進行出險理賠。而且這項服務是免費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⑤ 辭職後保險怎麼託管
1、一般來說,企業會為勞動者繳納以下五種社會保險,養老、工傷、失業、醫療、生育。
2、如果短期內可以找到新的接受單位,那可不必託管,在進入新的公司後辦理好轉移接續手續即可。
3、如果短期內找不到合適的接受單位,或者打算自己創業,那可以通過靈活就業自行繳納的方式進行接續,其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醫療和生育保險,各地一般都會有一個斷交接續期,在此期限內如果斷交後及時接續上仍可以享受保險待遇。
一旦超過該期限則須重新繳納滿一段時間後(一般為半年)方可享受待遇,斷交期視各地情況有所不同,一般為1-3個月,所以如果辭職停繳保險後要盡快完成相關保險的接續手續,以免影響待遇的享受。
(5)保險託管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託管業務合作程序: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證券投資基金處、委託資產一處、委託資產二處和全球資產託管處是工商銀行對外聯系各類託管業務的窗口。基金管理公司各類資產的託管業務合作可以與證券投資基金處聯系;保險公司各類資產的託管業務可以與委託資產二處聯系。
其他各類機構(如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和其他有託管需求的客戶)欲與我行在企業年金、社保基金、信託計劃等委託資產方面開展託管業務合作,可以與委託資產一處聯系;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等客戶的託管業務合作可以與全球資產託管處聯系。
證券投資基金處、委託資產一處、委託資產二處和全球資產託管處了解客戶需求後,會與客戶就業務合作的有關事項進行交流,並安排相關業務部門和主管領導與客戶見面。
一旦合作項目確定,將指定客戶經理負責與客戶聯絡和提供咨詢、方案設計等服務。同時,委託資產一處還承擔對分行的部分管理職責。
⑥ 哪個文件廢止了關於開展保險資金託管工作的通知
保監會:
保險法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銀監會: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號這個最重要
這幾條是關鍵的
其他的在銀監會和保監會網站上一條一條查吧。
有一個很重要,2010年發的,廢止了之前的N條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等38件規范性文件(附後)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共計38件)
一、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79)銀保字第16號)
二、對保險公司在人民銀行的其他保險存款的規定((83)銀發字第213號)
三、關於貫徹執行《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85)銀發字第84號)
四、關於停止開辦「有獎人身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87)153號)
五、關於對保險公司開辦有獎保險業務的批復(銀復〔1989〕107號)
六、關於對機動車輛保險實行浮動費率的批復(銀復〔1990〕187號)
七、關於漁船保險條款、費率的批復(銀復(1992)46號)
八、關於印發《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2〕221號)
九、關於太平洋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2〕272號)
十、關於停止保險公司為地方政府代辦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93〕24號)
十一、關於下發全國性保險條款及費率(國內保險部分)的通知(銀發〔1993〕95號)
十二、關於機動車輛保險附加條款法律效力等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復〔1993〕112號)
十三、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口岸分公司申請訴前保全問題的批復(銀復〔1993〕356號)
十四、關於修訂《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銀發〔1995〕165號)
十五、關於「保險業務咨詢」有關問題的批復(銀復〔1995〕367號)
十六、關於印發《財產保險基本險》和《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費率及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187號)
十七、關於統一使用「中國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銀發〔1996〕217號)
十八、關於下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及費率的通知(銀發〔1996〕253號)
十九、關於印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459號)
二十、關於法定再保險業務問題的批復(銀復〔1996〕205號)
二十一、關於中外合資人壽保險公司中外方股份比例問題的函(銀函〔1996〕45號)
二十二、關於同意開辦家庭責任保險條款的通知(銀發〔1997〕155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銀發〔1997〕513號)
二十四、關於法定分保預付手續費標准等問題的批復(銀復〔1997〕282號)
二十五、關於《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條款解釋的請示》的復函(銀函〔1997〕210號)
二十六、關於對僱主責任保險業務應予規范問題的函(銀函〔1997〕217號)
二十七、對保險機構及代理機構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銀保險〔1997〕5號)
二十八、關於機動車輛運輸保險產壽險業務劃分的批復(銀保險〔1997〕27號)
二十九、關於對保險代理人實行持證上崗的通知(銀保險〔1997〕74號)
三十、關於船舶保險條款86/1/1中有關問題的復函(銀辦函〔1997〕463號)
三十一、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審批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1998〕2號)
三十二、關於印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銀發〔1998〕61號)
三十三、關於外資保險分公司營運資金的規定(銀發〔1998〕337號)
三十四、關於印發《保險業監管指標》的通知(銀發〔1998〕432號)
三十五、關於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511號)
三十六、關於糾正江西省部分地方政府幹涉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98〕532號)
三十七、關於對法定分保條件中第九條進行補充規定的批復(銀復〔1998〕98號)
三十八、關於保險監管問題的復函(銀函〔1998〕364號)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⑦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託管人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所稱託管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由委託人聘請,負責投資計劃財產託管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
一個投資計劃選擇一個託管人。託管人不得與受託人、項目方和受益人為同一人,且不得與其具有關聯關系。
第五十二條託管人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有關條件,並已取得相關託管業務資格。
第五十三條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委託人簽訂託管合同,忠實履行託管職責;
(二)根據不同投資計劃,分別設置專門賬戶,保證投資計劃財產獨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據委託人指令,及時託管投資計劃財產,辦理委託人的資金劃撥;
(四)根據受託人指令,及時辦理投資計劃的資金劃撥,將投資收益及到期投資計劃財產劃入受益人指定賬戶;
(五)及時將受託人超過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通知相關當事人,取得獨立監督人認可後執行;
(六)確保項目方支付投資收益和清算財產分配進入投資計劃專門賬戶;
(七)負責委託人投資的會計核算,復核、審查受託人計算的投資計劃財產價值;
(八)了解並獲取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的有關信息,要求受託人、項目方作出說明;
(九)監督投資計劃資金使用及回收、項目進展、投資計劃收益計算及分配情況,發現受託人違規操作的,應當及時向其他當事人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定期編制託管報告;
(十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投資計劃託管財產;
(十二)及時披露投資計劃信息,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接受委託人、受益人及獨立監督人的查詢;
(十三)保存投資計劃資金劃撥指令、收益計算、支付及分配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四)主動接受委託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向其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五)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託管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託管人因未履行託管義務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劃的約定解任託管人:
(一)託管人違反託管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託管合同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託管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託管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四)託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監督受託人職責;
(五)託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託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託管人。
第五十六條託管人被解任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託管人。
託管人被解任的,新託管人繼任前,原託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託管管理資料,及時辦理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託管人應當承繼原託管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投資計劃終止時,託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五十七條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託管投資計劃財產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通報其他投資計劃當事人,並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其託管的投資計劃財產;
(二)將其託管的投資計劃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三)將其託管的不同投資計劃財產混合管理;
(四)將其託管的投資計劃財產轉交他人託管;
(五)與受託人、項目方、獨立監督人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經獨立監督人認可,按照受託人指令劃撥超過受託合同約定的授權額度的資金;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