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公司合規核稽相關制度
稽核崗位職責:
1.協助分公司總經理開展合規稽核工作,擬訂分公司年度工作計劃,並推動其貫徹落實;
2.指導、協調分公司各部門和下屬機構合規稽核工作,組織開展合規培訓,向內部員工提供法律、合規咨詢;
3.對分公司重要的規章制度、新產品和業務流程進行合規性審查,並出具合規審查意見;
4.負責分公司許可權內的合同審查事務,出具合同法律審查意見;
5.牽頭組織分公司反洗錢工作,負責分公司大額及可疑交易信息匯總報送工作;
6.歸口管理分公司有關訴訟事務,負責分公司外聘律師的管理和訴訟統計信息報送工作;
7.組織實施分公司內控、合規、風險評價工作,負責匯總撰寫分公司內控、合規、風險評價報告;
8.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系統)評審方案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
1.認真准備,收集資料,掌握評審方法。
2.初步了解掌握情況,確定被評審單位。
3.明確評審范圍。如某一項、部分、全部。
4.對一個被評審單位的健全性測試應全面測試,不易抽查測試(特殊情況除外)。
5.符合性測試可從實際情況出發採取抽查一定比例或某一項、部分或全部。
第二階段:
進一步准備,對某一項業務活動所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子系統),進行評審應包括的主要方面:
1.明確控制點。
2.明確控制目標。
3.明確控制措施。
4.明確健全性測試內容、調查項目。
5.明確符合性測試內容、調查項目。
6.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採取穿行測試。
7.制定相應的健全性測試調查表。
8.制定內部控制流程圖(子系統)。
9.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實施實質性測試。
10.對測試結果進行綜合評價,撰寫綜合報告。
第三階段:健全性測試
第1步,擬定被評審單位,明確評審范圍或某一項業務及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內部控制,應抓住主要的控制制度,但也不能忽視其附屬控制制度。
第2步,根據擬定的評審范圍,制定相應評審方案、實務、表格及說明。
第3步,制定評審評價標准。評價標准(評審得分),應實事求是,嚴格掌握,不能放寬標准,以客觀反映被評審單位的內部控制的真實情況為准則。
第4步,根據測試范圍制定相應的健全性測試調查表。此表所列控制制度應抓住主要控制點,但也不能忽視次要方面,根據具體情況盡可能把控制制度分解詳細。
第5步,初步了解掌握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情況。
第6步,按審計方案和實務的規定內容進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測試。
第7步,進行健全性測試應注意:①已確定的評審時間范圍必須嚴格遵守不能前移後退的放寬,以反映評審當時的真實控制情況。②對已確定的評審單位或某一項、部分、全部業務和經營活動的測試,健全性測試不能採取抽查測試而必須全面測試,否則不能真實反映某一方面或全部內部控制情況。③應注意對關鍵控制點和重要控制點是否建立處罰制度。
第8步,對測試得分進行計算。
第9步,對健全性測試按所得分數進相應檔次,根據測試結果初步評價。
第四階段:符合性測試
第10步,根據健全性測試結果確定符合性測試范圍。
第11步,按內部控制健全性評價審計方案、實務和具體測試結果,針對已確定的符合性測試項目及范圍制定相應的符合性測試方案、實務、表格及說明。
第12步,按已確定的測試范圍,對某一項業務的操作和處理程序的內部控制,制定科學而嚴密的內部控制流程圖(稱內部控制子系統),也可採用測試表詳細分解清楚。
第13步,對內部控制流程圖或測試表的確定,必須按業務處理程序明確主要控制點、目標、措施、測試內容、調查項目。
第14步,對符合性測試制定科學的評價標准(評審分數)和檔次。
第15步,根據健全性測試結果決定是否對某一項業務進行穿行測試。
第16步,按審計方案、實務的要求和已制定的流程圖進行符合性測試。
第17步,符合性測試通常所採取的三種主要方法:
①檢查證據法。
②重復試驗法。
③實地觀察法。
以上三種方法的使用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可分別採用也可同時運用。
第18步,符合性測試應注意:①對被審單位和已確定的測試范圍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可採取抽查一定比例或幾項業務和經營活動,以能實事求是的反映測試情況為准則。②應注意關鍵控制點和重要控制點的測試。③符合性測試的業務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是上一個業務年度中已結束歸檔的;第二種是當年已結束的業務;第三種是正在操作和處理過程中的業務。三種情況可結合實際選定。
第19步,對符合性測試得分進行計算。
第20步,按測試得分進相應檔次,對內部控制符合性測試情況初步評價和撰寫審計綜合報告。
第五階段:實質性測試
第21步,根據健全性和符合性測試的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實質性測試。
第22步,按已確定的實質性測試范圍,制定相應的審計方案、實務和表格。
第23步,有針對性的對某一項、部分或全部業務和經營活動實施詳細的審計(具體實施方案辦法略)。
第24步,對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符合性及實質性測試的結果,全面綜合評價,撰寫審計報告。
B. 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驗材料
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從業務、財務、理賠三個方面考慮
我曾對合規經營經驗進行過匯總,另外經驗介紹類材料還要結合貴單位情況進行細節方面的說明,以下內容僅供您參考
(一)業務發展方面
(1)嚴格執行統一法人制度,嚴格授權管理;
(2)嚴格執行保險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條款和費率,嚴格禁止以競爭為目的錯套條款、變相降費的情況;按規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3)堅持嚴格的報審程序,並按照批復意見操作;
(4)嚴格執行異地、統括、聯保和共保業務的相關規定履行相應報批報備手續。
(5)嚴格執行純風險損失率,使用費率均按照純風險費率規定測算;
(6)批退工作符合相關要求,杜絕違規批退或批減保費情況,並嚴格按照批復意見批退;
(7)嚴格保險相關法規的經營。
(二)財務管理方面:
(1)嚴格按照新會計准則及保費收入確認原則如實反映保費收入情況;不存在「小金庫」、「帳外帳」等現象;
(2)沒有通過非財務意義上的未達帳項或者通過未達帳項虛掛應收保費、虛列費用成本的現象;
(3)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資金;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資金管理規定,一切資金收支全部納入賬內核算;杜絕超限額存放現金、超范圍使用現金、 「白條抵庫」等現象;
(4)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規范理賠費用的計提、使用和管理;不存在展業手續費和行政辦公費用列支理賠費用現象;
(5)各項經營成本費用據實列支,財務數據確保真實准確;
(6)各項責任准備金依法依規計提;准備金數據真實准確;
(7)不存在撕單埋單、陰陽保單、系統外出單、凈保費入賬等違規情況。
(三)理賠管理方面:
(1)按保單規定處理賠案,杜絕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損害客戶權益的行為;
(2)不存在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嚴禁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范圍虛增賠款金額;杜絕將與賠案無關的費用納進賠案進行列支現象;
(3)不存在與其他單位合謀騙取賠款等違法違規行為;
(4)不斷建立健全理賠服務標准;在確保理賠質量的前提下,認真落實簡化理賠單證、優化理賠工作流程工作。
C. 保險合同的三大原則是什麼
保險其實詳細來說是有六大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合法確定的經濟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也就是說投保人不能拿不屬於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財務來投保,比如說,你的私家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車,修車的費用是你的經濟損失,那麼你作為車主,對這輛車具有保險利益。
另外你不能給一個陌生人買保險,因為你不認識這個人,也不了解他的情況,最重要是他對你沒有經濟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險利益,保單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是為了避免賭博行為和防止道德風險以及保險欺詐。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保險公司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之前的文章小寶有提到要如實填寫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之一。
如果沒有如實填寫投保信息,或者是對保險人有所欺瞞,保險公司可以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因為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有多個,所以近因原則對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有很重要的意義。
如果近因是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下面兩個案例便於大家理解近因原則:
案例一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走在路邊被車撞倒,身體沒有受傷卻突然身故了,檢查後確定是心臟病致死。此案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臟病,屬於除外風險,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家心臟病發,尋找葯的過程中觸電死亡。此案中,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觸電,屬於保險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通過補償讓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恢復到受損前的經濟原狀,不能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也就是說即使發生了保險事故但是被保險人沒有遭受到損失,也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如果遭受到損失,得到的賠償也不會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
舉個例子
一家工廠投保財產險,保額是50萬元,發生一起火災事故將其燒毀,損失的固定資產市價為30萬元,那麼保險人會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給被保險人30萬元。
損失補償原則也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和騙保行為,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五、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是指保險人依法對被保險人所遭受到的損失賠償後,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賠償損失。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
舉個例子
假如你開車在路上被甲某的車子撞到了,發生事故後是甲某負全責,但是甲某不賠償損失給你,這時你可以向保險人申請代位求償,保險人按照合同賠償給你之後,向甲某追償的權利就轉讓給保險人了。
如果發生事故後,甲某賠償一筆,保險公司也賠償一筆,那麼受害人會獲得兩份賠償,這樣相當於受害人通過事故額外獲得一筆收益,這樣可能人人都想發生事故,會引發道德風險。
因此,代位求償原則同損失補償原則一樣,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險事故獲得額外的收益。
代位求償原則適用於財產險和費用型的醫療險,但不適用於意外險和壽險,原因是: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不存在額外獲益的說法!
六、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舉個例子
假設你向很多家保險公司同時投保,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後,一個保險標的的損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險人索賠,那麼就會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樣違背了損失補償原則。
因此,這個原則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六大原則的設立目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防止有人騙保詐保;
2、防止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3、防止道德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
我們可能沒有100萬的資產,但可以配置100萬的保額,保險金是我們對家人展現愛與關懷最好的方式,保險金不一定能為我們錦上添花卻可以雪中送炭。
因此保險也是我們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今天先分享這些,後面會給大家再分享更多關於保險的知識。
D. 如何認定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
依據《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保險合同的效力認定是通過對其所進行的調查來完成的。保險合同的效力調查,是以我國《保險法》、《合同法》等法律規范為依據,結合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來進行的。通過對保險合同效力的調查而形成的認定,在總體上,可分為有效合同的認定與無效合同的認定、有效合同中的部分無效條款認定等情形。
保險合同的效力調查與認定沒有固定模式,只能以個案方式存在。因此,對積累案件資料和案例分析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E. 平安保險合規崗主要職責是什麼啊
合規工作包括識別、評估和監測以下各項工作可能出現的風險:保險業務行為,包括廣告宣傳、產品開發、銷售、承保、理賠、保全、反洗錢、客戶服務、客戶投訴處理等;保險資金運用行為,包括擔保、融資、投資等;保險機構設立、變更、合並、撤銷以及戰略合作行為等。
合規工作是近年來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內控的新舉措。目前確實沒有形成科學管理方法體系,各保險公司設立合規崗位更多的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的需要。國內大型保險公司所謂的合規部的工作開展也是摸索前行。
(5)保險合同合規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建立合規風險管理機制的必要性:
合規風險管理是指銀行主動避免違規事件發生,主動發現並採取適當措施糾正已發生的違規事件,其崗位手冊也是一個相關制度和相應做法持續修訂的周而復始的循環過程。這一合規風險管理的過程,是構建銀行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和核心。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於合規風險的界定,銀行的合規特指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則或標准。傳統的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這三大類風險有可能對銀行資本造成損失,但合規風險主要判別在於銀行經營過程是守法還是違法。
近年來"曝光"的銀行內部的一些案件,恰恰說明"合規文化"在我國銀行業的膚淺或缺失,「合規文化」的管理理念還遠遠沒有浸潤到銀行的日常管理和決策中。
F. 保險合同條款要保監會批准嗎
必須的,所有產品的形態和條款都要先報給保監會,保險會批准後才能上市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