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團險部核保崗具體作什麼和精算有關嗎
與精算沒有關系。
核保崗可以這樣理解,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在做進業務之前,都會對新業務的保險標的進行審核,各家公司也都有自己的核保政策,利用自己的核保政策來度量新業務的保險標的是否在可承保業務的范圍之內,
在范圍之內的就可以核保通過,新業務便做進公司。
不在范圍之內的,保險公司就會拒保!
核保是保險公司內部對新業務進行風險審核的部門,承擔著風險控制的責任!
② 保險公司在承保團體人壽保險時,其風險選擇的對象是
風險選擇的對象是團體法人。
團體壽險,保險公司會考慮投保單位的行業、性質、還有員工的職業風險、年齡 性別。
投保的團體必須是合格的團體,有其特定的業務活動,獨立核算,投保團體的被保險人員必須是能夠參加正常工作的在職人員。
對投人數也有限制,一般是5人以上就可以出團單,保額也會根據規定不同有限制。同一被保險人的身故及傷殘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該被保險人在該項保險下的保險金額為限。
(2)團體保險核保的風險管理擴展閱讀:
風險選擇原則:
風險選擇原則要求保險人充分認識、准確評價承保標的的風險種類與風險程度,以及投保金額的恰當與否,從而決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險人對風險的選擇表現在兩方面:一是盡量選擇同質風險的標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風險條件或范圍的保險標的。
事先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在承保前考慮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種選擇包括對「人」和「物」的選擇。
所謂對「人」的選擇,是指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評價與選擇。所謂對「物」的選擇,是指對保險標的及其利益的評估與選擇。
事後風險選擇,事後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風險超出核保標準的保險合同作出淘汰的選擇。
等待保險合同期滿後不再續保;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事項予以注銷合同;保險人若發現被保險人有明顯誤告或欺詐行為,可以中途終止承保,解除保險合同。
③ 請教關於團體保險中可能涉及到的幾個法律
保險主要是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保險合同的主體,保險的賠償幾個部分
繼承就是法定繼承和轉繼承之類的,順序法條寫著,誰是第一順位的,第二順位的。還有就是誰先死亡的推定。
④ 核保概念及目的意義團體與個人保險核保的區別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買團險不像個人保險,有嚴格的核保程序,買團險就簡單很多,不用去具體的檢查團員中某一個成員的風險,而是因團體為單位,比如,要買團體意外險,參照行業風險即可,買健康類的保險,就可以用平均年齡,男女人數等做參考,在購買保險時一張保單就可以為團體里的每個人購買保險,節約時間和精力。
⑤ 團體保險的核保因素,買團險核保嚴嗎
買團險不像個人保險,有嚴格的核保程序,買團險就簡單很多,不用去具體的檢查團員中某一個成員的風險,而是因團體為單位,比如,要買團體意外險,參照行業風險即可,買健康類的保險,就可以用平均年齡,男女人數等做參考,在購買保險時一張保單就可以為團體里的每個人購買保險,節約時間和精力。
⑥ 核保與核賠在保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方面意義(作用)有何不同為什麼會有這些不同
核保與理賠是經營風險過程中所展現的兩個側面,核保是風險入口,核保的職責主要是依據當前數據資料和精算費率對未來風險進行評估;理賠是出口,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事故進行全面衡量,並對投保過程進行反思的過程。
如果是核保是平面風險評估,核賠就是立體風險回顧。
⑦ 團體保險的承保要求
(一)團體保險和個人保險的保障對象不同。
個人保險是為滿足個人和家庭的需要,以個人作為承保對象而設計的保險。團體保險而是簽訂一份總的保險合同,為一個團體中的眾多成員提供保險。
(二)承保方式不同。
個人保險採用一張獨立的保單,約定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保單中需填寫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資料。而團體保險無論有多少被保險人,都只用一張總的保險單,而每個被保險人只得到一張保險憑證,他們不屬於團體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參與保險合同的簽訂,也不會得到一份獨立的合同。
(三)成本費用的不同。
團體保險對於每個個體來說,可以視為一種團體給與的福利。對於非分擔型計劃,團體承擔所有保費;對於分擔型計劃,要求被保險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即便是承擔全部的費用,這部分從工資中扣除用於交納保費的薪金可以免於納稅,積累起來,對員工也是一筆不菲的數目。因此,團體保險比個人保險對員工來說更經濟。
(四)保險合同內容的制定不同。
個人保險充分顯示了附和性合同的特點,保險公司擬定合同的內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但對於團體保險,特別當投保的團體規模較大時,保單持有人可以同保險公司商定保單條款、內容,最終,保險合同的內容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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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什麼叫做團體保險,團體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1、以團體核保代替個人核保;
2、使用團體保單;
3、較低的管理成本;
4、合同設計的靈活性;
5、使用多種定價方法:表定費率法、經驗費率法、混合費率法(喵喵保)
⑨ 在團體人壽保險的風險選擇與控制中,對團體投保人數的限制規定是什麼
團體人壽保險,指用一張總的保險單對一個團體的成員及其生活依賴者提供人壽保險保障的保險。
對團體投保人數的限制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個是投保人數不得低於保監會規定的最低人數(近年來此項規定的要求逐漸降低,低於10人也可承保,不過必須提供某些可以承保的證明),一個是對參保比例的要求,如果保費是由雙方承擔的,則至少有75%的職工參保,如果保費是由僱主負擔,則全部職工都要參保。
除此之外,為了保證團體人壽保險的承保質量以及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定性,團體人壽保險對風險選擇與控制還採用了如下手段:投保團體必須是合格的團體,有特定的業務活動,獨立核算;投保團體的被保險人員必須是能夠參加正常工作的在職人員;保險金額的限制,依照統一的標准制定,一種是所有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相同,一種是按照被保險人的工資水平、職位、服務年限等標准,分別制定每類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僱主或雇員無權自己增減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