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礦山生態修復,一般怎麼操作比較好
礦山修復即對礦業廢棄地污染進行修復,實現對土地資源的再次利用。礦山開采過程中會產生大量非經治理而無法使用的土地,又稱礦業廢棄地,廢棄地存在因生產導致的各種污染。
1.邊坡的治理措施
邊坡治理主要工作就是要穩定邊坡。該過程的任務是清除危石、降坡削坡,將未形成台階的懸崖盡量構成水平台階,把邊坡的坡度降到安全形度以下,以消除崩塌隱患。之後就要對已經處理的邊坡進行復綠,使其進一步保持穩定。
2.尾礦的治理措施
對佔用大量土地的尾礦進行二次開發,加大尾礦的綜合利用率;開發用量大、投資少、有銷路的尾礦以實現規模經營和多品種開發的資源化、商品化使其變廢為寶,真正成為經濟商品中的一部分。還要對尾礦壩中的廢水進行處理以達到國家標准,實現浮選廢水適度凈化後全部回用和零排放。對於未處理的采空區、廢舊巷道和硐室的礦山,利用井下采空區排放尾礦是一種處置尾礦行之有效的辦法。
3.土壤基層改良
礦山開采造成生態破壞的關鍵是土地退化,也就是土壤因子的改變,即廢棄地土壤理化性質變壞、養分丟失及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增加。因此,土壤改良是礦山廢棄地生態恢復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1)異地取土措施:在不破壞異地土壤的前提下,取適量土壤,移至礦山受損嚴重的部位,在土壤上種植植物,通過植物的吸收、揮發、根濾、降解、穩定等作用對受損土壤進行修復。(2)廢棄地改造措施進行表土改造之前,設法灌注泥漿,使其包裹廢渣,然後再鋪一層粘土壓實,造成一個人工隔水層,減少地面水下滲,防止廢渣中劇毒元素的釋放。(3)土壤增肥改良措施:添加有效物質,使土壤的物理化學性質得到改良,從而縮短植被演替過程,加快礦山廢棄地的生態重建。
4.礦山重金屬污染的植物修復
重金屬耐性植物不僅能耐重金屬毒性,還可以適應廢棄地的極端貧瘠、土壤結構不良等惡劣環境,部分耐性植物還能富集高濃度的重金屬,因而被廣泛地用於重金屬污染土地的修復。考慮到引種可能會帶來的生態問題,且鄉土植物對當地氣候條件的適應性,立足本地篩選重金屬耐性植物十分必要。
5.礦山水資源的修復
礦山開采中對水的損害分別表現在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響。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可以通過構築人工濕地,通過耐受植物、微生物的作用對污染物進行去除。還有一方面就是由於過度采水造成的地表水缺乏、地下水水位下降,這就需要通過適當引水,緩解水缺乏壓力,構建蓄水系統逐步解決這一問題。
2. 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初探
白雪華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我國礦山環境問題嚴重,治理任務重,資金需求量大。如何促使新建礦山采礦權人自覺地對礦山環境進行恢復治理,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應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本文對保證金制度的重要性、內容和實行保證金制度的意義進行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礦山環境保證金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是為了保證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合理開采礦產資源、保護礦山環境,在閉坑、停辦、關閉礦山後,做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等工作應繳納的備用治理費或質保金。
1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的重要性
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忽視環境保護,導致礦山環境不斷惡化,土地破壞、水生態失衡日益突出,「三廢」污染嚴重,地質災害頻繁發生。
黨的十六大確定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戰略,提出了到2020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比2000年翻兩番的目標。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礦山開采規模和強度仍會增大,礦山環境問題也將越來越多,治理難度越來越大。
目前我國礦山環境治理任務重,資金需求量大,新老礦山環境問題都完全依靠政府出資解決是不現實的。如何促使新建礦山采礦權人自覺地對礦山環境進行恢復治理,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根據經濟學的外部性理論,采礦權人在開采礦產資源時,不可避免地破壞礦山環境,但是,采礦權人並沒有為礦山環境資源的利用和損毀付費,也沒有將礦山環境資源納入到運營成本中,這樣就產生了外部性問題。所以要運用經濟手段對采礦權人進行監督,促使采礦過程中產生的經濟外部性內部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很好地解決了礦山環境影響的外部性問題。
2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的主要內容
2.1保證金的收繳標准
采礦對環境的破壞程度與礦區面積、礦種、礦產資源開采方式、礦區的地質、地貌、水文和植被等因素密切相關,因此,保證金收繳標準的確定應該充分考慮這些因素。
目前國內外收繳標準的確定大致有兩種,一種是根據礦區面積來確定,另一種是根據礦種來確定。根據礦區面積來確定保證金收繳標準的方式,操作比較簡便,但對於不同礦種的開采對礦山環境造成的破壞程度不同這一點考慮不夠充分。
根據礦種來確定保證金收繳標準的方式體現了不同礦種開采造成的環境破壞程度不同,但是在礦種復雜而保證金制度又剛剛建立的情況下,具體操作起來難度很大。
鑒於以上情況和我國礦山現狀,可以考慮根據以下方式確定保證金的收繳標准:保證金的收繳總額=采礦許可證登記面積×單位面積繳納標准×影響系數。其中,影響系數根據礦種、礦產資源開采方式和礦山的地質、地貌、水文、植被等情況來確定。
如果根據礦種來確定保證金收繳標准,可以先就某一個或幾個礦種來收取保證金,待取得初步成效後,再推廣到更多的礦種。
2.2保證金的收取
保證金的收取一般有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兩種。
一次性收取通常是在礦山建設時,根據礦山的征地范圍,開采區影響范圍和未來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估算出未來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費用,作為礦山投資的一部分,交給政府主管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管理,在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合格後,連本帶利返還給采礦權人。一次性收取方式的優點是保障程度高,對政府管理而言比較簡單。缺點是一次性收取的保證金在數額估算上難以確定一個准確合理的數目,對采礦權人來講,擴大了投資,長期有一大筆資金抵押在銀行,影響資金周轉,增加了生產成本。
分期收取的方式,是在礦山生產時期內定期收取用於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資金,存入指定的金融機構,待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達標後,連本帶利返還給礦山企業。該方式的優點是對礦山企業的壓力小,不會因一次性拿出一大筆資金而造成投資過大,資金積壓。缺點是保證金收取時間過長,如遇變故,企業不能如期履行環境恢復治理的承諾,有可能導致保證金收取金額不足,從而不能滿足環境恢復治理的資金需求。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建議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短的小型礦山,採用一次性收取保證金的形式,因為這類礦山需繳納的保證金數額不大,采礦權人負擔起來難度不大,也可以促使采礦權人積極開展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同時減少礦山開采過程中棄礦情況的發生。
對於那些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長的大型礦山來講,需要繳納的保證金數額巨大,礦山一次性繳納比較困難,可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保證金可以採取以下形式,即將采礦許可證登記的礦山面積劃分為不同的區域,如首采區、次采區等,首次繳納的保證金數額根據首采區的面積來確定。當首采區開采完畢後,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進行驗收,如驗收合格,礦山企業可進入次采區繼續開采,首次繳納的保證金可作為次采區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備用金,不需要再繳納其他的保證金。如驗收不合格,礦山企業應繼續對礦山環境進行恢復治理,達不到驗收標准前,不得進入次采區進行開采,如一定要進行開採的,需要繳納次采區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2.3保證金的管理
國外保證金的管理可分為礦業部門主管型、環境部門主管型、土地規劃部門主管型和多部門主管型等。
根據我國的國情,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的管理部門應是國土資源部門。因為礦山環境問題是較為特殊的環境問題,如果由國土資源有關部門以收繳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方式,來監督和促使礦山企業恢復治理可能出現的礦山環境問題,則不但可以使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更加行之有效,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2.4保證金的返還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效果的顯現通常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許多國家規定,保證金返還通常要有一定的滯後期。我國現已實行保證金制度的省份,多數都是規定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後,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保證金和利息在30日內即可返還。
以上兩種做法各有利弊。國外的做法對礦山環境恢復更為有利,在治理不到位,環境狀況沒有根本好轉的情況下,尚可繼續利用保證金進行治理。但對采礦權人來講,礦山開采已經完成,還有一部分資金不能用於周轉,無疑會加重采礦權人的經濟負擔。而我國一部分省份的做法,可以保證采礦權人在礦山開采結束後及時拿到屬於自己的資金,用於再生產。但是,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是否到位,環境狀況能否得到根本好轉,只能靠環境恢復治理驗收部門加強執法,否則,利益受損的將是國家和礦區周圍的群眾。
因此,我國保證金的返還也可以採用兩種方式,采礦許可證年限短的小型礦山,因其繳納的保證金總額小,可在礦業開采結束後5~10年內返還;采礦許可證年限長的大型礦山,要求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邊開采邊治理,以保證維持良好的礦山環境。保證金可以採用治理好一部分,返還一部分的形式,到礦業開采結束時,剩餘的保證金在5~10年內返還。
3實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的意義
(1)通過讓采礦權人繳納保證金,使得政府能夠確保當采礦權人未能履行他們的環境恢復治理義務時,有足夠的預留資金供政府進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時使用。
(2)保證金制度的實施能夠刺激采礦權人主動地去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因為無論是自願還是政府責令其去恢復治理礦山環境,這部分費用都由采礦權人自己承擔,采礦權人必然會考慮費用效益的關系,必然會盡可能利用內部資源去進行環境恢復。
(3)保證金制度的實施能夠激勵采礦權人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擾動。
例如,采礦權人可能會更加註重進一步完善礦山設計,減少廢棄物的堆放,布設污染控制系統,而這些變化將會降低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所需的成本。
3. 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是什麼
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采礦權人按本辦法規定提取,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由企業在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的,用於其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專項資金。
保證金是為了保證履行某種義務而繳納的一定數量的資金。如:在證券市場融資購買證券時,投資者所需繳納的自備款;投標建設工程的企業在投標活動中,隨投標文件一同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為能確保購買到某一商品或某項服務時,預付給商家的押金或定金等。支付保證金的目的就是確保權益人得到自己的權益,同時促使相關義務方履行責任的保障。
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是為了保證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義務而繳納的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因此,礦山企業有責任對因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進行治理恢復。
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的實質就是為了貫徹「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環保原則,促進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保護礦山環境,並確保在閉坑、停辦、關閉後受破壞的礦山生態環境得到治理恢復的一項特別的經濟手段和措施。
4. 什麼是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
政府為了確保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以及礦山停辦或閉坑時,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而建立的一項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返還和動用為主要內容的管理制度。
5.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原則
1.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全面規劃,分步實施」原則
根據西南地區礦產資源分布情況及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制訂恢復治理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把中長期保護與解決當前重大問題結合起來,全面規劃,分步實施,重點突破,點面結合。再據西南地區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程度,綜合考慮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2.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投入」的原則
健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相關法規及管理體制,逐步建立起以礦山企業為主體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投資體制。探索新的控制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有效途徑,加大對閉坑礦山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恢復治理力度。采礦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必須與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書,並繳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履約金。明確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責、權、利,充分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保護生態環境。
3.堅持「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治理,分區推進」原則
綜合考慮西南地區不同地質背景資源開發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治理,分區推進,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區域經濟布局、社會經濟發展等有機結合起來。選擇礦山環境地質問題突出的國有礦山、受礦山環境地質問題影響嚴重的城鎮、重要風景區作為重點防治地區,集中力量加以突破,進而帶動和推進全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
4.堅持「依靠科技進步與創新」的原則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必須緊緊依靠科技進步與創新,深化對礦山環境地質問題作用機理的認識,提高對礦山環境地質問題防災減災效率、能力和水平。應用新理論研究礦山環境地質問題發生、發展和演變規律,利用新技術、新方法防治礦山環境地質問題,建立一套適合西南地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科學防災減災體系。
6.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2011 年,中央財政投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 47.32 億元,用於解決礦山地質環境歷史遺留問題。重點支持 38 個資源枯竭城市 33.3 億元,占總資金的 70% ;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安排資金 14.02 億元,占總資金的 30%。
開展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112 個。其中,金礦 18 個,支持資金 18081 萬元;煤炭 22 個,支持資金 27534 萬元;建材非金屬礦 29 個,支持資金 38868 萬元;鐵礦 6個,支持資金 9125 萬元;其他類礦山治理項目 37 個,支持資金 48478 萬元(圖 4-1)。
圖4-1 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資金分類統計
7.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資金投入不足
國有礦山企業經營不善,經濟效益欠佳,企業負擔過重,特別是計劃經濟時期建立的國有老礦山,目前已無力擔負起歷史積累的礦山環境地質問題的治理任務。鄉鎮企業及個體礦山由於擔心不能長期從事礦業生產,從事礦業活動的短期行為嚴重,力爭盡快回收投資,因而採取挖富棄貧、采厚棄薄的破壞性方式開采礦產資源,只顧謀取利潤,「三廢」隨地堆放,因而對環境的影響十分嚴重。
8.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需要簽訂三方協議嗎
可以簽三方協議的單位是外企、合資企業、私企等等。
一、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二、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大學生簽三方協議前,須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
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方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
9. 繳納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賬務上怎麼處理
(一)保證金的提取
借:製造費用等
貸:專項儲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提取數
(二)保證金的繳存
1、法人單位直接繳存至在財務公司開設的專戶
借: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保證金專戶
貸: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一般戶
2、非法人單位將資金上交母公司,母公司繳存至專戶
(1)上交母公司:
借:上級撥入資金
貸: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一般戶
(2)母公司收到資金,並繳存專戶
借: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一般戶
貸:撥付所屬資金
借: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保證金專戶
貸: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一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