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注冊香港慈善基金會需要什麼資料怎麼樣注冊香港慈善基金會
我之前就在香港注冊過,沒有什麼特別的手續,就是提供你的身份證還有公司名字,還有經營范圍就可以了
⑵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如何合法設立代表處
據民政部官方網站查詢,該基金會尚未在民政部合法登記注冊。不知道該基金會是否在比如香港,其他地方登記的。
並且,基金會是資金的集合,在中國大陸的基金會都不可能有會員的。頂多有理事。
要注意,不要被一些所謂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欺騙了,因為如沒有合法在大陸登記或者設立代表處,個人的權利很難保護。
⑶ 南方科技大學是誰出資的
南方科技大學是由廣東省和深圳市共同出資建設的。
2007年4月 深圳市政府組建南方科技大學籌建工作辦公室,開展籌建前期工作。6月深圳市政府首次向廣東省提交籌建南方科技大學申請。
2015年9月14日,廣東省教育廳與深圳市政府在廣州簽署《共建南方科技大學協議》,南科大成為首批廣東省高水平理工科大學共建院校,深圳市將南科大建設高水平理工科大學作為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重點工作,支持南科大高層次人才引進,建設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等。
南方科技大學是一所創新型大學,目標是迅速建成國際化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建成中國重大科學技術研究與拔尖創新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2011年3月,南科大教改實驗班開學,2012年4月,教育部同意建立南方科技大學。 南方科技大學將充分借鑒世界一流大學的辦學模式,創新辦學體制機制,實行理事會治理結構,學術主導,學術自治。
學科以理、工學科為主,兼有部分特色文、管學科;在本科、碩士、博士多層次上辦學,一步到位按照亞洲一流標准組建系、專業和研究中心(所),建成類似加州理工學院和洛克菲勒大學那樣小規模、高質量的研究型大學。
2015年1月9日,南方科技大學(下簡稱南科大)低調地為第一屆教改實驗班的學生舉辦了畢業典禮暨學位授予儀式。校方沒有通知媒體,還封鎖了所有入口,任何人都要憑學生學號才可進入。
⑷ 在香港成立一家基金會需要什麼資料嗎
注冊香港基金會的所需資料如下:
1. 香港基金會的名稱;
2. 該香港基金會的宗旨;
3.該香港基金會的幹事的資料;
4. 該香港基金會主要業務地點的地址,以及該香港基金會擁有或佔用的每個處所的地址。
⑸ 香港慈善基金會能否在中國內地設立辦事處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⑹ 如何成立基金會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
(二)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佔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四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境外基金會,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基金會。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設立申請書、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以及基金會章程範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⑺ 如何在香港成立基金會
1 、提供全新公司名 → 查名 → 15分鍾出結果、即告知該名稱可否在香港申請注冊登記
2 、提供股東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至少 1 位,年滿 18 歲,任何國籍關系或企業都可以)
3 、注冊資本(不用驗資,如注冊資金超過 1 萬元以外按政府收取 0.1% 厘印稅即國內印花稅)例如: 10 萬元 付 100 元厘印稅 100 萬元 付 1000 元厘印稅(注 :按此推算另計 )
4 、確定公司董事主席、股東的股份分配比例 .
5 、填寫股東及董事國內的常用聯系地址及電話、手機、郵箱
註:如公司股東超出 2 個以外,第3位每位股東收 200 元文件手續費
免費咨詢鴻球國際商務,將有資深顧問為您專業解答,提供專業方案,為您切切實實帶來效益。
⑻ 在香港成立基金會的話,是不是不需要交稅
香港基金會不是免稅的,雖然香港基金會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 不需要交稅, 但是,為了香港基金會的正常運作,還是需要聘請香港會計師做稅務申報的,會計師的服務費是需要支付的 。
希望可以幫到您。
⑼ 南方科技大學是怎麼一回事
南方科技大學
★目標:立足國內,輻射東南亞,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科技大學
★規模: 全日制在校生1萬人左右,本科生與碩士生比例為1:1
★師資:本科教育師生比例1:6.8,近半師資海外引進
★學科:工學30%、理學20%、管理學15%為三大支柱學科
★面積與選址:佔地面積初定為2.38平方公里,總建築面積在45萬平方米。地址初步定為深圳南山區西麗虛擬大學科技園(與清華、北大、哈工大三所深圳研究生院相鄰)
★投資與招生:深圳市政府全額投資,面向全國及海外招生。
★辦學方案已完成修改並將上報教育部
南方科技大學目標是辦成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科技大學,擬全日制在校生規模達1萬人左右,面向全國招生。其創新之處在於「高起點」:本科生與碩士生比例為1∶1;師資近半以上引進海外力量;以理、工和管理學為三大支柱學科。深圳期待能開辟高等教育改革的「試驗田」。
★規模:全日制在校生萬人
南方科技大學將由深圳市政府全額投資創辦。進入籌備階段的南方科技大學目標定位較高,計劃經過若干年的努力,辦成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科技大學;堅持以「小規模、高水平」為建設發展原則,其辦學規模將初步設定為全日制在校生1萬人左右,其中研究生與本科生比例為1∶1。建成後,南方科技大學將面向全國招生。 南方科技大學的基本方略是:實施教育、科技、經濟一體化發展戰略,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構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產業開發三位一體的三重螺旋模式,將人才培養、研究開發與產業發展緊密結合起來。初定南方科技大學將借鑒香港科技大學的辦學模式和辦學經驗。
★師資:一半以上海外引進
南方科技大學將以一流的師資、一流的生源高水平起步。採取超常方式引進一流教授,建設一批具有愛國精神、科學精神、奉獻精神、攀登精神和團隊精神的高水平創新團隊,形成具有競爭力的工資待遇機制。為建成國際知名的高水平新型科技大學提供師資保障。 師生比例初定本科教育穩定在1∶6.8;其次,引進海外教師的比例較高,初步設想無論研究軌道還是教學軌道上的師資50%以上由海外引進。境外聘請的教師中60%具有至少1年在境外著名大學開展教學、研究或管理的工作經歷。
★學科:理學工學管理學為支柱
南方科技大學擬以理學、工學和管理學作為三大支柱學科,注重發展交叉學科和新興學科,兼顧其他應用型學科和人文社會類學科。其中,工學科約占學科總量的30%,理學學科佔20%,交叉學科佔30%,管理學科佔15%,人文社會類學科佔5%。 深圳計劃在15年左右的時間內,在理學、工學和管理學三大學科門類內設置一批重點學科,凝聚一批國內領先,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的新興學科、交叉學科,發展數個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核心學科,將其中部分學科方向建成國際一流水平;學科結構布局合理,形成與國際知名的高水平創新型大學相符合的學科框架。
★方案:高教改革「試驗田」
深圳市委市政府決心要創辦一所高水平新機制的科技大學,適應深圳經濟社會發展對高等教育的強烈需求,開辟另一條辦高水平大學之路,有利於高等教育體制機制的改革探索。專家組還建議深圳市政府加大南方科技大學的籌建力度,爭取國家政策,支持南方科技大學成為高等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試驗田」,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大學制度和高等教育體制。
據悉,《方案》現已根據專家組意見完成修改並呈報廣東省政府。按照工作程序,廣東省政府將於9月底向教育部申報。
★南方科技大學籌建大事記
2004年深圳市提出「增設本科院校」。2007年2月,確定由市政府全資投入,先行推進1所大學的籌建,其命名幾經變更由「深圳理工大學」到「深圳科技大學」最後市委市政府欽定為「南方科技大學」。2007年3月,《政府工作報告》提出,2007年正式啟動南方科技大學籌建工作。2007年4月,籌建的各項工作全面啟動。2007年5月,深圳市政府正式行文報省政府,申請籌建南方科技大學。2007年7月,南方科技大學籌建辦辦學方案專家論證會,專家組給予肯定與建議。2007年8月,完善辦學方案並呈報省政府,省教育部門將組織考察論證。
★南方科大選校長大事記
2007年11月,南方科技大學籌備辦啟動《南方科技大學人才招聘方案》的起草工作。
2008年2月,市委市政府確定了「以校長招聘為核心,先確定校長,再會同校長商定其他人才招聘」的人才引進工作方針,著手成立人才招聘工作機構並完善招聘工作環節。
2008年5月,成立了由市委組織部牽頭、市人事局、南方科技大學籌備辦相關人員組成的南方科技大學人才招聘工作小組,同時成立了南方科技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
2008年11月,南方科技大學人才招聘工作小組選擇國際人才咨詢公司——羅盛咨詢展開校長候選人的搜尋和測評。
2009年3月26日至27日,深圳市召開南方科技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經過充分討論、評議評審,以票決方式遴選推薦出朱清時院士位列南方科技大學擬任校長第一候選人。
2009年6月29日,省委副書記、市委書記劉玉浦主持召開的市委常委會,同意聘任朱清時為南方科技大學(籌)創校校長。
2009年9月10日,省委常委、代市長王榮為朱清時院士頒發聘書,聘期五年。歷時長達一年的全球校長遴選活動塵埃落定,朱清時成為了我國第一個由國際獵頭公司全球選聘的大學校長。
⑽ 「求是獎」發行方香港求是科技基金會,這個基金會是什麼來頭
這個基金會是香港知名企業家查濟民1994年在香港創立的,「求是」這個名字則是根據求是書院得來的,也就是浙江大學的前身。
查濟民成立這個求是科技基金會的目的,就是為了推廣中國科技的發展。這個目的也確實達成了,從求是科技基金會成立以來,有358位各界科學家獲獎,也資助了無數科學項目的進行,還設立了研究生獎學金來幫扶各種人才。
能夠獲得求是科技基金會獎項的人,都是對我國科學事業做過貢獻的人。比如求是科技基金會的顧問楊振寧先生,還有今年剛剛獲得求是傑出科學家獎的邵峰和顏寧。都是對我國科技做出貢獻的人。
總之,這個求是科技基金會是一個大人物的成立的,它推動了我們科學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