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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管理細則

發布時間:2021-10-07 09:11:13

『壹』 《基金會管理條例》是國家法律嗎

《基金會管理條例》是法律,但這是廣義的法律,具體屬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廣義的法律包括一切法律規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

『貳』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年4月28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2月8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1996年5月15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20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年5月10日頒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9年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頒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10月28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1993年7月2日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
15.經紀人管理辦法1995年10月26日頒布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8月31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頒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12月28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996年7月5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9月26日頒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2003年12月8日頒布
2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2003年12月5日頒布
2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的通知2003年1月3日頒布
2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2002年04月18日頒布
29.貸款通則1996年06月28日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2003年3月24日頒布
3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3年3月13日頒布
32.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2003年4月9日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3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2003年4月4日頒布
35.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2003年4月26日頒布
3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規定2003年4月9日頒布
3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12月2日頒布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頒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1988年5月18日頒布
40.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2003年5月26日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6月26日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2002年3月1日頒布
4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2003年頒布
4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3年6月24日頒布
45.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1992年5月15日頒布
4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2003年6月18日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03年頒布
49.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8月29日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8月28日頒布
5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2003年9月9日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2003年9月22日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2003年09月03日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9月18日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2003年10月3日頒布
57.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10月16日頒布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5月28日頒布
60.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3年11月12日頒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2003年12月01日頒布
6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2003年12月1日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2003年9月29日頒布
6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03年12月11日頒布
66.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2003年10月9日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8.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頒布
70.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2003年9月29日頒布
72.《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2003年12月7日頒布
73.《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2003年12月7日頒布
7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12月31日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2003年12月9日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2003年12月9日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2月4日頒布
78.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2004年1月15日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分項目)管理辦法2003年12月25日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2001年11月16日頒布
81.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2004年2月12日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2004年4月1日頒布
83.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2004年2月14日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2004年3月1日頒布
85.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3月8日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2004年頒布
87.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2004年8月17日頒布
88.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2004年3月25日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04年4月2日頒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2004年4月6日頒布
91.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3年12月30日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頒布
9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2004年2月23日頒布
9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2004年4月12日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1月13日頒布
9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5月13日頒布
97.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2004年頒布
98.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2004年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2004年4月8日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2004年5月27日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4年6月8日頒布
10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2004年6月19日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04年6月14日頒布
104.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2004年6月23日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6月11日頒布
10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2004年6月25日頒布
107.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2004年6月17日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2004年6月4日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8月9日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2004年7月27日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法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2.商務部國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8月9日頒布
1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7月26日頒布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4年8月28日頒布
115.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2004年7月15日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7.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2004年8月25日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2004年8月11日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年8月11日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2004年8月11日頒布
121.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2.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04年9月5日頒布
124.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4年9月17日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6.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2004年8月30日頒布
127.經紀人管理辦法2004年8月28日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2004年9月22日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04年9月16日頒布
131.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2004年9月15日頒布
132.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5.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2004年10月9日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2004年9月23日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9月29日頒布
141.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11月8日頒布
142.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3.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2004年11月11日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2004年10月29日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分類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規定2004年10月27日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日頒布
148.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2004年12月7日頒布
149.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2004年10月25日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2000年6月2日頒布
152.基層人口計生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5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12月1日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2004年10月19日頒布
15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5日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0日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9.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2004年12月7日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2004年12月29日頒布
16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2004年12月25日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2004年12月3日頒布
168.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2004年11月10日頒布
169.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12月10日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法2004年12月27日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2005年1月12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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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基金會管理辦法的介紹

《基金會管理辦法》是改革開放後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制定的第一部專門規范中國民間組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於1988年9月9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 通過,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令 第18號發布,共14條。《辦法》主要規定了基金會的定義、設立條件、審批體制、資金籌集規則、資金使用保值規則、資助協議和行政費用的規范以及監管 規范等,盡管這個辦法內容簡單,對基金會的定義也不準確,但這個辦法對促進中國基金會的成立、發展,尤其是促進中國「官辦」基金會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1故該《辦法》被2004年3月8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令 第400號 《基金會管理條例》所取代,於2004年6月1日起廢止施行。

『肆』 基金會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1、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2、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3、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4、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5、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6、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7、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9、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以上規定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10、以上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伍』 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的管理辦法

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作為非營利公募組織,廣泛動員企業、國內外基金組織、民間團體以及個人等自願捐贈,匯集各類社會資源,資助公益文化事業。
第二條 根據本會章程規定,本會遵從捐贈人的意願為其設立本會下屬的專項基金,並根據捐贈人的喜好興趣將捐贈款投向指定文化項目。向本會捐贈將享受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條 為規范專項基金管理,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本會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文化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國發[2000]41號」文件精神和本會章程,制定本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 在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受法律保護,本會和本會工作人員不得私分、侵佔、挪用專項基金。
第二章 專項基金資金來源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基金,是指本會依法受贈的、並按捐贈人意願投向指定文化項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贈款。
第六條 專項基金資金來源:
(一)國內外組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二)專項基金實現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專項基金理事會
第七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是專項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決策機構,由基金發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會特派理事共同組成。基金發起人可以作為基金長期不變的理事會組成成員,並為專項基金事務的核心決策人。
第八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需經本會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幹人,理事若幹人,或秘書長一人。理事長、理事由基金發起人與相關單位協商確定,本會有至少一個席位制理事。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任。
第十條 凡同意專項基金章程,熱心文化藝術事業,並能夠積極參加基金組織的活動、承擔並完成專項基金理事會交付的有關任務的海內外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申請並經專項基金理事會同意,報本會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均可成為專項基金理事。
第十一條 基金理事有參與和監督基金各項工作的權利;有參加基金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有遵守基金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積極完成基金分配任務的義務。
第十二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的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批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決定基金資助項目及用途檢查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
(五)增加和罷免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
(六)決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由基金理事會負責,本會有權對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進行監督。
第四章 專項基金使用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為特定捐贈款,本會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後,設立專項基金專用賬戶。本會開據捐贈票據給捐贈人,根據國務院「國發[2000]41號」文件規定,憑本會開據的捐贈票據,捐贈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贈的稅務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專項基金支出須有基金理事會決議和基金理事長簽字。專項基金使用范圍應在專項基金章程所涵蓋或規定的范圍內,不得用於超越章程范圍外的支出。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設獨立的銀行專用賬戶,實行獨立核算,單獨建帳,財務工作由本會財務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須遵守本會的有關財務制度、審計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
第五章 專項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專項基金理事會負責運作,基金理事會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專項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採取購買債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於風險投資。
第二十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也可委託本會對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會將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對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會對專項基金的管理:
(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贈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均受法律保護。
(二)免費提供服務:本會為捐贈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提供免費的專業財務服務,以確保專項基金使用的暢通和規范。
(三)實施財務監督:確保專項基金用於其章程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二條 本會對專項基金的財務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專項基金理事會和基金捐贈人對專項基金支出情況的查詢,給予及時如實答復。
第二十三條 本會每年向專項基金理事會遞交財務年度匯總表。
第二十四條 如因本會違反本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導致專項基金遭受損失,本會將責成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對專項基金賬戶進行財務決算,以確保專項基金的延續性和捐贈人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專項基金及基金理事會成員不得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或借本會的名譽開展不適當的活動。如有違反,本會有權終止專項基金的運作,直至取消專項基金的設立。
第二十七條 專項基金(包括固定資產)不足人民幣十萬元且不足時間持續一年以上時,本會將對專項基金進行清算。清算後,剩餘資產歸本會所有,專項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和修改權歸本會。

『陸』 《基金會管理條例》如何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和非公募兩類的

為了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首次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非公募基金會由個人或企業等組織出資設立,資金由設立者提供,不得面向社會募集。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為富裕起來的個人和企業回報社會、奉獻愛心提供了渠道。條例對非公募基金會在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都做了有別於公募基金會的規定。

『柒』 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看看都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徵求意見稿增加了鼓勵基金會發展的條款,這是以往所沒有的,「至少表明了政府對基金會發展的鮮明態度

『捌』 慈善基金會的慈善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的性質、成立條件和程序都作了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的成立門檻比較高。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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