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匯編2019 下載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不一樣。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2006年7月起,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參考用書進行了修訂,為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保險基礎知識》(2006年版)和《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匯編》(2006年版)兩本書。2006年7月30日起,電子化考試和筆試的命題范圍統一進行如下調整:保險原理知識佔25分,命題范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一章至第五章。
2006年7月起,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參考用書進行了修訂,為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保險基礎知識》(2006年版)和《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匯編》(2006年版)兩本書。
2006年7月30日起,電子化考試和筆試的命題范圍統一進行如下調整:保險原理知識佔25分,命題范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財產保險知識佔10分,命題范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六章。人身保險知識佔20分,命題范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七章。《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范佔15分。其他相關法規部分佔30分,命題范圍是《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匯編》,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佔20分(全部為判斷題)。《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共佔10分。
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項目(簡稱「CICE項目」)自2005年首次考試運行以來,發展情況良好,質量穩步提高,參考人員及參與機構數量持續增長。CICE項目標准化的資格認證體系和專業知識學習平台為我國保險行業培養出大批專業人才,為行業健康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CICE項目編審委根據行業最新發展趨勢和要求,對2015年考試相關資格和課程作出重大調整,公告如下。
2015年CICE項目考試公告重要提示
(一)2014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CICE項目執行單位簽訂《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項目合作協議》,明確CICE項目是提升行業人才隊伍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將CICE項目正式納入中國保險職業教育培訓框架的整體規劃中。
(二)CICE項目在總結十年運行經驗及行業需求變化的基礎上,2015年對資格和課程體系作出重大調整,突出課程設置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靈活性,以適應保險公司內外勤人員對具體崗位學習的不同專業需求,考生可自主決定選考課程。
1、在管理系列資格上,保留「中國壽險管理師」資格,中級資格課程設置取消原來五門固定課程的模式,改為在三門必考課程的基礎上,從八門管理專業課程中任意選考兩門課程進行組合,即「3+2」模式;高級資格課程設置沿用原來課程設置不變。
2、在銷售系列資格上,不再設立「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資格,取消原來依據保險產品方向為主設立資格的模式,改為依據保險銷售渠道,設立「中國個人壽險規劃師」、「中國銀行壽險規劃師」、「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資格,中級資格均設置為四門必考課程;高級資格設置為在取得中級資格的基礎上,從七門專業課程中任意選考五門課程進行組合,即「4+5」模式。
(三)為做好新舊資格體系過渡工作,已報考舊資格體系並通過部分課程的考生,可在2015年繼續完成已報考資格內的其餘課程,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新報名考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適用新資格體系。2016年起,全部考生只適用新資格體系。
(四)為了及時反映保險業政策法規及行業發展的最新變化,CICE項目將建立教材動態修訂機制,在第三版教材修訂過程中,逐步建立由基本理論、實務操作和政策法規組成的教材結構,提升CICE項目專業知識平台對行業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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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