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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社保基金管理監督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10-06 07:34:48

Ⅰ 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管理的通知

標准化是提高社會保險公共服務能力的有效方法
作者: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研究員邸妍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發布時間:2009-4-2
社會保險公共服務是國家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當前建設服務型政府以及逐步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主要內容。那麼,如何加強社會保險公共服務,進而推進社會保險領域的公共服務均等化呢?我認為,除了當前要解決制度缺失外,另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通過採用標准化方法,加強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科學管理和不斷提高公共服務能力。
一、標准化的內涵
標准化屬於科學管理的范疇。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標准化實質就是一個建立規范的過程,其主要活動包括編制、發布和實施標准。標准化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最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通過修訂標准,使對象事物不斷循環、螺旋上升、持續改進。這本身就與科學發展觀的可持續發展是相一致的。
在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領域開展標准化實踐,可以充分體現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因為,通過開展標准化活動,對社會保險經辦工作中需要統一協調的事項進行規范,可以加強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科學管理;通過對業務流程進行梳理和優化、,並制定工作標准,可以促進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能力的提升;通過對經辦服務人員的行為舉止進行要求,可以促進服務質量的改進。此外,通過開展標准化,還可以促進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可持續長效機制的建立,最終的受益者是廣大老百姓。
因此,標准化是加強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科學管理、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二、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標准化的主要內容
標准化活動的主要內容就是制定標准。在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標准:一是基礎標准,即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的基礎事項,如標準的編寫格式、術語、標志等內容制定的標准;二是技術標准,即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定的標准,如相關信息技術、社會保障號碼等;三是管理標准,即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管理事項所制定的標准,如人財物資源管理、內部稽核、風險控制等;四是工作標准(業務標准),即為實現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整個工作過程的協調,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對工作崗位的工作內容、工作職責和許可權,本崗位與組織內部其他崗位縱向和橫向的聯系、本崗位與外部的聯系,服務人員的能力和資格要求等內容制定的標准;五是服務標准,即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的服務活動,包括服務人員的儀表、語言、態度和行為,服務設施、安全、衛生,服務質量等內容而制定的標准。
三、各地公共服務標准化的實踐經驗
近幾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黨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要求以來,各地都在陸續探索通過標准化的方法來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一是從其他領域來看,北京市朝陽區以標准化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運用現代財政管理的標准化思想,在建設公共財政體系中,以標准化為切入點,對政府基本支出實行標准化管理,堅持部門基本事權可測量,「財隨事走」,力求使每個老百姓都可以享受到同質的基本公共服務;上海市建立了以提供標准化公共人事服務產品為紐帶的覆蓋全市的公共服務和管理網路體系;海南省制定的質量興省服務標准化工作方案中,把公共管理、公共服務標准放到了第一位,圍繞老百姓最需要、最關心、最現實的服務需求,開展社會需求型服務標准化建設;江蘇省無錫市行政服務中心已經通過ISO9000認證;山東省新泰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立了工作標准、管理標准和服務質量標准三大體系等。
二是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內來看,原人事部成立了全國人才服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原勞動部成立了全國定員定額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各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6年頒布的《關於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的意見》(勞社部發〔2006〕10號)「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要求,陸續開展了以改善和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能力為重點的「完善和規范業務流程、建設標准化經辦服務中心、優化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提高人員業務素質、改善服務工作質量」的實踐探索:(1)陝西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率先在全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模式下開展了標准化工作的探索,圍繞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的管理事項和工作流程等建立了包括基礎標准、管理標准和技術標准等內容在內標准體系;(2)江蘇省淮安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將ISO9000管理標准體系引入社會保險服務領域,率先通過了ISO9001管理質量標准認證;(3)江蘇省無錫市為提升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能力,以改變傳統服務模式不適應社會需求的狀況,正在探索進行管理機制創新,重新梳理業務流程,建立包括基礎標准、技術標准、管理標准、工作標准和服務標准在內的標准體系;(4)吉林省積極推進業務基礎管理規范達標活動,通過明確服務標准、規范服務程序,達到全省養老和失業保險業務經辦的規范統一,並積極開展標准化經辦服務大廳、標准化檔案管理中心、標准化社區服務窗口的創建工作等。
上述情況證明,在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領域採用標准化方法是可行性,並且這些實踐都為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領域的標准化提供了非常寶貴的經驗。
四、對今後開展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標准化工作的建議
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標准化」中的「標准」有其法定含義,與一般意義上的「標准」有所不同。其中,顯著的區別是「標准化」中的標准對象具有「重復性」的特徵,也即同一事物反復多次出現的性質。在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領域開展標准化活動,首先就需要在分析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現狀並預測今後一段時期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確定本領域應該標准化的對象事物。
針對當前各地在經辦服務機構名稱和設置上差異較大的現實狀況,即有些地區是按社會保險險種「分散」設立,有些則是「集中與分散」相結合----將部分險種集中設立其他分散設立,部分經濟發達地區已經實現「五險合一」等,建議當前在社會保險公共服務領域開展標准化可以採取「國家統一」和「地方差異」相結合的方式逐步推進。
一是國家可以考慮研究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基礎標准、技術標准和服務標准。主要包括:對於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名稱、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所使用的術語以及標志等內容可以考慮制定基礎標准;對於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涉及未來提高統籌層次目標中社會保險關系可轉移、可接續的相關信息技術等內容可以考慮制定技術標准;對於涉及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活動的服務人員儀表、語言、態度和行為,服務設施、安全、衛生,以及服務質量等內容可以考慮制定服務標准。
二是各地可以結合具體的工作實際探索制定管理標准和工作標准。由於各地的管理體制和經辦服務機構設置存在較大差異,而這些情況又決定著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業務管理和工作流程,對這部分內容目前還不適宜制定全國統一的標准,但國家應該指導並鼓勵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經辦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的管理事項、業務流程中的關鍵環節和服務人員的資格能力等內容探索制定管理標准和工作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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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7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帳戶。
第四條 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與同級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用於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規定設立,並逐步創造條件,對多頭開戶的進行清理,將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並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應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財社字[1998]94號)規定,只在一個財政專戶內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
第六條 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七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繳存和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一)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二)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第三章 財政專戶資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
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帳。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定。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繳存。
(一)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額度核定後,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將資金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直接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撥付。
(一)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款計劃,填寫用款申請書,分別註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撥憑證,經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設立了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收入戶,經辦機構沒有設立收入戶的,則直接劃撥到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三條 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 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第四章 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劃收繳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三)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二)隨時追回基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Ⅲ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哪些措施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Ⅳ 如何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一)養老保險費未能應收盡收,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規模和總量未能如實體現。

(二)養老保險金超范圍發放,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一是部分地方擅自增加養老保險金計發項目,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准,加大了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規模。

(三)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管理不夠完善。
1.賬戶設置和管理不規范。一是一些地區未按規定清理多頭開戶,仍在多家銀行分別開設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甚至在同一銀行開設多個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造成賬戶管理的混亂。

2、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一)基金財務制度不完善。我國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和會計制度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處,已不適應新形勢和新情況的需要,特別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計息、開戶行的選擇等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二)缺乏有效監督制約機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問題頻出。首先,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和地稅部門之間缺乏相互的監督制約機制,或未能執行部門之間的監督制約職能。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賬單傳遞速度慢,不及時對賬,造成賬實不符。其次,社會保險基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部門也是近年來才逐漸重視和加大對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檢查力度,但檢查范圍有限。
(三)現行政策執行不嚴格。從檢查情況看,不少地方未能嚴格執行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是造成違規違紀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體制方面的原因。從檢查情況看,多數社會保險基金的挪用都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是行政干預的結果。地方政府經常把「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當作準財政資金使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領導財政法規意識淡薄,特別是在基層財力比較緊張的情況下,從部門利益出發,違規挪用、滯留、轉移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違規設立賬戶,不按要求劃轉社會保險費收入及利息收入。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配合,從而導致社會保險基金賬實不符。此外,部分地區相關部門經辦人員業務素質差,工作能力和責任心不強,也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一)大力推進稅務徵收,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針對目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不實,征管缺乏強制性等問題,建議進一步加大推進稅務徵收工作的力度,並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一是可以切實改變社保基金征繳困難、徵收乏力的局面。目前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從近幾年的基金征繳情況看,以社會保險費的形式由社保經辦機構徵收的做法缺乏強制性,基數核定不實的問題也比較突出,致使拖欠、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比較普遍,而且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成本也比較高,不利於建立更加規范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而由稅務機關徵收,有利於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及時足額徵收。二是有助於有效籌集社會保險基金。通過法律形式把企業、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保證所有工薪收入的職工和用人單位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從法制上確保社會保險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三是有利於社會保障體制的完善。課征社會保險稅,標志著社會保障工作步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二)加大養老保險費征繳力度,提高企業和職工的參保意識。在未實施征繳改革前,各級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養老保險費征繳稽核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大征繳力度,確保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及時足額徵收。首先,要加大社會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保險意識。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國家養老保險政策,鼓勵職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增強履行繳費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同時,通過向社會公布養老保險費征繳情況,及時發放養老保險費對賬單,設立查詢、舉報電話等,發揮外部監督作用,強化用人單位和廣大職工參保和依法繳費的意識。其次,要加強稽查審核,堵塞漏洞。加強對稽核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稽核人員的稽核能力。採取日常核查與專項稽核、書面稽核與實地核查等多種形式開展稽核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時發現並糾正各種違紀違規問題,充分發揮稽核工作的效力。
(三)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財政、勞動、稅務部門幾家共同參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情況下,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一是建立健全財政、勞動保障、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相互制約機制。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保基金征繳、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進行審核;稅務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嚴格按核定的繳費基數及時足額徵收,對無法徵收的,要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反饋,建立順暢的對賬聯系機制。二是對因會計核算、財政專戶管理、基金決算編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現的稅務、財政、社保部門之間數據不相符的問題,建議財政部統一結賬時間,要求各級徵收、管理、使用部門加強財務對賬管理工作,按月進行定期對賬,年底統一時間扎賬。確保會計信息的數據統一、真實、有效和完整。
(四)修訂和完善有關管理制度。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社保基金計息辦法不統一、預收養老保險基金長期掛賬、其他社會保障類資金在養老保險基金決算列收列支、國庫歸集資金未及時劃入財政專戶以及未足額計息等問題,都需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現行制度規定作進一步的修訂,使之在實踐中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規范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行業統籌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轉制階段的特殊產物,要切實統一規范行業統籌政策,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一要強化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加大征繳和清欠力度,將社會保險的繳納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目標管理考核中重點考核內容之一,強化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二要明確經辦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在行業歸集養老保險費過程中的責任和權利,避免歸集資金賬外核算、資金收益歸屬不明確等問題,以確保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決算信息的真實和完整。
(六)盡快解決歷史遺留長期掛賬問題。對於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在基金決算中長期掛賬,影響了基金決算使用部門對決算信息的分析,也影響了基金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建議對遺留問題商勞動保障、審計等相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相應的辦法予以解決,避免長期掛賬。
(七)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長效機制。要切實強化養老保險收支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長效機制,保障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發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規體系,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監督中法律缺位、層次低、效力差等突出問題,盡快出台養老保險費征繳處罰辦法,強化養老保險制度約束的剛性;二要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組織體系和各部門配合工作機制,實現審計監督、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審計、財政、稅務、社保等部門協調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確、高效的基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監管、徵收、繳費各部門間信息實時共享,確保養老金按時收納、撥付和發放。

Ⅳ 目前體制下如何管理好社保基金

1、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教育活動。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黨和國家的社會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監督的法規,充分認識基金是社會保險的「生命線」,基金紀律是「高壓線」,形成人人關心基金安全、重視基金安全、維護基金安全的社會氛圍。
2、加大基金監督檢查的力度。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57次常務會議精神,認真整改審計檢查和內控檢查發現的問題。配合審計署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全面審計工作,對各項社保基金管理情況進行自查,及時糾正問題,進一步規范基金管理。組織進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專項檢查。對典型的舉報案件直接進行查處,加強舉報案件查處情況的跟蹤檢查。
3、完善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研究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和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和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監管。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對各項業務、各個環節實行全程監控。研究制定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披露社會保險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落實要情報告制度。
4、進一步完善基金監管工作機制。省級普遍建立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定期研究工作,解決問題,加強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隊伍建設,推動建立專門的工作機構,調整充實專業人員,從組織上保證基金監督工作的開展。
5、積極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體制和機制創新,加大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健全勞動保障監察組織網路,提高監察執法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完善有關部門密切協作的勞動保障監察維權工作協調機制。不斷創新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和執法模式,積極推廣「網格化」和「網路化」勞動保障監察。繼續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各項制度,建立和完善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重大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及舉報獎勵制度。

Ⅵ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當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分散,管理部門過多,各部門都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造成部門間難以協調和集中運營管理。 在實際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管理過程中,稅務機關只是按照社保經辦機構傳遞的征繳計劃徵收社會保險費,而社會保險機構由於沒有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能,通常也不會過分關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也就不能真正實現應保盡保、應收盡收。部分參保單位由於及時、足額繳費意識不強,往往是一拖再拖,最後造成滯納金很多、職工減員不暢、單位繳費不起、勞資矛盾惡化等局面。
另外,在目前基金收入當中,現在有很大一部分是年齡偏大人員的一次性補繳,這些補繳在現在看來是一筆可觀的收入,而實際上這些人很快就要退休,從長遠來看卻是增加了未來基金支付的壓力。在基金支出方面,雖然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看起來比以前科學、合理了,但由於這幾年退休人員年年都有100多元的調資,所以退休得越早,調的次數就越多,比晚退休就越劃算,所以參保職工還是想盡辦法提前退休,而一旦得以提前退休便是少了基金收入卻增加了基金支出,增加了未來基金運行的風險。負責社保待遇支付的部門,也是只管社保基金支出,至於有沒有基金足夠使用,能用多久,他們往往不會過問,在基金支出管理上,還會存在「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存在基金支出控制不嚴、疏於管理的現象。 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後,基金結余實質上由財政部門管淺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謝仁傑財稅金融1242011.02(上)ChinaCollectiveEconomy集體經濟·理,不是購買國債就是存銀行。由於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率優惠政策沒有完全執行到位,造成各項社保基金利息不同程度地減少,有的存在銀行也因不能及時轉存定期,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
雖然現行社保基金財務制度規定,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而事實上這種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這個問題上推諉扯皮,影響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時,由於物價上漲指數高於銀行存款利率而實質導致基金的貶值,給今後基金支付造成較大壓力和風險。 加大基金監管力度是維護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長期任務。只有不斷強化內外監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基金的安全完整,減少基金風險。一是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建立內部審計科室和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社保基金收支結存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防範違規舞弊現象發生。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環節,有效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徵收、支付、貨幣資金管理等重要環節嚴格貫徹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授權批准等內部控制原則,從源頭上防範擠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為發生。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資和收益情況以及其他財務數據等,將社保基金的運營納入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範社保基金運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實行紀檢、財政、審計部門聯合監督,建立對社保基金日常監管的長效機制。在監督過程中,要重點監管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並有效實施;監督社保經辦機構在社保基金徵收、支付環節是否合法合規;監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Ⅶ 如何加強對社會保障的監督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的《關於貫徹落實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屬於刑法貪污罪中較重情節規定的通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防止貪污社會保險基金行為。 通知提出了四點要求:一是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防範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意識。二是要完善內控管理,堵塞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漏洞。三是要嚴格基金監督,著力查處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四是要建立銜接機制,嚴懲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犯罪行為。

Ⅷ 如何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

一、明確資金審計監督管理主要目標,保證資金運行有效安全性
資金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種是企業持有的有形貨幣資金;另一種是需要通過資產的表現形式轉化的無形貨幣。在現代企業管理中,對資金的內部監督控制,對於企業內部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因為,企業有效的經營活動與有效的貨幣資金內部監督控制是密不可分的。資金內部監督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能夠保證企業進行有效的財務活動,其本質是確保資金安全、完整、有效運行,並通過其及時發現並防止資金管理上的財務問題的產生。
資金審計監督管理的主要目標:
一是通過在良好的內部監督控制下,對企業庫存虛假、挪用或盜竊等行為設置控制措施,有效進行防範,以確保資金的安全性。
二是設置資金管理監督流程,保證資金的完整性。對企業資金流程設置審批與監督環節,特別是收到的資金入賬進行嚴格監查,確保其全部入賬,由此防止一些侵佔企業收入,如私設「小金庫」等違法行為的出現。
三是對資金管理制度的審計監督,保證資金的合法性。資金取得和使用必須符合我國的財經法規,符合公司相關的資金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其是否合法合規性、確保其手續齊備。
四是對資金的使用效益的審計監督,從而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對資金進行合理的調度、利用,在既避免資金閑置的同時,又要避免可能出現使資金短缺的情況,從而使企業獲得最大效益。

二、針對資金管理的突出問題,確定審計監督重點措施
1.多頭開戶,造成損失: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的便認為企業從此成為他的「天下」,為貪圖方便與私用,躲避還貸和各種檢查,在多個銀行甚至一個銀行多個賬戶。致使企業「多頭開戶」資金分散,不利於企業及時使用,還增加了結算手續。
2.賬務不實,記賬混亂:某些企業對內對外兩套賬,對外隱瞞收入,多計費用,以此來偷逃國、家稅收;對內另計一本實賬或乾脆大量收入不記賬,用於多給職工發獎金福利或經營消費,逃避了有關部門的檢查。
3.設賬外賬,屢禁不止:有些領導為了個人和小集體的利益私設賬外賬——「小金庫」,把收入現金不入賬,只記入往來賬中,待時機成熟後,利用各種費用來核銷往來賬的余額,套取現金存入「小金庫」,逃脫了稅務部門的監督,給違法亂紀行為創造了溫床。
4.應收款項居高不下,資金周轉不靈:由於大量的應收款項沉澱,企業要保證經營業務正常開展,就必須多方籌資。這樣,一方面舉債過多,使企業負債偏高,風險加大,應變市場能力降低,成本提高,失去競爭力;另一方面,由於企業償債能力、支付能力下降,信譽不良,資金運行質量不高,負債過重,造成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融資困難,使財務狀況形成惡性循環,經營資金難以保證,正常業務無法開展,企業發展舉步艱難。
5.現金交易量大,付款與到賬不一致:由於一些企業業務的特殊性,在購貨支付時往往需要用現金支付結算,存在一定的資金風險,容易引發經濟案件。往往會出現在企業賬面上顯示為采購已付款,而實際客戶並未收到貨款的假象。
6.閑置資產的存在,使資金運營效率低下:像一些企業在資產管理中,普遍偏重於實物管理和靜態管理;在重視資產實物形態的同時,忽視了資產的價值形態,致使一些積壓閑置資產難以合理流動,存量資產難以盤活,降低了資產的利用率,以使企業資金運營效率低下。
7.缺乏相應的規范制度,監督管理不配套:有的單位會計信息不全,會計人員素質較低,財務處理混亂,單位內部管理混亂,缺乏必要的內部牽制制度,員工相互勾結;很少進行財產清查,賬實不符,資產大量潛虧;因而,會計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過程中,以虛假業務資料進行核算,人為捏造、篡改會計數據、亂擠亂攤成本,虛報收入和利潤。
8.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缺乏科學性:有的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殘缺不全,不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有的企業不是沒有內部控制而是制度失效,對管理者「軟約束」,特別是有些企業領導帶頭不執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造成不按程序收取或使用資金而帶來眾多資金安全隱患。
9.激勵與約束機制,沒有較好跟進: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是為了保證人力資本的地位及利益。約束機制則可以防止人力資本侵犯貨幣資本的利益。企業內部會計控制說到底還是由人來控制,最終導致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執行、檢查流於形式,稽核的范圍有限,以點代面,缺乏完整性和全面性,就是沒有具備較完整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針對上述諸多問題,作為內部審計監督機構,就是要針對資金管理中可能發生的疑點、難點與重點,擬定措施,創新方法,配置力量,重點突破;在實施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建議,監督落實整改,以體現審計的威力,提高審計監督工作績效。

Ⅸ 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工作的信息

會保險基金被老百姓稱為「養命錢」、「保命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的規模逐步擴大,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切實防範和化解基金管理風險,保障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迫切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社保基金監管的基本情況
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由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組成,去年底,各項基金累計結餘5823萬元。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高度重視社保基金的安全運行,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抓落實的機制,基金監督工作實體化,建立健全了內部控制制度,在規范業務操作和加強財務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每年對社保基金運行情況進行二次全面的自查,從自查的情況來看,各項社會保障基金運行基本平穩,基金征繳、基金存儲管理和基金支付正常,未發生基金安全問題,不存在「跑、冒、漏、滴」的現象。同時,為認真落實省、市社保基金「錢從銀行走,數在網上傳」的規定,進一步方便群眾繳納養老保險費,去年,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積極與金融部門聯系,在全區各鎮、辦事處安裝社保刷卡繳費機,從去年6月份起全區農墾企業職工全部實現刷卡繳費,結束了該區養老保險繳納現金的歷史。內外兩方面嚴格控制,確保了社保基金安全運行。
盡管如此,社保基金的監管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人員不足,不能做到一事兩崗兩審,存在一人多崗現象;信息系統不完善,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
二、幾點建議
在此,就如何加強社保基金監督和管理,確保基金安全運行談膚淺的建議。
(一)健全和完善內控制度。在組織機構控制上,科學設置各業務部門的經辦崗位,明確各業務部門的工作職能、崗位職責、工作程序、工作標准、考核辦法及具體要求,進一步規范操作流程來相互制約;在業務運行控制上,通過對經辦職能機構業務流程、辦理內容及時限、經辦人員等信息的公開,以及一些常規業務規范操作,進一步提高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在基金財務控制上,通過在依法進行基金財務管理和核算的基礎上,建立了嚴密的會計控制系統,建立了分工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建立了合理的責任分離制度、賬務核對制度來實現基金財務控制,進一步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在信息系統控制上,通過科學劃分使用許可權,確保數據安全,同時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饋制度,注重網路使用安全管理,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等方面來實現信息系統控制。
(二)加大基金的監督檢查力度。一是制定行政監督管理制度與流程,建立監督台帳,完善監督檔案,規范監督行為。二是對社保基金風險點防範實行動態管理,對查找出的基金風險點,重點進行監督防控。三是建立監督落實回訪機制,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單位落實到位。四是建立社保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對發現的基金管理薄弱環節和漏洞及時提出預警,要求出險部門及時糾正錯誤,避免基金損失,防患於未然。
(三)加強基金支付環節監管。一是注重生存調查,規范養老金領取。為防止養老金冒領行為的發生,開展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的專項稽核工作,建立公安、社保人員信息比對制度,根據群眾舉報和區外退休人員生存調查,重點核查虛報、冒領基本養老金問題。二是重視醫療保險基金的審核,特別是加強對醫保基金使用的日常監控,注重整理掌握參保職工存在的違規苗頭。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對已發現的違規定點單位和參保人員建立重點監控制度,在對醫療費用普審的基礎上,篩選疑點費用,嚴把審核關。三是確保工傷基金支付准確。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中申請、受理、調查核實、決定、送達等各個環節的手續,避免在認定上的失誤。
(四)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礎建設,加強基金管理幹部的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對長期在基金管理崗位上的幹部定期輪崗交流,對不適合從事基金管理工作的幹部,不能安排在基金管理崗位上工作,已經在崗位的要及時調離。對調離的幹部,組織進行離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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