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設基金」是什麼意思
比如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內通過電力加價等特殊措施而籌集到的、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的資金。 1984年4月2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廳發〔1984〕43號文轉發的《關於開展三峽工程籌備工作的報告》中指出,葛洲壩電廠所創造的利潤上交總公司,作為三峽工程投資的組成部分。根據這一精神,原水利水電部以〔84〕水電財字第133號文發出《關於將葛洲壩電廠發電利潤劃作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通知》規定葛洲壩電廠所創造的利潤,從1984年1月1日起除按規定提取企業留利外,其餘全部轉交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首先用於按貸款合同規定應償還的銀行貸款,其餘部分用於三峽工程建設。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應作為國家撥給的基本建設投資,通過建設銀行管理和使用。1991年12月3日財政部以〔1991〕財工字第429號文頒布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支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內容、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三峽工程的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管理、三峽總公司各項資金收支活動的監督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1992年7月11日,國家物價局以〔1992〕價工函字353號文下發《關於1992年煤運加價用電加價及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等問題意見的函》,其中要求電力企業在節能降耗、努力消化鐵路貨運、煤炭提價影響的基礎上,今年燃運加價用電加價標准全國每kW·h提高1分5厘,其中3厘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為落實第205次總理辦公會議精神,1992年12月20日財政部、國家計委、能源部、國家物價局以〔1992〕財工字576號文下發《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緊急通知》。通知規定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在財政上列收列支,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截留、挪用。除葛洲壩電廠上交利潤按原辦法執行外,全國用電量每kW·h加收的3厘錢,由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電管局)負責隨電費一起徵收。並隨之下發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內容,指出「三峽基金」目前包括兩部分:葛洲壩電廠上交中央財政的利潤和按全國用電量每kW·h徵收的3厘錢。同時要求為保證三峽基金的徵收任務,每年由能源部商財政部根據國家確定的電量計劃,下達各省、市、自治區徵收三峽基金的年度任務,各地在實際執行中要保證完成,並力爭超收,並規定任何單位都不得拖欠三峽基金。 1993年4月14日,國家計委、財政部、電力工業部、國家物價局以計投資〔1993〕631號文下發《關於提高葛洲壩電廠上網電價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通知》規定從1993年1月1日起,對葛洲壩電廠上網電價在現行電價的基礎上每年提價1分,分4年到位,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1993年6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3〕134號文下發了《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從大局出發,服從國務院的決定,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征交「三峽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和緩征。各有關銀行對電力部門入庫的「三峽基金」要及時匯入中央總金庫,不得滯留和挪用。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的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要認真擔負起「三峽基金」的徵收管理的監繳、催繳任務,使三峽基金及時、足額入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電力、計劃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有力的措施,做好三峽基金的徵收工作。
❷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2011]2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全省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取得的礦業權價款中提取3%。
(三)省級財政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劃轉3%。
(四)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不低於15%的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長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陽市、岳陽市、衡陽市、常德市、邵陽市、婁底市、張家界市、懷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級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繳入同級財政。
(二)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和礦業權價款中計提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計提和劃繳。其中,從車輛通行費、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省級礦業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省級財政,從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礦業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同級財政。
(三)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預提和劃轉,繳入同級財政。
(四)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徵收,並實行省與建設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縣市5:5比例分成。
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和節水改造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及項目前期工作;防汛應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資金使用結構為:50%用於水利工程建設;30%用於水利工程維護;20%用於應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資金結余可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籌集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七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收不收、應繳不繳或侵佔、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和考核。各級財政部門是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的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管理工作。
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等有關單位制定。
第十條 本辦法中關於由財政部門直接計提和劃繳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關於對從事生產經營、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行。《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發[1997]23號)、《湖南省防洪保安資金徵收管理辦法》(湘政發〔2001〕31號)予以廢止。
本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❸ 水利基金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中央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車輛購置附加費、港口建設費、鐵路建設基金、市話初裝費、郵電附加、中央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首先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設施維護和水毀工程修復;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內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全國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地方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護;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中央和省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准,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解釋。
❹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准
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准(單位:厘/千瓦時) 省(自治區、直轄市) 基金徵收標准 北京 7 天津 7 上海 13.92 河北 7 山西 7 內蒙古 4 遼寧 4 吉林 4 黑龍江 4 江蘇 14.91 浙江 14.36 安徽 12.92 福建 7 江西 5.52 山東 7 河南 11.34 湖北 0 湖南 3.75 廣東 7 廣西 4 海南 4 重慶 7 四川 7 貴州 4 雲南 4 陝西 4 甘肅 4 青海 4 寧夏 4 新疆 4
❺ 如何做好重點工程建設投資和資金管理
1、交易者應當始終採用復合頭寸來進行交易。所謂復合頭寸是指把交易的單位分成交易頭寸和跟勢頭寸兩部分。
2、用於交易的資金應控制在開戶總資金的50%以內。即投資者的交易資產不要超過其投資資產的一半,另一半中的一部分用於順勢時加碼或逆勢時補倉,切忌開滿倉。
3、確定止損幅度應控制在全額資金的5%或交易保證金的10%以內。
4、風險投資的額度和規模可以依據風險-報酬比率來確定。一般地,把風險-報酬比率確定在3:1左右,即若一筆交易虧損的風險為10萬元,則其潛在的利潤應至少為30萬元。
5、把握價格走勢,避免頻繁進出。
二、資金管理要領和交易策略舉要
1、順應中等趨勢的交易方向
2、在上升趨勢中趁跌買入,在下降趨勢中逢漲賣出。
3、讓利潤充分增長,把虧損限於小額。
4、始終為頭寸設置保護性止損指令,以限制虧損。
5、不要心血來潮來做交易,打有計劃之戰。
6、先制定好計劃,然後貫徹到底。
7、利用日內圖表找准入市、出市點。
三、金字塔式加碼
1、賺錢時才加碼,莫在賠錢時加碼。
2、不要在同一個價位附近加碼。
3、不要倒金字塔式加碼。
四、慎用鎖單術
所謂鎖單(又叫鎖倉)是指投資者在價格朝著對原下單方向不利方向進行但又不能肯定下一步走勢時,做出的與原下單方向相反數量相同的買單或買單。鎖單是一門復雜的資金運用技術,其結果的好壞在於鎖單的時機和解鎖的技巧。它既可能使你兩面獲利,也可使你兩頭受損。
五、正確使用止損限價單
正確使用止損限價單,首先理念上必須認同不怕錯,就怕拖的原則,無論你信心多大,多大把握,一旦走勢不利出現浮動損失,就要承認錯誤,壯士斷臂。在技術上,何點設限,必須依圖表關口,心理關口,本身對虧損的容忍及承受能力等三方面去考慮。要想克服拖病,就要認真做好計劃,並嚴格遵照執行,一到止損點就要徹底認賠斬倉,防止損失放大。
❻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籌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確保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重大水利基金)是國家為支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解決三峽工程後續問題以及加強中西部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停徵後的電價空間設立。
第四條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則籌集和分配:
(一)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穩過渡,保持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現行徵收政策基本不變;
(二)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籌集的重大水利基金,專項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和三峽工程後續工作;
(三)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籌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給所在省份用於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五條 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籌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農業排灌用電後的全部銷售電量和規定徵收標准計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銷售電量包括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省級電網企業扣除合理線損後的躉售電量(即實際銷售給轉供單位的電量)、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子公司的電量和對境外銷售電量、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不含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的電量,下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交易,計入受電省份銷售電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體徵收標准見附件。
第六條 重大水利基金從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徵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條 除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並代征。
第八條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14個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簡稱14個省份)電網企業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徵收,並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6個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簡稱16個省份)電網企業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當地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並全額上繳省級國庫。
第九條 對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劃分省份分別由駐當地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直接徵收,並分別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
第十條 14個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專員辦按月徵收,實行直接繳庫。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0日前向駐當地專員辦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專員辦應於每月12日前完成對申報的審核,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數額,並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專員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資金。
專員辦應根據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相關企業全年應繳重大水利基金的匯算清繳工作。專員辦開展匯算清繳工作時,應對電力用戶欠繳電費、電網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電量情況進行審核,經確認後不計入相關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
16個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體征管辦法由當地省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准確計量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不能准確計量的,由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其最大發電(售電)能力核定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並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數額。
第十二條 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01款58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其中:專員辦對14個省份徵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分別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項下01目「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和02目「三峽工程後續工作資金」;16個省份省級財政部門徵收的重大水利基金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項下03目「省級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 14個省份省級電網企業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中央財政按代征額的2‰付給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從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預算中安排,分別支付給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具體支付方式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代征電網企業不得從代徵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續費。
16個省份省級電網企業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財政從本級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預算中付給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省級電網企業應將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與其正常業務收入分賬核算。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及時足額上繳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的,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本金一並核算。
第十五條 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擅自減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調整基金徵收范圍和徵收標准。
第十六條 對重大水利基金徵收增值稅而減少的收入,由財政預算安排相應資金予以彌補,並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七條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規定進行分配和使用。
(一)14個省份繳入中央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由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三峽工程後續工作和支付三峽工程公益性資產運行維護費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續費。其中: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與三峽工程後續工作之間的分配比例另行規定。
(二)16個省份繳入省級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 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根據工程建設進度提出年度投資建議,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審查,並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同時,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要編制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支出預算,報財政部審核。財政部根據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基金收支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安排資金。
重大水利基金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暫作為中央資本金管理。
第十九條 用於三峽工程後續工作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經國務院批準的《三峽工程後續工作規劃》要求安排使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繳入中央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在滿足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和三峽工程後續工作需要後的結余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見,報國務院確定。
第二十一條 繳入省級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統籌安排,並由省級財政部門編制年度基金收支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基金收支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安排資金。
16個省份要將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重大水利基金應嚴格按規定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重大水利基金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第213類04款70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南水北調工程建設)」、71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三峽工程後續工作)」、72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監察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基金按規定征繳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多征、減征、緩征、停徵,或者侵佔、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16個省份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重大水利基金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同時停止徵收,原涉及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廢止。
❼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繳納單位
繳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單位是:
(1)凡有預算外收入的一切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地方政府;
(2)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縣(市)區、縣屬鎮所管的集體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所管的集體企業,以及其他預算外企業;
(3)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包括①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47號《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尚未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城鎮合作商店、運輸合作社、街道企業、知青辦企業和鄉、村辦的鄉鎮集體企業、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城鄉集體企業;②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以及其他行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城鄉個體工商戶。
❽ 什麼是建設基金
基本建設基金是指國家設立的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專項資金。該項基金設立於1988年,旨在解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周期長、資金佔用多與財政按年度分配資金之間的不協調問題,確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夠獲得充足與穩定的資金供給
國家基本建設基金來源於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中的部分收入以及其他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