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施行前成立的產品後續銷售按哪個辦法執行
一、募集行為主體(私募基金募集機構)
1、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
2、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
3、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二、募集行為的界定
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三、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
1、為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
2、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機構;
3、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管機構;
4、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機構;
5、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四、私募基金募集業務人員要求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五、私募基金募集機構的責任概要
1、特定對象確定;
2、投資者適當性審查;
3、私募基金推介;
4、合格投資者確定。
六、基金銷售協議
1、委託銷售機構募集的,管理人與銷售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
2、基金銷售協議中關於管理人與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附件;
3、基金銷售協議與基金合同附件關於基金銷售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七、私募基金份額的非法拆分轉讓
1、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
2、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3、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4、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八、募集機構的保密與資料保管義務
1、募集機構的保密內容:
(1)投資者的商業秘密;
(2)投資者個人信息。
2、募集機構的保管要求:
(1)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記錄;
(2)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記錄。
九、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募集結算金)
1、募集結算金是指由募集機構歸集的,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
2、募集結算金權屬移轉:從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募集結算金歸入其自有財產。
4、禁止任何主體以任何形式挪用募集結算金。
5、募集結算金不屬於管理人、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專用賬戶)
1、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設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2、專用賬戶用於(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1)統一歸集募集結算金;
(2)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3)給付贖回款項;
(4)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十一、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的監督機構(監督機構)
1、監督機構: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
(3)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2、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
3、監督機構承擔保證募集結算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4、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
5、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十二、基金募集程序
1、特定對象確定;
2、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3、基金風險揭示;
4、合格投資者確認;
5、投資冷靜期;
6、回訪確認。
十三、募集機構可公開宣傳的內容
1、管理人品牌;
2、管理人發展戰略;
3、管理人的投資策略;
4、管理團隊;
5、管理人的高管信息;
6、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十四、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1、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2、募集機構通過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3、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4、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十五、投資者問卷調查主要內容:
1、投資者基本信息:
(1)個人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
(2)機構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2、財務狀況:
(1)個人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
(2)機構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3、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4、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5、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十六、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2、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十七、私募基金風險評級
1、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2、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十八、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管理人製作並使用。
2、除管理人委託募集的銷售機構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外,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4、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主要內容: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3)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4)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注)、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6)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7)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8)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10)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13)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14)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15)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九、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十、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十一、風險揭示書的主要內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3、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二十二、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
1、合格投資者是指,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2、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准。
二十三、投資冷靜期
1、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2、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二十四、投資回訪
1、募集機構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
2、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3、投資回訪的主要內容:
(1)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5)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4、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5、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6、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無需設置投資冷靜期及投資回訪。
二十五、法定合格投資者(無冷靜期及回訪要求的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二十六、普通違規及處罰
1、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以下規定的:
(1)《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一般規定;
(2)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規定;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製作規定;
(4)風險揭示書製作的規定。
2、募集機構的處罰形式:
(1)要求限期改正;
(2)行業內譴責;
(3)加入黑名單;
(4)公開譴責;
(5)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
(6)撤銷管理人登記等。
3、相關工作人員的處罰形式:
(1)要求參加強制培訓;
(2)行業內譴責;
(3)加入黑名單;
(4)公開譴責;
(5)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6)暫停基金從業資格;
(7)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
二十七、嚴重違規及處罰
1、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以下規定的:
(1)公開宣傳規定;
(2)私募基金風險評級規定;
(3)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為規定;
(4)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規定;
(5)合格投資者及審核規定。
2、募集機構的處罰形式:
(1)加入黑名單;
(2)公開譴責;
(3)撤銷管理人登記等。
3、相關工作人員的處罰形式:
(1)採取行業內譴責;
(2)加入黑名單;
(3)公開譴責;
(4)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二十八、紀律處罰的累積升級
(1)募集機構在一年之內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2)募集機構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並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二十九、《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實施時間
自2016年7月15日起實施
㈡ 如何對私募股權基金gp做盡職調查
你是投資者么?盡調安排律師做就好了,gp自己會展示一部分,想深入了解,就讓他們多提供資料就是了
㈢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
關於私募基金:
目前,國際上開展私募基金的機構很多,包括私人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特別是隨著國際上金融混業趨勢的發展,幾乎所有國際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該業務已經發展成為國際上金融服務業中的核心業務之一。
我國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成為兩大類:一類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投資計劃和管理自有資金的投資公司;另一類是沒有官方背景,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這類私募基金通常以委託理財的形式為投資者提供集合理財服務,其業務的合法性不明確。媒體和市場討論私募基金合法化問題時,主要指後一類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
幾個私募基金方面的網站:
http://www.smztc.com/news.asp?classcode=207
http://www.smzx66.com/News.asp?Type=8
㈣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7月15日生效之前 哪個規范募集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本辦法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三條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前述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當遵守中國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相關管理辦法。
第四條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第五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募集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募集機構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的受託責任。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第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並將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第九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十條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十二條 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本辦法所稱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募集機構歸集的,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
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本辦法所稱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員。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第十四條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對象確定;
(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三)基金風險揭示;
(四)合格投資者確認;
(五)投資冷靜期;
(六)回訪確認。
第三章 特定對象的確定
第十六條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七條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九條 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者自願的前提下獲取投資者問卷調查信息。問卷調查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私募基金投資者問卷調查內容與格式指引(個人版)》詳見附件一。
第二十條 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前述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三)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四)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五)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六)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製作並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外,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條 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三)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注)、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七)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八)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十)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三)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四)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十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
第二十六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詳見附件二。
第二十七條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准,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並確保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第二十八條 根據《私募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九條 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第三十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二)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四)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五)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六)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七)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八)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第三十一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第三十二條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四)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會員及登記機構的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合規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會員及登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國基金業協會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
第三十五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機構採取暫停私募基金備案業務、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三十八條 募集機構在一年之內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並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相關自律措施。
第四十條 投資者可以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投訴或舉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募集行為。
第四十一條 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募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被中國基金業協會採取相關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二條 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㈤ 如何對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盡職調查
私募股權基金投融資活動過程,通常是先募集資金設立基金,篩選目標企業尋找投資機會,再有目標企業制定融資商業計劃書,詳細列出所需資金和投入時間以及盈利預測、銷售和銷售增長預測等私募股權基金關注的內容,然後私募股權基金方根據這份融資商業計劃書對目標企業進行盡職調查來決定是否投資,並就投資的價格和條款進行充分的談判,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就會簽署有關投融資等法律文件以進入目標企業,同時為目標企業提供增值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增加企業價值,最後以IPO、新三板掛牌等方式退出項目企業。
一、資金募集和基金設立
私募股權基金不同於證券投資基金,其通常採用出資承諾方式,也就是說,基金發起人在設立基金時,首先將根據投資計劃結合各種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模式選擇最適合自己的基金組織形式,再按照基金組織形式的要求募集資本——基金。一般並不一定要求所有基金份額出資者投入預定的資本額,而僅僅只需獲得由基金份額出資者給予投資數額的承諾,當基金管理人發現合適的投資機會時,提前一定時間通知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出資者進行出資注資即可。這種資金承諾方式,在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中尤為明顯。在實際的資金募集活動中,募集時間一般會設有一定的籌集期限,當期限屆滿時,就會宣布基金份額認購截止,認購截止日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有多個。
二、項目篩選
首先,分析擬投資項目的企業管理人或實際控制人的素質和能力,並評估目標企業的管理水平。所有私募股權基金都非常重視對目標企業管理團隊的考評,私募股權基金需要從各個不同角度對目標企業的管理人和管理團隊或實際控制人進行考察,包括技術能力、市場開拓能力、融資能力、綜合管理能力等。對於投資於快速成長期的企業,企業的銷售和市場所佔份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在企業增長期階段,私募股權基金更願意投資於那些由銷售型的企業管理人或實際控制人所掌控的企業。
其次,分析產品市場的構成。
最後,私募股權基金需要考察目標企業所生產的產品所包含的知識產權含量或者技術含量,包括判斷目標中所使用的技術是否國內外首創、是否具有先進性,其後備技術力量如何、技術產業化的可能性和市場前景如何等內容。
三、盡職調查或專業評估
對於經過篩選階段的備選項目,私募股權基金在與企業管理者或者實際控制人達成初步投資意向後,還需對該企業進行更為深入、復雜且耗時的盡職調查和專業評估,調查和評估結果將會影響私募股權基金是否投資、如何投資以及投資多少的決定,此過程一般由私募股權基金自己組建的專業團隊或者外聘的專業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和評估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管理調查、法律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等,進行調查和評估的團隊通常包括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在內。
企業管理調查和評估的具體內容主要有:企業創始股東和管理隊伍的素質,包括對企業的事業心、發展企業的動力、信譽、創造性等;產品歧異性,包括產品特性、價格和分銷渠道等;企業創新程度、技術隊伍、技術水平及市場或同業中的競爭力;企業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內容。
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的法律盡職調查主要是了解企業是否涉及糾紛或訴訟;土地和房產的產權是否完整,商標、專利權的期限等問題。很多融資企業屬於新開辦企業,經常存在一些法律問題和制度缺失,私募股權基金和目標企業雙方應當在對目標企業進行調查和評估過程中逐步清理並解決這些問題。
財務盡職調查可分為對目標企業總體財務信息的調查和對目標企業具體財務狀況的調查,包括目標企業的財務組織、會計政策、稅費政策、薪酬制度以及具體的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存貨、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銀行貸款、應付賬款、應付稅金、銷售收入及成本、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收益、現金流等,以更全面了解企業的資產狀況、損益情況,從而評估對目標企業投資可能產生的影響。 財務盡職調查可分為對目標企業總體財務信息的調查和對目標企業具體財務狀況的調查,包括目標企業的財務組織、會計政策、稅費政策、薪酬制度以及具體的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存貨、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銀行貸款、應付賬款、應付稅金、銷售收入及成本、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收益、現金流等,以更全面了解企業的資產狀況、損益情況,從而評估對目標企業投資可能產生的影響。四、投資決策與交易條款談判況,從而評估對目標企業投資可能產生的影響。
私募股權基金與目標企業的管理層或者實際控制人談判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定價;確定企業控制權、金融工具的種類、組合以及資本結構;對未來融資的要求、管理的介入和資金退出方式安排等內容。
四、投融資協議的設計及簽署
投融資協議是以投資意向書為基礎的正式法律文件,對私募股權基金和目標企業都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共同遵守。投融資協議除包括估值定價、董事會席位安排、投資方否決權和其他的公司治理結構、進入策略和推出策略等商業條款外,還有許多復雜的財務和法律條款,需要會計師和律師等專業人士參與談判,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將來糾紛的產生。
投融資協議中的進入策略通常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方式。
退出策略通常有股權轉讓、目標企業股東或者管理層回購、發行股票上市及清算等方式,其中,通過目標企業發行股票上市退出是投資回報收益最好的退出方式。
五、提供增值服務
六、退出套現
私募股權基金的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綜述
盡職調查的一般流程是:立項——成立工作小組——擬定調查計劃——整理/匯總資料——撰寫調查報告——內部復核——遞交匯報——歸檔管理——參與投資方案設計。
盡職調查的渠道包括:實地考察企業資產和設施;和目標企業管理層洽談;與目標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銀行、會計師、律師進行咨詢交談;對目標企業的登記機關和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溝通;聯絡目標企業以前以及現在的業務夥伴、客戶、供應商;調查同類企業的市場份額;行業中的其他私募股權基金的看法;甚至目標企業的競爭對手等渠道全方位了解目標企業的真實情況。
企業管理盡職調查
一、企業管理盡職調查概述
企業管理盡職調查是私募股權基金為了更好的了解目標企業的真實情況,運用科學的方法對目標企業如何進行人事管理、公司財務管理、安全保衛、保密工作、行政管理、合同管理、研發管理、生產管理、采購管理、營銷管理等企業管理以及企業的負責人和管理層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以評估企業的管理水平,以及如何確定投資應該在哪些方面對目標企業的管理進行加強的一種調查方式。
企業並購的調查重點是法律文件的完備性,而對私募股權基金來說,企業管理盡職調查的重點應該是與企業的經營生產相關的內容。
二、企業管理盡職調查的內容
在一般情況下,企業管理盡職調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基本情況
1.企業歷史沿革;
成立背景及情況介紹;企業成立以來股權結構的變化及增資和資產重組的情況;企業成立以來主要發展階段,以及每一階段變化發展的原因;
2.企業成立以來業務發展、生產能力、盈利能力、銷售數量、產品結構的主要變化情況;
3.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比例、投資性質、投資收益等情況和被投資單位情況介紹;
4.企業歷年股利發放情況和現在的股利分配政策;
5.企業是否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各專業委員會等機構,各機構的職能是是什麼,會議制度是否健全,落實情況,多長時間開一次會議,會議記錄等檔案是否有專人保管等;
6.企業董事會及監事會的構成;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在外兼職情況;
7.企業股東結構,主要股東情況介紹:包括背景介紹、股權比例、主要業務、注冊資本、資產狀況、盈利狀況、、經營范圍和法定代表人等;企業和主要股東業務往來情況(如原材料供應、合作研究開發產品、專利技術和知識產權共同使用、銷售代理等)、資金往來情況、有無關聯交易合同規范上述業務和資金往來及交易;企業主要股東對企業業務發展有哪些支持,包括資金、市場開拓、研究開發、技術投入等;
8.企業附屬企業(廠)的有關資料,包括:名稱、業務、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及收入和盈利狀況、對外業務往來情況;控股子公司的有關資料,包括:名稱、業務、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及收入和盈利狀況、對外業務往來情況、資金和業務往來情況;企業與全資附屬企業(廠)、控股子公司在行政上、銷售上、材料供應上、人事上如何統一進行管理;
9.主要參股公司或企業情況介紹。
融資商業計劃書的基本內容
融資商業計劃書的全部內容可以簡單歸結為一個中心思想:就是希望私募股權基金能夠投資目標企業,企業可以為私募股權基金帶去可行的投資收益回報。每個想融資的企業在融資過程都必須結合自己企業實際情況並圍繞這一中心思想來製作融資商業計劃書。一份完備的融資商業計劃書其基本內容包括如下:
(一)融資商業計劃書概要
融資商業計劃書概要是私募股權基金經理人首先看到的內容,所以它必須是濃縮了融資商業計劃書主要內容的核心,是融資商業計劃書精華之所在,它必須有讓投資者有興趣並希望得到更多關於企業信息的吸引力。內容簡要是概要的基本特點,必須用簡練而准確的語言撰寫概要,在製作時必須努力控制在2000字左右完成概要的編寫。概要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企業基本信息及聯系方式;
2.業務經營;
3.企業概括;
4.管理團隊和管理組織情況;
5.產品的行業情況及市場;
6.融資說明;
7.財務計劃與分析(包括資金用途和盈利預測);
8.退出機制。
(二)企業及其未來
這一部分內容將涵蓋企業大部分業務范圍。私募股權基金想了解的核心內容是企業業務的獨特性,以及這一獨特性對企業未來盈利前景帶來的動態影響,即私募股權基金經理人通過對企業獨特的了解可以確信企業在整個行業競爭中具有取勝的關鍵因素。企業及其未來的內容涉及范圍很廣,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1.企業的概況:指企業名稱、成立時間、注冊資本、實際到位資本、其中現金、無形資產占股份比例等,注冊地、企業性質、主營業務、歷史沿革、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股權結構等。
2.業務性質:簡要介紹企業所從事的主要業務,並對相應的產品或服務作簡要描述,從而盡可能使私募股權基金經理人了解該企業的產品或服務。
3.業務發展歷史:包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時間,企業發展的重要階段和發展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4.企業前景:可按時間順序描述企業未來業務發展計劃,並指出關鍵的發展階段。在這一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等投資人一般需要了解企業未來幾年的業務發展方向及其變動理由。如果企業預期未來業務需要經受許多變動因素的考驗,則應解釋企業發展成功所必需的條件。
5.產品或服務獨創性:企業的獨特性可以表現在管理隊伍上,也可以表現在產品或服務上,還可以體現在融資結構和融資安排上。總之,企業只有在產品或服務上具有獨特性,才有可能具有良好的盈利前景。
6.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對企業產品或服務定價策略的描述,包括產品的價格、價格形成基礎、成本、利潤及利潤構成等。私募股權基金需要了解產品定價是否充分考慮了所有影響因素,包括價格的構成、在邏輯上是否為市場所接受、產品定價是否反映競爭條件下的價格走勢以及價格是否能抵禦來自市場降價方面的壓力,等等。
7.顧客群特徵:包括顧客特徵描述、購買動機、產品的主要買主及其購買金額和單批購買量。
8.產品市場描述:主要對產品市場作出描述。包括對行業的銷售總額和增長速度、市場佔有率等,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據此掌握該企業在市場所佔的份額。
9.競爭者或替代產品:主要對全部競爭產品及競爭廠家作出描述與分析,尤其是分析這些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年銷售額及財務實力。此外,還需要對本企業產品所具有的優勢作出分析。有些企業由於擁有某種專利權或經營特許權,從而暫時可能沒有競爭對手,但也許會在未來的投資期限內出現更為強大的競爭公司或替代產品,所以私募股權基金必須了解潛在的競爭者,選擇其進入市場的時間和方式。如果企業對競爭對手不甚了解的話,則私募股權基金將謹慎評估其增長的持續性和可靠程度。
10.營銷戰略:集中描述產品銷售過程和分銷渠道,基本環節包括:企業銷售方式、廣告戰略、市場滲透策略、銷售障礙、銷售人員構成等。私募股權基金據此分析評價企業的市場行銷戰略,了解產品從生產現場最終傳到用戶手中的全部過程。
11.生產工藝:產品的製造過程及其影響因素,重點是企業的生產能力、生產關鍵環節、質量控制及生產流程,並在此基礎上對企業生產成本和銷售成本加以確認。
12.人力資源構成:包括企業的勞動力資源與現狀,以及生產和銷售產品所需雇員的形式。主要的內容包括:劇院地域分布、雇員文化程度、員工培訓計劃、工資成本、津貼和年終分紅、雇員與管理層關系、工會情況、工作時間安排i、技術人員比例、保密合同及競業禁止合同、員工的激勵機制情況等。
13.供應商:企業的原材料及必要的零部件供應狀況,包括原材料供應商,原材料供應渠道,特殊外構件供貨是否及時可靠。還應當提供一些供貨商的清單,包括其名稱、地址、電話號碼、主要聯系人、最大的供貨商及供應余額,以及關鍵供應商和唯一原材料供應商的情況。
14.設備:企業生產所必需設備的基本狀況,包括企業已有或打算購買的主要設備,固定資產總額及變現價值,使用現有設備達到的產量和產值,設備采購周期,設備采購難度,設備安裝難度及由於運轉的特殊技術需要,設備的專用性和抵押價值,設備維修費用,設備折舊速度,設備的技術更新速度和設備的競爭優勢等。
15.資產構成與資金:包括企業當前的固定資產類型以及未來固定資產的投資需要,資產抵押狀況,固定資產折舊,目前的生產能力和收益,有關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以及租賃協議文件。
16.專利和商標等知識產權:企業持有或將要申請的專利和商標方面的情況,以此判斷該企業是否真正具有獨特性。
17.研究和開發:包括研究開發的經費支出,已經投入和未來打算投入的資金,以及企業對投入這些研發資金的目的和效果的說明。
18.涉及糾紛:企業是否捲入或可能捲入各種糾紛事件,如商業債務關系,用戶起訴和專利糾紛等。
19.政府管理:在一些特殊行業,政府管制可能會對企業未來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如醫葯或特殊進出口產品的生產,需要披露政府管制相關法律和法規。
(三)企業管理團隊
企業管理團隊狀況,包括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關鍵人員(如核心技術人員)。
1.管理層履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人員的名單,包括其姓名、年齡、職位、經歷、受教育程度等。
2.管理者的職業道德:企業需要提供管理者過去涉及的訴訟和糾紛材料,特別是管理層、董事、監事和主要股東是否有破產或不良信用記錄。
3.管理者的薪酬支出,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收入,以及董事會費用、咨詢費、傭金、紅利和薪金等各種費用。
4.股份安排:企業是否對內部企業管理人員進行股票期權安排。對已經享有股票期權的企業管理成員,均應列出其期權數量、平均執行價格、已經執行期權數量和尚未執行期權數量,對尚未執行期權的,應說明理由。
5.聘用合同:涉及關鍵雇員的勞動合同,僱傭的原因和年限,以及該雇員的各種福利安排。
6.利益沖突:充分披露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股東相互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系、家族管理問題以及其他利益沖突情況。
7.顧問、會計師、律師、貸款銀行:列式咨詢顧問名單、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貸款銀行及相關人士的姓名、地址、聯系電話以及費用。
8.企業管理組織機構、部門功能以及企業治理結構的其他方面。
9.企業文化制度建設有關情況。
(四)融資需求及相關說明
1.提議的融資方式:企業對投資工具的選擇意圖,以及相應的條件細節,應該提供針對性方案,為隨後的財務安排及結構設計提供依據。如果出售普通股,應明確:普通股類型,是否分配紅利,紅利是否可以積累,股份是否可以贖回,股份的價格以及所附帶的投票權等;如果發售優先股,則需要說明:股利的支付方式,是否有回購安排,是否可以轉換為普通股及相應的轉換價格,優先股股東權利等;如果出售可轉換債,應清楚表明:債權的期限、利率以及轉換為股份的價格和比例;如果是股票期權,則列出:購買價格、期權執行價格、購股數量和期權有限期限等。
2.資本結構:企業在獲得私募股權基金資金後的資本結構上的變化情況。
3.融資抵押和擔保:企業是否存在為獲得私募股權基金而願意提供相應抵押品;企業是否為融資提供個人或公司擔保:如果是個人擔保,提供個人財產證明;如果是企業擔保,提供該企業的驗資報告。
4.經營報告:主要介紹企業在獲得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後打算以何種方式向私募股權基金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如:提供月度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或年度審計後財務報表等。
5.資金運用計劃:企業對未來幾年所需資金以及對使用這些資金的詳細規劃。
6.所有權:融資商業計劃書應當列出現有股東持股數量及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後的持股數量,並給出獲得所有權的價格;每位股東的股權比例;如果考慮給予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或是創業股份,在對這些市場目前的市值也需加以說明。
7.費用支付:投資過程中所發生的咨詢顧問費、律師費等費用金額及支付方式。
8.私募股權基金對企業經營管理的介入:私募股權基金一般要求在企業董事會中占據一定的席位,如果企業希望私募股權基金對企業經營管理的介入更深一些,可以再此加以說明,並說明企業需要哪些方面的增值服務,以及為提供這些增值服務所支付的費用。
(五)風險因素
對企業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加以說明,盡管私募股權基金會懷疑企業的客觀性,並根據自己的評估經驗來獨立判斷,但企業所提出的問題有助於私募股權基金的評估。一般來說風險包括:
1.經營期限短,如果企業剛剛成立,經營歷史短將是雙方討論的主要風險內容。
2.管理經驗,如果管理層年輕,或者剛剛進入這一領域,這可能會導致經驗不足。
3.市場不確定因素,與銷售有關的市場不確定性因素。
4.生產不確定因素,對任何生產不確定因素都要進行說明。
5.債務風險,企業應當分析企業的債務情況及是否有足夠的清償能力,使私募股權基金確認,如果企業遇上麻煩而不得不破產時,則投資能回收多少。
6.對核心人物的依賴關系,企業應向私募股權基金解釋如果任何一個企業核心人物的離去或者去世將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誰可以接替此人的位置;誰來領導企業。
(六)投資回報與退出
私募股權基金不是為投資而投資,而是為了獲得投資回報,所以企業應當向私募股權基金描述最終投資退出的途徑。對於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投資企業的退出方式,企業也應當從自身角度看待投資退出的問題,尤其是不停用退出方式的選擇對企業可能的影響。
1.發行股票上市:發行股票上市無疑是投融資雙方都最希望出現的結果,但是難度也最大,公司上市後股本的社會化使私募股權基金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得以套現。融資企業應該制定發行股票上市的方案,如上市時間、上市地點、上市方式等內容。
2.並購:企業並購也是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目標企業的一種重要方式,尤其是在資本市場低迷,企業難以在短期內通過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情況下,將所擁有的企業股份出售給戰略投資者等其他投資人也是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所投資企業的一種重要途徑。
3.回購:是指在私密股權基金資本投入目標企業若干年後,被投資企業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定價方式計算的價格購回私募股權基金在企業中所擁有的股份,以實現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
4.清算:私募股權基金投入目標企業後,如果出現無法上市,也不能進行企業間的並購和目標企業回購的情況下,私募股權基金在何種情況可以通過企業清算收回投資。
(七)營運分析與預測
企業應對本企業目前經營狀況和項目前景進行綜合分析,即根據企業的財務數據,描述企業最近幾年來的財務狀況,包括凈收入、銷售成本、營運費用、利息支出及利息收入,並將這些數據進行歸類,使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清楚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及未來發展前景。
(八)財務報表
對於處於成長階段和成熟階段的企業,提供一套完整的財務報表對私募股權基金了解財務狀況非常重要,尤其是在財務報表沒有經過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審查的情況下。通常,財務報表包括合並資產負債表、合並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表外項目。通過財務報表,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把握企業的財務比率、經營成果、償債能力、應收應付賬款、負債情況等內容。
(九)對企業未來5年內的財務預測以及一份針對未來一年的詳細月度現金流量表進行說明,使私募股權基金能夠大致掌握企業的現金流量走勢,為對企業進行價值評估好下一步審慎調查打下基礎。
(十)相關企業基本情況及財務內容的附件
為了使私募股權基金能夠更直觀地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將融資商業計劃書中提及的文件以附件的方式附在計劃書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