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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和gp不一致

發布時間:2021-10-05 17:43:14

A. 為什麼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往往通過另設GP來管理基金

主要有如下原因吧:
1、風險隔離:由於GP在有限合夥基金中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去當GP,若所管理的某一隻基金發生法律/債務糾紛,就會影響到整個基金管理公司的運營。而通過設立控股子公司的方式就可以將出現問題的基金的風險隔離在子公司層面,而不至於影響整個基金公司的運營。
2、獨立核算:每一隻基金都要向GP繳納管理費和分成,而基金繳納的管理費是用於本只基金的管理和投資。而當一隻基金完全退出清算後,就需要核算GP公司獲得的收益。如果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過多,全部用基金管理公司作GP,各只基金的費用和收益都混雜在一起,很難就單只基金明確核算自己的收益情況。
3、地方套利,某些地方有很多的優惠措施,比方說稅收優惠、投資返還等,為了這些優惠政策,當然要另設GP了。

B. 私募基金的普通合夥人(gp)可以更換嗎

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操作起來很煩索也很困難,這涉及到多方的權益、責任、義務,光是談判會議就會費盡口舌,如果你是GP從發起人的角度來解釋更換的理由,也許會輕松一些,要不是那就很難說服已經開始操作的項目暫停、重組,重新給投資人一個充分的因由。

另外還需要與法律顧問咨詢清楚,更換前與更換後的法律或有風險,這樣的挑戰工作不是一般戰士願意去沖鋒的,建議三思而後行。

C. 請問當有限合夥基金的GP不是基金管理人時,GP和管理人的收益怎麼分配

都可以,具體看談成什麼樣,確定後根據協議安排分配。一般來說,GP和管理人可以在管理費與收益兩部分均約定分配比例。

D. 私募股權基金中GP和LP的區別是什麼

私募股權基金中GP和LP的區別主要是:

1、概念不同。LP是指limited partner(有限合夥人),是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資金的,即出資人;GP是指general partner(普通合夥人),是負責運營、管理基金的,包括尋找投資機會、管理投資組合公司、設計和實施退出方案等。

2、出資額度不同。LP是風險資本的主要提供者,在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機構當中,LP的出資比例一般為99%;GP的的出資比例為1%。

3、承擔的責任不同。LP以出資額為上限對投資公司和企業承擔有限責任;GP則對投資公司的選擇和管理負有無限的責任。

(4)私募基金管理人和gp不一致擴展閱讀

私募股權基金中,LP和GP之間的關系是:

首先是合作夥伴關系。大多數正常的情況下,LP和GP是相互綁定在一起的,需要共同面對投資流動性的問題。

其次,LP主要是激勵GP積極參與到企業的管理當中;GP是按照盡可能最好的估計對公司進行估值。

參考資料

網路:私募股權基金

網路:有限合夥人

網路::普通合夥人

E. 請教關於GP與基金管理人

(2)是通行做法。該案例中發起人3方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就是基金管理人,又稱普通合夥人(GP),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再由執行事務合夥人任命一名代表,該代表類似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F. 私募股權中的LP,GP是什麼意思

1、LP是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一般是投資者,出資方。他們以出資額對股權負責,享有回報的權利,不負責具體事務。

2、GP是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一般就是投資機構,比如私募管理人。是那些進行投資決策以及公司內部管理的人。他們也需要出一定資金負責,然後主要負責投資管理和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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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私募基金中GP,LP和基金管理人有什麼關系

gp,普通合夥,和基金管理人差不多關系,對基金運作有決策權,對基金負無限連帶責任。lp是有限合夥,對基金運作負有限責任。

H. 在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運營過程中,LP、GP、投資項目之間是什麼關系

LP是有限合夥人,一般是投資者,出資方。他們以出資額對股權負責,享有回報的權利,不負責具體事務。GP是普通合夥人,一般就是投資機構,比如私募管理人,是那些進行投資決策以及公司內部管理的人。他們也需要出一定資金,主要負責投資管理和運營。投資項目我們可以看作是LP與GP這對「CP」的結晶升級,通常情況下,GP對於項目普遍是遵循2/20收費結構——即為2%的管理費以及20%的額外收益費。君曜資本作為專業的母基金管理人,以專業管理人視角甄選全市場優質資產,為投資者提供稀缺投資機會,重點把握新文化、新消費、新技術的發展大勢,針對不同的細分領域,深度投研,挖掘稀缺資產,為投資者帶來財富增值。

I. 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的本質區別

一、責任不同:

有限合夥人(LP)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普通合夥人(GP)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二、交易不同:

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企業債務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四、經營負責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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