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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不是基金管理人

發布時間:2021-10-04 22:32:07

❶ 執行事務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人的區別是什麼

執行事務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區別:

1.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定是普通合夥人,但普通合夥人未必是執行事務合夥人;

2.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許可權源自於全體合夥人之委託授權,執行事務合夥人與包括普通合夥人在內的全體合夥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委託法律關系,該等委託法律關系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則的約束;

3.在普通合夥人人數超過一名的情形下,全體合夥人理論上可以委託其中的一名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亦可委託超過兩名或多名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1)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不是基金管理人擴展閱讀

普通合夥人與執行事務合夥人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下稱「《合夥企業法》」)首次規定的法律術語,《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與執行事務合夥人作了比較清晰的界定。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和六十七條等條款的規定,普通合夥人指的是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指的是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接受全體合夥人的委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的普通合夥人。

❷ 執行事務合夥人必須是普通合夥人嗎

是的,而且必須是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

作為區別於法人與自然人的另一種民事主體,合夥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毫無疑問,合夥企業是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獨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從而體現其權利能力。

但由於它是一種社會組織,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從事某種行為,故其行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為來體現。

為此,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為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

參考法條:《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2)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不是基金管理人擴展閱讀:

執行事務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區別:

1.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定是普通合夥人,但普通合夥人未必是執行事務合夥人;

2.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許可權源自於全體合夥人之委託授權,執行事務合夥人與包括普通合夥人在內的全體合夥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委託法律關系,該等委託法律關系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則的約束;

3.在普通合夥人人數超過一名的情形下,全體合夥人理論上可以委託其中的一名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亦可委託超過兩名或多名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

❸ 執行事務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執行事務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

1、成為條件不同:

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定是普通合夥人,但普通合夥人未必是執行事務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是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成為的,而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人。

2、許可權來源不同:

普通合夥人的許可權來源於合夥協議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許可權源自於全體合夥人之委託授權,執行事務合夥人與包括普通合夥人在內的全體合夥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委託法律關系,該等委託法律關系受到有關法律規則的約束。

3、權利不同:

普通合夥人沒有對外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但是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合夥人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執行事務,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3)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不是基金管理人擴展閱讀:

《合夥企業法》有關普通合夥人以及執行合夥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❹ 執行事務合夥人不是合夥人可以嗎

應當是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就是合夥公司代表人,他的職務相當於法人代表。所謂的執行事務合夥人,首先他是合夥人,其實他是執行事務的合夥人。
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為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
1、《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九條 :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2、第三十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❺ 請教關於GP與基金管理人

(2)是通行做法。該案例中發起人3方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就是基金管理人,又稱普通合夥人(GP),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再由執行事務合夥人任命一名代表,該代表類似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❻ 基金管理人和執行事物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基金管理人說白了就是基金經理,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台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執行事務合夥人說白了相當於公司的法人代表,作為區別於法人與自然人的另一種民事主體,合夥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毫無疑問,合夥企業是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獨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從而體現其權利能力。但由於它是一種社會組織,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從事某種行為,故其行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為來體現。為此,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為是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的。

❼ 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由不是合夥人的人承擔嗎

不可以。
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❽ 哪些人屬於私募基金高級管理人員

在協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一款進行了如下規定:「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加粗的部分列明了高管的范圍,可以參考下。

❾ 私募基金盡職調查是對執行事務合夥人做還是對私募基金進行

盡調這個事情,你可以參考下最新的協會資料上面說的很清楚,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登記要求及後續整理上面有具體說明,你可以看下,希望可以幫到你,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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