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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文件

發布時間:2021-10-04 19:46:20

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託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後,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託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第四條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值。第五條養老基金投資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合同,受託機構與養老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簽訂託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第六條養老基金資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不得將養老基金資產歸入其固有財產。第七條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因養老基金資產的管理、運營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養老基金資產,權益歸養老基金所有。第八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九條養老基金資產的債權,不得與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養老基金不同投資組合基金資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第十條養老基金資產的債務由基金資產本身承擔。非因養老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第十一條養老基金投資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國家對養老基金投資實行嚴格監管。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等損害養老基金及他人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
第二章委 托 人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養老基金委託投資的委託人,可指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承辦具體事務。第十四條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養老基金歸集辦法,將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二)與受託機構簽訂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三)向受託機構劃撥委託投資資金;向受託機構下達劃回委託投資資金的指令,接收劃回的投資資金。(四)根據受託機構提交的養老基金收益率,進行養老基金的記賬、結算和收益分配。(五)定期匯總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受託機構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受託機構,是指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第十六條受託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養老基金受託投資內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績效評估辦法。(二)選擇、監督、更換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三)制定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策略並組織實施。(四)根據委託投資合同接收委託人劃撥的委託投資資金;根據委託人通知劃出委託投資資金。(五)接受委託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提交養老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定期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投資情況。(六)根據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對養老基金託管、投資情況進行監督。(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受託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七條受託機構應當將養老基金單獨管理、集中運營、獨立核算,可對部分養老基金資產進行直接投資,其他養老基金資產委託其他專業機構投資。同一個養老基金投資組合,託管機構與投資管理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第十八條申請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的機構,需向受託機構提交申請。受託機構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辦法及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健全受託機構、託管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競爭機制,不斷優化治理結構,提升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水平。第十九條受託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與委託人合同約定。(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三)侵佔、挪用受託管理的養老基金資產。(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託管機構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託管機構,是指接受養老基金受託機構委託,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託管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託管業績和社會信譽,負責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的商業銀行。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二)以養老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資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三)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四)負責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機構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五)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活動,並定期向受託機構報告監督情況。(六)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情況的報告。(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二條託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並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託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並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機構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託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託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條託管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在45日內辦理基金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的託管機構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第二十五條託管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二)將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託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三)將託管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混合管理。(四)侵佔、挪用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五)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六)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機構,是指接受受託機構委託,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資產管理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負責養老基金資產投資運營的專業機構。第二十七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確保獨立投資運營;應當健全資產配置、風險管理和績效評估等制度。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養老基金資產和受託機構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迴避原則。第二十八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按照投資管理合同,管理養老基金投資組合和項目。(二)對所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三)及時與託管機構核對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四)進行養老基金會計核算,編制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五)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投資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九條投資管理機構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委託投資資產出現的投資損失。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一)養老基金資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二)有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的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報告事項。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託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託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條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業務資料,在45日內辦理基金投資運營業務移交手續,新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第三十三條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養老基金資產從事證券投資。(二)不公平對待養老基金資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三)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四)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五)向受託機構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六)侵佔、挪用養老基金資產。(七)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八)從事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養老基金投資
第三十四條養老基金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第三十五條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第三十六條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范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第三十七條養老基金投資比例,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債券回購,貨幣型養老金產品,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債券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135%。其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40%。(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養老基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四)投資國家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股權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20%。由於市場漲跌、資金劃撥等原因出現被動投資比例超標的,養老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交易日內完成。第三十八條養老基金資產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的賬面價值。第三十九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營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報請國務院對養老基金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七章估值和費用
第四十條受託機構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等規定,對養老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和估值。當月發生的委託投資資金劃入、劃出和投資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結果作為核算依據。第四十一條託管機構提取的託管費年費率不高於託管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第四十二條投資管理機構提取的投資管理費年費率不高於投資管理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5%。受託機構應當在投資管理合同中規定投資管理機構的業績基準,制定績效考核辦法。第四十三條根據養老基金管理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對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率進行調整。第四十四條受託機構按照養老基金年度凈收益的1%提取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余額達到養老基金資產凈值5%時可不再提取。風險准備金與本金一起投資運營,單獨記賬,歸委託人所有。
第八章報告制度
第四十五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情況,保證報告內容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四十六條受託機構要按下列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和報告有關事項:(一)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資產、收益等財務狀況。(二)向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每季度提交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投資資產、收益等情況報告。(三)向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報送養老基金資產年度審計報告。(四)養老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的,應立即報告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並編制臨時報告書,經核准後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條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託管合同和受託機構的要求,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託管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託管機構應當對投資管理機構編制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復核,並根據需要出具復核意見。第四十八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投資管理合同及受託機構的要求,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第四十九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養老基金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一)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請破產的。(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三)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四)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第五十一條受託機構應當將委託管理合同、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依法對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相關主體開展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實施監管,加強投資風險防範。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對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相關部門在監督過程中應加強溝通與信息共享。第五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並出示有效證件,承擔下列義務:(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二)保守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知悉的商業秘密。(三)為舉報人保密。第五十四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證據材料。第五十五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管理運營養老基金資產,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為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提供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准則和行業規范,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第五十六條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第五十七條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情況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調查處理。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受託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五十九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業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費扣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5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六十條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超出投資范圍或者違反投資比例規定進行投資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同時處以5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六十一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未能按照規定提供報告或者提供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第六十二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業務。第六十三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託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六十四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和從業人員侵佔、挪用養老基金資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資產。第六十五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依法給予處罰外,由受託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六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業務收入,並依法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第六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養老基金投資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或者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決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同一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第六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記入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第七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七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㈡ 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現在有沒有出台什麼時間出台的文件是什麼

2017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最新消息
盡管2010年出台的社會保險法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基本養老金要實行全國統籌,2011年公布的「十二五」規劃也明確提出了「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目標,但最終未能如期實現。2016年公布的「十三五」規劃繼續提出要實現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全國統籌,但截至目前,全國統籌方案仍未出台。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國務院《關於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以下簡稱養老金中央調劑制度)。
中央調劑制度終於要出台了?這是不是說全國統籌有望了?
為什麼大家對養老金並軌這么期待呢,小編在這里給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養老金雙軌制相信大家就了解為什麼大家這么盼望並軌了。
雙軌制,顧名思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實行一個養老金制度;企業工作人員實行一個養老金制度。
按現行的制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可以拿到退休前工資的90%左右的退休金,而企業職工每月拿到的退休金大概是在職每月工資的60%,從金額總數上來看這里的差距是巨大的,由此可見雙軌制對作出同等貢獻的企業職工嚴重不公。機關事業單位豐厚的養老退休金也嚴重影響著人才的合理流動,由於公職人員一旦中途離職就會失去一大筆養老金,就導致公職隊伍能進不能出,此外,隨著老齡化加速,老年人口日益增長,雙軌制也給我國財政造成巨大負擔。
所以,雙軌制的呼聲越來越高。從2010年就一直有風聲了,但是截至到今天還沒有明文出台。也就是說國家已經提出並軌政策了,但是地方卻一直沒有動靜。
而此次出台的國務院《關於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明確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中央調劑制度的出台將對均衡調節各地養老金發展發揮積極作用,雖然基於各種現實原因,我國養老金全國統籌一時還難以實現,但是中央調劑制度的出台將推動各地市養老金並軌的進程。
由於當前國內還缺乏統一的基本養老金信息系統,且各地養老金統籌層次不一,碎片化嚴重,因此短期內確實難以達到全面統籌的目標。但是應藉由推進中央調劑制度的契機,探索統一管理機構、統一經辦機構體制,要實現垂直管理,明確國家與各地方的負責劃分,這也是為日後養老金全國統籌打下基礎。更多的好消息,我們拭目以待,相信養老金並軌,促進養老金公平已經指日可待了。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並軌方案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正式印發,提出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國務院在上述文件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隨後,按照國務院部署,各省市相繼出台適用於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對繳費和待遇、改革的范圍、改革前後待遇銜接、基金管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
在此基礎上,近期一些地區進一步細化了「養老金並軌」實施的相關政策規定。
今年9月,安徽省出台《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若干政策規定》,對參保范圍、養老保險費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基本養老金計發、待遇支付等作了細化。
安徽省規定,機關公務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之和。同時,機關技術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除了安徽外,今年9月,廣東省公布《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徵求意見稿),在養老保險年度繳費工資申報表填表說明中指出,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不含節日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浙江、山西、雲南、遼寧、黑龍江、廣西等省份也將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中。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㈢ 國家關於養老保險政策文件

養老保險:
一般要交滿15年,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所以想拿養老金的人請務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開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齡交養老保險不滿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時候國家會把你個人帳戶上存的8%的養老金全部退給你。那單位給你交的21%到哪裡去了?國家把單位為你交的21%的錢全部劃到國家的養老統籌基金里了。國家規定,退錢的時候只退給個人自己扣交的錢,單位為他交的錢全部都為國家做貢獻。退休時候的養老金是怎麼算出來的。養老金的演算法很復雜,國家每年都會把繳費基數變一次,:如果你現在30歲,你現在的繳費基數是3000元,而退休年齡如果是55歲的話,那你必須在你40歲以前就開始交養老保險了,而如果你現在從30歲就開始交,交到55歲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養老金了,其次,如果25年後你交的3000塊的繳費基數已經變成了6000,那你55歲的時候首先每個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塊的基本養老金,這是國家給你的,此外你的個人帳戶上的錢在25年裡也積攢了不少,把繳費基數平均一下好了,(3000+6000)÷2=4500,那麼你這25年裡個人帳戶上應該有4500×8%(你繳納的養老保險的個人比例)×25年×12個月=108000元錢,除了之前的1200塊以外你每個月還能拿到108000÷120=900塊,這樣你55歲開始每個月起碼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養老金,當然每年國家的基數還在往上漲,這樣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塊,你退休以後每個月都會拿到比1200塊更多的錢,那你的養老金當然也會越來越多的所以說交養老保險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後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國家每年調整基數以後你拿的錢也會越來越多,現在交1000十年之後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不管你在哪裡交社保費,等你退休的時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戶口所在地享受當地的退休待遇,所以,在基數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數低的地方享受養老金的人那就虧大了。為什麼這么說呢?如果你年輕的時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後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戶口在黑龍江,那你必須回黑龍江享受養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數是3000,而當你退休的時候黑龍江的繳費基數才1000,那麼你退休的時候只能享受1000的待遇!這是很虧的!一句話,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時候回窮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輩子交的很多但是享受的很少!交3000塊可能只能享受1000塊!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沒辦法,國家就是這個政策,所以請所有目前戶口在基數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數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注意了,你要麼就在西部交社保,要麼就在退休前把戶口遷到北京或上海,否則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筆巨虧本的買賣。也許你會說,如果在基數低的地方交錢,退休的時候回基數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錯!你以為勞動保障部門會隨隨便便就讓你享受么?一般這種情況下政府會找個理由直接拒絕你轉入!到時候你就聰明反被聰明誤了:在黑龍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不過有些地方對這樣的情況有了一些緩和的規定,比如南京允許你在退休前5年從基數低的地方轉回南京,再在南京繼續交5年南京的高基數,之後允許你回南京享受養老金.這個政策各個地方估計都不一樣,有打算轉的人最好現在就去你當地的勞動局把這個問題搞清楚,免得退休時候發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㈣ 誰知道,從92年到2019年國家出台幾.個關於養老保險的相關文件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問的是哪裡的政策?各地規定不一樣。
估計您問的是這個文件:
關於《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本級統籌單位:
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繳范圍
(一)欠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
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用人單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繳費基數但因各種原因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形成的欠費,經用人單位與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補繳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滯納金核算辦法加收滯納金。
(二)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補繳
1、符合下述情況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在單位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1)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單位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需為職工補繳在單位期間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起始時間不早於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起始時間(勞動合同制職工1986年10月;原臨時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鄉鎮企業職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造成應保未保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等材料,經確認後,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3)職工參保繳費後中斷繳費的,單位或本人申請,可按照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原固定職工,按照原行業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養老保險費。
2、按本條第1款(1)、(2)、(3)項補繳養老保險費後,2011年6月30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執行。
2011年6月30日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按本條第1款(1)、(2)、(3)項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從達到退休年齡時起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或補繳,繳費(補繳)5年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補繳基數和補繳比例
(一)補繳用人單位期間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以199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補繳1990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養老保險費,如能提供原始職工工資收入的,應以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補繳,但不低於補費年度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不超過300%;如無法提供當年工資收入的,可選擇按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基數補繳。1995年及以前單位繳費比例為18%,個人繳費比例為3%;1996年以後按當年實際繳費比例補繳。
(二)2011年6月30日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從達到退休年齡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1996年及以後年份,可選擇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或60%為基數補繳。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以補繳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繳費基數躉繳。繳費比例為20%。
三、滯納金和利息
(一)已核定繳費基數,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費,補繳時,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二)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單位繳費部分(靈活就業人員12%部分)加收滯納金。其中:補繳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8‰,補繳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6‰,補繳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的滯納金。2013年7月1日以後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三)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個人繳費部分加收利息。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的平均值4.922%計算。建立個人賬戶後按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計算。
四、補費記賬
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建立個人賬戶。其中:建立個人賬戶至2005年底,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11%;2006年及以後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8%。
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建立個人賬戶至2005年底單位繳費部分,除應劃入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外,剩餘部分和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2006年以後單位繳費本金和滯納金全部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建立個人賬戶後補繳的個人繳費部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養老保險費全部並入統籌基金;補繳1996年1月至2005年底的養老保險費,將11%部分和利息劃入個人賬戶後,剩餘部分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2006年1月以後,將8%部分和利息劃入個人賬戶後,剩餘部分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五、養老金計發
補費人員達到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省政府辦公廳辦字〔2006〕77號文件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
補繳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繳費指數按「1」取值;補繳的1993年1月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部分,繳費指數按「1.200」取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部分,按照實際補費基數計算實際指數。
六、補繳工作流程
(一)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參保補繳申請,並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審定後辦理補繳手續。未全員參保單位為未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在單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
(二)參保人員中斷繳費補繳的,由用人單位(含原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經審定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
(三)對於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補費的,由設區市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後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定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
(四)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養老保險行政部門要及時受理。對符合補繳條件的,確定補繳費額後,由地稅機關徵收入庫。
七、其他規定
(一)補繳養老保險費規則
1、用人單位補繳欠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清欠補費原則,依欠費時間順序,先欠費年份先補繳。
2、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應一次性補清在單位工作應保未保或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養老保險費補繳按冀勞社〔2007〕38號文件執行。其他特定群體,國家和省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辦法實施後,過去已經按有關政策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不再按本文件規定重新辦理。
(四)冀人社發〔2011〕49號文件、冀人社字〔2012〕53號文件執行到2012年12月31日。其中,冀人社發〔2011〕4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第3項,從本文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五)本文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後如國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對政策進行調整,按照國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六)新參保單位按屬地原則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遇有特殊情況,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欠費補繳,是省委省政府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的重要舉措,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實現職工養老保險全覆蓋的需要,各級人社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落到實處。對不按政策規定、違規辦理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一經發現立即予以糾正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嚴格政策。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要准確理解和把握政策,認真審核相關資料,嚴格按規定程序操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稅務機關要摸清欠費單位底數,認真審核欠費數額,督促用人單位盡快補繳歷史欠費。
(三)加強協調。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要密切配合,協調溝通,暢通信息渠道,及時通報補費信息。勞動監察機構要加大檢查力度,主動監察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情況,並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情況信息。
(四)信息報告。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每季度末將補繳情況匯總後向同級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和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省廳將定期檢查、通報補費政策的落實情況。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㈤ 關於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文件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以下簡稱「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以下簡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為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企業違反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依照勞動鑒定程序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曾從事過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工作的人員,其從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達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將從事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相加,並按從事提前退休工種要求工作年限長的年限執行。
對於國家規定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和條件,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降低,不得弄虛作假,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並追回已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明確審批許可權,規范審批程序,統一審批標准,認真做好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
(一)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按照養老保險費的繳撥渠道實行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制度。未實行養老保險費繳撥屬地管理的企業和中央在京11個行業、16個系統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已實行養老保險費按區、縣屬地繳撥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其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二)對於職工出生的時間難以確定的,以居民身份證與檔案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認定,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三)企業在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退職時,須持有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出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職工勞動鑒定表》),否則不得批准其辦理退休、退職。
(四)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要嚴格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執行」要求進行認定。經批準的行業提前退休工種和適用范圍,只適用於本行業所屬企業,其他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
企業應根據原勞動部或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提前退休工種標准,將適用於本企業的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列出明細,經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局、總公司勞動處匯總確認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審核。經確認後,按養老保險繳撥關系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統一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表樣附後),嚴格記載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
企業在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審批時,要按照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加強對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要求,填寫《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一式三份並提供職工的檔案。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時,要對照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名稱和檔案記載的從事該工種的工作時間,經審核完全符合條件的方可批准其辦理提前退休;在職工檔案中沒有《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或表中記載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五)對於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職工,企業要嚴格把關,必須履行民主、公開、監督的程序,接受職工監督。對於在申報、辦理提前退休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一經發現除將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退回原單位,還要追回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養老金。
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認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對於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員適當減發養老金的有關規定,按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和按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年限(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每提前一年減發基本養老金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全額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當基本養老金低於本市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時,按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發給。
企業核定職工退休條件和基本養老金待遇時,要嚴格按有關政策及標准執行。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據政策嚴格把關審批。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退休職工待遇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時要進行復核,對於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辦理退休的,要有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對於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的,要有經批準的《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方可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月起執行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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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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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種名稱|列為提前退休工種依據|從事的時間|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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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至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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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至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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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至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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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程序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進行確認。經批準的行業的提前退休工種,只適用於本行業所屬企業,其它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具體認定程序是:
(一)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要提供上級對本行業提前退休工種的有關文件,並確定本行業企業的適用范圍。
(二)企業根據上級主管勞動部門認定的提前退休工種的適用范圍,將本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報上級主管勞動部門審核。
(三)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將所屬企業上報並經審核的崗位匯總後,按屬地原則分別列出企業名單和適用范圍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經確認後,分別送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四)企業隸屬關系發生變更的,由企業現在的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與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聯系,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應提供該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件並對其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給予認定,由現企業上級勞動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並送企業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五)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依據檔案記載和職工實際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如實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對於以前職工檔案記載不全的,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找原始依據,不得弄虛作假,要民主、公開、接受職工的監督,企業填報《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時,要由單位負責人和企業勞動部門簽名並加蓋公章後報局、總公司勞動部門確認。
對於曾經在原企業從事過提前退休工種工作後調離到其它企業的職工,其從事提前退休工種檔案記載不全的,由現企業勞動部門和原企業勞動部門按上述辦法給予認定。
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
(一)企業申報職工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個人繳費結算單,並由企業填報《職工退休審批表》,女職工還應帶勞動合同書。
(二)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的,除帶全上述材料外,須帶有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
(三)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其所從事的工種必須經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審批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並按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規定填報《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㈥ 養老保險12號文件

該文件是《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布單位】
【頒布日期】2009-06-09
【實施日期】2009-6-9
【發文號】粵勞社發〔2009〕12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關於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下發後,各市陸續出台相關政策。在政策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各地陸續反映了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為了進一步完善政策,確保我省解決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工作順利完成,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適用對象問題
(一)現為我省戶籍、原企業屬於應參加我省養老保險統籌企業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含農場、墾殖場)人員,可按規定申請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以下簡稱一次性繳費)。
(二)現為我省戶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間離開原駐海南島的廣東省所屬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含海南建省後改為海南地方所屬的各類企業)的原固定工(含幹部),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繳費。
(三)現為我省戶籍,回城後沒有被安排就業或被安排到縣以下集體企業就業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墾殖場和兵團當職工的知青),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繳費。
二、關於繳費受理地問題
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在現戶籍(以本通知下發時間為准)所在地,按照當地規定申請一次性繳費。未參保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人員一次性繳費後,繳費受理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建立養老保險關系(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原則上仍按粵勞社發〔2008〕7號文的規定辦理)。
三、關於一次性繳費年限問題
(一)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的軍齡或上山下鄉時間,除國家有特別規定可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外,只能作為選擇一次性繳費的工作年限。
(二)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中符合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13號)第二條范圍的,其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凡上述人員中軍齡已計算為一次性繳費年限並繳清費用的,經本人申請可退回按軍齡計算的一次性繳費額,其中已領取待遇的,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從重新核定的次月起按新標准發放。
(三)回城後沒有被安排就業或被安排到縣以下集體企業就業的原知青,其申請一次性繳費的年限最長不超過其上山下鄉的時間。
(四)領取原企業發給的一次性離職費或退職費的原固定工和幹部,原計發離職費、退職費的工作時間可作為一次性繳費的年限。
四、關於一次性繳費省內轉移接續問題
(一)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費後,其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的,按照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以及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責任分擔與轉移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2092號)的規定執行。在粵府辦〔2008〕76號下發前已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仍按原規定執行,不作調整。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領取待遇前曾在其他市(統籌區)辦理了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費,相關記錄仍保留在辦理地的,應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轉移一次性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基金,按粵勞社函〔2008〕2092號文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並從核定的次月起計發,與原核定標準的差額,從應發之月起補發。
五、關於一次性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記錄問題
申請人繳清費用後,繳費受理地負責記錄申請人的一次性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
六、關於待遇核發地問題
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繳費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最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發基本養老金。
原已參保人員,辦理一次性繳費不改變其原最後參保地。
七、關於首次參保時間問題
申請一次性繳費並按規定繳清全部費用的人員,申請前已經參保的,首次參保時間不變;申請前未參保的,其登記備案時間為首次參保時間。
八、關於待遇計發辦法問題
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費中計入個人賬戶部分,計算為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過渡期內原辦法的2006年6月30日前個人賬戶儲存額。
在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過渡期內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原辦法的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為待遇申領地2006年6月實際計發基數。
九、關於辦理時間問題
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及各市應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及時辦理相關人員的一次性繳費,並適當延長辦理時間。
二○○九年六月九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養老保險基金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五條 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三)職工自願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
(四)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七)財政給予的補貼;
(八)勞動合同制職工基金轉移的收入;
(九)其它收入。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根據支付養老保險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逐步實行企業全部職工按統一比例籌集。基金應留有部分積累,積累率為工資總額的3%,以後隨著經濟發展再逐步調整。
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企業的管理費用中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與工資總額同口徑)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並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企業和職工必須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才能計算職工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第九條 經濟困難的企業確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能力時,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緩繳手續,經批准後執行。緩繳的具體辦法,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因破產或關停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清算企業財產中,優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一次性撥付該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用。一次性撥付離退休費用的具體數額,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統籌項目,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其他養老保險費用,仍按現行規定的標准由原單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職工在退休前死亡時,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 第十三條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國家給予的財政補貼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對存入銀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分別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對到期的基金銀行存款和用基金購買的債券,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及時辦理轉存或兌付。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地基金月平均全額結算收入數額,從基金中留足1-15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周轉金。
第十六條 凡跨地區流動的新招勞動合同制職工,轉出與轉入地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予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轉出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繳納標准(不扣管理費,不計利息)轉移。新招勞動合同制職工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內部審計等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編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務費預、決算,報當地人民政府在預算中列收列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的基金和管理服務費收支的預、計算和會計報表、統計報表,按規定時間上報勞動部。
第十八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和節約的原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務費,具體的提取比例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車輛購置費、房屋基建修繕費、退休人員管理活動經費和其他必需開支的費用。管理服務費的使用,要符合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有關規定,必須先提後支。管理服務費年度收支預算一經批准,要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有權稽核參加統籌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企業工資總額、離退休費用和在職職工、退休人員花名冊、核准計提基金的各個基數以及應支付的離退休費用。 第二十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對歷年滾存結余的養老保險基金,在保證各項離退休費用正常開支六個月的需要,並留足必要的周轉金的情況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則,可運用一部分結余基金增值。基金增值所獲得的純收益不計稅費。基金增值部分應全部轉入基金,不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一)購買國庫券及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
(二)委託國家銀行、國家信託投資公司放款。
第二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得經辦放款業務,不得經商、辦企業和購買各種股票,也不得為各經濟活動作經濟擔保。
第六章 基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四條 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企業代表、職工代表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向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匯報基金管理情況必須事前聽取監事會意見。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機關和工會對養老保險基金以及管理服務費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帳目和原始憑證等資料。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單位逾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日加收應繳數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位繳納的滯納金在該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職工弄虛作假,少數、不繳、拒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期補繳。對逾期仍不繳納的單位,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以非法手段領取養老保險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違反第三章第十一條規定,未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㈧ 國家養老保險的政策和規定

2018年養老保險政策及規定:

1.繳交比例方面: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

2.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帳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帳問題。

3.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

其中: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4.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核定繳費基數則以本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5.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6.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7.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不繳納屬於違法行為。

(8)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文件擴展閱讀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明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雙軌制」矛盾將從制度和機制上得以化解。

㈨ 基本養老保險費里的政府基金

解決方案1:
失業,對勞動者在年老、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患病,向公民。政府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工傷,多渠道籌集資金、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這里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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