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申請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提供虛假考試報名材料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或者宣布考試成績無效,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第五十一條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有考試作弊、擾亂考場秩序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停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該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資格證書》持有人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參與、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資格證書》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並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五十四條《資格證書》持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並收回其《資格證書》,給予警告;該證書持有人3年內不得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保險營銷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保險公司組織、參與、協助保險營銷員考試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責令撤換,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保險公司委託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展業證》的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支付其手續費或者傭金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撤換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並對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不予許可。
第五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農村地區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和《展業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中國保監會對直接授予《資格證書》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條關於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參照《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中的有關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會令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3年第2號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已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主 席項俊波2013年1月6日
監理辦法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②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是哪一年實施的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是1996年開始實施的
③ 我國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是什麼
是保險代理人制度。保險代理人在整個保險行業的食物鏈中,處於行業的最底層。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是不平等的代理關系:你不是我的員工,所以我可以不給你工資,社保、展業費用,不承擔僱主的任何義務。但是你必須接受我的管理,所以你必須接受考勤、培訓、管理和考核。如果不高興,我可以隨時開除你(當然我的說法會很文雅,不是開除而是解除代理關系)。
④ 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行業和社會監督作用,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包括保險營銷員表彰獎勵記錄、保險營銷員違法違規記錄和保險營銷員的投訴記錄。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負責制訂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制度。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保監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地具有保險營銷員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組織(以下簡稱地方行業協會組織)負責對本轄區保險營銷員的誠信記錄進行審核。
第五條 申報機構應當對申報的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