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財務管理方面的工作看重學歷嗎
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重視管理工作,而財務管理又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以財務管理人才的需求不斷增加,不會看重學歷的。
『貳』 財務管理者應具備什麼能力
一、理財能力 財務經理的理財就是組織財務活動、處理各種財務關系的一種管理活動,「理財」就是要講究「生財」、「聚財」、「用財」之道。新希望集團的財務經理作為總部的派駐人員,業務上隸屬總部直管,行政上則屬分公司,這就要求財務經理給總部當好「管家」,給分公司總經理當好「參謀」。財務經理作為「管家」,主管具體的理財工作,應具備獨特的思路、豐富的經驗和深厚的資歷,以便靈活地處理事務。
其理財工作可細分為:
1、負責組織編制和執行本公司的預算、財務收支計劃和信貸計劃;
2、負責籌措本公司所需資金,開辟財源,有效使用資金。
3、按總部下達的定額指標,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監督。
二、決策能力 財務經理的決策能力源於個人知識的深度、廣度和豐富的實踐。知識全靠平時積累,它由政治、經濟、法律知識和專業文化素質構成,而豐富的實踐經驗則在具體業務操作中所掌握的綜合技能和直接、間接的經驗結合而成。
具體為:
1、調查分析預測未來的能力。這是財務經理的基本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先導。
2、發現問題提出目標的能力。財務經理作為分公司領導小組的成員,應及時發現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問題,並向總經理及領導小組反映,同時提出解決方案。
3、決斷能力。財務經理在對事物的處理中既不能專斷,也不能優柔寡斷,應當機立斷。
三、領導能力 財務經理主管分公司的財務會議工作,需要配合公司總經理組織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為實現公司的年度經營目標而努力,這就必須具備一定的領導能力。
1、有領導分公司財務管理的戰略頭腦。即具有廣闊的視野,善於從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和掌握本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規律,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稅務制度,按總部財務部之要求,結合公司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財務運作方案。
2、知人善用的能力。財務經理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具有慧眼識英才之能,對德才兼備之人應因才施用;同時心胸要寬廣,海量納賢,虛心學習,互助友愛,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給工作群體帶來成功的希望,使人們對其產生一種敬佩感,從而便於有效地開展工作。
四、專業能力 財務經理必須具備過硬的專業知識,同時在生產經營管理、哲學、社會學、市場學、管理心理學等方面都應具備一定的修養,並以此來影響下屬,從而產生一種職權之外的「專業權力」。
五、創新能力 財務經理在實際工作中應具備旺盛的進取心和開拓創新的能力,這就要加強學習,不斷更新知識,改變思維觀念,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培養良好的記憶力、敏銳的觀察力、豐富的想像力和嚴謹的思維能力。一個沒有抽象思維能力的財務經理對事物不得要領,發現不出問題的關鍵,習慣於處理具體事物,盲目簽字批條,雖終日辛苦忙碌,卻沒有什麼新思路、新觀念,財務工作也不可能上新台階。
六、協調能力 主要是處理好與集團總部、公司總經理、部門、下屬以及稅務銀行之間人際關系的能力。要友好地與別人相處首先是「尊重」,取得上級和稅務部門的信任和理解,對他們的「指令」應「服從」,如有異議,應採取適當的方式加以說明和化解,而不能當面沖頂;與部門之間應相互配合,分清職責,不爭名奪利;支持和肯定下屬的工作,認真聽取和採納建議。其次是「了解」:了解上級和稅務部門,把握他們的整體思路和制度規定;了解部門,相互溝通信息,工作協調一致;了解下屬,知道他們需要什麼支持和幫助,有什麼困難和苦衷。最後是「給予」:完成上級和稅務部門交辦的任務和及時填報各種報告、資料;與部門之間不相互嫉妒、攻擊;對下屬應適度獎勵和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具體問題。
七、表達能力 表達能力可分為口頭表達能力和書面表達能力。財務經理必須善說善分析,訥於言詞、不善分析判斷,怎能擔當決策的助手?
八、組織能力 組織能力表現在用人授權和定控指揮兩個方面。財務經理能合理地使用手下的人才,使他們「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從而全方位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使他們「各盡其能」、「各司其職」。
九、意志能力 財務經理在實際工作應堅韌不拔,面對紛繁復雜的理財工作,必須頭腦敏銳、思路清晰;面對說三道四的謬語流言,必須心如止水,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十、分析、判斷能力 財務經理的分析、判斷能力是決策的基礎和前提,有好的分析與判斷才能有好的決策。好的分析、判斷除知識的深度、廣度外,豐富的實踐,平時經驗積累是關鍵。在具體業務操作中綜合運用這些知識,往往事半功倍。調查、調研、分析、研究,判斷、計劃、預測是財務經理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為公司生產經營過程提供優質服務。
『叄』 想學投資與理財需要什麼學歷才可以
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考試培訓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中國從2003年起全面實行就業准入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理財規劃師已列入全省統一考試項目,湖北朝陽職業培訓學校作為湖北省勞動廳直屬職業資格報考與培訓的權威機構,負責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與培訓工作。
一、考試簡介
1、考試級別
理財規劃師職業全省統一考試按照國家職業標准分為高級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助理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
2.培訓認證對象
從事理財規劃工作及期望從事理財規劃相關工作的人士,包括三大群體:
→金融從業人士:理財規劃師證書是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債券、稅務、擔保、投資和理財咨詢等企業從業人員最重要的資質和能力證明文件,是相關企業人員聘用、晉升以及進入外資金融機構重要的資格證書。
→企業財務人員:通過培訓和認證,提高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綜合的理財能力,為企業的理財活動及資本運作提供金融資源和人才保證。
→實力投資人:通過全面系統的綜合理財專業培訓,有效掌握理財規劃知識和技能以及專業工具,助您在投資領域領先一步,收益倍增。
3、報考資料
(1)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鑒定申報表》一式兩份;
(2)一寸彩色照片4張,兩寸彩色照片2張;
(3)學歷證、身份證復印件各兩份;
二、申報條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高級理財規劃師(國家一級)
A、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博士畢業、2年以上工作經歷;
B、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碩士畢業、5年以上工作經歷;
C、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10年以上工作經歷;
D、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12年以上工作經歷;
E、其他人員,20年以上工作經歷。
理財規劃師(國家二級)
A、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碩士畢業,2年以上工作經歷;
B、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5年以上工作經歷;
C、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7年以上工作經歷;
D、其他人員,10年以上工作經歷。
助理理財規劃師(國家三級)
A、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或准備從事理財規劃工作;
B、大學本科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在校學生;
C、大學專科畢業,3年以上工作經歷;
D、其他人員,5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培訓方式
課程講授+案例分析+實務研討+模擬操作+專題講座
四、課程特色
國際課程、本土特色:借鑒國際CFP的培訓標准,充分結合國內的實際情況,精選大量國內的實踐案例,由具有從業及授課經驗的專家授課。
互動式教學:培訓以講授知識與體驗式學習相結合;講授知識框架,小組討論和解答問題;邀請國內知名學者和商業精英分享成功經驗。
緊密結合實踐:可根據學員的需求有針對性地設計培訓方案,並有配套的個人理財客戶關系技能提高課程可供選擇。
五、培訓收益
獲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理財規劃師/高級理財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贏得通往「金領」的鍍金護照,挑戰高薪,擁有自我;
實用性的課程,全面提升您的專業理財知識與技巧,海內外資深理財專家,與您分享理財成功經驗;
為您搭建財富新平台,獲得一系列商業資源,定期與國際級理財大師面對面交流,為您築造國內外知名企業高端的人脈平台;
參考資料:http://zx.zhye.com
『肆』 下列關於商業銀行的理財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的資格要求。錯誤的是( )。
【答案】C
【答案解析】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伍』 財務人員應具備哪些素質
財務人員應具備的素質:
1、敬業愛崗。即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規。即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並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3、依法辦事。即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准確、及時、完整。
4、客觀公正。即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5、搞好服務。即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6、保守秘密。即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職業會計人是一個專業群體,承擔了國家、僱主和社會的多重責任,而各方均對職業會計人的能力抱有較高期望值。這些能力有的是可以量化的,如工作經驗年限,有的是可以直觀取得的,如相關證書,還有的是需要在工作中檢驗出來的,如工作態度、溝通能力等。
職業會計人需具備三方面的能力。
1、專業能力。
對會計人來說,專業能力包括崗位決定的對專業知識的掌握與熟練運用,如總賬會計需要掌握會計准則、單位會計制度、稅法、經濟法等專業知識,才能把握具體業務的處理方式。專業能力的要求由行業、崗位、單位性質等因素決定,所要求的是對具體業務類型的綜合掌握。
隨著經濟的復雜化,會計工作也變得更加復雜,會計人要掌握的新知識、新技能不斷出現,如某些公允價值的計算需要用復雜的數字模型。
2、工作技能。
工作技能則是對工作工具的熟練操作,最常見的則是計算機操作技能的掌握,如EXCEL、WORD等操作技能。一方面屬於提高工作效率所需,一方面屬於提高工作質量所需。對EXCEL的熟練操作可使業務達到是辦公的效果,相應讓會計人在單位時間內有更多的產出。另外還有外語等屬於溝通范疇的技能。
3、包括職業素養等方面的軟能力,也就是德才兼備的「德」的方面。
與錢打交道的工作性質決定了這個崗位的特殊性,外部的誘惑結合內部的壓力,職業道德顯得尤為重要。工作道德主要表現為需要遵守誠信、客觀、盡職、行為合規等原則,屬於性質問題,是從事會計職業的根基。此方向根據職位的上升可擴展到溝通協調能力、團隊領導能力、人才培養能力等。
『陸』 關於金融工作的 要考什麼證
金融風險管理師FRM
本土化金融風險管理師CFRM
北美保險精算師SOA
注冊金融分析師CFA
保險精算師CAA
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
財務顧問師RFC
特許財富管理師CWM
國際數量金融工程認證CQF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
注冊金融策劃師CFP
主要為大家介紹一下關於以下幾本證書:
1.ACCA(英國注冊會計師)
ACCA會員在英國是被立法許可從事審計、投資顧問和破產執行的工作(英國僅有四家),ACCA自1988年進入中國以來,經歷20餘年快速發展,目前在中國擁有超過23000名會員(大陸只有6000名,大部分在香港)及48000名學員,並在北京、上海、成都、廣州、深圳、香港以及澳門設有共7個辦事處。
2.USCPA(美國注冊會計師)
美國注冊會計師在沒過享有簽字權,是世界財會領域的黃金證書之一!由於國際高度認可,全球每年約有12萬人報考,約有6,000亞洲人在關島考試。目前全美計有超過40萬人取得美國CPA資格而擔任執業會計師或在產業界服務。就職於會計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的人不超過40%,60%的會員廣泛活躍在企事業單位、政府等的財務領域。
3.CMA(管理會計師)
CMA是國際通行的財務管理者專業資格認證,是管理會計領域資格認證,也是美國乃至全世界年薪比較高的財經專業資格之一。據統計,中國的管理會計人才缺口達300萬,財務會計從業者面臨著向管理會計轉型的巨大挑戰。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柒』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什麼資格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捌』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什麼資格要求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玖』 財務管理 可以考些什麼證書
1、會計從業資格證(已取消)『拾』 投資銀行需要什麼專業知識需要考什麼證本科學歷行不行
國內本科投行一般都不要的吧,即使能進概率也是極低極低的,被錄取的人肯定有過出國交流經驗,英語口語很好,專業知識扎實,很有人格魅力的。
證書嘛低級點的就是證券從業,不過不是很難的。高級點的就是CFA,這個有三個檔次。證書也就是敲門磚,進不進還是看自己的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