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試行辦法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保證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試行辦法。第一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是用於農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的專用基金。基金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獨立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自願捐助、利息收入等。(一)地方各級財政每年根據本地區開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在年初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二)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每年從留歸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農村醫療救助。(三)鼓勵社會各界自願捐贈資金用於農村醫療救助。(四)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五)按規定可用於農村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實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困難地區給予資金支持。中央財政對中西部等貧困地區農村醫療救助給予適當支持,具體補助金額由財政部、民政部根據各地醫療救助人數和財政狀況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補助下級的預算資金全部通過國庫劃撥,預算外資金的劃撥按相關規定辦理。第三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用於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補助救助對象的大病醫療費用, 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第四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計劃由縣級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民政部門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第五條縣級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以下簡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級民政部門設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第六條縣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按季或按月劃撥至本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經批准用於農村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由財政專戶劃撥至「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縣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之後及時全額劃撥至「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社會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項資金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交存同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第七條農村醫療救助的享受對象及救助金額,由個人提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 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審批。經批準的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有困難的, 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給予資助,並對患大病救助對象難以自負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經批准後支付。第八條用於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合作醫療的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從「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並通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的救助對象大病醫療費用補助資金, 由縣級財政部門按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核撥至民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由縣級民政部門支付給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或由縣級民政部門通過銀行、郵局等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也可以採取其他社會化發放方法。有條件的地方,應逐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第九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通過張榜公布和新聞媒體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於農村貧困家庭的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對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民政部、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地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第十條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虛報有關數字和情況騙取上級補助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並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將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上級補助資金。第十一條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
Ⅱ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財社〔200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
為了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根據《民政部 衛生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及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切實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給我們,以便適時修訂。
財政部 民政部
二○○四年一月五日
Ⅲ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介紹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為了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保證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試行辦法,自2004年1月5日起施行。
Ⅳ 中央補助地方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2013年4月10日,財政部以財教〔2013〕25號印發《中央補助地方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支出范圍與標准、申報與審批、管理與使用、監督檢查、附則6章21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文化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8〕104號)、《財政部廣電總局關於印發<農村電影公益放映場次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8〕135號)予以廢止。
Ⅳ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九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標准;
(三)未按規定標准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或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准;
(四)將個人賬戶儲存額用於非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
(五)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六)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Ⅵ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二十七條財政專戶是指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的基金專用計息賬戶。
財政專戶原則上只能在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在保證資金安全、方便群眾、便於提高管理層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採取招標等方式選擇其他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作為財政專戶的開戶銀行,一個統籌地區原則上只開設一個財政專戶。
第二十八條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徵收機構轉入的基金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據經審定的用款申請,向支出戶劃撥基金;進行定期存款;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二十九條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經辦機構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定期轉入財政專戶,一並計入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憑開戶金融機構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條政府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和財政專戶開戶金融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記賬,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財政專戶開戶金融機構收款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一條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根據基金預算,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第三十二條將基金結余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時,財政部門憑金融機構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Ⅶ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基金應按照新農保制度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支出項目和隨意改變支出標准。
第二十條基金支出包括:養老金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養老金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參保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待遇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參保農村居民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條養老金待遇支出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是指政府規定計發標准,並由各級財政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農村居民全額予以補助的養老金待遇。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指參保農村居民達到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支付給參保農村居民的養老金待遇,以及參保人死亡時一次性支付其合法繼承人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
第二十二條在保證資金安全、方便群眾、便於提高管理層次的前提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在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或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採取招標等方式選擇的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設立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原則上一個統籌地區只能開設一個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
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和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三條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批的基金年度預算及分月支出計劃,按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用款申請,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公章。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對不符合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應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
Ⅷ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於2011年3月3日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財社〔2011〕16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基金預算、基金籌集、基金支付、基金結余、財政專戶、資產與負債、基金決算、監督與檢查、附則10章44條,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Ⅸ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基金財務管理,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新農保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農保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參保農村居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渠道籌集的,用於支付符合領取條件的農村居民養老金待遇等支出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新農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預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條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於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各級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新農保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條經辦機構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全部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