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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方法

發布時間:2021-04-03 06:08:04

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及其管理

1. 償付能力

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3
資金運用

風險指標
(1)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產品投資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3)存款信用風險

(4)債券信用風險

(5)資金運用集中度

(6)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1)資產負債持有期缺口率

(2)投資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4)存款信用風險

(5)債券信用風險

(6)資金運用集中度

(7)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4
業務經營

風險指標
(1)保費增長率

(2)自留保費增長率

(3)應收保費率

(4)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險人資質

(6)單一危險單位自留責任限額
(1)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

(2)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

(3)標準保費增長率

(4)退保率

(5)保單持續率

(6)准備金充足狀況

5
財務風險

指標
(1)產權比率

(2)自留保費資本率

(3)綜合成本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速動比率

(6)現金流
(1)產權比率

(2)盈利狀況

(3)短期險綜合賠付率

(4)現金流測試情況

② 保險公司有哪些控制風險因素的條款和方法

條款中設置責任免除天津
按照被保險人年齡控制免體檢保額
健康調查問卷
設置賠付比例
設置免賠額
……

③ 簡述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簡述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1、全面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准確預警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根據公司實際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風險監控,及時發現、防範和化解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風險。

2、獨立集中與分工協作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評估和集中管理風險的機制,保證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同時要強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體職責,在保證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與業務單位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基礎上,使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平行推進,實現對風險的過程式控制制。

3、充分有效與成本控制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經營目標、業務規模、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合理權衡風險管理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合理配置風險管理資源,實現適當成本下的有效風險管理。

(3)保險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方法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可以設立由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綜合協調機構,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風險管理協調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制定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整體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決策和重要業務流程的風險評估報告以及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

3、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年度風險評估報告。

4、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職能部門和各業務單位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5、合理確定各類風險限額,組織協調風險管理日常工作,協助各業務部門在風險限額內開展業務,監控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

④ 壽險公司如何開展全面風險管理

學子園地□張佩隨著國內外金融環境的發展變化,我國保險業在迅猛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越來越多的風險,各保險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已經成為保險業能夠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環節。
與傳統的風險管理相比,全面風險管理堅持整合的風險觀;要求全員參與,注重風險信息的溝通;追求風險與收益的平衡,是一個不斷持續的過程。
面臨的挑戰目前,我國壽險業的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正處於起步階段,在全面風險管理意識、風險管理組織結構、人才以及技術等方面,存在較多的問題和不足,為壽險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1.全面風險管理意識淡薄。我國的保險業仍處於高速發展的階段,部分保險公司過於盲目追求保費收入,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忽視公司的長遠利益,導致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意識淡薄。
2.全面風險管理組織結構不完善。大多數保險公司存在較為嚴重的機構設置問題,各個部門和崗位的人員對風險管理工作職責和操作程序不清晰,很難形成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同時,風險承擔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各個部門或者崗位間互相推卸責任,使風險管理缺乏約束力,無法有效防範和應對企業面臨的風險。
3.缺乏高素質全面風險管理人才。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正處於起步階段,風險管理人才嚴重缺乏,而且全面風險管理難度大、專業性強、涉及面廣,需要具備掌握保險、融資、投資、財務、法律等各方面知識、技能、經驗和關系的人才。全面風險管理綜合素質人才的缺失,嚴重製約著全面風險管理制度的實施和體系的建設,是我國壽險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的瓶頸。
4.風險管理技術落後。隨著金融衍生技術和金融工程技術的發展,國外風險管理的量化指標和模型技術得到迅速發展,而國內風險管理技術還很落後,多數保險公司仍是運用傳統的風險控制技術和風險融資技術,缺乏先進、有效的風險分析和度量手段,缺少專門化的風險管理工具。
相關建議
1.加強全面風險管理文化建設,增強風險管理意識。保險公司應將風險管理文化建設融入企業文化建設的全過程,通過建立、完善員工對全面風險管理的培訓教育制度,增強全體員工的風險管理意識,使風險管理意識真正成為所有員工的共同認識、轉化為自覺行動,促進保險公司建立系統、規范、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2.建立全面風險管理組織體系,明確責任機制。董事會為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下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具體責任;風險管理委員會下設立風險管理部門,負責開展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同時,還應建立風險責任機制,由公司管理層負領導責任,對主要風險確定責任人,具體風險責任落實到各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對任何違反風險管理相關政策的組織和個人,要給予追究和處罰。
3.努力培養高素質風險管理人才。保險公司應積極利用一切力量,加大全面風險管理理論研究和培訓工作,迅速提升員工的風險管理素質和專業水平;同時,保險公司還要建立有效的激勵制度,吸引高素質的優秀人才,防止人才流失。
4.建立健全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壽險業應該加快建立一個囊括企業內部業務數據、外部經濟數據、金融及保險行業數據的信息資料庫。通過這個資料庫,風險管理人員可根據需要調取所需數據,利用信息技術實現信息在各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之間的集成與共享,充分滿足對風險進行分析評估、計量、報告管理、監控預警和信息披露的各項要求。
5.發展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許多國外知名的保險公司都在嘗試全面風險管理,並取得了較大成效,我國應與其加強交流合作,學習他們在風險識別、計量及管理方面的技術、方法和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積極探索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特色的全面風險管理技術。

⑤ 簡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風險的管理措施

保險公司承保後可對保險標的在別的公司進行再保險,以減輕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以及保證償付能力

⑥ 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管理辦法的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管理,建立健全保險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促進保險行業專業化、差異化發展,引導保險公司集約化、精細化經營,根據《保險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范圍,是指保險公司的原保險業務,不包括再保險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和代理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根據保險業務屬性和風險特徵,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為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兩級。
第五條 財產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以下五項:
(一)機動車保險,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
(二)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及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除外);
(三)責任保險;
(四)船舶/貨運保險;
(五)短期健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 財產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包括以下四項:
(一)農業保險;
(二)特殊風險保險,包括航空航天保險、海洋開發保險、石油天然氣保險、核保險;
(三)信用保證保險;
(四)投資型保險。
第七條 人身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以下五項:
(一)普通型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
(二)健康保險;
(三)意外傷害保險;
(四)分紅型保險;
(五)萬能型保險。
第八條 人身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包括以下兩項:
(一)投資連結型保險;
(二)變額年金。 第九條 新設保險公司,只能申請基礎類業務。
第十條 新設財產保險公司申請基礎類業務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人民幣兩億元的最低注冊資本設立的,只能申請一項基礎類業務;
(二)每增加一項基礎類業務,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兩億元的注冊資本;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新設人身保險公司申請基礎類業務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人民幣兩億元的最低注冊資本設立的,只能申請第一項至第三項中的一項;
(二)每增加前三項中的一項,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兩億元的注冊資本;
(三)申請前三項以及第四項、第五項之一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十億元;
(四)申請全部基礎類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
(五)申請第四項、第五項的,必須同時申請前三項;
(六)申請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的,應當具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變更業務范圍,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獲得基礎類前三項業務經營資質後,方可申請增加擴展類業務,且每次不得超過一項,兩次申請的間隔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財產保險公司申請農業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億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公司申請開辦農業保險業務,須在完成業務范圍變更後,再依法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辦申請。
第十五條 財產保險公司申請特殊風險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億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財產保險公司申請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十億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財產保險公司申請投資型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十億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總體凈盈利;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有獨立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建立了完善的資金運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七)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人身保險公司申請投資連結型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十億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人身保險公司申請變額年金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六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獲准經營投資連結型保險業務滿三年;
(三)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十億元;
(四)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五)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六)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七)有穩定的投資管理團隊和穩定的過往投資業績;
(八)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或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保監會可以依法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限制其業務范圍。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責令保險公司停止接受新業務、限制業務范圍以及保險公司主動申請減少業務范圍的,保險公司應當妥善處理存續業務,繼續履行承保責任,或依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將該項業務轉讓給符合資質的保險公司。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新設保險公司申請健康保險業務、分紅型保險業務、萬能型保險業務的,應當提供關於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變更業務范圍,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東大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二)變更業務范圍的可行性報告;
(三)關於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的證明材料;
(四)財產保險公司申請投資型保險業務的,還應當提供關於獨立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資金運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五)人身保險公司申請投資連結型保險業務、變額年金業務的,還應當提供關於投資管理團隊和過往投資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屬財產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保險互助社以及專業性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專業性保險公司經營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違規經營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⑦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工具有哪些

風險管理的定義 風險管理當中包括了對風險的量度、評估和應變策略。理想的風險管理,是一連串排好優先次序的過程,使當中的可以引致最大損失及最可能發生的事情優先處理、而相對風險較低的事情則押後處理。 現實情況里,優化的過程往往很難決定,因為風險和發生的可能性通常並不一致,所以要權衡兩者的比重,以便作出最合適的決定。 風險管理亦要面對有效資源運用的難題。這牽涉到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的因素。把資源用於風險管理,可能使能運用於有回報活動的資源減低;而理想的風險管理,正希望能夠花最少的資源去去盡可能化解最大的危機。 「風險管理」曾經在1990年代西方商業界前往中國進行投資的行政人員必修科目。當年不少MBA課程都額外加入「風險管理」的環節。 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在降低風險的收益與成本之間進行權衡並決定採取何種措施的過程。 確定減少的成本收益權衡方案(trade-off)和決定採取的行動計劃(包括決定不採取任何行動)的過程成為風險管理。 首先,風險管理必須識別風險。風險識別是確定何種風險可能會對企業產生影響,最重要的是量化不確定性的程度和每個風險可能造成損失的程度。 其次,風險管理要著眼於風險控制,公司通常採用積極的措施來控制風險。通過降低其損失發生的概率?縮小其損失程度來達到控制目的。控制風險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方案,編制多個備選的方案,最大限度地對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做好充分的准備。當風險發生後,按照預先的方案實施,可將損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再次,風險管理要學會規避風險。在既定目標不變的情況下,改變方案的實施路徑,從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風險因素。例如設立現代激勵機制、培訓方案、做好人才備份工作等等,可以降低知識員工流失的風險。
風險管理的各個步驟 對於現代企業來說,風險管理就是通過風險的識別、預測和衡量、選擇有效的手段,以盡可能降低成本,有計劃地處理風險,以獲得企業安全生產的經濟保障。這就要求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識別,預測各種風險發生後對資源及生產經營造成的消極影響,使生產能夠持續進行。可見,風險的識別、風險的預測和風險的處理是企業風險管理的主要步驟。 2.1風險的識別 風險的識別是風險管理的首要環節。只有在全面了解各種風險的基礎上,才能夠預測危險可能造成的危害,從而選擇處理風險的有效手段。風險識別方法很多,常見的方法有: 2.1.1◆生產流程分析法 生產流程分析法是對企業整個生產經營過程進行全面分析,對其中各個環節逐項分析可能遭遇的風險,找出各種潛在的風險因素。生產流程分析法可分為風險列舉法和流程圖法。 1.風險列舉法指風險管理部門根據本企業的生產流程,列舉出各個生產環節的所有風險。 2.流程圖法指企業風險管理部門將整個企業生產過程一切環節系統化、順序化,製成流程圖,從而便於發現企業面臨的風險。2.1.2◆財務表格分析法 財務表格分析法是通過對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報告書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從而識別和發現企業現有的財產、責任等面臨的風險。 2.1.3保險調查法 採用保險調查法進行風險識別可以利用兩種形式: 通過保險險種一覽表,企業可以根據保險公司或者專門保險刊物的保險險種一覽表,選擇適合本企業需要的險種。這種方法僅僅對可保風險進行識別,對不可保風險則無能為力。 委託保險人或者保險咨詢服務機構對本企業的風險管理進行調查設計,找出各種財產和責任存在的風險。 風險管理的分類風險管理主要分為兩類: 經營管理型風險管理,主要研究政治、經濟、社會變革等所有企業面臨的風險的管理。 保險型風險管理,主要以可保風險作為風險管理的對象,將保險管理放在核心地位,將安全管理作為補充手段。

⑧ 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如何進行正確的風險管理

...這個問題太寬泛了。如果你英語過硬的話,建議你參考以下國際上一些大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文件。
財產類的以Zurich不錯,責任險類可以看XL的,貨運險可以看AIG的
人壽險不是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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