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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法務部

發布時間:2021-10-02 18:47:45

Ⅰ 國家司法部法律援助基金會是什麼級別

基金會不應有行政級別,如果便套可套上司局級或副司局級。

Ⅱ 基金會怎麼做法律合規

什麼是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就是律師針對交易所和項目TOKEN給出的意見書。

先說一下這個法律意見書的用途;

1.區塊鏈ICO項目上交易所需要。

2.證明項目合法合規的運營向新加坡MAS報備,以後不怕被查。

3.增加項目公信力說服投咨者,項目合法合規,增加投咨者的信心。

法律合規意見書包含的內容有那些呢?

1、1.白皮書修改(律師根據新加坡相關規定對白皮書進行修改,不觸及新加坡法律)

2、項目TOKEN非證券化性質證明(證明您項目是非證券化性質的)

3、私幕協議

4、公幕協議

這些必須要新加坡專業的持牌律師做的。 辦理時間1-2周左右。

辦理法律意見書需要的資料:

1.項目白皮書英文版。

2.董事資料

3.主體公司的注冊證書,注冊紙,章程

注意事項;主體公司必須是新加坡非盈利基金會,新加坡普通公司是出具不了法律意見書的。

Ⅲ 基金會法律文書

美國MSB(Money Services Business) 牌照是由FinCEN(美國財政部下設機構金融犯罪 執法局)監管並頒 發的金融牌照,主要受監管對象 是金錢服務相關的業務與公司。 范圍包括:國際匯款、外匯兌換、貨幣交易/轉移 (包括數字貨幣/ 虛擬貨幣)、ICO 發行、提供預 付項目、簽發旅行 支票等業務。
美國和新加坡都可以做ico發行,也都可以做基金會文件

Ⅳ 我大學畢業後在一家國家級基金會任職,工作三年沒有給上社保,現在要離職,申請賠償,想咨詢幾個法律問題

兩個方面,第一,單純的去東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和社會保險相關的仲裁,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委是不支持的,也幾乎不存在那社保來底現金這種說法;第二,即使去申請了仲裁,你想要個具體數字也是擅長勞動方面案件的專業律師乾的活兒,而且必須是專門做勞動案件的律師才能計算的出來而且是准確無誤的。在這里問這個問題,想得到你想要的答案幾乎不可能。
總而言之你這件事不好辦,第一根據你的工資情況可以看出你經濟承受能力有限估計不會請律師,即使請了律師也未必能幫你處理的妥當;第二,本來請了律師這件事都未必處理的好,何況你不請專業律師自己處理了,並且如果申請仲裁的話幾乎仲裁委對社保這塊兒是不予支持的,很有可能會走到法院也就是訴訟程序中,那樣更耽誤你的時間。
最後建議,第一,盡量和解,讓單位以北京市最低社保標准給你補齊;第二,無論是否申請勞動仲裁,對你來說最重要的是搜集有效證據,因為證據是最有力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武器,有了足夠的證據走到哪一步都不用擔心。

Ⅳ 基金會到底需不需要做法律合規

首先肯定的跟您講,需要,項目合規運營才是基礎。
有一些國家目前還沒有頒布具體的金融牌照。但是他也有自己認可的文件,像新加坡,認可的就是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就是指我們平時所說的TOKEN非證券化證明以及白皮書合規等等這些合規文件!
新加坡的律師機構會首先出具TOKEN非證券化證明,證明項目符合新加坡監管條例,其次是針對白皮書的修改,由律師修改並且說明這個白皮書是合規合法的,那麼我們的項目發行就沒有問題。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前提是,你的有一個新加坡基金會。
注冊新加坡基金會需要的資料
1.提供名稱查名:名稱以FOUNDATIONLTD.結尾,查詢無重名即可注冊;
2.提供至少2位成員的身份證或護照(無國籍限制,年滿18周歲,在新加坡無犯。,潘潘可為您提供。
3.新加坡基金會經營范圍沒有限制,大部分項目會選擇:軟體開發(咨詢)、信息技術服務、IT研究等類別進行勾選。
辦理時間:新加坡注冊局(CARA)對非盈利公眾基金會給出的注冊時間為10-25個工作日,一般注冊時間為20個工作日左右。

出具法律意見書需要提供:
1 白皮書英文版
2 公司注冊紙,章程,注冊證書。

以上是潘潘整理,謝謝關注~

Ⅵ 法律咨詢:怎麼創建基金會,需要哪些手續

按照你的敘述,你個人想設立基金會的難度特大!
首先,你要募集到2000萬的原始基金!

基金會管理條例
來源: 民政部網站 時間:2008-04-15 15: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Ⅶ 《基金會管理條例》是國家法律嗎

《基金會管理條例》是法律,但這是廣義的法律,具體屬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廣義的法律包括一切法律規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

Ⅷ 我想申請成立一個愛心基金會,需要哪些法律手續

申請成立愛心基金會需要的法律手續;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Ⅸ 基金會項目受不受法律保護

你好,如果走合法程序的基金會,基金會項目會受法律保護的,這是沒問題的,謝謝

Ⅹ 如何建立一個非盈利組織或公益基金會,需要那些相關的手續的法律流程

具體流程如下:

1、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10)基金會法務部擴展閱讀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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