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該按照( )管理和使用。
C
答案解析:
[解析]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的約定管理和使用。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綜合理財服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和認識綜合理財服務的高風險性,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管理與監督體系、客戶授權檢查與管理體系和風險評估與報告體系,並及時對相關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對內部風險監控和審計程序的獨立性、充分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和測試,商業銀行內部監督部門應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獨立的綜合理財業務風險管理評估報告。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綜合分析所銷售的投資產品可能對客戶產生的影響,確定不同投資產品或理財計劃的銷售起點。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其他理財計劃和投資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應不低於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並依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認識和承受能力確定。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必要的委託投資跟蹤審計制度,保證商業銀行代理客戶的投資活動符合與客戶的事先約定。
未經客戶書面許可,商業銀行不得擅自變更客戶資金的投資方向、范圍或方式。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戰略、風險管理能力和人力資源狀況等,慎重研究決定商業銀行是否銷售以及銷售哪些類型的理財計劃。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在銷售任何理財計劃時,應事前對擬銷售的理財計劃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制定主要風險的管控措施,並建立分級審核批准制度。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應根據本行理財計劃的發展策略、資本實力和管理能力,確定本行理財計劃所能承受的總體風險程度,並明確每個理財計劃所能承受的風險程度。
可承受的風險程度應當是量化指標,可以與商業銀行的資本總額相聯系,也可以與個人理財業務收入等其他指標相聯系。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應確保理財計劃的風險管理能夠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實施,並明確劃分相關部門或人員在理財計劃風險管理方面的許可權與責任,建立內部獨立審計監督機制。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應當根據理財計劃及其所包含的投資產品的性質、銷售規模和投資的復雜程度,針對理財計劃面臨的各類風險,制定清晰、全面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
理財計劃涉及的有關交易工具的風險限額,同時應納入相應的交易工具的總體風險限額管理。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採用多重指標管理市場風險限額,市場風險的限額可以採用交易限額、止損限額、錯配限額、期許可權額和風險價值限額等。但在所採用的風險限額指標中,至少應包括風險價值限額。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除應制定銀行總體可承受的市場風險限額外,還應當按照風險管理許可權,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門和交易人員的風險限額,並確定每一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風險限額。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信用風險限額的管理,應當包括結算前信用風險限額和結算信用風險限額。
結算前信用風險限額可採用傳統信貸業務信用額度的計算方式,根據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計算;結算信用風險限額應根據理財計劃所涉及的交易工具的實際結算方式計算。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確定流動性風險限額的管理,但流動性風險限額應至少包括期限錯配限額,並應根據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可能對銀行流動性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限額指標。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的各相關部門都應當在規定的限額內進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額的交易都應當按照有關內部管理規定事先審批。對於未事先審批而突破交易限額的交易,應予以記錄並調查處理。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相關風險的評估測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用適宜、有效的方法,並應保證相關風險評估測算的一致性。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清楚劃分相關業務運作部門的職責,採取充分的隔離措施,避免利益沖突可能給客戶造成的損害。
理財計劃風險分析部門、研究部門應當與理財計劃的銷售部門、交易部門分開,保證有關風險評估分析、市場研究等的客觀性。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負責理財計劃或產品相關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員,與負責銀行自營交易的交易人員相分離,並定期檢查、比較兩類交易人員的交易狀況。
第四十九條 理財計劃的內部監督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獨立於理財計劃的運營部門,適時對理財計劃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並直接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清晰、准確地向客戶提示綜合理財服務和理財計劃的風險。對於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語句:
「本理財計劃有投資風險,您只能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第五十一條 對於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語句:
「本理財計劃是高風險投資產品,您的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⑶ 按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規定,( )是市場風險限額必須包括的指標。
答案為C。《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應採用多重指標管理市場風險限額。市場風險的限額可以採用交易限額、止損限額、錯配限額、期許可權額和風險價值限額等。但在所採用的風險限額指標中,至少應包括風險價值限額。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除應制定銀行總體可承受的市場風險限額外,還應當按照風險管理許可權,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門和交易人員的風險限額,並確定每一理財計劃或立品的風險限額。
⑷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歸納起來包括( )。
【答案】A、B、C、D
【答案解析】在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中,關於理財資金的使用和核算管理的要求是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⑸ 下列商業銀行銷售管理理財產品(計劃)的做法,錯誤的是( )。
D
答案解析:
[解析]
對於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銀行不應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適宜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該產品,故D選項的做法錯誤。
⑹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循什麼原則
基本原則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2、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3、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4、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6、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6)商業銀行應採用多重指標管理理財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2、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3、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4、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5、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6、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7、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8、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9、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⑺ 商業銀行應採取怎樣的資本管理策略
商業銀行投資於證券,主要是為了使現金資產獲得較高的收益。但商業銀行通常面臨著流動性風險,這就要求商業銀行投資的證券具有高度的流動性,通常都是國債或信用級別很高的金融債、企業債,這些債券的期限通常也較短,就是為了隨時能夠變現。除了流動性風險,還有市場風險,比如利率突然變化引起債券價格的變化,可能給商業銀行的盈利帶來波動。還有信用風險,就是證券發行方能否還本付息。就像上面說到的,商業銀行的證券投資高度重視流動性,非常穩健,因此投資債券的評級都很高,信用風險通常不是重點的考慮。
⑻ 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應按照什麼原則
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可以概括為「一個原則、兩項制度、三點要求、四個禁止、五個注意」。
⑼ 商業銀行發售的結構性理財產品,應將以下哪些資產部分分離並進行管理
你好,結構型理財產品是運用金融工程技術、將存款、零息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與金融衍生品(如遠期、期權、掉期等)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種新型金融產品。
結構型產品已經成為當今國際上發展最迅速、最具潛力的業務之一。